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11年度技术出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15:50: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79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11年度技术出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商务部


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做好2011年度技术出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财企[201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保持对外贸易稳定增长,优化出口结构,推动技术出口快速增长,促进转变外贸增长方式,财政部、商务部决定对2011年度技术出口给予贴息支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贴息范围

  本通知所指技术出口贴息,是中央财政对企业出口技术以贴息的方式给予的支持。贴息支持的技术是指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有技术转让或许可、技术服务、软件技术及相关信息服务出口。不包括《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所列的出口技术。

  二、企业申请贴息要求

  (一)申请单位是在商务部“技术进出口信息管理系统”上登记过2010年实际出口额的技术出口企业,或是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过2010年实际出口额的软件技术及相关信息服务出口企业。

  (二)申请企业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三)申请贴息的出口技术应当在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且企业的技术出口收汇额在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

  (四)技术出口未列入其他贴息计划,对有重复申请的,本年度不予贴息。

  三、贴息资金的计算

  (一)以技术出口的收汇金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

  (二)贴息率不高于贴息清算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利率。

  (三) 财政部和商务部在年度贴息资金总额内确定贴息系数,核定贴息金额。同一企业最高支持额不超过500万元,隶属于同一最终控制方的企业按同一企业核算。

  四、企业填报所需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贴息资金申请文件,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出口技术概要等,以及申报说明(详见附件1);

  (二)《技术出口贴息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2)及电子数据;

  (三)《软件技术及相关信息服务出口贴息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3)及电子数据;

  (四)企业营业执照;

  (五)技术出口合同或软件技术及相关信息服务出口合同;

  (六)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

  (七)涉外收入申报单;

  (八)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和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九)软件技术出口提供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

  (十)涉及专利权转让的单位需提供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四)至(十)项可提供复印件。

  五、企业填报材料要求

  (一)地方企业按照规定准备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加盖企业公章后,提交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主管部门(一式一份)和商务主管部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

  (二)中央管理企业集团所属企业,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提交到集团。集团所属企业,是指与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其他单位按属地原则申报。

  (三)企业贴息资金申请文件中除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出口技术概要外,还应说明本企业近三年有无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拖欠政府性资金、该项目是否享受其他财政资助等情况。

  (四) 收汇凭证以非美元作为计价币种的,在填报《出口贴息资金申请表》时,应将出口额折算成美元。折算率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10年第12期《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汇率。

  六、申报材料的上报

  (一)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向财政部(企业司)、商务部(财务司、服务贸易司)报送本地区、或本系统企业贴息资金申请文件、《技术出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详见附件4)和《软件技术及相关信息服务出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详见附件5)及其电子数据。

  (二)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详细材料(一式一份)由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报送至商务部(服务贸易司)。

  (三)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应于2011年4月30日前完成联合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逾期不予受理。

  七、审核要求

  (一)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应按要求认真审核企业申报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审核汇总后的书面材料应与实际报送的资金申请汇总表中的内容一致,并按顺序排列装订。

  (二)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在审核企业提交的复印件材料时,需核对材料的原件,经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还企业。

  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工作顺利实施。对于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上报财政部和商务部。

  附件:1、企业贴息资金申报说明(使用WORD格式)
http://cws.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5/1305099852916.doc
     2、2011年度技术出口贴息资金申请表(使用EXCEL格式)  
http://cws.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5/1305099871147.doc  
     3、2011年度软件技术及相关信息服务出口贴息资金申请表(使用EXCEL格式)
http://cws.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5/1305099894642.doc
     4、2011年度技术出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使用EXCEL格式)
http://cws.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5/1305099909767.doc
     5、2011年度软件技术及相关信息服务出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使用EXCEL格式)
http://cws.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5/1305099922363.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专利发明前必须考虑的问题

专利权人其实很可怜,为了将专利转化,不惜屡屡上当,花费不少的冤枉钱;自己组织生产又由于不懂经营、不懂市场,投资的钱多打了水漂。专利的转化率低是世界性难题,这是因为很多专利本来就不具有转化的可能。发明创造可以来自一拍脑子的灵感,但是要想将专利转化还有更多的事情需要周详的考虑,所以发明创造不仅仅只是个技术问题,在发明创造前发明人尤其是非职务发明人应当先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1、是否具有实用性

