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台胞、台属因私赴台申请购买外汇问题的规定

时间:2024-07-03 05:36: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59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台胞、台属因私赴台申请购买外汇问题的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台胞、台属因私赴台申请购买外汇问题的规定
1992年4月2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

现对因私赴台购买调剂外汇做出规定如下:
一、经批准赴台湾地区定居、探亲、会亲的台胞、台属可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去台有效证件和当地台办出具的赴台证明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局指定的银行购买调剂外汇。
二、购买调剂外汇标准:
(一)赴台定居人员每人可购买旅途外汇200美元。离休金、退休金、离职金、退职金、抚恤金可全额购买外汇。离职金的人民币金额不足购买200美元的可购买200美元。
在境外定居后,其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抚恤金凭境外定居证明和有效的“生存证明”每半年可购买一次调剂外汇。
(二)赴台探亲人员可购买400美元。
(三)赴国外或港、澳地区会台胞、台属可购买150美元。
(四)赴台人员不另批给交通费用汇。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部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5年2月25日 财农[2005]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机管理局(办公室、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机局: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是中央财政为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推进农业机械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农民节本增收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农民节本增收,中央财政设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为加强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农机补贴专项由财政部和农业部共同组织实施,指导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农机管理部门组织落实。各级农机和财政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落实补贴资金预算,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对资金的分配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等。
  农机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补贴专项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包括编制实施方案、制定补贴机具目录和组织开展购机申请、审核、登记、公示等。
  第三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
  公开,指补贴政策、办法公开,补贴资金操作过程透明。通过公示、公布等多种形式使农民充分了解补贴政策等信息。
  公正,指资金分配、补贴机具目录、补贴对象确定等全过程公正。按照事先公布的优先补贴条件,公正确定享受补贴的农民名单,并在县或乡镇范围内公示,接受监督。
  农民直接受益,指保证补贴资金全部补贴到农民,做到资金到位,机具到位,服务到位,使补贴的农业机械切实在农业生产中发挥作用,确保农民受益。

第二章 补贴的对象、标准和种类

  第四条 补贴对象是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农场职工)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
  第五条 中央财政资金的补贴标准:按不超过机具价格的30%进行补贴。
  第六条 补贴的农业机械应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且经农机鉴定机构检测合格。重点补贴:
  (一)大中型拖拉机等农用动力机械;
  (二)农田作业机具,主要包括:耕整、种植、植保、收获和秸秆还田等机具;
  (三)粮食及农副产品的产后处理机械;
  (四)秸秆、饲草加工处理及养殖机械。

第三章 补贴资金的申报与下达

  第七条 根据中央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国家农业和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阶段性工作重点及各地的需求状况,农业部、财政部制定并下达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确定国家年度补贴机具种类、实施范围、补贴资金额度、工作进度及要求等。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区、市)根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组织编制本辖区的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确定实施县名单、资金配置、补贴机具种类、工作进度安排等,由省级财政部门、农机主管部门联合上报财政部、农业部。
  第九条 农业部、财政部对《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进行审核和批复。财政部将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省级财政部门。各省、区、市按照农业部、财政部的批复要求和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
经批复下达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四章 补贴资金的发放程序

