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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督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2:15: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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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督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督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衢政办发[2004]9号


各处室:
  现印发《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督查工作实施细则》,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督查工作
  实 施 细 则
  
  为进一步完善政务督查工作机制,规范和创新督查方式、方法,切实加强政务督查工作,全面提高督查的效率和质量,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更好地为市政府领导当好参谋,搞好服务,根据《衢州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实施办法》(衢政发〔2004〕10号),结合本办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总体工作要求
  (一)督查工作是市政府办公室的一项重要职责,在市政府秘书长和办公室的领导下,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按照围绕中心、领导授权、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公道正派、分级负责、网络运转的原则进行工作。
  (二)督查工作的任务是抓落实,通过督促检查,确保市政府制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保证政令畅通。督查工作重点是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决策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和市政府领导重要批示、市长信箱的办理等事项的督办。
  (三)正确使用督查工作的权力。自觉接受监督,严禁以权谋私和滥用权力,为市政府领导了解情况、实施决策当好助手。
  (四)努力提高督查工作实效。要实事求是,坚持讲真话、报实情、求实效。要雷厉风行,每项督查事项都要有时限要求,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做到有交必办,有办必果,有果必报。要坚持原则,敢督敢查,敢于揭露和反映问题。力戒官僚主义、主观主义和形式主义。
  (五)认真执行保密制度。所有督查书面通知、通报、报告、反馈等都要标明发放范围,并按规定标注密级,不准将正在办理或尚未解密的领导批办事项及办理情况在公开场合和亲朋好友中谈论泄露。
  (六)与推行电子政务相结合。积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努力探索电子政务条件下督查工作新方法。
  (七)充分发挥办公室的整体效能。树立全员督查的意识,各处室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督查工作。督查室是市政府系统抓政务督查的综合部门,要协助办公室领导做好各处室开展政务督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确保督查事项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反馈。同时,要加强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督查工作的业务指导。
  二、处室工作分工
  (一)秘书处: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有关工作部署的落实。
  (二)专业处室:1、市委、市政府及市政府分管领导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2、对照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有关文件确定的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重点项目、为民办实事项目的目标要求,加强对口联系部门的督查落实,并在每季度初对对口联系部门上季度的进展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形成书面材料,及时提供给市政府分管领导审阅,并同时抄送综合处、督查室;3、每年一季度对对口联系部门年度职能工作目标进行汇总,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送督查室汇编成册,并负责半年一次完成情况督查,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市政府领导参阅;4、对照市政府月度工作要点,在每月25日之前,将各条线涉及的市政府本月重点工作和分线工作完成情况以及下月工作要点进行整理,形成书面材料,送分管领导审核后,分送督查室和秘书处汇总;5、市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落
实和反馈;6、市政府综合性会议、工作会议精神涉及对口联系部门的工作任务及市政府分管领导召开的专题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7、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含会议纪要、抄告单)中属对口联系部门或对口业务的工作目标的落实;8、有关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落实;9、市政府分管领导与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挂钩联系有关工作;10、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领导交办的督查任务。
  (三)信息处:市政府重大工作部署落实情况、重要信息及市政府领导在重要信息上的批示的跟踪。
  (四)督查室:1、市政府每月工作要点完成情况汇总通报;2、《政府工作报告》和市政府全体会议报告中确定的市政府重点工作、重点项目、为民办实事项目分解、重点督查、抽查及进展情况每季汇总通报、半年分析;3、市政府部门单位年度职能工作目标汇编及完成情况每半年督查;4、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督查落实和情况反馈;5、省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分办、督办、协调与指导,会同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市政协提案委组织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回头看"活动;6、市政府领导有关重要批示的办理落实、反馈;7、市长信箱的办理;8、参与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有关工作;9、市政府组成人员与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挂钩联系制度实施情况督查通报或汇总反馈;10、参与和开展有关调查研究;11、督查工作有关
