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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法(1997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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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法(1997年修正)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


石家庄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法(修正)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8月25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994年11月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1997年2月20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正 1997年9月3日河北
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规定》的贯彻实施,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是指户籍为农业户口的公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负担,是指农民缴纳税金、完成国家农产品定购任务和依照第一条所列法律、法规应承担的村提留、乡(镇)统筹费、劳务以及依照法定程序批准的费用。除此以外,要求农民无偿提供任何财力、物力和劳务的,均为非法行为,农民有权拒绝、举报。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日常监督管理由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
第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集资、罚款、设立基金、募捐、摊派等情况进行检查。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协助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贯彻实施本办法。
第七条 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
(二)检查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
(三)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
(四)审议村提留、乡(镇)统筹费、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的提取、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检查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各种基金,发放的牌照、证件、簿册,发行有价证券、报刊书籍,组织农民参加保险、服务性收费等社会负担项目的合法性;
(六)受理有关农民负担问题的举报和申诉;
(七)调查处理有关农民负担的案件;
(八)建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加重农民负担的文件和项目。
第八条 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内容:
(一)本市所辖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项目是否合法;
(二)农民个人每年直接缴纳的村提留和乡(镇)统筹费的总额,是否超过上年人均纯收入(以村为单位计算)的百分之五,其中乡(镇)统筹费是否超过二分之一;
(三)村提留、乡(镇)统筹费实行统算统收、定项限额、预决算审批、定期公布、农民负担明白卡等制度的实行情况;乡(镇)统筹费由乡(镇)农经站一本帐统收统支、村提留由乡(镇)农经站监督管理专款专用的执行情况;
(四)农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五)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设立基金、发放牌照、证件、簿册、发行有价证券、报刊书籍、组织农民参加保险是否符合《河北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六)农用水费、农村电费是否符合《河北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七)对农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罚款或没收财物,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八)国家工作人员在农村执行公务所需经费有无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摊派;
(九)在乡(镇)建立机构配备人员,所需经费有无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摊派;
(十)企、事业单位面向农村服务性收费是否合法;
(十一)惠农政策是否落实;
(十二)其它应予监督的事项。
第九条 农民人均纯收入,以国家统计局批准、农业部制定的农村经济收益分配统计报表和计算方法统计的数字为依据。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村提留、乡(镇)统筹费的提取、使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条 县(市)、区须在每年五月底前将上年度农民负担的决算情况、本年度预算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备案。
第十一条 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下列案件:
(一)农民负担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二)群众举报、申诉的;
(三)上级主管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
(四)新闻单位披露、经查证属实的;
(五)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移送和下一级有关部门上报的;
(六)违法单位或个人自查自报的;
(七)依法应予复议的;
(八)其他应当受理的。
第十二条 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使用的执法文书,由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统一制作。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退回多收资金或财物,对其单位处以违法所得款额一倍的处罚;对主要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者处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要提请监察机关或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预算方案未按《河北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规定》规定的程序通过,即向农民收取村提留或乡(镇)统筹费的;
(二)擅自扩大乡(镇)统筹费提取比例的;
(三)擅自扩大农民劳务负担或强制农民以资代劳的;
(四)向农民收取的村提留和乡(镇)统筹超过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百分之五的;
(五)在村提留和乡(镇)统筹费内另立项目或扩大使用范围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退回多收资金或财物,赔偿损失,并处以违法所得款额二倍的处罚;对主要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者处以三百元至六百元的罚款,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要提请监察机关或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农业部制定的农村经济收益分配统计报表和计算方法,虚报农民人均纯收入的;
(二)强迫农民接收有偿服务,加重农民负担的;
(三)违反自愿原则,向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募捐或要求赞助的;
(四)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摊派在乡(镇)设立机构或者配备人员所需费用的;
(五)擅自增加农产品定购任务或克扣、截留粮、棉、油预购定金和平价供应农用物资的;
(六)未经合法程序批准擅自向农民收取牌照、证件工本费的;
(七)擅自提高农用水费、农村电费标准及加收其他费用的;
(八)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扩大范围,提高标准向农民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的;
(九)在收购农产品时压级压价或擅自代扣其他款项的;
(十)对农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超范围、超标准收税的;
(十一)未经法定程序批准,在农村集资、设立基金的;
(十二)擅自设立收费、罚款项目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的,由行政监察机关处理;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碍、侮辱、威胁、殴打依法执行职务人员的;
(二)对抵制、检举、控告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贪污、盗窃、挪用村提留和乡(镇)统筹费的;
(四)因非法加重农民负担而酿成恶性事件的;
(五)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渎职的。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本市原有涉及农民负担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石家庄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法修正案