尽管“永动机”被公认为是不可能的发明,但是至今仍然有不少人还在孜孜以求。发明人痴迷于技术的创新非常容易深陷其中不能自拔,发明人耗尽财力和半生精力仍就一事无成的比比皆是。这里要给发明人几个忠告:做不出产品的发明创造一般的单位和个人发明人不要去搞,这种前沿尖端技术尽管充满了诱惑,但是也是一个陷阱,仅凭一般的财力想完成发明以及转化是做不到的。不具有实用性的发明不要去搞,我看到一个报道某个农民自己制造了联合收割机,但是刚刚上路就散了架,农民自己制造飞机,制造潜水艇,这些高科技的、涉及多学科的、需要耗费巨大资金的机器设备,岂是农民依靠自己的聪明才智就可以创造出来的?他们耗费大量的钱财和精力制造出来的“飞机”和“潜艇”顶多给他们自己当个玩具而已,根本不具有任何的实用性,做出来的东西自然不可能转化成生产力。

2、是否有市场需求

任何发明创造是否能够转化,其前提条件是该专利产品是否存在市场需求,当然很多伟大的发明一开始也并不为市场所接受,这些特例并不具有普遍的借鉴意义。有个按摩师发明一种按摩床,这种按摩床几乎函盖了所有按摩床的功能,当然这样的床价格也不菲,高达几万元,这种床制造出来后卖给谁?家庭显然不合适,按摩院根本用不上。再好的东西如果没有市场,都是没有价值的,所以发明创造之前应当考察市场的需求。

3、产品为谁设计

有市场需要,还要确定产品的消费者,也就是确定产品以后卖给那些人。有个发明人来咨询本人转化问题,他有好几个发明专利,其创意很新颖,非常好地解决了农产品就地加工以及保鲜问题,该发明受到了多家国外著名公司的关注,纷纷表示要进行合作。应该说该产品的市场需求是没有问题的,但是这种产品的价格至少百万元以上,那么就产生了这样的问题,价格这么高的产品卖给谁?加工厂不会买,因为加工厂本来就有加工设备,不会重复投资,也许有农民看到了商计,但是掏不出百万元以上的钱来买,产品有市场没有好的定位还是不行。经过分析这种产品最有购买愿望的是农民,如果鲜果销售不出去,或者价格不好,他们可以就地加工成为半成品。那么消费者群体就确定为农民,按照农民的购买力以及大致评估的赢利水平,最后确定该产品制造价格成本应当控制在10万元以内才有购买者,发明人马上将其发明根据消费者定位进行了改进。

4、是否使用方便

发明人往往陷入追求完美的误区,片面追求产品功能性。比如防盗门的锁越来越复杂,这样小偷就不能轻易打开,防盗功能确实非常的强,但是同时带来了另一个麻烦。笔者看过一个电视片,某公司的员工宿舍屡次被偷,为了防止小偷再次光临,员工们凑钱安装了防盗性非常好的防盗门。但正是这坚固的防盗门夺去了他们鲜活的生命,一次意外的失火,在慌乱中大家找不到钥匙,坚固的大门大家合力也砸不开。防盗门烦琐的开门程序麻烦小偷的同时也麻烦了自己,据统计有些防盗门的开门时间竟然要几分钟,那么在紧急情况下,防盗门也必将成为夺命门。有一种门锁出门时只要将把手往上一提就将门锁上了,而在屋里开门则更简单,将把手往下一按,门一推就开。与烦琐的锁相比哪种将更加受欢迎不言自明。所以在发明创造前应当充分考虑最终用户的使用习惯,将烦琐的使用程序尽量简化,让用户看起来简单,使用起来方便。

5、是否符合经济的原则

苏联人发明的武器,看起来比较粗笨,但是简单实用,造价低廉,在二战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有些武器也迅速销往全球。创造发明主要体现在功能的创新上,而不是产品制作是否精美,为了让消费者接受还应当充分考虑产品的价格,如此就必须考虑材料使用符合经济原则。国外有人发明了一种鞋,非常的简单实用,而且价格特别的便宜,一面世立即受到消费者的追捧。产品使用材料的经济性,使得产品的制造成本低廉,当然产品的价格也比较低。可以实现同样的功能,当然是价格比较低的更加受到欢迎,也大大扩大了消费群体,这样的产品将更加具有竞争力,更加容易被市场接受。

我们的发明人如果在发明前认真思考以上几个问题,这样的发明创造何愁找不到市场,怎么不会受到投资人的青睐呢?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邮箱:51662214@sohu.com,网站:www.51662214.com

