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理解提纲/孙斌

时间:2024-07-08 02:46: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47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理解提纲

孙斌


第一篇 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泛指已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职工基于种种原因需要到另一省、市、自治区工作,而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新就业地社保机构,从而达到累计计算其缴纳养老保险年限的法律行为。

第二篇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对象及标志
 
第三篇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的目的

第四篇 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如何转移?
个人账户储存额:
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
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统筹基金(单位缴费):
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五篇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限制对象及例外?

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目的?

第六篇 退休领取养老待遇地的确认原则 
户籍地优先,从长、从后计算

退休领取养老待遇地的确认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篇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流程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第八篇 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原则
  
第九篇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养老待遇如何计算?
1、基本养老金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三、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2、基础养老金的计算
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

财政部


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
1998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引言
1.本准则规范建造承包商建造工程合同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2.由于建造合同的开工日期与完工日期通常分属于不同的会计年度,因此,本准则的主要问题是将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分配计入实施工程的各个会计年度。
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完成的建造合同,应在完成时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定义
3.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建造合同,指为建造一项资产或者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数项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2)固定造价合同,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3)成本加成合同,指以合同允许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4)完工百分比法,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合同分立与合同合并
4.一般情况下,本准则适用于单项建造合同。
5.如果一项建造合同包括多项资产,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情况下,每项资产应分立为单项合同处理:
(1)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
(2)建造承包商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
(3)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单独辩认。
6.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几个客户,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应合并为单项合同处理:
(1)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
(2)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的组成部分;
(3)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收入
7.合同收入包括:
(1)合同中规定的初始收入;
(2)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8.合同收入应以收到或应收的工程价款计量。
9.合同变更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因合同变更而增加的收入,应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1)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
(2)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10.索赔款指因客户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由建造承包商向客户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以补偿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的成本的款项。因索赔款而形成的收入,应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1)根据谈判情况,预计对方能够同意这项索赔;
(2)对方同意接受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11.奖励款指工程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时,客户同意支付给建造承包商的额外款项。因奖励而形成的收入,应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1)根据目前合同完成情况,足以判断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能够达到或超过既定的标准;
(2)奖励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成本
12.合同成本应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13.合同的直接费用包括:
(1)耗用的人工费用;
(2)耗用的材料费用;
(3)耗用的机械使用费;
(4)其他直接费用,包括有关的设计和技术援助费用、施工现场材料的二次搬运费、生产工具和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工程定位复测费、工程点交费用、场地清理费用等。
14.间接费用是企业下属的施工单位或生产单位为组织和管理施工生产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临时设施摊销费用和施工、生产单位管理人员工资、奖金、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及修理费、物料消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取暖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财产保险费、工程保修费、排污费等。
15.直接费用在发生时应直接计入合同成本,间接费用应在期末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分摊计入合同成本。
16.与合同有关的零星收益,例如合同完成后处置残余物资取得的收益,应冲减合同成本。
17.合同成本不包括下列费用:
(1)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管理费用;
(2)船舶等制造企业的销售费用;
(3)企业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财务费用。
18.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应直接确认为当期费用。

收入与合同费用的确认
19.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企业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
20.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2)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3)在资产负债表日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
(4)为完成合同已经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以便实际合同成本能够与以前的预计成本相比较。
21.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2)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并且能够可靠地计量。
22.企业确定合同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
(1)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
(2)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
(3)已完合同工作的测量。
23.采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合同完工进度时,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不包括下列内容:
(1)与合同未来活动相关的合同成本,例如施工中尚未安装、使用或耗用的材料成本;
(2)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
24.当期完成的建造合同,应按实际合同总收入扣除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收入后的余额确认为当期收入,同时按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扣除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费用后的余额确认为当期费用。
25.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应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
(2)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应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费用,不确认收入。
26.如果合同预计总成本将超过合同预计总收入,应将预计损失立即确认为当期费用。

披露
27.企业应披露下列与建造合同有关的事项:
(1)在建合同工程累计已发生的成本和累计已确认的毛利(或亏损);
(2)在建合同工程已办理结算的价款金额;
(3)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的金额;
(4)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方法;
(5)合同总金额;
(6)当期已预计损失的原因和金额;
(7)应收帐款中尚未收到的工程进度款。

附则
28.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29.本准则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函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函


(2004年5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函[2004]39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现将《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 》印发给你们,供参照。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 预案,请在今年9月底前报国务院办公厅备案。

附件:关于《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 指南》的说明



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

1. 总则

1.1 目的

1.2 工作原则

要求明确具体。如以人为本,依法规范、职责明确,统一领导、分 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依靠科学、反应及 时、措施果断,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公众参与等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现状

简要说明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现状与趋势。

1.5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可以预见的各类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 件。各类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项预案是总体预案的组成 部分。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明确本行政区域应急领导机构、指挥机构、日常工作机构及其职 责、权限。

2.2 组织体系框架描述

以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全过程为主线,明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 测、预警、报警、接警、处置、结束、善后和灾后重建等环节的主管 部门、协作部门、参与单位及其职责。要体现应急联动的要求,最好附 图表说明。