  第十条 年度补贴机具须根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采取竞争择优筛选的方式确定,形成年度补贴机具目录。各省、区、市年度补贴机具目录需报农业部备案。
  第十一条 各省、区、市的年度补贴专项实施范围、补贴机具目录、申请程序和相关要求等,应通过媒体及乡村公告等形式,及时向农民公布。
  第十二条 实施区内的农民购买补贴机具时,须通过乡镇农机管理机构向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购机申请表(格式见附1)。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和优先补贴条件进行审查,确定购机者名单和数量,经张榜公示后,与购机者签订购机补贴协议(格式见附2),并报省级农机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汇总表格式见附3)。
  第十三条 省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汇总结果,统一与供货方协商确定供货事宜,并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购机者购机时应向供货方提交购机补贴协议,并按扣除补贴金额后的机具差价款交款提货,供货方出具购机发票。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应根据购机者的需求,提供相应的组织协调服务工作。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购机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报省级农机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供货方凭补贴协议和发票存根定期向省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结算申请。
  省级农机主管部门核实无误后,出具结算确认清单,并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结算申请。省级财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与供货方结算补贴资金。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增加资金投入,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第十七条 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对已购补贴机具及时进行登记、编号,建立购机补贴档案,并负责在机具显著位置做出国家补贴机具和编号的统一标记。档案内容包括:购机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方式、机具型号、购置数量、补贴金额及机具编号等。
省级以上农机主管部门应分别建立购机补贴档案库,实行计算机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对购机补贴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供货方搞好售后服务,为购机者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切实让农民得到实惠。
  第二十条 享受补贴购买的农机具,原则上两年内不得转卖或转让。
  第二十一条 省级农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当年11月底前将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及购机补贴电子档案资料报农业部和财政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省、区、市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实施细则;中央直属垦区根据本办法的原则精神,本着公开、公正、直补的原则,制定农机购置补贴的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和农业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农财发〔2004〕6号)同时废止。
  附:1.农业机械购置申请表
http://www.mof.gov.cn/news/file/wg0505cainong0511f1_20050608.doc
    2.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协议
http://www.mof.gov.cn/news/file/wg0505cainong0511f2_20050608.doc
    3. 年农业机械购置专项补贴资金申请汇总(文件较大,建议下载到本地进行浏览)
http://www.mof.gov.cn/news/file/wg0505cainong0511f3_20050609.doc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国环境保护系统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3]99号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国环境保护系统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总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政治局人才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2-2005年全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中办发[2002]12号)的精神,加强全国环境保护系统人才队伍建设,以适应新世纪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需要,现将《关于加强全国环境保护系统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全国环境保护系统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二〇〇三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

关于加强全国环境保护系统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2-2005年全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中办发[2002]12号)精神,按照国家人才资源开发战略的总体部署,确保"十五"期间环境保护系统人才资源开发工作的稳步推进,建设一支适应新世纪环保事业发展需要的党政领导与机关管理人才、行政执法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十六大精神和实施人才战略的总体要求,通过创新观念、创新政策、创新机制,为环保人才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紧紧围绕环保事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以提高人才素质为中心,遵循人才成长规律,重点加强环保系统内的党政领导与机关管理人才、行政执法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建设。加强环保人才资源开发工作的宏观指导、组织协调和信息服务,改革人才管理机制,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提高人才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建设一流环保人才队伍,为环保事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2、总体目标

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初步建立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环境保护系统人才资源开发工作机制、政策体系和信息服务体系,构建并完善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和创业的良好氛围,使环保系统人才队伍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知识水平等整体素质得到较大提高,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环保人才队伍,重点培养和选拔一批优秀的党政领导与机关管理人才、行政执法人才和一批能在国际上有一定影响力的环保科技专家及各专业领域的学术或技术带头人,以适应环保事业发展的需求。

二、具体指标与主要任务

3、具体指标

到2005年,环保人才队伍总数要在2001年初的13.1万人基础上增加到16万人,增加18%,西部地区增加的比例应略高于总体平均水平;全国环保人才的学历得到普遍提高,大专以上学历人员达到70%; 45岁以下人员占2/3左右;高中初专业技术职称比例达到15:35:50;人均年脱产学习时间累计达到12天以上。

4、党政领导与机关管理人才队伍建设

到2005年,各级政府环保部门机关公务员90%达到大专以上学历。公务员依法行政、宏观决策和工作创新能力不断增强。政治思想、法律知识、计算机应用能力和外语水平显著提高,其中50岁以下公务员掌握电子政务基本知识,多数中、青年国家公务员的骨干人员能够熟练掌握一门外语,部分突出的骨干能够做到可以独立进行对外交流。每人每年脱产学习时间累计达到12天以上。坚持考试录用与竞争上岗制度,完善公开选拔制度,注意选拔优秀中青年干部、高知识层次干部以及有丰富基层工作经验的党政领导与干部充实机关管理队伍。努力建立和形成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

