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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招商引资鼓励办法

时间:2024-07-21 22:21: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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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招商引资鼓励办法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


安府发〔2005〕1号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招商引资鼓励办法》的通知

   
市级国家机关各工作部门、市属企事业单位,省驻安单位:
《安顺市招商引资鼓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09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安顺市招商引资鼓励办法

                     安顺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一月十日
安顺市招商引资鼓励办法

  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在本市投资兴业,扩大招商引资规模,推动安顺经济快速发展,除执行好国家和贵州省支持西部开发的优惠政策外,结合本市实际,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本市鼓励投资产业的项目,在市级权限范围内补充制定本办法。
  一、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从建成投产当年,按企业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60%给予奖励,连续奖励三年。

  二、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可以采取租赁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三、对投资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按交付土地出让金的40%给予扶持;对投资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按交付土地出让金的60%给予扶持;对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按交付土地出让金的80%给予扶持。

  四、对投资高新技术产业、观光酒店业的新建项目,实行更为优惠的供地政策(酒店业用地按定向挂牌出让):
  1、投资密度在200万元/亩以上300万元/亩以下的项目,按购置土地款的50%给予扶持;
  2、投资密度在300万元/亩以上400万元/亩以下的项目,按购置土地款的80%给予扶持;
  3、投资密度在400万元/亩以上的项目,按购置土地款全额给予扶持。

  五、对投资规模达2亿元以上的市重点鼓励发展产业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更为优惠的扶持政策。

  六、凡在本市进行投资的企业,需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照政策标准的下限收取,达到本办法一至五条新建投资条件之一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政策标准或下限的50%收取。

  七、在市级投资设立企业,新建项目所需的行政审批事项统一纳入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限时办理。

  八、附则
  1、本办法适用于安顺市辖区范围,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各自的招商引资鼓励办法。
  2、凡在本市区域内投资的市内外、国内外的企业和个人,达到本办法所述条件的项目,均可享受本优惠政策。
  3、凡从二○○五年元月一日新建投资并达到上述投资条件的项目均可享受本优惠政策。
  4、本办法所提的投资额均为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5、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关于切实解决青少年文化活动场所的意见

文化部 教育部 全国科协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文化部教育部全国科协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
关于切实解决青少年文化活动场所的意见

(1980年10月10日)



  中央〈1980〉49号文件指示全党,要重视青少年教育工作。文件指出:“开展有益的、丰富多采的业余文化体育活动,对于抵制资产阶级和一切剥削阶级思想影响,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维护安定团结,促进四化建设,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还指出:“为了教育青少年,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建设活动阵地作为一项事业来办。”抓好青少年的教育,是全党全社会不容忽视的紧迫工作,是关系着我们国家民族的兴衰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成败的一项重要任务。

  文化革命前,各地兴办了一些青少年业余文化活动场所。文化革命中,这些场所大都被占用、或被迫停止活动,遭到了严重的破坏。现在虽有所恢复,但仍相差甚多。据统计,我国现有青少年三亿八千八百一十万,县以上的青、少年宫只有一百零五所,平均三百多万青少年才有一所。这种状况与广大青少年的要求很不适应,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也很不相称。

  由于缺少业余文化体育活动场所,不能更好组织和吸引青少年开展有益健康的活动,致使一些青少年在业余时间无所事事,游荡街头,沾染一些不良习惯,被没落的封建主义遗毒和腐朽的资产阶级思想所腐蚀、毒害,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为了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维护安定团结,促进四化建设,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贯彻执行中央〈1980〉49号文件,统一思想,群策群力,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快解决青少年的文化活动场所问题。具体意见如下:

  一、尽快抓紧退还被占用的青少年活动场所。

  按照中央〈1979〉58号文件的指示精神,各地陆续退还和修复了一批青少年活动阵地,但也有不少地区和单位,仍然迟迟不见行动。据了解,一九六五年,县以上的青年宫、青年俱乐部有一百九十六所,少年宫、少年儿童活动站(室)共六千八百五十多所。现在退还和恢复活动的青年宫只有十多所,少年宫、少年儿童活动站(室)也只有一千五百多所。中央〈1980〉49号文件再次指出:“原有的青少年活动阵地至今仍被占用的,应该由当地党委和政府,督促占用单位,尽可能抓紧退还。”各地主管部门应将活动场所被占用的情况向省、市、自治区党委或地方党委汇报,建议党委宣传部门根据中央精神,采取果断措施,责成占用单位限期归还。如退还确有实际困难,占用单位要折价退赔,应优先列入地方自筹基建计划,重新修建。一些原有被弃置或改作它用的活动场所,如公园、文化宫(包括工人文化宫、工人俱乐部)儿童游戏场、体育场、少年科技馆、儿童植物园、儿童铁路、少年水电站等场所,各主管单位应尽快修整,恢复活动,并增添新的活动内容。

