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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下山移民试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1 21:12: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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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下山移民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宁波市下山移民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宁波市下山移民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宁波市下山移民试行办法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甬党〔2003〕4号),为加快山区人口梯度转移,从根本上解决山区农民脱贫和保护山区的生态环境,特制定下山移民试行办法。
  第一条 实施范围。以市重点扶持的欠发达地区(易受地质灾害)为主。主要对象是:自然条件较差、生产资源贫乏、交通不便的贫困村、深山村和高山村。
  第二条 今后五年,下山移民全市每年安排2000户,实现10000农户下山脱贫的目标。
  第三条 下山移民工作按照“加强领导、统一规划、尊重自愿、整体搬迁”的原则,鼓励地处深山、高山的农民搬迁,异地发展。
  第四条 下山移民的主要形式。可采取梯度和整体移民相结合;分散移民和集中安置相结合。
  (一)实施中心村、镇扩张吸引山区农民下山。
  (二)通过并村促进零星小村向中心村转移。
  (三)通过政府规划并创造条件,让山区农民向中心镇和县城转移。
  第五条 下山移民补助资金由市每年安排1000万元。有关县(市)按1:1比例配套。
  第六条 下山移民资金补助平均每户由市、县各补5000元。各地在实施资金补助中要坚持与本地总体规划相结合,与行政村(或自然村)整体搬迁相结合,根据当地农民实际生活水平确定不同补助标准。对已搬迁的不再进行资金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和实施办法由有关县(市)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并实施。
  第七条 下山农户搬迁后不再保留原有房屋,实施退宅还耕和退宅还林,或由镇村安排置换。有关县(市)要制订和落实土地置换的实施办法,安排好迁移户的宅基地。
  第八条 对已列入搬迁计划的村,在尚未实施搬迁之前,各地不再审批所在村农户建房。
  第九条 山区移民下山安置后,对原有土地、山林承包权等政策原则上保持不变。鼓励按自愿、依法、有偿的原则,进行土地、山林使用权的流转。山区移民的户籍按现有户籍管理政策办理。
  第十条 对搬迁的移民子女入学就读、医疗卫生方面享受迁入地居民(农民)的同等待遇。
  第十一条 对规划的移民小区和移民宅基地安排以及各种配套设施,有关县(市)要制定相关的优惠政策,推动移民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 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申报程序。有关县(市)在制定今后五年下山移民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确定年度移民计划。向市扶贫办申报。
  (二)要求。申报下山移民补助资金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1.有关县(市)政府今后五年下山移民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
  2.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
  3.资金补助实施办法和有关政策、措施等。
  第十三条 下山移民补助资金下达。由市扶贫办和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移民补助资金实行预拨办法,待验收合格及有关县(市)财政配套资金到位后,根据下达文件核拨补助余额。年度下山移民工作由市扶贫办考核。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浅谈道路交通事故中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辽宁阳光律师事务所 李鸿杰 律师


