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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山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5-14 04:20: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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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山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中府[2004]39号
关于修改《中山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对《中山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实施办法》(试行)(1999年9月15日,市政府以中府[1999]107号文颁布)作如下修改: 一、标题删去“(试行)”。 二、第二条修改为:“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应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备案工作: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吊销执照; (三)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罚款; (四)行政拘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 三、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的“镇(区)人民政府(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及其派出机构”均改为“行政机关”。 《中山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实施办法》根据本通知予以重新印发。


二○○四年四月十四日



中山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行政处罚全面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应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备案工作: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吊销执照; (三)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罚款; (四)行政拘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 第三条 中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以下简称市法制局)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实施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工作。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各行政机关应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报市法制局备案。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机关共同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由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机关联合上报备案。 第五条 行政处罚备案应报送如下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违法事实证据目录及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 (四)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材料; (五)行政处罚执行情况材料。 第六条 市法制局有权调阅行政处罚案件卷宗,各行政机关应予支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七条 市法制局对行政处罚备案材料作如下审查: (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行政处罚是否公正; (五)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六)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四)项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 市法制局应于收到行政处罚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并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程序合法,处罚公正,符合法定权限的,予以登记存档,并书面通知报送单位; (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发出《行政执法督察建议书》,建议报送单位移送司法机关; (三)当事人依法申请复议的,依复议程序办理; (四)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出《行政执法督察建议书》,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纠正或撤销。纠正或撤销后,书面报告市法制局。其中重新作出属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按本办法规定上报备案。期满不纠正或撤销的,提请市政府发出《行政执法督察决定书》,依法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并可以责令报送单位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主要事实不清的;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3、不遵守法定程序的; 4、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6、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 第九条 当事人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应将复议或诉讼情况及结果及时报告市法制局。 第十条 市法制局在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工作中发现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并可建议广东省政府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 (二)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三)滥用职权,越权执法,徇私舞弊的; (四)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五)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七)不按规定出示广东省《行政执法证》或者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执法证件和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给他人使用的; (八)持未经审核或未能通过审核的行政执法证件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 对被暂扣或被注销行政执法证件者,其所在单位可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市法制局在行政处罚备案工作中,发现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按《中山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处理。 第十二条 各行政机关对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作出的督察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行政执法督察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政府申请复查,市政府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广东省政府申请复核。 第十三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处罚登记、统计制度。行政处罚统计情况按季度报送市法制局。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法制局提请市政府责令纠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2〕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随着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实施力度的逐步加大和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的不断加强,农民负担总体上保持在较低水平,由此引发的矛盾大幅减少,农村干群关系明显改善。但最近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地方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重视程度有所下降,监管力度有所减弱,涉农乱收费问题不断出现,向农民集资摊派现象有所抬头,惠农补贴发放中乱收代扣问题时有发生,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不够规范,部分领域农民负担增长较快。为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切实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总体要求