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12、日常督查工作、其它需要督查的事项和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领导交办的督查任务。
  (五)各条线工作中需市政府督查室下发《政务督查通知单》或《政务督查通报》协助进行督查的,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送督查室办理。
  三、督查工作方法
  督查工作要重实效、讲质量、抓落实。因此,督查工作的方法一定要从实际出发、从效果出发,形式服从内容、方式服从效果,在督查中应因事制宜地采取一种或几种督查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书面督查
  对督查内容比较明确的督查事项,采取下达文件、《政务督查通知单》、《市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通知单》的形式进行督查。根据内容需要,也可以以市政府办公室便函的形式下达通知。
  (二)会议督查
  根据督查内容和实际工作需要,通过召开会议部署、协调的形式,进行督查。
  (三)电话督查
  对督查内容较简单、不必下达书面通知,或不便下达书面通知的督查事项,可通过电话联系形式进行督查。
  (四)现场督查
  根据市政府领导意见,对重要督查事项进行现场督查。可以采取全面督查、重点督查、抽样督查、专项督查等多种形式,必要时也可以进行暗访。
  (五)联合督查
  对一些事关全局的督查事项,需加大督查力度,提高督查效率,与市委督查室联合进行督查,或由市政府督查室与市监察局等联合进行督查。
  (六)调研督查
  围绕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市政府领导关注的重大问题,选准题目,深入第一线,进行调查研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抓落实的建议。
  (七)领导督查
  对一些重要督查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或市政府领导直接进行督查。有关处室事前应在调研基础上提供详细背景材料、有关情况分析及建议等,供领导参考。
  四、督查工作程序
  (一)基本程序
  1、立项:依据督查工作职责和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文件、会议纪要或市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等,确定督查事项,明确内容、对象、要求、时限。涉及全局或重大问题的立项,须经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领导审定。承办时限一般为7-15天。
  2、登记:由责任处室进行分类编号登记。
  3、交办:原则上当天即交有关县(市、区)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办理。
  4、催办:通过电话或上门口头催办。对逾期未报结的,下达《督查催办单》。
  5、审核:对承办单位报结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由承办单位补充或重新办理。
  6、反馈: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督办件,以市政府文件或《督查专报》上报。向市政府领导反馈或面上通报反馈,督查室办理的,以《政务督查通报》或《督查情况反馈》等形式反馈;其它有关处室办理的,以《信息专刊》、《市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情况反馈》及其它书面或口头等形式反馈。
  (二)主要督查事项工作程序
  1、《政府工作报告》督查落实程序
  (1)督查室会同有关处室对《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目标任务进行分解立项,作为市政府当年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目,逐项明确联系领导、责任单位,经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府领导同意后,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文件下达到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2)各有关处室加强对口联系部门的督查落实,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落实情况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以便协调解决。督查室进行重点督查和抽查,并适时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题督查,及时以《督查情况反馈》形式向市政府有关领导反馈情况。
  (3)实施中碰到的部门协调有难度的问题,有关处室应及时掌握情况,向分管领导汇报,由分管领导进行协调解决。督查室及时了解面上情况,适时对协调难度较大的问题进行汇总,提请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领导研究、协调。
  (4)每季度初,各有关处室对对口联系部门上季度的进展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供分管领导参阅;督查室对上季度面上的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以《政务督查通报》向市政府领导和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通报。
  (5)督查室半年对进展情况进行一次综合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有关建议、意见,供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领导参考。
  2、重要文件、各类会议精神督查落实程序
  (1)重要文件
  由文件主要内容业务对口联系处室或牵头处室负责按基本程序督查落实。综合性较强、牵头处室不明确或较难确定的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室领导指定牵头处室,或由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市政府领导交办意见指定牵头领导或处室,组织督查落实。
  (2)市政府全体会议
  ①年初部署全年工作的市政府全体会议,按《政府工作报告》督查落实程序办理。
  ②其它时间召开的市政府全体会议:由督查室负责,书面通知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限期上报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汇总后以《政务督查通报》进行面上通报。
  (3)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
  由督查室牵头督查落实:
  ①根据《会议纪要》立项,明确内容、要求、责任单位。
  ②通知责任单位上报落实情况。如会议明确责任单位是市政府办公室或责任人是市政府领导的,由市政府办公室相关处室提供。时间为《会议纪要》确定的时间或会议结束后1个月左右。
  ③汇总落实情况,一般按月以《督查情况反馈》形式向市政府领导反馈。
  ④对一些情况较复杂、落实有一定难度或时间跨度较长的事项,进行跟踪督查。
  (4)市政府专题会议
  由主持会议领导的联系处室或会议协调内容业务归口处室负责督查落实,必要时督查室予以配合。
