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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规程

时间:2024-07-03 14:12: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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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规程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规程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苏州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苏州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规程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工作,进一步规范建设行为,保障城市绿化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和《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凡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城市建设项目,其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工作,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工作纳入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等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前应当报送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第五条 城市建设项目竣工后,报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的单位应当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绿化规划设计方案(审批编号);
(二)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测量报告;
(三)需要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按照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分期实施的城市建设项目,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批复方案,分期踏勘审查配套绿地指标。
第七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踏勘审查。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前,应当通知报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的单位派员到现场配合踏勘审查工作。
第八条 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主要审查配套绿地指标是否符合审批方案(图纸)的要求,其内容是:
(一)城市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是否满足批准的绿地率指标;
(二)配套绿地指标涉及的绿地面积的计算,是否依据本市相关规定核定。
第九条 城市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地指标等内容符合相关要求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发出《苏州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意见书》。
城市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地指标等内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苏州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意见书》中注明不符合的内容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对确有困难达不到批准绿地率指标的,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办理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的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建设项目,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暂不予以验收:
(一)建设项目绿地指标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审定批准图纸的各项规定的;
(二)需报送的资料未整理齐全的;
(三)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范围内场地未腾清完毕的。
第十二条 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手续未办理完毕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验收手续。
第十三条 本规程自2011年4月20日起施行,2009年印发的《苏州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规程》废止。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废止烟叶储存保管方法等40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废止烟叶储存保管方法等40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烟科〔2011〕138号


行业各直属单位,国家局、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鉴于《烟叶储存保管方法》(YC/T 6—1992)等40项烟草行业标准(详见附件)已成为国家标准,国家烟草专卖局决定自即日起废止这40项行业标准。

  附件:本次废止的烟草行业标准目录

http://www.tobacco.gov.cn/attachfiles/2011/03/21/8b9a832fe77688020b3a58b9fcc34329496c210f.doc



二O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长沙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暂行办法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促进产学研合作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暂行规定》(长发〔2007〕2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长沙市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为围绕全市先进制造、电子与信息、新材料、生物医药和现代农业等重点产业,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和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实现产业化的项目。

 第四条长沙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授权长沙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转化中心)负责发布年度《长沙市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技术指导目录)。受理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申报,组织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评审、认定,并做好认定项目的发布、管理和推介工作。

 第五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报应符合技术指导目录的范畴,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报应符合技术指导目录中的重点领域范畴。

 第六条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应具有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一般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应具有国内先进水平。

 第七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金、设备等实施条件,较好的信贷能力和良好的信用等级。

 第八条项目投产后应能形成一定的规模,产品有良好的市场前景,有较高的经济效益和投入产出比。

 第九条转化中心依据本办法规定,常年受理项目认定申请。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报单位向转化中心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认定项目申报表;

 2、可说明知识产权归属或授权使用的证明文件,如成果鉴定证书、项目验收报告、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技术转让合同等;

 3、产品(样品)质量性能测试报告、检测报告;

 4、与项目和申报单位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如列入国家或省科技计划的有关批准文件、环保证明、奖励证明、资金落实合同等;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以及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6、凡属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项目须具有相应的批文。

 第十条转化中心每月初组织专家对受理认定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转化中心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工作。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免予评审:

 已列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国家创新基金项目;专利二次开发项目;获得一、二、三类新药证的项目。

 第十一条转化中心对通过认定的项目颁发《长沙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证书》,并通过长沙科技网公布认定项目名单。

 第十二条经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符合长发〔2007〕22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市科技局在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时对已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择优立项支持。

 第十四条转化中心对已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转化情况进行考核,如发现项目转化进程与项目申报材料有严重不符的,一般转化项目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重大转化项目两年内未实施转化的,撤消其认定资格,并停止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并对认定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八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