  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中心,以规范涉农收费为重点,以强化监督检查为手段,将农民负担监管工作融入到统筹城乡发展、加强农村社会管理、落实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中,将农民负担监管领域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公共服务、农业社会化服务等方面延伸,创新监管思路、拓展监管范围、强化工作措施、加强制度建设,严格禁止各种不合理收费和集资摊派,坚决纠正违反政策规定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确保农民负担继续控制在较低水平,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严格管理涉农收费和价格
  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收取,严禁向农民“搭车”收费或摊派各种费用。严格执行涉农收费文件“审核制”,防止出台加重农民负担的政策文件;全面推进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制”,及时更新公示内容、创新公示形式,提高收费透明度。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农民建房、婚姻登记、生猪屠宰等领域乱收费的重点监督,深入开展行业专项检查,解决农民反映的突出问题。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要坚持学生自愿征订教辅资料的原则,不得突破“一教一辅”;突出学生食堂的公益性,合理控制饭菜价格,不得按学期或年度向就餐学生收取餐费;严禁以赞助、捐助的名义向村级组织摊派教师工资和活动经费。对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农民,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对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农民,除收取土地和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对办理婚姻登记的农民,除收取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对生猪养殖户,严禁在屠宰环节多收乱收费用。对农民的各种补贴补偿款,不得抵扣和代缴其他费用,不得“搭车”收费或配售商品。要在总结农业综合水价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措施,降低农民水费支出。
  三、规范实施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
  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严格规范议事程序,准确界定适用范围,合理确定限额标准。各省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本地区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办法。从2013年开始,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限额标准按绝对数额确定。一事一议项目不需农民投工或农民投工难以完成的,不得筹劳;确需农民投工的,要按实际需要合理确定筹劳数量;自愿以资代劳的,要严格控制数量、比例及工价标准,防止用自愿以资代劳名义变相向农民筹资。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操作程序,按照民主议事、方案审核、政府补助、验收检查等环节操作,规范组织实施。加大专项检查力度,坚决纠正层层下放限额标准权限,乡镇统筹使用、县级集中管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以及套取、挪用政府补助资金等违规问题。全面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加大奖补力度,扩大奖补覆盖面,完善制度办法,促进村级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四、深入治理加重村级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问题
  加强对向村级组织收费事项的日常审核监管,防止乱收费和各种摊派行为。严禁将应由政府承担的建设和服务费用、部门工作经费转由村级组织承担,严禁地方有关部门或单位委托村级组织向农民收取费用。村级组织不得擅自设立项目向农民收费,严禁用罚款和违规收取押金、违约金等方式来管理村务。严格执行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村级组织摊派发行报刊、图书和音像制品等出版物,逐步加大主要党报党刊向村级组织免费赠阅力度。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监管,深入治理乱收费、乱罚款和集资摊派等问题,加大动态监管和跟踪督查力度,推动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五、建立和完善农民负担监管制度
  抓紧建立健全涉及农民负担政策文件会签、信息公开和备案制度,各级有关部门出台涉及农民负担的政策文件必须会签同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全面推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核制度,对各级部门实施的建设项目,应由政府投入的,要及时足额到位,不得向农民和村级组织摊派;需要农民筹资筹劳的,必须经过同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审核,防止向村级组织和农民转嫁负担。建立农民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机制,提高农民民主议事能力和管理水平。进一步完善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及时更新内容,标明举报电话,便于农民监督和反映问题。建立和完善农民负担监测制度,扩大监测范围,提高监测质量,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六、加强涉及农民负担事项的检查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落实情况和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中涉及农民负担情况进行年度检查,检查结果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发现的问题要跟踪督办。要结合实际,选择突出问题和重点领域开展专项治理,强化治理措施,确保治理成效。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部门责任制,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解决本系统、本部门加重农民负担问题。中央和省级有关部门要选择问题较多的市(地)、县,省级和市级有关部门也要选择问题较多的县、乡,联合开展农民负担综合治理,督促制定治理方案,排查突出问题,限期整改到位,切实防止区域性、行业性农民负担反弹。加大对涉及农民筹资筹劳事项的专项审计力度,及时公布审计结果,接受农民群众监督。进一步畅通农民负担信访渠道,加强综合协调,推动解决信访反映的重点难点问题。
  七、严肃查处涉及农民利益的违规违纪行为
  加大对涉及农民利益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对向农民、村级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违规违纪收取的各种款项,坚决予以退还;对违规使用的农民劳务,按当地工价标准给予农民合理补偿;对擅自出台、设立涉及加重农民负担的文件和收费项目、建设项目,坚决予以撤销;对擅自提高的收费标准,坚决予以降低。严格实行农民负担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政策规定,加重农民负担或影响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的相关责任人员,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八、加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组织领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坚持实行减轻农民负担“一票否决”制度,继续保持减轻农民负担的高压态势,绝不能因为农业税的取消而思想麻痹,绝不能因为农民收入增加和农民负担水平下降而工作松懈。要健全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领导机构,加强队伍建设,保证工作经费,确保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并妥善解决统筹城乡发展中涉农负担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防止苗头性、局部性问题演变成趋势性、全局性问题。要加大对基层干部的宣传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其农村政策水平,增强服务能力。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情况的督导,及时通报结果。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关于铁路运输设备大修计划管理和核算的补充规定