  ①根据《会议纪要》或《备忘录》立项,明确内容、要求、时限、责任单位,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协调事项。
  ②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落实情况,及时上报。
  ③汇总落实情况,及时向主持会议的领导汇报,并向其他有关领导、办公室有关领导及处室、有关部门单位通报。
  ④如主持会议领导有新的指示或批示意见,进一步予以督查落实。对一些情况较复杂、落实有一定难度或时间跨度较长的事项,进行跟踪督查。
  3、领导批示件办理程序
  (1)上级或市级有关领导批示转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办理的批示件,由秘书处统一登记,按公文操作程序送有关领导阅批后,按市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程序办理。
  (2)市政府领导批示件
  由联系处室负责,按下列程序处理:
  ①编号、登记,以联系处室为单位按流水号进行编号、登记。
  ②仅需各地、各部门负责同志阅知的批示件,以《信息专刊》或复印后加盖"市政府办公室复印专用章",转各地、各部门。
  ③明确要求各县(市、区)政府或部门单位办理并报告办理结果的批示件,或批请有关领导同志阅处、参阅、阅研、研究、酌处、考虑等需反馈办理结果的批示件,复印并填写格式化的《市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通知单》,转有关县(市、区)政府、部门单位办理。
  ④交办处室收到承办单位报送来的办理情况报告或反馈后,对办理情况进行审核:
  符合领导批示要求的,一天内以《市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情况反馈》形式向批示领导反馈,领导同意办理结果的,登记结案,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有关部门及办公室内部有关处室或人员反馈;如领导有进一步的批示或要求,则进行继续交办。市政府领导在上级来文或各地、各部门单位及市本级有关单位请示性公文上的批示办理情况,按公文处理程序向批示领导反馈。
  不符合领导批示要求的,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或补充有关情况。
  ⑤各相关处室每季初将上季度市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情况报督查室汇总(件数、反馈数、办结数、查办情况及存在问题等)。
  ⑥督查室每季度通报一次市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情况。
  ⑦年终,各处室将市政府领导批示件登记、办理、督办情况及有关档案材料送秘书处统一存档。
  (3)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督办通知单》或《领导批示件办理通知单》的省政府领导批示件的办理,市政府有关领导批示后,应送督查室阅知并登记,再交有关处室按市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程序办理,以便及时提醒和催办。有关处室在向省政府办公厅反馈办理结果的同时,应将有关材料备份送督查室存查。
  (4)市政府领导在信访件上的批示,转市信访局按国家有关信访法规和规定办理。
  (5)市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件,需由督查室督办的,须市政府领导在批示中明确或另有明确指示,或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有明确批示或要求。由督查室办理的,以《政务督查通知单》下达给承办单位,并以《督查情况反馈》向批示领导反馈办理结果。
  《市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通知单》、《市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情况反馈》统一以流水号编文号。
  4、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程序
  (1)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提案办理
  由督查室提交市政府有关领导阅批后,市政府办公室有关处室牵头办理,并负责草拟答复文件。
  (2)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
  由督查室牵头,按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衢政发〔2003〕33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政协办公室关于办理政协提案的意见〉的通知》(衢委办〔2003〕100号)规定办理。市人大代表议案、市政协重点提案由市政府领导牵头办理,市政府办公室具体承办。
  由市政府办公室承办的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市政协提案,按下列程序办理:
  ①督查室根据议案、建议和提案的主要内容和业务归口,对议案、建议和提案进行分类,分别交有关处室(含信息中心,下同)办理。
  ②各承办处室分别向分管领导汇报,并按上述2个文件要求,进行办理。
  ③各承办处室根据办理情况,起草答复文件,由督查室初审后,按公文处理程序办理。
  ④各承办处室负责及时落实和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答复承诺事项。督查室对政府系统面上办理情况进行协调和督查。
  ⑤督查室负责对政府系统办理议案、重点提案情况及整个办理工作进行总结,并由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常委会例会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政协主席会议通报。
  ⑥督查室牵头组织议案、建议和提案办理"回头看",检查答复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
  ⑦次年"两会"前,督查室对办理情况进行进一步汇总和总结,分别提交大会。
  5、市长信箱办理程序
  (1)督查室对"市长信箱"中的来信进行审查,将来信分为三类,分别处理:一是意思不清、牢骚怪话、骂人及一些无聊的内容等无实质性内容的来信,或内容重复的来信,不予办理,并从网上删除;二是内容较简单,有现成答案,或有明确解释依据的,由经办人员以电话或在网上直接回复;三是有实际内容,事实清楚的,予以下载。
  (2)督查室对网上下载的信件进编号、登记,并提出拟交办建议和时限要求,送督查室负责人阅批。
  (3)督查室负责人阅批后,一式2份,实行双轨运行,1份当天交有关承办单位办理,另1份同时即送市政府秘书长阅,如另有批示,则继续交办。对重要来信,还须送市政府有关领导阅批后,根据领导批示意见进行办理。
  如承办单位为市政府办公室,则根据内容要求,交有关处室办理,或由督查室直接办理。
  (4)督查室对承办单位反馈的内容进行审核,必要时需进行核实、印证,符合办理要求的,予以回复来信人;不符合办理要求的,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或补报有关情况。
  (5)督查室统一对办理结果进行汇总整理,提出对来信人的回复意见,经督查室负责人签批后,适宜公开的,在衢州政务网上"市长回音"栏目发布;不宜公开的,以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回复来信人;属举报类的,经查证,情况属实的,交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查无实据或无从查考的,存档备查。
  对经有关领导阅批的重要来信的回复,须经批示领导审阅后才能回复。
  (6)督查室对各承办单位办理落实情况适时进行检查、督办。
  