⑴党政领导与高层管理人员(司局级):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占95%;

⑵党政领导中层管理人员(处级):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占80%;

⑶普通管理人员(处级以下):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达到80%以上。

5、环境监察人才队伍建设

到2005年,环境监察人才的数量在现有43000人的基础上增加到50000人。全国各地环境监察机构人员的数量、专业、学历、年龄等应全面达到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的要求。大学专科以上人员的比例应达到70%;45岁以下的人员应达到90%左右;所有环境监察人员都必须参加规定的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持证上岗。

6、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⑴环境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到2005年,环境科技人员数量应努力保持稳定,以科技体制改革为突破口,按照"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原则,加快现有科研单位的改革步伐,优化环境科技人员队伍结构。重点支持和发展直接为政府公共管理服务的环境科学研究科技人才队伍和西部地区的环境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引导和鼓励环境科技人才向西部地区流动。

到2005年国家级环境科研人员队伍结构应有较大的调整,降低大专及其以下学历的比例,控制本科学历的比例,提高硕士和博士的比例,使具有博士、硕士学历的人员成为从事环境科研的主要力量,博士、硕士、本科、专科比例达到10:30:50:10;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数比例达到30:50:20。

进一步加大青年环境科技人才培养,努力提高高层次人才中青年科技人员所占的比例。通过建设国家级和省部级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培养5-10名知名科学家或学术带头人;特别是要在中、青年科技骨干中培养在国内外有影响、有权威的学术带头人;努力争取增加全国环保系统中院士的数量。

加强博士后流动站及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授予点建设工作,加强科研人才的交流,加速科研人才的培养。

各地应根据国家环境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各地的具体情况,加强地方的环境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⑵环境监测人才队伍建设

到2005年,人才队伍数量在现状的31000多人基础上增加到34000人;研究生、本科、专科比例达到3:60:37;45岁以下人员比例达到70%;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数比例达到12:36:52。

⑶环境规划与政策咨询人才队伍建设

到2005年,国家级环境规划与政策咨询队伍要达到80人左右;同时需要培植地方环境规划与政策咨询队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至少要有规划与政策咨询人员7-10人。国家级队伍中研究生、本科、专科的比例达到30:50:20;45岁以下人员比例达到70%左右;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数比例达到30:40:30。

⑷环境标准与技术法规人才队伍建设

到2005年,国家级环境标准与技术法规队伍达到30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人员。国家级队伍中研究生、本科及专科人员的比例结构达到30:50:20;环境标准制订、修订需要一定的环境管理和行业经验,45岁以下人员比例控制在50%左右;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数比例达到30:40:30。

⑸环境法律人才队伍建设

到2005年,全国环保系统法律人才的数量应在现状50多人的基础上增加到300人左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系统法律人才在10名左右。国家级、省级和依法拥有立法权的城市法律人才队伍中博士和硕士应占有一定比例;地、市和县级法律人才则以本科为主;45岁以下的人员所占比例应达到70%。

⑹环境信息管理人才队伍建设

到2005年,环境信息管理人才队伍的数量增加到1500人。具体为:国家级环境信息管理人才35-40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信息管理人才达到40-50名。研究生、本科及专科人员的比例结构应为10:70:20;45岁以下人员所占比例达到80%;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数比例达到10:30:60。

⑺环境宣传教育人才队伍建设

到2005年,宣教人才队伍在现有近1300人(含报社、出版社等人才队伍)的基础上增加到2700人,其中国家级宣教人员达到280-300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所辖城市(地区)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人员。研究生、本科及专科人员的比例结构应为5:60:35;45岁以下人员所占比例达到90%左右;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数比例大致为3:20:77。

