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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发挥工人日报在工会工作全局中重要作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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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发挥工人日报在工会工作全局中重要作用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


总工发[2006]44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发挥工人日报在工会工作全局中重要作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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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工会工作和工会新闻宣传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工人阶级新闻宣传的意见》(中宣发[2005]32号),牢牢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和积极引导社会舆论,充分发挥工人日报在开创工会工作新局面中的重要作用,紧紧围绕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推进工会重点工作的创新发展,不断提升工会组织的社会影响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工人日报在加强工会新闻宣传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把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作为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指导思想,积极推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新形势下,党中央高度重视工会工作,要求各级党政要从政治安排、权益维护、舆论宣传上落实好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高度重视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政治稳定;要求工会组织不断扩大覆盖面、增强凝聚力,切实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护、调动、发挥好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工会新闻宣传工作是党的新闻宣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加强新时期工会新闻宣传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需要;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履行工会维护职责,树立工会良好社会形象,提升工会组织影响力,开创工会工作新局面的需要;是弘扬民族精神、时代精神和劳模精神,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良好舆论氛围,团结动员广大职工群众为完成“十一五”规划建功立业的需要。
工人日报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机关报,是党和中国工会重要的宣传舆论阵地,是全国总工会指导全国工会工作的重要思想舆论工具,是全国工会组织最重要的新闻宣传资源和工会新闻宣传的主渠道,担负着向广大职工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向全社会宣传新时期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反映职工群众意愿和呼声的重要职责。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推动全会重点工作的创新发展,让全社会广泛深入地了解工会的政策主张,提升工会组织的社会影响,必须充分发挥工人日报的宣传和舆论先导作用;有效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调稳定劳动关系,切实增强基层工会工作活力,全面提高工会工作整体水平,必须充分发挥工人日报的服务指导和舆论监督作用;团结教育全体职工,全面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增强工会组织对职工群众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必须充分发挥工人日报的宣传教育作用。各级工会组织要站在工会工作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工会新闻宣传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认识工人日报在加强工会新闻宣传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把办好工人日报,扩大工人日报的覆盖面,作为全会的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好。
二、下大气力全面提高工人日报办报质量
  工人日报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政治家办报,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增强权威性、指导性、服务性和可读性,办出自己的鲜明特色,不断扩大工会的社会影响。要紧紧围绕工会的重点工作,精心组织,精心策划,突出工会新闻报道的针对性和时效性,提高新闻宣传的实际效果,把工人日报办成推动工会工作的信息窗口、工作载体、经验交流平台和维护职工权益的坚强阵地。要认真落实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深入基层、深入职工,宣传职工在建功立业活动中涌现的先进事迹和典型人物,关注职工关心的热点问题,反映职工的心声与诉求,使工人日报成为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要根据推动工会重点工作的需要,不断调整版面,丰富栏目,加大反映各地工会的新思路、新做法、新经验、新典型的容量,强化工会新闻的报道力度。要整合编采资源,集中编采力量搞好工会新闻报道,工会重要新闻报道要统一协调,综合运用多种新闻手段,突出传播效果,引导社会舆论。要建立读者反馈机制,定期和广泛听取工会组织与职工群众的意见,严格和完善对编采人员的考评管理机制,努力提高办报质量,把工人日报办成推动全会工作,指导服务基层,深受党政工领导、职工群众和社会各界欢迎的报纸。
三、集中全会力量切实提高工人日报的覆盖面
  工人日报的发行量和覆盖率直接影响到工会组织的社会形象和社会地位,要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把工人日报的订阅扩大并覆盖到每一个基层工会。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领导机关要把工人日报订到部、室。各级地方工会要继续为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的负责同志各订一份工人日报。各产(行)业工会要充分发挥优势,做好本系统所属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的征订工作。各企业工会要为企业党政负责人各订一份工人日报,有条件的企业要把工人日报订到工会分会和工会小组。企业的职工之家、图书馆、阅览室、文化活动室都应订阅工人日报,方便职工群众阅读。要向劳动模范、农民工赠送工人日报。要加大非公有制企业、改制企业和科教文卫单位的订阅力度,努力做到组建工会的同时至少订阅一份工人日报。继续推行“集订分送”的订阅办法,由工会组织收订,邮局统一投递。要正确处理订阅工人日报与地方工人报刊的关系,首先保证工人日报的订阅。要加强对工人日报征订工作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各级工会要下大决心,通过几年的努力,切实完成全总提出的工作目标,使工人日报全面覆盖全国基层工会组织。
四、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工人日报订阅任务的完成 要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工会组织要把扩大工人日报在本地区的发行订阅工作,作为占领思想舆论阵地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作为一把手工程来组织实施,主要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分管领导同志全力以赴,组织力量,明确责任,认真组织协调实施好本地区工人日报的发行工作。
  要实行目标责任制。按照全总提出的工人日报在各省工会组织中的覆盖目标,逐级分解任务指标,建立健全目标考核制度,定期通报各地订阅情况,把订阅工人日报作为衡量地方工会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之一,并纳入各项评比表彰的考核内容。要把工人日报的订阅数量作为考核工人日报社工作的重要内容。工人日报驻各地记者站要积极配合当地工会组织,承担责任,主动服务,做好相关工作。 
要建立健全奖励监督机制。各级工会组织要确保一定比例的工会经费用于宣传文化教育工作,落实订阅工人日报的资金。对于经费确有困难的基层工会,上级工会有责任采取分级负担的办法,为其订阅工人日报。全总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对工人日报的征订工作进行部署指导和督促检查。全总对完成任务的省份予以表彰奖励,对未能完成任务的省份予以通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督促完成任务。