  附件:1、发文流程
   2、《市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通知单》、《市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情况反馈》格式、市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情况登记表样式


广州市电话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广州市电话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七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代市长 林树森
                       一九九七年一月九日

            广州市电话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电话信息服务管理。规范电话信息服务的经营行为,维护电话信息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和使用电话信息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电话信息服务是指:利用公用电话网的设备和数据库技术,经过对信息的采集、加工、存贮形成信息库,并通过市话中继线将电话信息系统与公用电话网连接,向社会提供语音信息的活动。
  电话信息服务有以下方式:
  (一)人工电话信息:用户用电话拨叫电话信息台,由电话信息台的咨询员或有关专业人员直接向用户提供信息和咨询。
  (二)自动电话信息:用户通过电话拨叫电话信息台,由电话信息台的专用设备自动向用户提供所需的咨询信息。
  (三)语音信箱:用户通过电话拨叫电话信息台提供的语音信箱,实现语音信息的存取。


  第四条 电话信息服务是指国家放开经营的一项电信业务,纳入社会文化管理范围。


  第五条 广州市电信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通信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工商、公安、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

第二章 开办条件





  第六条 电话信息服务业务只限于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或集体所有制企业经营。经营电话信息服务业务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凭经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向广州市通信行业管理部门申报。
  (二)经审核同意后,领取广东省邮电管理局或邮电部的经营批文。
  (三)凭经营批文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


  第七条 电话信息服务台开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100平方米以上的营业专用场地。
  (二)设备系统必须符合省公众话音综合信息系统技术的有关规定。
  (三)与公用电信网接口的通信设备,应符合邮电部规定的进网技术要求。
  (四)经过严格培训并考核合格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采编人员和播音员。