  二、认真办好现有的活动阵地。

  从现有的(包括已恢复活动和新建的)青少年宫、青少年之家和青少年活动站(室)来看,活动开展得好的仅占少数,多数由于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的问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处于半瘫痪或名存实亡的状态。各级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适当增拨活动经费,增添活动设施,配齐必要的专职(或兼职)人员,丰富活动内容,提高活动质量,使现有的活动阵地充分发挥作用。

  三、充分利用社会上已有的文化设施,大开方便之门,为青少年服务。

  社会上已有的文化设施,如各地文化馆、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科技馆、公园、体育馆(场)和工人文化宫、工人俱乐部以及机关内部礼堂,要把为青少年服务列为日常工作之一。为此要求:

  1、各地影剧院,应于星期日有计划地为学生安排专场节目,寒暑假期间不但要安排专场,并要减收票价;

  2、各地文化馆、站与团委、工会及教育部门联合举办业余文艺演出以及各种传统节目的文娱活动,如元宵节的灯会等,应广泛地、有组织地吸收青少年参加;

  3、各地图书馆应附设少年儿童阅览室,经常举办读书、讲座、读者评书等活动;

  4、工矿企业俱乐部和机关内部礼堂要向青少年开放,要尽可能照顾本单位、系统的职工子弟和附近的中小学生,为他们提供活动场所;

  5、公园、体育馆(场)、展览馆、科技馆、天文馆等,要为青少年开设活动项目,添置活动设施;

  凡共青团、少先队、学校进行有组织的文化、体育、科技活动,接待单位应给予优待。如公园免费入园、专场电影和专场演出票价减半等。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规定。

  四、有计划地扩建和兴建一批活动场所。

  各级党委和政府部门应根据中央〈1980〉49号文件精神,切实把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建设纳入地方基本建设计划和城市建设规划。在规划和兴建新住宅时,一定要注意文化活动场所的建设。一九八五年以前,各大、中城市要有计划地建立专供青少年进行业余文化、体育、科技活动的青少年宫或活动中心。城市可参照武汉市开展青少年业余文化活动的经验,逐步建立四级活动网,即市有青少年宫;区有青年俱乐部、少年之家;街道有青少年活动站;居委会有青少年活动室。农村公社、大队要逐步建立文化站、室和公社(小城镇)文化中心。有条件的地方要以大队或生产队为单位兴办青年之家,组织业余文艺演唱小组等。建议中等以上的城市和大城市的区都要设立少年儿童图书馆,县、区、市图书馆要设立少年儿童阅览室,以满足少年儿童的文化活动的要求。

  鉴于我国目前的经济状况,单纯依靠国家投资兴建青少年文化活动场所是有困难的。因此,建设青少年活动阵地,要积极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有关部门要在财力、物力、人力上给予必要的帮助;要继续发扬艰苦创业的精神来办事业,扩建和新建的经费、材料、劳力、要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方式解决。

  工矿企事业单位,应尽力设法,修旧利废,就地兴建、扩建或调拨一部分房屋作活动阵地。农村中知青点的房子,已经空闲起来的,可供青少年活动使用。各级团组织可以发动青少年,通过有组织的集体劳动自筹资金,因陋就简地建设一些活动场所,增添一些设备。

 


邢台地区扫除文盲工作实施细则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邢台地区扫除文盲工作实施细则