中华全国总工会
2006年8月15日



上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1988年11月10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章 投资与经营
第四章 优惠待遇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贸易,加快上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在上海市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开发区应按照上海市经济发展战略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以吸收外资发展新兴技术和新兴产业,举办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为主。根据需要也可兴建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外事活动场所和举办旅游、提供寓所等服务性项目。
第四条 本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为开发区投资者提供良好的生产、经营条件,不断完善供水、供电、供煤气、排水、通信、道路、仓储运输、生活服务等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
第五条 开发区内投资者的投资、财产、收益和其他合法权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
开发区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上海市人民政府主管外国投资工作的部门是开发区的管理机构,对开发区行使以下职权:
(一)组织制订和修改开发区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制订和发布开发区的具体管理规定;
(三)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开发区内的投资项目;
(四)检查、督促、协调开发区各项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水、电、气、通信等公用设施的供应;
(五)检查、监督、协调市有关部门和其他单位设在开发区的分支机构的工作;
(六)协调解决开发区内各项目在建设和经营过程中的问题;
(七)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除本条例第六条授予开发区管理机构行使的各项职权以外,开发区内原由市或区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分管的基础设施、土地房产、环境保护和公安、交通、消防、文化、教育、卫生、绿化、计划生育等工作,仍由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八条 开发区公司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发展规划,负责本开发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房产经营,协助投资者兴办企业,并帮助联系水、电、气、通信等公用设施的供应工作。

第三章 投资与经营
第九条 鼓励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开发区内投资,举办外商投资企业或者采取我国法律允许的其他形式进行投资、经营。
国内企业、其他经济组织等也可在开发区内举办独立经营的企业或者联合经营的企业。
第十条 在开发区内进行投资,投资者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办理申请和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开发区内使用土地,应按照国家和本市土地使用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开立帐户。如需在国外或港澳地区的金融机构开立帐户的,应事先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在上海市境内设置完整的会计帐簿,进行独立核算,按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应在注册登记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经营。
第十五条 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有权在批准的合同范围内,自行制定生产经营计划;筹措、运用资金;采购生产资料和销售产品。
第十六条 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确定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和奖励、津贴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招聘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保证职工在安全、卫生的条件下工作。
第十八条 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停业解散,应向原审批部门申报理由,按规定办理手续。

第四章 优惠待遇
第二十条 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有关优惠待遇外,还可以享受本条例规定的优惠待遇。

经批准在开发区内设立的国内企业,除减免税优惠必须由国家批准外,可以享受本条例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一条 开发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1995年底前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开发区内自建的房屋或者购置的新建房屋,自建成或购置的月份起,免征房产税五年。
第二十三条 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批准,可减征或免征工商统一税。
第二十四条 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需要借贷的短期周转资金,经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审核同意后,应确保贷放;其它信贷资金,优先贷放。
第二十五条 外商在开发区内可以按照统一规划,投资开发场地,从事基础设施项目的开发和房产经营。
从事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开发区内生产性企业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六条 开发区内可以建立保税仓库,为开发区内外的企业提供服务。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还可以建立转口型保税仓库和保税加工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同样适用于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开发区投资举办的企业。
第二十八条 开发区对外国领事机构及有关国际组织提供用地用房,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所指的开发区公司,是指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从事开发区的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的经济实体。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