2.3 应急联动机制

明确本行政区域应急机构与行政区域内中央有关单位、军队、武 警的应急联动机制。

3. 预测、预警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收集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外和境外对本行政区域可能造成重大影 响的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明 确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交流与报送的渠道、时限、范围、程序、监管等 要求。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

3.2 预警

明确报警、接警、处警的部门和第一响应队伍,明确其工作要求与 程序。明确预警的方式、方法、渠道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措施。

3.3 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预警服务系统要建立相关技术支持平台,信息传递及反馈要高效、 快捷,应急指挥信息系统要做到资源共享、运转正常、指挥有力。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明确预警级别的确定原则、条件和发布程序等。按照突发公共事 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可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 特别严重(Ⅰ级)四级预警,并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明确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等级标准、预案启动的级别及 条件、相应级别指挥机构的工作职责和权限。按突发公共事件可控性 、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原则上可按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 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启动相应预案。突发公共事件的实际级别 与预警级别密切相关,但可能有所不同,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明确突 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通报的部门、程序、时限等。对于跨国(境)、跨区 域、跨部门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可针对各种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分级 响应程序和措施。要避免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次生、衍生和耦合 事件。

4.2 信息共享和处理

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快速应急信息系统。明确常规信息和现场 信息采集的范围、内容、方式、方法、传输渠道及要求,信息分析和共 享的方式、方法、报送及反馈程序等,并符合有关信息公开的规定。

如果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或影响到行政区域外的,要明确通报相关省 (区、市)的程序和要求。

如果突发公共事件中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 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 行通报时,要按有关规定明确通报的程序和要求。如果需要国际社会援 助的,要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4.3 基本响应程序4.3.1 基本应急

明确信息研判、应急启动、抢险救助、医疗救护、卫生防疫、交 通管制、现场监控、人员疏散、安全防护、社会动员、损失评估、现 场应急结束等程序和要求,明确基本应急程序中各相关机构、责任人、 组织方式、队伍调遣、物资使用、征用、调用等要求。

应急、恢复与减灾行动能同时进行的,应同时进行。

4.3.2 扩大应急

事态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明确有关应急机构的行动程 序与要求。

4.4 指挥与协调

建立以事发地政府为主,有关部门和相关地区协调配合的领导责任 制和现场指挥机构。明确各有关部门、单位的职责及相互关系。明确 专家咨询和辅助决策机制。

4.5 新闻报道

明确新闻发布的机构、原则、内容、程序和规范性格式等。

4.6 应急结束

明确应急结束的决策机制和发布程序,要注意区别于现场抢救活动 的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明确人员安置、补偿,物资和劳务的征用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 集,现场清理与处理等程序和要求。

5.2 社会救助

明确政府救济、司法救济的程序、方案;组织协调社会、个人或境 外机构社会救助的程序和要求,并明确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监督与管理等 事项;有条件的,可明确社会心理援助的单位和方案。

5.3 保险

明确保险机构的职责和任务。

5.4 调查和总结

明确突发公共事件调查承办机构和审核程序。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通信系统维护以及信息采集等制度。明确参与部门的通讯方 式,分级联系方式,并提供备用方案和通讯录。明确应急期间党政军领 导机关、现场指挥部及其他重要场所的通信保障方案。

6.2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并明确其类型、数量、 性能和存放位置等。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

6.3 应急队伍保障

明确本行政区域各类应急队伍的保障措施。建立各类专业应急队 伍,并加强协调配合;充分依靠军队、武警和预备役民兵;充分发挥机关 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建立 健全先期处置队伍、后续处置队伍、增援队伍的组织保障方案,以及保 持应急能力的措施。

6.4 交通运输保障

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 状态等。建立健全有关交通运输单位、交通管制和线路规划等保障措 施。

6.5 医疗卫生保障

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 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明确相应的应急准备措施、医疗卫生队伍和 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等方案。

6.6 治安保障

明确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项准备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 控方案、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

6.7 物资保障

建立物资调拨和组织生产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明确具体的 物资储备、生产及加工的能力储备、生产工艺流程的技术储备。

6.8 经费保障

明确应急经费来源、使用范围、数量和监督管理措施,以及应急状 态时经费保障措施。

6.9 社会动员保障

明确社会动员条件、范围、程序和相关的保障制度。

6.10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规划和建设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员避难场所。可与公园、广场 等公共设施的建设或改造相结合。

6.11 技术储备与保障

成立专家组,提供联系方式。依托科研机构,建立应急技术信息系 统。组织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的科 学研究。

6.12 其他保障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公众宣传教育

公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报警电话等。广泛宣传应急法 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在大、中、小学普 遍开展防灾、减灾教育。

7.2 培训

明确各级领导、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上岗前和常规性培训等要求 。将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课程列为行政干部培训内容。

7.3 演习

明确演习的队伍、内容、范围、场所、频次、组织、评估和总结 等。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缩写语和编码的定义与说明