邢署{1988]73号 1988年10月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和《河北省扫除文盲实施办法》以下分别简称《条例》和《办法》,促进我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要扫盲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组织教育、工会、共青团、妇联、文化等有关部门分工协作,贯彻执行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把扫盲工作作为成人教育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强具体管理的指导,要把扫盲与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做到扫堵并举。
第二章 扫盲工作任务
第四条 各县(市)、乡(镇)要按照《条例》和《办法》要求进行普查,核实十五周岁至四十周岁人数,文盲半文盲回升数、新生文盲数。分少年(十一周岁以下)、青年(十六周岁至三十周岁)、壮年(三十一周岁至四十周岁)三个年龄阶段登记造册,建立文盲档案,并对应扫文盲对象提出入学和脱盲期限。
第五条 对经查确已达到扫文盲标准的,要切实做好巩固提高工作,积极开展脱盲后继续教育,组织脱盲学员有计划地实施初等文化教育,防止复盲现象。
第六条 对尚未达到基本扫除文盲标准的,应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扫、堵、提高三管齐下的办法,在一九九0年六月底前扫除少年文盲,并使青、壮年文盲分别降到百分之四和百分之六左右。
第七条 要切实把农村妇女扫盲教育提到议事日程,根据妇女特点,从生产生活实际需要出发实施扫盲教育。
第三章 扫盲队伍的组织
第八条 各县(市)、乡(镇)政府要有一名负责同志分管扫盲工作。要根据当地扫盲任务,从教育事业编制中充实扫盲教育专职工作人员。
第九条 各级教育部门也应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或固定的工作人员。一般每县(市)设二人,乡(镇)设一人。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应有专人分管扫盲工作。扫盲任务重的,可增设二至三名群众教师。
第十一条 扫盲教师可以从普通小学低年级教师、 高年级学生、在乡中学生、离退休人员中聘用,也可采取“以民教民”、“能者为师”的方式,让群众推选出自己拥戴的人担任。
第十二条 现有乡(镇)、村成人学校和普通学校、文化馆(站),均应积极承担扫除文盲的教学工作。
第四章 扫除文盲经费
第十三条 要依照《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多渠道解决扫除文盲教育所需经费。县(市)、乡(镇)政府要划拨一定的经费用于补助扫盲。
第五章 办学内容与形式

第十四条 办学内容应因地因时因人制宜。要将文化教育同职业技术教育和帮助家农民脱贫致富结合起来,把必要的技术知识穿插到文化教育中,实行双轨扫盲教育。
第十五条 办学形式要实事求理,讲究实效。不论采取哪种形式,都要做到“组织、教师、学习、时间、地点”五落实和“质量、数量、任务”三保证。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成人学校,普通中小学校舍、文化馆(站),根据当地实际,本着“农闲多学、农忙少学、大忙放假”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举办扫盲学习班。可要开办脱产、半脱产扫盲学习班,也可采取联户组或包教包学,见物识字等形式,还可要进行巡回教学或流动教学。
第十六条 要根据国家语委和国家教委最近颁布的《现代汉语常用字表》,本着按需施教的原则,编写适合成人需要的各种教材,把识字扫盲同普及科技常识结合起来进行。
第六层 层层实行承包责任制

第十七条 扫除文盲要层层实行承包责任制。通过行政负责人、专职干部、教师、学员四方面签订合同的方式,完成扫盲任务,合同内容应包括:(1) 行政负责人应负责配备的教师数一教材、设备、经费等方面的投资额;定期向上一级报送扫盲工作报告和各种统计数字。(2) 专职干部应组织文盲入学并保证人数和达到扫盲毕业的人数。(3)教师应负责教学时数、扫除文盲人数和时间, 完成任务应得的报酬。(4)学员应达到的程序。
第十八条 签订合同采取自上而下的层层进行的方法。要使扫盲的扫盲后继续教育的数量和质量与教师的报酬、行政领导和专职干部的奖罚挂钩。
第十九条 扫盲任务应列入考核县(市)、乡(镇)和企、事业单位行政负责人工作成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未完成规划的单位,要追究行政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条 对产生新文盲的乡(镇)和企、事业单位,除追究行政主管领导人的责任外,还要给该乡(镇)和企、 事业单位以经济处罚:每产生一个新文盲, 罚款10元,罚款由县(市)教育部门核收,并用于扫盲补贴和奖励。
第七章 验收的内容、标准和方法

第二十一条 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验收渠道,分别对脱盲学员和基本扫除文盲单位逐人、逐单位、逐级验收。
第二十二条 验收内容、标准、办法以《办法》第七条规定为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实施细则和上级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扫除文盲工作规划。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行署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