(1997年2月20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修正案
一、第七条第五项修改为:“检查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各种基金,发放的牌照、证件、簿册,发行有价证券、报刊书籍,组织农民参加保险、服务性收费等社会负担项目的合法性”。增加了“发行有价证券、报刊书籍”内容。
二、第十一条第一项内容修改为:“(一)农民负担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三、第十二条修改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四、第十三条修改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使用的执法文书,由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统一制作”。
五、第十四条第一款前段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退回多收资金或财物,对其单位处以违法所得款额一倍的处罚”。
六、第十五条第一款前段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退回多收资金或财物,赔偿损失,并处以违法所得款额二倍的处罚”;增加一项“(十二)擅自设立收费、罚款项目的”。
修改后,将“其主管部门”改为“有关部门”。
七、第十七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997年9月3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修订)》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修订)》的通知

鲁发改高技〔2012〕86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部门:

  为更好地适应省级工程实验室建设和发展的需要,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我委参照国家相关管理办法,对《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作了修订,简化了申报审理、运行管理和监督评价等环节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修订)

                          二○一二年二月八日



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2012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鲁发〔2006〕4号)精神,增强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将有重点、有步骤地建设一批省级工程实验室。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参照《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工程实验室是为提高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突破产业结构调整和重点产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装备制约,强化对国家和省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的技术支撑和保障,依托企业、科研院所或高校等设立的研究开发实体。省级工程实验室是产业核心技术自主创新的试验平台,是促进应用基础研究成果向工程技术转化的重要途径,是强化产业技术基础和创新源头的有效手段,是我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省级工程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开展重点产业核心技术的攻关和关键工艺的试验研究、重大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的研制、高技术产业化技术开发、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性、前瞻性技术研究等,以及研究产业技术标准、培养工程技术创新人才、促进重大科技成果的应用、为行业提供技术支撑与服务等。

  第四条 省级工程实验室的建设目标是:建立先进的研发试验设施和灵活高效的运行机制,形成结构合理、具有行业领先水平的创新团队;持续不断提供源头技术,增加产业技术供给;突破瓶颈制约,提升产业持续发展能力;完善企业自主创新支撑平台,促进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为培育成国家级工程实验室打基础。

  第五条 省级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原则:

  (一)坚持高水平、专业化,具备先进的设施、高层次的人才、显著的技术优势和突出的专业特色。

  (二)坚持目标导向,围绕国家和省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有重点地推进省级工程实验室的建设。

  (三)坚持产学研相结合,发挥各方优势和积极性,建立健全协同共赢的合作机制。

  (四)坚持整合创新资源,充分利用现有基础和条件,以增量投入带动资源的优化配置。

  (五)坚持体制机制创新,针对不同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探索有效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模式。

  (六)坚持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的原则,有序推进。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是省级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组织部门,主要负责:

  (一)发布重点建设领域,指导省级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组织评审、审批省级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对符合条件的省级工程实验室予以命名。

  (三)组织省级工程实验室的运行评价。

  第七条 各市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部门是省级工程实验室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一)组织本地区或所属单位省级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申报和建设管理。

  (二)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稽查、审计、监察和检查等各项工作。

  (三)组织省级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八条 省级工程实验室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

  (一)申报省级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批复文件的要求,实施省级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落实省级工程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相关支撑条件,筹措省级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经费,保障省级工程实验室的正常运行。

  (三)承担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委托的研发任务,保证省级工程实验室的开放和共享,为国家和省相关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提供研发和实验条件。

  (四)按照有关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和省级工程实验室的运行情况。

第三章 申报与审理

  第九条 拟申请省级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单位,应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建设领域等要求,委托本领域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写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一),报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条 申请省级工程实验室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长期从事相关领域的研发,具有主持国家或省重点科研项目的经历,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

  (二)申请单位应在本领域具有先进的研发试验设施和相应的技术创新团队,拥有一批能够带动产业发展的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

  (三)原则上应拥有运行一年以上的市级工程实验室;省属和中央驻鲁单位应拥有组建一年以上的工程实验室。

  (四)拟建设的省级工程实验室应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任务和目标合理。

  (五)有规范的工程实验室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六)符合国家和省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依托单位编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在严格审查的基础上,择优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或委托评估咨询机构对省级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择优批复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报告,并对省级工程实验室予以命名。

  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可采取投资补助的方式择优对省级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予以资金支持。主管部门可对省级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安排一定数额的配套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建设完成的省级工程实验室组织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二),并将验收结论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五条 省级工程实验室名称、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如需变更,须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核批准。省发展改革委可根据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和重大战略任务等需要以及省级工程实验室实际运行状况,对省级工程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撤销等。