铁道部


关于铁路运输设备大修计划管理和核算的补充规定
铁道部



一、铁路运输设备大修计划遵循的原则
1.根据铁路运输特点,恢复和提高铁路运输设备性能,维持简单再生产,保证铁路运输生产能力和行车安全。
2.大修要使铁路运输设备达到促进效率提高、降低消耗、节约成本的目的。
二、大修理支出核算遵循的原则
1.符合《运输企业财务制度》《铁路运输企业成本费用管理核算规程》等有关规定,合理安排计划,节约资金,规范核算,支出核算要正确反映实际消耗,便于分析,便于管理。
2.运输企业要保证和正确运用大修理费用,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新建和设备购置。
三、对(铁计〔1995〕27号文)有关条款作必要的修改
1.第二章大修管理范围第3条第5款:“住宅大修以及按原有户数和当地标准采取推倒重建、移地重建、平房改楼房的措施;”删除,修订为:“住宅及附属设备的大修;”。
2.第二章大修管理范围第3条第6款:“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屋大修以及推倒重建、移地重建、平房改楼房、增加层数、扩大面积(在原建筑面积增加25%以内)的措施;”删除,修订为:“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屋及其附属设备的大修;”。
四、强化线路换轨大修管理
1.部管理线路换轨大修的钢轨、道岔支出计划。部根据全路先进水平并考虑大修区段实际情况指定铁路局(含广铁(集团)公司以下同)安排配套费用计划,铁路局配套计划要报部核准。各铁路局要加强管理,提高效率,降低大修成本,努力达到先进水平,对于超出综合平均单价的
费用,由各铁路局在自行安排费用中优先安排。各铁路局要保证线路换轨大修的资金到位。
2.线路换轨大修施工要严格执行大修规程,换轨大修地段要保证换岔、补碴和清筛。杜绝只换轨不清筛、不换枕等简化作业现象发生。各局建立线路大修质量保证制度,主管局长要对大修质量负责,部将不定期对线路大修质量进行抽查。
3.不得随意减少线路换轨大修实物工作量。要保证线路处于良好状态,对于简化作业和随意减少实物工作量的单位,要相应核减该单位的大修计划特别是自行安排计划,对于随意减少线路大修数量造成设备失修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4.干线上换下的钢轨,能用的要尽可能用于站线或支线。换下的旧钢轨、轨料要及时回收,对于可再用的旧钢轨、轨料要妥善保管,防止丢失。再用轨跨局调拨实行有偿原则,其调拨价(含整修与管理费)不高于新轨价格的50%。
5.部下达成段更换再用轨指导性计划,各铁路局要积极组织实施。旧钢轨调拨收入及废钢轨变价收入可由铁路局统一安排,用于补充成段更换再用轨配套费用。
五、合理安排设备大修周期和大修设备数量。在确保运输生产安全的前提下,对于长期闲置、罕用、备用的设备(包括客车、货车、救援列车),要科学合理地延长这些设备的大修周期,使之与完成工作量相适应。
六、加强概(预)算管理,提高概(预)算编制质量
1.部管理项目由部财务司会同业务局或由部委托铁路局在批准的总规模内对概(预)算进行审批。对于单项运输设备大修理支出超过5000万元的项目,由部财务司会同部鉴定中心及有关司、局对概(预)算进行审查,其审查结果由部鉴定中心予以批复。
2.局管理项目的概(预)算原则由路局财务部门会同概(预)算审查部门审批。
七、部管理单项支出超过1000万元的重点桥隧、路基病害整治的大修项目,部财务司会同工务局对铁路局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查,对确属必要并符合大修支出范围的项目,部予以批复,由部与铁路局按7:3分担支出,铁路局要按批复规模实施,不得擅自扩大规模。
八、部管理干线的重大灾害复旧项目,在灾害发生后,铁路局要及时向部及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情况和复旧方案,经部核实后按相关条例及细则安排符合大修支出范围的复旧计划,原则上当年灾害当年复旧。
九、加强大修理支出核算方法的研究,对各单位自营大修项目如机、客车的扩大架修、段作厂修等项目要逐步采取分要素核算。
十、严肃计划纪律和财经纪律,各单位不得擅自调整部管大修项目,部管理大修项目的调整权在部,未经部批准,不得将部管理项目的大修资金或支出额度挪作它用;大修支出要按实际发生记入当期成本,不得预提或待摊。
十一、加强大修统计工作,各铁路局要按规定及时准确提报大修统计报表。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十三、本规定由部财务司负责解释,前发文与本规定有抵触时,按本规定执行。



1997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