  第八条 电话信息服务经营单位不得擅自增加信息服务项目。如需增加的,应报原经营许可审批单位批准。


  第九条 电话信息服务经营单位不得转让经营权,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信息节目交由其他单位或个人承包。


  第十条 经营电话信息服务业务,必须坚持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的宗旨,信息内容应健康、准确和实用并符合国家知识产权等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电话信息服务台向社会提供的信息和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益信息:包括本台业务宣传、信息编码的查询、法律条文、交通、天气、医疗卫生等信息。
  (二)普通信息:包括百科知识、旅游、婚姻家庭、法律咨询、人才交流、消费指南、科教、娱乐、饮食服务等信息。
  (三)经济信息:包括金融保险、股票证券交易、房地产、物资供求、国际商情等信息。
  (四)专项服务:包括专家咨询、点歌等。


  第十二条 电话信息服务经营单位,不得编发、播放下列内容:
  (一)政治性新闻。
  (二)涉及国家秘密和危害国家安全的。
  (三)涉及封建迷信、淫秽色情的。
  (四)违反国家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的。
  (五)影响社会秩序、社会治安稳定,有损社会公共道德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赌博和带有黄色内容的交友、性知识等。


  第十三条 电话信息服务经营单位应建立信息审查责任制度,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加强对信息内容的审核和管理。


  第十四条 电话信息服务经营单位在播出信息前必须将信息内容的文字资料或相应的音源制品,送广州市通信行业管理部门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播出。信息内容如涉及知识产权问题的,由经营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电话信息服务经营单位发布的节目宣传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和健康,并注明具体的收费标准。
  节目宣传广告发布前应经广州市通信行业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发布广告的审批手续。

第三章 服务与监督





  第十六条 电话信息服务台的设备系统时钟一律以广州市17报时台的时间为准,误差不得超过10秒。
  人工电话信息服务的应答时限不得超过20秒。


  第十七条 电话信息服务实行业务统计报表填报制度。经营单位应按时将业务统计报表上报广州市通信行业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电话信息服务台应设立技术、业务、质检和受理用户投诉等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电话信息服务经营单位应向社会公开投诉电话和咨询地址,及时处理投诉,并将处理结果认真填表记录、整理备案。
  广州市通信行业管理部门应对电话信息服务经营单位处理用户投诉进行查处。
第四章 计费与收费





  第二十条 电话信息服务的收费标准,按邮电部和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并在信息编码中按通信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设置资费类别码。


  第二十一条 电话信息服务可按服务时间计费,也可采用经通信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计费。


  第二十二条 电话信息服务按服务时间计费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计费应从播出正式信息内容后开始,系统提示音不得纳入计费时间,中间不得转接其他类别的信息内容。
  (二)用户从摘机到挂机的一次实际呼叫只能按一条计费记录计费,不能分段计费。
  (三)向用户提供一次信息服务的计费时间,从播出正式信息内容时开始,少于6秒钟的不计费,超过6秒钟(含6秒钟)的,以分钟为计算单位,不足1分钟的按1分钟计费。
  (四)自动电话信息服务最大计费时间为30分钟,超过30分钟部分的不计费。
  (五)人工电话信息服务最大计费间时为60分钟,超过60分钟部分的不计费。


  第二十三条 电话信息服务经营单位的计费记录必须准确,不得改动。计费记录资料最少应保留6个月。


  第二十四条 广州市通信行业管理部门应对电话信息服务的计费记录和费率实施监测。电话信息服务经营单位的计费记费如与监测记录存在误差时,以监测记录为准。


  第二十五条 电话信息服务经营单位可自行设点收取信息服务费,也可委托邮电企业或其他部门代收。


  第二十六条 使用电话信息服务应按规定交纳电话信息服务费。用户如对电话信息服务有异议的,可向电话信息服务经营单位查询。电话信息服务经营单位必须在接到用户查询之日起10日内答复。经营单位应根据用户的要求,提供信息服务收费详细记录清单。