1988年11月24日

关于认真查办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认真查办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的通知
1994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全国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贯彻中央的工作部署,与税务、公安等职能部门密切配合,查处了一批利用发票犯罪的案件,为保护税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作出了积极贡献。
据不完全统计,今年4月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利用发票犯罪案件1104件,其中立案侦查604件,抓获犯罪分子623人,目前已侦查终结138件,直接追缴赃款6121.5万元。各级检察机关积极参加地方、组织的统一行动,捣毁印制、销售假发票窝点136个,收缴各类发票3720余万份、发票监制章290余枚、印刷机29台、印刷铅板44块。在专项斗争中各地检察机关查办了一批数额特别巨大的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有力地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当前,利用发票犯罪活动仍然较严重。一是犯罪数额越来越大。检察机关立案查处虚开、代开增值税发票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就有53件,其中上亿元的19件。二是沿海地区的犯罪分子流窜内地作案并潜逃的情况十分突出,造成极大隐患。据了解在上述53件特大案件中,涉及汕头、深圳等地的中间犯罪分子135人,占98.1%,目前仅抓获11人,占8.5%。湖南省检察机关查处的12件虚开发票案件涉及广东的中间犯罪分子27名,全部在逃。三是查处工作尚未形成打击合力。虚开、代开发票犯罪活动通常是跨省(区)、市作案,从目前办案情况看,立案查处的多是开票环节的案件;对那些组织、策划的犯罪分子打击不力。
针对当前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的严重情况,中央领导同志曾多次批示,要求严厉打击此类犯罪活动,依法从严从重处理。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打击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作为检察机关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的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抓紧抓好。凭借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抵扣税款制度,是税制改革的重要环节。这项制度执行的好坏,关系到税制改革的成败。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不仅造成税款抵扣秩序的混乱,而且为偷税、骗税、贪污、走私等犯罪提供了条件,使国家税收和财产蒙受巨大损失。事实表明,这种犯罪直接破坏改革和经济建设,危害极大,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各级检察机关一定要进一步提高对打击此类犯罪活动重要性的认识,与有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抓出成效,为税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
二、突出工作重点,加大打击力度。在当前出现的各种利用发票犯罪活动中,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危害最严重的一种。这种犯罪涉及金额大,并且与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犯罪有直接联系。各级检察机关在打击利用增值税发票犯罪中,要以查处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为重点。对重大复杂的案件,检察长要亲自抓,上级检察院要给予积极支持和具体指导。要把查处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同反腐败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严肃查究与案件相关的贪污、贿赂、伪证、包庇、徇私舞弊和玩忽职守等犯罪。要坚决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对于推诿、刁难或阻挠办案,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也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地区间的配合与协作,形成打击合力。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种多环节、跨地区的新型犯罪,在办案中各地检察机关要注意密切配合,对每个环节上的犯罪案件都要积极查办,并加强对在逃人犯的追捕工作。对虚开、代开增值税发票和利用虚开、代开的增值税发票偷税、骗税的,原则上分别由当地检察院立案侦查。承办这类案件的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有相关犯罪线索的,也要主动立案查处。如果几个同级人民检察院都有权管辖的犯罪线索,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涉及的犯罪线索较多时,也可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任何地方都不得压案不查。
四、要加强请示报告。凡虚开、代开增值税发票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重大案件,一律向省一级检察机关报告;凡虚开、代开发票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案件要及时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上级检察机关要加强对跨地区重大案件侦查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保证办案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严格执法,注意挽回经济损失。对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达到“两高”规定的犯罪数额标准的,必须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借口“以罚代刑”、“以税代刑”。对此类犯罪案件要从严掌握免诉条件。对重大案件的被告人要及时采取强制措施,防止被告人逃跑、自杀或串供等情况的发生。
对企业事业单位(法人)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偷税、骗税犯罪案件,除依法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外,还应当对该法人单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办案中,要注意挽回损失。对犯罪单位和个人的偷税、骗税和其他违法所得款项,要依法追缴,把国家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六、要加强税法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新税制和发票管理法规,提高全社会依法纳税和依法管理发票意识,充分调动群众检举发票违法犯罪行为的积极性。特别要抓住时机,及时向社会公布查办的典型案件,震慑犯罪分子,教育人民群众。要结合办案,注意研究当前利用发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特点和规律,针对发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适时提出检察建议,帮助有关单位堵塞漏洞,建章立制,从根本上消除发票违法犯罪的隐患,保障税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各地执行本通知的工作情况和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