⑻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人才队伍建设

到2005年,国家核安全与辐射安全立法、审评、核设施安全监督、科研人员由目前170人增加到300人;辐射环境监督站应在现有约600人的基础上增加到1000人,其中,有核设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人才达到30-40人,无核设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人才达到20-30人。

辐射环境管理人才队伍中,专业技术人员要求在有核设施省达到总人员的80%-85%,无核设施省达到总人员的75%-80%;45岁以下人员比例应达到60%;高、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为40:40:20。

三、对策与措施

为实现上述目标和任务,要继续加大人才工程的实施力度,切实抓好以下工作。

7、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大投入

⑴提高认识,加强对人才资源开发工作的领导。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必须提高认识,牢固树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和"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各单位要把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并检查措施落实情况。要建立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各级领导目标责任制,并将其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⑵加大对人才资源开发工作的投入。各单位要把人才的培养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建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培养和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紧缺人才和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

8、强化政治思想教育

强化政治思想教育。要不断加强全系统人才队伍的政治理论学习,使各类人才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在实际工作中做出实绩。

9、积极选用好人才,让各类人才充分施展才华

⑴坚持任人唯贤,建设好各级领导班子。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办事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严格按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决定干部任免。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

⑵逐步形成各个层次的"荐才"制度,广泛发掘和盘活人才资源。对于党政领导人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工作需要进行人才评价考核、选拔任用,其中要大力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非中共党员干部。对推荐及自荐的科技人才,根据实际需要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和科学配置。

10、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吸引各类优秀人才

⑴做好高层次技术人才的引进工作。围绕国家和省部级重大科技攻关项目、重点学科及实验室建设和某些紧缺专业、技术领域,通过多种方式和优惠政策,重点引进紧缺的高级专家和高层次专业技术骨干。

⑵积极吸引留学人才和海外专家。要贯彻"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和鼓励回国工作与以多种形式为祖国服务并举的方针,建立灵活的管理机制,提供优惠政策。加强与台港澳人才的合作与交流,拓宽合作渠道与领域。

⑶注意用适当的物质待遇吸引专业技术人才,为引进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条件。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制度,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按照有关规定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逐步参与收益分配。对引进的各类人才,要兑现有关政策和规定的待遇,并积极改善工作生活条件。

11、建立和完善人才培训机制,培养高素质的人才

⑴对政治素质好、有发展潜力的党政后备干部人选,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通过轮岗交流、到艰苦地区挂职锻炼等方式,提高其驾驭全局和处理复杂问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领导水平。

⑵建立终身教育制度,搞好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年-2005年全国环保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环发[2001]168号)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务员培训管理规定》(环发[2001]137号),分类别、分层次进行多种形式的培训。配合地方党委、政府加强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环保知识培训工作,组织各级环保局分管局长参加岗位培训。作好各类人员持证上岗培训。

⑶建立专家帮教指导制度。首席科学家、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等专家有责任指导和培养高层次优秀青年骨干人才。要重视培养青年专业技术人才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通过“传、帮、带”的方法,加强优秀骨干人才的锻炼。大力倡导团结协作、集体攻关的团队精神,建设专家梯队,培养青年科学家群体。

⑷注重中青年技术骨干的培养。按照专家成长规律,结合科研业务发展的重点领域,有计划地重点培养一批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技术骨干,使他们在有利于发挥其专业特长,适合专业技术工作特点,提高其业务水平的重要技术岗位上,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重要项目研究。

⑸增强优秀中青年学科带头人的实践锻炼。有计划地选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或专家参加国内重点科研、工程项目、国外高新科技项目的实践活动,积极开展科技干部到基层单位进行岗位交流、合作科研或挂职锻炼,在实践中增长才干。

⑹强化各类高学历人才的培养。鼓励和有计划地安排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才,参加相应专业的培训和学历教育,更新知识或取得更高层次的学历(学位)。逐步扩大高学历人才的学科范围,拓宽环保发展的主要领域,加快体现环保特色的专业学科建设。

