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中心城区征地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中心城区征地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荆州区、沙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大遗址保护区,
市政府各部门:
《荆州市中心城区征地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5月25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
遵照执行。
荆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荆州市中心城区征地补偿安置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征收秩序,统一我市中心城区征地补偿标准,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我市经济发展用地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09〕46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和安置,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中心城区土地征收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市人民政府负责市中心城区土地征收的统一管理,制定土地征收政策;确定土地征收计划;协调重大项目的征地事项。
各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土地征收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制定和落实土地征收方案,负责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工作,协调处理土地征收中的矛盾和问题。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征收的指导、检查,拟定土地征收计划,审查、上报土地征收方案;区(开发区)国土资源部门具体承担土地征收工作。
第四条 征收土地实行综合补偿。综合征地补偿费用为法定征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农民参加社保政府出资部分。被征土地上的青苗、地上(含地下)附着物,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第五条 市中心城区内征地补偿遵循政府主导、统筹兼顾的原则。综合征地补偿费用以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09〕46号)文件为依据,兼顾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个人以及用地单位等各方利益,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合理确定综合征地补偿费用。
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征地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在荆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区域范围征地的,其综合征地补偿费用一级区域最高不超过12万元/亩,其中法定征地补偿标准为6.6万元/亩,二级区域最高不超过9.8万元/亩,其中法定征地补偿标准为5.4万元/亩,三级区域最高不超过8.4万元/亩,其中法定征地补偿标准为4.625万元/亩,四级区域最高不超过7.2万元/亩,其中法定征地补偿标准为3.96万元/亩。在荆州区、沙市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区域范围内征地的,其综合征地补偿费用一级区域最高不超过5.5万元/亩,其中法定征地补偿标准为3.226万元/亩,二级区域最高不超过4.8万元/亩,其中法定征地补偿标准为3.086万元/亩,三级区域最高不超过3.9万元/亩,其中法定征地补偿标准为2.942万元/亩,四级区域最高不超过3.4万元/亩,其中法定征地补偿标准为2.8万元/亩。法定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鄂政发〔2009〕46号)及有关规定计算。
上述综合征地补偿费用中,在法定征地补偿标准基础上增加的费用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政府出资部分。
第七条 由省以上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的土地征收事项,其补偿标准由省政府及相关部门确定。
第八条 征地补偿费中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分。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享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不能调整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必须将不低于70%的土地补偿费主要分配给被征地农民。土地补偿费中扣除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后,其余部分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门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发展二、三产业,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出路,兴办公益事业等。
安置补助费根据不同的安置途径确定支付对象。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用地单位统一安置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安置单位。不进行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全额发放给被安置人,由其自谋职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障费用。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发放安置补助费之前,必须对发放对象、方式、范围进行严格界定,综合考虑年龄、职业、户口等因素。
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与使用,由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或采用村规民约等方式确定。
第九条 在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征收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除实行货币安置、社会保障安置等方式外,还可实行留地安置。留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并征收为国有。留地安置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外,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和安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搬迁)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有效期2年。国家政策调整后,按国家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决战工业500亿工程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余府发〔2006〕11号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决战工业500亿工程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新余市决战工业500亿工程考核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三月六日
新余市决战工业500亿工程考核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全市上下主攻工业的创业热情,激励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全力推进工业500亿工程建设,增强中心城市的产业竞争力,根据市委五届八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和全市决战工业500亿工程动员大会的部署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2005年、2006年、2007年三年中,实施决战工业500亿工程,并为此设置完成任务奖、企业规模奖和企业贡献奖,每年表彰奖励一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全市范围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及决战工业500亿各责任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由新余市决战工业500亿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完成任务奖
第五条 完成任务奖是对新钢公司、新余经济开发区、分宜县、渝水区、仙女湖区、市经贸委等六个组织实施决战工业500亿工程的责任单位设置的奖项。
第六条 荣获完成任务奖的责任单位,要求当年完成市决战工业500亿工程领导小组下达的销售收入目标任务。对完成了当年目标任务的新钢公司、新余经济开发区、分宜县、渝水区、仙女湖区、市经贸委等责任单位,分别奖励40万元、30万元、20万元、20万元、5万元、20万元。
第七条 新余经济开发区、分宜县、渝水区、仙女湖区等责任单位奖金的50%由市财政拨付,50%由同级财政配套解决;其他责任单位奖金由市财政解决。
第三章 企业规模奖
第八条 企业规模奖是对全市范围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销售收入突破新台阶的企业设置的奖项。
第九条 授予年度企业规模奖的企业,要求当年其销售收入必须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40亿元、50亿元等台阶。
第十条 对当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40亿元、50亿元等台阶的企业按以下标准奖励:
㈠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的,奖励1万元;
㈡销售收入首次突破3亿元的,奖励3万元;
㈢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的,奖励5万元;
㈣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的,奖励10万元;
㈤销售收入首次突破20亿元的,奖励20万元;
㈥销售收入首次突破30亿元的,奖励30万元;
㈦销售收入首次突破40亿元的,奖励40万元;
㈧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亿元的,奖励50万元。
第十一条 对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以上的企业,授予企业发展特别奖,其奖励标准由领导小组另行研究确定。
第四章 企业贡献奖
第十二条 企业贡献奖是对全市范围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上交税金总额突破新台阶的企业设置的奖项。
第十三条 授予年度企业贡献奖的企业,要求当年其上交税金总额首次突破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4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等台阶。
第十四条 对当年上交税金总额首次突破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4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等台阶的企业按以下标准奖励:
㈠上交税金首次突破100万元的,奖励1万元;
㈡上交税金首次突破300万元的,奖励3万元;
㈢上交税金首次突破500万元的,奖励5万元;
㈣上交税金首次突破10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
㈤上交税金首次突破2000万元的,奖励30万元;
㈥上交税金首次突破3000万元的,奖励40万元;
㈦上交税金首次突破4000万元的,奖励50万元;
㈧上交税金首次突破5000万元的,奖励60万元;
㈨上交税金首次突破1亿元的,奖励80万元。
第十五条 对上交税金首次突破5亿元以上的企业,授予突出贡献奖,其奖励标准由领导小组另行研究确定。
第五章 考评程序
第十六条 新余市决战工业500亿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成市决战工业500亿工程考评工作小组,考评工作小组成员由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统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中小企业服务局等部门派员组成,具体实施考核考评工作。
第十七条 决战工业500亿工程各奖项考评程序分为申报、考核、评审、审定四个步骤:
㈠申报: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参评企业、单位或个人,填报相关奖项申请表,并附有关书面和证明材料,于次年元月底前,向市决战工业500亿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㈡考核:市决战工业500亿工程考评工作小组对有关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和表彰奖励入闱名单。
㈢评审:市决战工业500亿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评审,拟定受表彰奖励单位建议名单。
㈣审定:市决战工业500亿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表彰奖励建议名单和有关材料报市决战工业500亿工程领导小组审议后呈市委、市政府审定,并确定有关奖励事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获奖单位的奖金用于奖励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第十九条 上交税金系指上交国税和地税的全部税金总和,以实际入库数为准。
第二十条 凡符合本办法两个及两个以上奖项获奖条件的单位,同时授予奖牌(奖状),但其奖金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奖励一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的奖金数额,也可奖励等值的实物。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各个奖项的考核数据,以市统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提供的数据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各项奖励所需资金,从决战工业500亿专项奖励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