  第二十七条 用户不按规定期限交纳电话信息服务费的,每逾期1日由电话信息经营单位按其应交费总额的1%加收滞纳金。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十七条、十九条的,由广州市通信行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的,由物价部门或会同广州市通信行业管理部门按物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九条、十四条、十五条第二款、二十三条的,由广州市通信行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提供其中继线服务,并报请审批机关撤销其经营批文。
  对违反广告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广州市通信行业管理部门或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情节严重的,报请审批机关撤销其经营批文;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由广州市通信行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并查封其信息通信的器材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中介机构从事企业所得税审核业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中介机构从事企业所得税审核业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企〔2002〕570号

各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各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为了对中介机构从事企业所得税审核业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管理,现将《中介机构从事企业所得税审核业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中介机构从事企业所得税审核业务备案表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中介机构从事企业所得税审核业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中介代理行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强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代理工作底稿〈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2〕9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1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和税前扣除事项审核业务工作(以下简称“审核业务工作”)的中介机构。中介机构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等。
第二条 从事审核业务工作的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中介机构,内部机构及管理制度健全。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信誉,在近三年内未受到行业主管部门处罚。
(三)较全面地掌握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能够对企业的纳税情况作出全面公证的评价。
中介机构自身经营管理不善,财务混乱的,不能从事审核业务工作。
第三条 对具备本办法第二条所述条件且愿意从事审核业务工作的中介机构,填写备案表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在每年11月20日至30日由行业主管部门对其资格、业绩、有无违法行为等进行核实后,统一到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备案,市局将于每年年底前向纳税人公布从事次年审核业务工作的中介机构的名单。
第四条 中介机构从事审核业务工作须与纳税人签订税务代理协议。
第五条 中介机构在审核业务工作中,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独立、公正、客观地开展审核业务工作,维护国家利益和被审核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中介机构根据审核业务工作的需要,查询被审核企业的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业务现场和设施,同时应保守被审核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七条 凡参加审核业务工作的中介机构,审核业务工作必须按照市局统一制定的审核要点进行;出具的审核报告必须按照市局统一制定的审核报告格式;所记录的工作底稿应按照市局统一制定的工作底稿格式(中介机构可以根据实际审核业务工作需要另附自定的详细的明细表、程序表)。
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应一式三份,其中被审核企业两份(含被审核企业申报税务机关一份),中介机构留存一份。
第八条 中介机构在审核业务工作中,发现被审核企业存在有关企业所得税方面的重大和特殊事项,须在审核报告中给予披露,重大和特殊事项是指:
(一)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或规定不够明确的;
(二)被审核企业授意中介机构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经劝告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
(三)被审核企业自行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经劝告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
(四)中介机构认为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第九条 凡是已备案的中介机构,无论是否具体从事审核业务工作都必须在每年5月15日以前,按市局的统一要求,将上一年度汇算清缴审核业务工作情况报送市局。
第十条 通过税务检查发现中介机构为被审核企业出具报告,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造成被审核企业未缴或少缴税款的,除由被审核企业缴纳或者补缴税款、滞纳金外,对该中介机构处以被审核企业未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市局视其情节在以后三年内将其列入不信任的中介机构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出具的中介机构审核报告未使用市局规定的统一格式,或审核业务工作未按市局制定的审核要点进行的,将告知纳税人,要求其出具符合规定的审核报告。
第十二条 对不按市局规定要求报送上一年度汇算清缴审核业务工作情况的中介机构。市局视其情节列入不信任的中介机构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市局每年将列入不信任名单的中介机构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市局对审核业务工作质量好的中介机构,指定其从事汇算清缴特殊审核业务工作(特殊审核业务及从事特殊审核业务的中介机构另文明确),同时会同北京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予以表彰并公布。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中介机构从事企业所得税审核业务备案表

中介机构从事企业所得税审核业务备案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本公司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从事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和税前扣除事项审核业务工作,并申明:遵守《中介机构从事企业所得税审核业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接受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对此项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特此备
本公司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手机电话:
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备案时间: 年 月 日

备案证明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及其所管辖的纳税人:
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从事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和税前扣除事项审核业务工作,已备案,特此证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