⑺加强科学技术交流与国际合作,拓宽人才培养渠道。充分利用国外合作渠道,积极从国际市场引进人才,每年有针对性地选送80~100名综合素质好、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拔尖人才赴国(境)外或国内知名学府进行培训或研修。积极聘请国外高级专家、学者和国内知名学者讲学。支持和鼓励各单位开展对外交流合作,提高高层次人才跟踪国际科学技术前沿、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培养和储备国际环境合作和环保外经合作所需各类人才,保证国际环境合作人才队伍的活力。

12、建立竞争激励机制,营造有利于环保人才成长的良好氛围

⑴建立人才公平竞争机制。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破除论资排辈的旧观念,继续推行公开招聘和竞争上岗制度,完善目标责任制考核,积极推进干部交流,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对有培养前途的重点人才,通过重点培养,可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破格提拔使用。

⑵事业单位要积极探索和推行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方式。根据有关规定,研究制定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的制度和形式,加快建立重实绩、重贡献、以业绩为取向的有利于留住人才、吸引人才的收入分配机制和激励机制。逐步实行一流人才、一流业绩、一流报酬,充分体现创造劳动的价值。

⑶完善事业单位现行工资总额控制办法。经费完全自理的事业单位,可自主决定本单位的分配方式。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建立向重点、关键岗位及优秀人才倾斜的分配激励机制,推行按岗位定酬、按任务定酬、按业绩定酬,建立不同序列的岗位工资制度,激发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⑷鼓励专业技术人才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支持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对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重奖。

⑸改革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在职称评定与聘任过程中,突出创新意识,坚持重业绩、重能力的原则,对确有突出贡献的专业人才,特别是中青年拔尖人才,可以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聘任经有关部门批准、备案,可以不受本单位技术岗位数限制。同时,强化聘后管理,加强任期考核,把考核结果作为晋升、奖惩的主要依据。

13、积极推进执业资格制度,逐步完善环保重要岗位从业人员准入与执业的管理

逐步建立从业人员的素质保障机制,研究确定推行执业资格的范围和层次,规范执业资格的注册与管理。到2005年,要对重要岗位的执业与从业人员如核安全、环评、环境工程全面实行准入注册管理,把从业人员职业资格作为资质审查的重要内容,有效保证执业与从业人员的素质,提高服务质量。

14、建立环保人才资源信息采集体系,积极做好信息服务工作

建设中国环保人才信息网络,建立环保人才资源信息采集体系,定期发布环保人才的供求信息、政策信息、培训信息以及人才资源开发的其它信息。充分利用环保系统现行的统计渠道,建立环保人才统计制度,掌握人才队伍基本状况,了解资源总量、地区分布和结构情况。完善人才统计指标体系,建立专项调查制度,加强人才统计分析。建立与全国高校定期联系制度,掌握环保人才的毕业情况,建立人才供求联系机制,为用人单位和高校提供信息服务。建立全国统一的、多层次的、分类型的环保人才资源数据库,实现环保人才信息全国联网。

15、大力支持西部环保人才资源开发

⑴坚持把环保人才资源开发与西部大开发结合起来,紧密围绕西部开发目标,研究落实西部环保人才资源开发的各项措施,为西部环保人才资源开发提供指导和服务。

⑵支持、帮助西部地区引进急需人才。适当扩大博士团、专家西部行规模,选派优秀年轻干部到西部地区任职或挂职锻炼。组织海内外专家、学者到西部考察环境保护情况,引导他们通过多种形式参与西部环境保护工作。

⑶坚持政策支持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制定优惠政策,用好现有人才,加大对西部环保人才的培养力度,重点培养西部环保急需的高层次人才。针对西部大开发中的重大环境问题,组织举办各类高层次人才培训和研讨班。另外每年组织不少于100名的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参加环保知识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