  第十六条 省级工程实验室建设和运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省发展改革委将予以通报;情节特别严重的,省发展改革委将采取追回省投资、暂停受理建设单位申报项目,直至撤销省级工程实验室等措施,并可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擅自改变项目建设目标、规模、内容。

  (二)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省安排资金未按规定要求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违反项目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挤占和挪用省安排资金。

  (三)有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环境等问题,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较坏社会影响。

  (四)有重大弄虚作假、伪造或瞒报行为。

  (五)有其他有关情况,造成严重后果。

  第十七条 省级工程实验室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省发展改革委每两年对授牌的工程实验室进行一次评价。

  第十八条 省级工程实验室应于评价年的3月底前将评价材料报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工程实验室年度工作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三)及其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具体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主管部门对省级工程实验室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于当年4月底前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机构对省级工程实验室上报的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评价、打分,得出评价结果,形成评价报告。对取得突出成绩者进行表彰和奖励,对管理不善者限期改进。对连续两次评价不合格者,取消其省级工程实验室资格。

  第二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将评价结果通知主管部门,并将其作为省级工程实验室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省级工程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山东省XX工程实验室”。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3月31日。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附件:

  一、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大纲

  二、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编制大纲

  三、工程实验室年度工作报告编制提纲



附件一:



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大纲

  一、项目摘要

  二、项目建设的依据、背景与意义

  三、技术发展与应用前景分析

   1、国内外技术状况与发展趋势预测分析

   2、技术发展的比较(包括本单位技术水平优势和劣势、关键技术突破点)

  四、申报单位概况和建设条件

   1、申报单位及主要发起单位概况

   2、拟工程化、产业化的主要科研成果及其水平

   3、与工程实验室建设相关的现有基础条件

  五、主要方向、任务与目标

   1、省级工程实验室的主要发展方向

   2、省级工程实验室的主要功能与任务

   3、省级工程实验室拟进行技术突破的方向

   4、省级工程实验室的近期和中期目标

  六、组织机构、管理与运行机制

   1、建设项目法人单位概况

   2、省级工程实验室的机构设置与职责

   3、主要技术带头人、管理人员概况及技术团队情况

   4、运行和管理机制

  七、建设方案

   1、建设规模

   2、建设内容(包括技术方案、设备方案和工程方案及其合理性)

   3、建设周期

   4、建设地点

  八、节能及环境影响

   1、节能分析

   2、环境影响评价

  九、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

   1、项目总投资估算

   2、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及其落实情况

  十、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1、初步经济效益分析

   2、社会效益分析

  十一、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十二、相关文件所要求的附件、附图、附表



附件二:

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编制大纲

  一、项目摘要

  二、项目建设工作概述

  三、主要建设内容和质量评定

  1、建安工程

  主体工程完成情况;配套设施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评定情况;文档资料

  2、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

  配置的合理性与完整性;仪器设备的调试、联机运转情况

  3、配套条件

  水、电、气等支撑条件;其他配套条件

  四、财务决算

  1、资金到位情况

  2、工程决算及审计报告

  3、科研经费

  4、流动资金

  5、投资效果评价

  6、其他

  五、运行机制

  1、组织机构

  2、规章制度

  3、管理与运行机制

  4、主要负责人和骨干队伍

  六、建设期的工作业绩

  1、科研开发

  2、合作关系

  3、技术成果及应用

  七、近中期任务与目标

  1、近三年的主要任务与目标

  2、近期发展战略

  3、中远期发展计划

  八、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九、相关附件



附件三:



工程实验室年度工作报告编制提纲

  一、发展规划和目标的实现

  1、发展规划、年度研究计划的制定与实施

  2、发展目标的实现

  二、建设情况

  1、基础设施、装备建设状况和投资情况

  2、创新机制建设和技术队伍建设

  三、工程实验室的工作情况

  1、承担的科研任务和完成情况

  2、关键技术研发的重大进展

  3、研究成果、专利、获奖以及成果工程化和产业化情况

  4、国内外技术交流及人员培训情况

  5、对行业的贡献

  四、工程实验室运行管理机制

  1、治理结构和运行管理机制

  2、创新合作、开放交流、人才吸引和激励机制

  3、成果转化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五、其他情况及相关建议


商业部关于商业企业实行服务规范化的通知

商业部


商业部关于商业企业实行服务规范化的通知

1986年4月16日,商业部

近几年来,商业企业在进行全面整顿和推行经营承包责任制的过程中,相应地建立了一些制度,但是企业管理的规范化还没有解决。要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认识,把这个问题做为一项大事来抓好。
实行管理规范化,近期要重点抓好服务的规范化,使商业企业的服务质量有一个较大的提高。为此,对实行服务规范化提出如下要求:
一、服务规范
商业企业服务规范,包括一般服务规范,多功能服务规范和现代技术服务规范:
(一)一般服务规范,是企业服务规范中最基本的主要内容。
(1)语言方面。每个企业,要把各工种在服务过程中的常用语,归纳成语言规范,使之文明、礼貌、亲切、准确、精炼,在不同情况下,应用什么语言也要规定明确,并要求每个人在工作中必须使用。
(2)接待程序方面。对不同企业不同工种的人员为顾客服务的礼节、姿式、拿递商品、展示商品、帮助挑选和包装商品等程序和方法,都要规定得详细、具体、适用。
(3)卫生清洁、商品陈列方面。在商店,要把卫生分工、清扫时间、达到标准,个人卫生(包括服装整洁),以及商品陈列的要求做出规定。在旅馆,对客房的清扫程序,茶具的洗刷消毒,床单、枕巾的更换等各个服务环节的卫生都要做出具体规定。
(4)商业道德、柜台纪律方面。要按照商业企业多年的经验,对如何体现商业道德和柜台纪律的具体要求做出规定。例如,要建立度量衡器检查和维修制度,做到足称、足尺、提满;价格标签清楚醒目;不出售腐烂变质食品和假冒商品,要实行生熟分开放,货款分开拿;在柜台内不吸烟,不吃东西,不干私活,不嘻笑打闹,不扎堆聊天,不擅离职守等。
(5)质量标准方面。一切与顾客有关的工作,都要规定质量标准。在企业内部后勤及科室要有工作要求和质量标准。使各行业、各环节的工作,都有质量检查尺度。
(6)农产品采购方面。随着从统购派购制转变到合同定购制,企业的服务工作,要根据《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制定细则,形成规范。如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收购工作中,正确执行价格政策,坚持按质论价,不压级压价、抬级抬价,秉公办事,一视同仁,以及热情接待,说话和气,方便交售等。
(二)多功能服务规范,是一个企业除本业直接服务以外的其它服务工作的规范。如:旅店业设的商品销售、代购代销、旅客食堂、信息服务、图书阅览、出租汽车、旅游服务等;零售业搞的经营大件商品实行送货上门,开展邮购业务,家用电器的销售前测试、售后安装检修,以及包退、包换、包修等。所有这些方面的服务,也都要订出规范。


(三)现代技术服务规范,是企业尽可能采取先进技术装备,为顾客创造良好环境的服务规范。如,要吸收自选商场的经验,敞开陈列商品、由顾客自选、单个商品标价,使用说明、出门一次收款等。商店的建筑、设备要适合经营特点,店堂宽敞、明亮。内部装修色彩协调,有比较完备的照明、通风、除尘、调温、消声、消防系统。要逐步采用先进技术和冷风柜、冷藏箱等经营设备。对各行各业采用的技术服务项目,要订出规范。
二、实行服务规范化的方法、步骤及奖惩
(一)制定商业企业服务规范是企业的一项基础工作,也是加强企业管理的重要措施。各级商业领导部门要加强领导,指定专门的机构和人员来抓,并采取分行业选点制定的方法,分别选一些基础较好的大、中、小企业,制定一套较完整规范,或由某个企业分工负责制定一个或几个专题规范,然后汇集成一套完整的规范。在总结选点制定规范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广服务规范、企业要结合实际情况,订出本企业切实可行的具体规范。但是服务规范,对多数企业都要强调他们自己动手制订。企业在制订规范时,要上下结合,领导亲自动手。制定规范是全面总结企业管理经验的过程,一经确定,全体职工都要遵守。所以,要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采取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方法。商业部将选择不同行业典型的规范,介绍给各地,供参考。
(二)实行服务规范化,要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思想政治工作是搞好服务规范化的保证。企业的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以推动服务规范化工作顺利开展。
(三)要严格按照规范的要求,对企业及各类人员进行考核。要把执行规范纳入经营承包责任制的考核范围。今后评选先进单位或劳动模范,要把能否认真执行了服务规范作为主要条件之一。对模范执行服务规范的企业或个人要给以不同形式的表扬和奖励。企业长期达不到规范要求的,要追究企业领导人的责任;职工长期达不到规范要求的,要遵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一定形式的处罚;对那些一贯表现不好,经过教育仍无改进、给企业和集体带来恶劣影响和损失的职工,可以辞退留用,留用期间停发奖金和原工资,根据其工作情况给予一定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