*该文是本人于2002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一份书面建议的节录。所附草案定稿于2005年。
  
*该文正文曾在西湖法律书友会、大松行政法网、民商法律网、天涯论坛上发表。

*本人拟定的司法解释法草稿在天涯论坛上发表、讨论。

*为使正文与建设稿形成一个整体,特发此文,以期网友热议并获宝贵意见。
  
  
  建议制定司法解释法
  
  
  
   在目前,司法解释活动大量存在,而且广泛作为司法活动的正式依据。在司法解释活动缺少“详细规则”的情况下,(全国人大常委会1981年《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原则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运用法律进行解释),实践中存在司法解释“侵蚀”立法解释权、“背离”法律价值取向、“创设”实体法律规范等倾向性问题,试举数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9月29日通过)
  
  第95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继续留置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权利。本条规定似说明因动产质押合同所担保的债权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对质物有留置权。而按《担保法》第71条第2款的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有权以质物折价或将之拍卖、变卖后受偿,依《担保法》第84条第2款规定,因法律(非司法解释)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发生的债权未受清偿前,债权人方有留置权。司法解释的规定,明显不属于“解释”,而属于“创设”规定。这类情况,在司法解释中不在少数。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示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30号)
  
   法释[1998]30号第9条与刑法第363条相比,不同之处在于:司法解释一方面认为“刊号”、“版号”不同于“书号”,“淫秽书刊”不含“淫秽音像制品”,一方面又认为,对“为他人提供刊号,出版淫秽书刊的”;“为他人提供版号,出版淫秽音像制品的”,均以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定罪处罚,一方面认为“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刊号的”应以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一方面认为本罪状符合“以牟利为目的,出版淫秽物品”的罪状。从打击层面考虑,司法解释可谓周密严谨,较刑法规定科学许多。但从价值层面考虑,司法解释可谓“反动”、落后,带有明显的类推倾向。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他人提供刊号,出版淫秽书刊的”、“为他人提供版号,出版淫秽音像制品的”为犯罪行为,司法解释有什么道理认定其为犯罪行为?在废止类推的情况下,为什么还要以最相类似的罪名定罪处罚?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
  
  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本条系对刑法第25条、第31条的误解误用,其直接后果是,造成共同犯罪理论及立法实践与司法实务的冲突、混乱。由于共同过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按各自所犯的罪定罪处罚。交通肇事罪作为过失犯罪,肇事者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车人指使肇事者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符合刑法第311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而不属于“事前通谋”(顶多属事后谋划),不应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而应各自成立交通肇事罪,包庇罪(结果加重犯)。
  就如立法活动应遵循《立法法》一样,司法解释活动亦应遵循一定的规则。制定一部《司法解释法》,其目的就是要使司法解释活动“有法可依”、“依法行事”,维护法制的统一,规范司法活动的操作程式和自由裁量,确保法律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准确的解释、正确的运用。
   《司法解释法》应规定以下主要内容:
  1、司法解释的地位 重点明确司法解释能否当和法律依据来认定、裁判、处理案件;
  2、司法解释的主体 明确司法解释可以由(应当由)哪些司法机关单独或共同行使。尤其要明确,地方司法机关有无权利制定地方化的司法解释的问题。
  3、司法解释的原则 需要涵盖注重价值取向,合乎立法精神,维护法制统一等原则,尤其要限制司法解释对刑法的扩张性解释,对立法解释的“侵蚀”,实体法律规范的“创设”等倾向。
  4、司法解释的对象 在进一步明确“具体运用法律”的含义的基础上,从正反两个方面规定,哪些由司法机关解释,哪些司法机关不得解释,哪些由司法机关单独解释,哪些由司法机关共同(或会同其他机关)解释。
  5、司法解释的审议通过 明确司法解释应由何机关经何程序审议方为通过,通过的司法解释如何公布施行。
  6、司法解释的报送备案 明确司法解释应否以及如何向有关机关报送备案。
  7、司法解释的审查适用 明确何主体可以向何机关提出审查请求,何机关按何程序进行审查,审查出的违法性或越权性或冲突性规定在所涉案件中如何适用。
  
  
  附:本人提出的司法解释法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解释活动,保障国家法制统一,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司法解释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对审判工作中具体运用法律、行政法规的问题进行审判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