突发公共事件类别、等级以及对应的指标定义,统一信息技术、行 动方案和相关术语等编码标准。

8.2 总体预案和专项预案目录8.3 预案管理

明确应急预案修订、完善、备案、评审与更新制度。明确其方式 、方法和承办机构。

8.4 监督检查与奖惩

明确监督主体和奖惩方案,对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8.5 制定与解释

明确预案制定与解释机构,并注明联系人和电话。

8.6 预案实施时间

9. 附录

9.1 专项应急预案

制定不同类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项预案。专项预案可结合本地 实际,参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框架指南》(国办函〔2004〕33号)编制。

9.2 省会或自治区首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9.3 各种规范化 格式文本

新闻发布、预案启动、应急结束及各种通报的格式等。

9.4 相关机构和人员通讯录

要求及时更新并通报相关机构、人员。



附件 关于《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说明

十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各级 政府要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在继续搞好经济调节、加强市场监管的同时 ,更加注重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特别要加快建立健全各种突 发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制定、修订突发公 共事件应急预案和建立健全应急机制,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件大事,也是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一项迫切任务,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必须切实抓紧做好。

本框架指南供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制定、修订本行政区域总体 应急预案时参照。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 和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可对总体应急预案的结构、内容作适当调整或 增减。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建设 小康社会的总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遵 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 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全面提高政府应对各种突发公 共事件和风险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政治稳定 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 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 和危害;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提高科学指挥的能力和水 平;要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依靠各级领导、专家和广大人民 群众,充分认识社会力量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 参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机制。

(二)依法规范。预案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与相关政策相 衔接,与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 结合;要按照有关程序制定、修订应急预案;要依法行政,依法实施应急 预案。

(三)分级负责。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分级管理、 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省(区、市)人民政府是 处置本行政区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主体。根据突发公共 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 和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

(四)资源整合。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集中力量办 大事的优越性;要明确不同类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牵头部门及其 职责和权限,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密切配合;要充分依靠和发挥军队、 武警部队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充分发挥民 兵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五)平战结合。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思想,树立常备不懈的观念,经 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 作准备。要重点建立健全信息报告体系、科学决策体系、防灾救灾体 系和恢复重建体系。要建立健全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加强专业队伍和志 愿者队伍的培训,做好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定期进行演 练、演习;要加强公共安全的科学研究,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 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

三、内容和范围

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 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影响和威胁本地区甚至全国经济社会 稳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演变过程和发生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 为以下四类:

(一)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 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 、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二)事故灾难。主要包括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 输事故,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 类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和供气等城 市生命线事故以及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核与辐射事 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 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如鼠疫、霍乱、肺炭疽、O157、传染 性非典型肺炎等)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 重大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四)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 、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等。

随着形势的发展,今后还会出现一些新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 和内容将适当调整,同时要注意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影 响。

四、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紧紧围绕应急工作体制、运行机制和法制建设等方面制定、 修订应急预案。

应急体制方面,主要是建立健全集中统一、坚强有力的指挥机构; 发挥我们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形成强大的社会动员体系;建立健全 以事发地政府为主,有关部门和相关地区协调配合的领导责任制;建立 健全应急处置的专业救援队伍和专家咨询队伍。运行机制方面,主要是 建立健全预测预警机制、应急信息报告机制、应急决策和协调机制、 应急公众沟通机制、分级响应机制、应急处置程序、应急资源配置、 征用机制、奖惩机制和救灾恢复体系等。

法制建设方面,主要是依法行政,努力使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 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并注意通过对实践的总结,促 进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不断完善。

(二)总体应急预案是政府组织管理 、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要明确 突发公共事件事前、事发、事中、事后的各个进程中,谁来做,怎样做 ,何时做,以及用什么资源做。不同类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项预案是 总体应急预案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需要各部门、单位制定各种行动方 案、相关保障方案和操作手册。

省(区、市)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国应急预案体系的重要组 成部分,同时也是指导省属各委、办、厅、局和地市(州、盟)编制应急 预案的依据。

(三)借鉴国内外经验,符合本地实际。认真借鉴国内外处 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经验教训,深入研究本地区实际情况,进一步建立健 全应急机制,切实提高本地区应急能力;要充分发挥我们的政治优势、 组织优势,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城乡社区管 理等社会管理机制。

(四)把建立健全大城市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机制 作为重点。条件成熟的大城市,可创造条件实施统一接警、统一处警, 提高突发公共事件的先期处置能力和应急反应效率,并发挥大城市在应 急救援工作中的辐射作用。

(五)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狠抓落实。要 按照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原则,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专家的意 见。要规范编制预案的方法和步骤,按程序对预案进行审议和批准。

(六)按照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 纪律、严格把关的原则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具体要求 详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 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3〕22号)和《关于改进和加 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办公厅2004年2月27日印发)。

(七)正确处理日常安全防范、医疗救治、安全生产工作和应急处 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的关系;正确处理内部规章制度(如防火、保密、 安全等)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关系。

(八)总体应急预案要定期修 订,不断充实、完善和提高。每一次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都要对 总体应急预案或专项应急预案及时进行重新评估,以利改进工作。

(九)应急总体预案名称为《×××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 应急预案》,正文前应有总目录,并就预案的整体情况作简要说明。按 国务院办公厅统一行文规定的要求打印,并按有关规定标注密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