随着我国公路建设的发展和机动车辆拥有量的扩大,近年来道路交通事故日益增多,由此引发的涉及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的案件也随之上升。交通事故对受害者及其亲属都可能会带来精神伤害,而当事人在起诉时都有可能附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如何确定好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代理律师而言尤其重要。
一、道路交通事故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典型案例
1、2004年11月10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曲乐恒诉张玉宁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做出的终审判决,判决张玉宁赔偿曲乐恒医疗费、误工费、残疾人生活费等13项费用共计2342353元人民币,其中精神抚慰金70万元。对于原告提出的100万元的精神抚慰金,法院认为,因张玉宁过错,致使曲乐恒不仅失去了正常人的生活自理能力,更无法从事他喜欢的足球运动,结合张玉宁的经济能力,判决70万元精神抚慰金是适当的。
2、2004年9月,备受关注的北京奥拓车二环撞死行人案公开宣判。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判决肇事的奥拓车司机刘寰赔偿死者曹志秀的家属各项损失费共计15.69万元,其中包括精神抚慰金4万元。法院认为,曹志秀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刘寰对于事故的发生也负有一定责任。根据曹志秀、刘寰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其二人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3、2002年9月,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一案例中,妻子在丈夫被撞致使性功能障碍(六级伤残),为维护自己的性权利,以第二原告身份将肇事者告上法庭一案中,该院一审判决责任人除向其丈夫赔偿医疗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09207元外,还支持了该妻子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的请求。
4、2001年6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判的一起交通事故索赔案,判决肇事方赔偿死者家属28万余元,其中有10万元是精神损害赔偿。法院认为,死者年今20岁,作为家中的主要经济来源,其死亡给原告(其父母)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原告诉请的的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肇事司机与车主单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道路交通事故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
1、 2001年3月10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2、 2004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三、部分地区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相关标准
1、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下发的2004年《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第六条规定: (一)当事人死亡其近亲属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按照总数50000元(含本数,以下类同)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死者近亲属多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按照精神抚慰金总数50000元以下的金额计算,由死者近亲属自行协商处理。(二)当事人身体因伤致残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按照总数30000元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并依据相应伤残等级,按照每个级差10%递减计算。(三)当事人身体受到损伤虽未致残,但达到轻微伤、轻伤、重伤损害程度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按照总数5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2005年9月发布的《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因交通事故遭受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向主持调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时,一般不宜超过5万元。
3、2005年9月,江西省万安县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民事侵权案件适用精神抚慰金指导意见(试行)》。该《指导意见》具体列举了十三种侵犯人身权的行为,被侵权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按其侵权行为的性质而定,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标准最高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至五百元不等。
4、2001年3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公安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意见》,首次确立了道路交通事故中的精神赔偿制度,而且对赔偿金额未加限制和封顶。因交通事故致人伤残或死亡,当事人可据此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可根据交通事故造成的後果、交通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大小及经济能力等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四、确定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所考虑的因素
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如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是一个十分复杂而且需要平衡各方利益,并体现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的问题。精神损害不同于财产损害,无法适用等价赔偿的原则来衡量,不是赔得越多越好,也不是越少越好,笔者认为,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在坚持一定原则的基础上,依照具体的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参照一定的标准使其赔偿数额适当合理。在此建议考虑以下参照标准: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及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
所要考虑的是侵权人的侵权原因、主观动机、过错程度、侵权的具体情节,包括侵权的手段、行为方式、侵权的场合和次数、持续时间,致害人的认识态度以及对恢复受害人的权益的态度,侵权人的获利情况、经济状况及承受能力等各种因素。
2、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应考虑侵权人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是短期的,长期的,还是永久性的,是否给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带来影响以及影响程度。影响较为严重的,其赔偿数额应相对较高。该损害还应结合受害人的受伤情况、伤残等级评定,等级越高,赔偿数额越高;反之,赔偿数额低。如果出现植物人、瘫痪人、孕妇胎儿死亡等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应作为特殊情况考虑提出相对较高的赔偿数额。
3、 双方责任因素
在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中,在推定机动车驾驶方为过失的情况下,按照民法通则123条规定,如果证明被害人是故意的,可以免除驾驶方的责任;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和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还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的双方在该次事故中的责任划分,也是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考虑因素。
4、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所要考虑的是侵权人的身份、社会地位、知名度、性别、年龄、职业情况、家庭状况、经济能力等各种因素。同时考虑赔偿义务人为自然人或单位、法人,对赔偿的支付能力和判决后实现执行的可能性等。
5、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目前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在贫困地区支付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就可以弥补受害人的精神创伤,也对加害人起了惩罚和教育作用;而到了经济十分发达的地区却必须支付数倍或十多倍的金额,才能起到上述的作用。因此,受诉法院所在地经济发展状况亦应作一因素予以考虑。
6、最高赔偿限额因素
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在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都主张赔偿数额不宜过高。因此在受诉法院地对精神损害赔偿有最高赔偿限额的情况下,比如江苏省,内蒙古自治区等地,如无特殊情况,所提的赔偿数额不宜超过此限。而没有限额规定的地区,可以参照最高法院推出的案例所认定的交通事故损害伤情、伤害情节及所判精神赔偿金额为上限标准,自行比照,逐级递减,但一般不应低于1000元。
7、参照相关保险条款
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如果机动车主购买了商业保险,保额和赔偿额是有赔付标准的。目前我国的各种机动车商业保险中也有“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险条款”,在索赔时也可以此作为申请赔偿的参照标准。

精神损害赔偿是对人的利益的更高意义上的保护和尊重。随着法制的不断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必将是人们越来越关注的问题,在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和法制不断健全、完善的过程中,相信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有关法律问题也将得到不断完善和解决。

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经信资源〔2010〕559号


各市经贸委(经委):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浙政发〔2010〕25号)和《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浙政发〔2010〕35号)的要求,我委拟定了《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工作,规范节能评估机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10]3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节能评估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为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用电量6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含新建、扩建和改建,下同)项目进行用能状况评估、编制节能评估报告的技术服务中介机构。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下或年用电量600万千瓦时以下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备案办法由各市节能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业务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节能评估机构开展业务,应当坚持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原则,遵守行业道德,保守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企业和个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负责节能评估机构的备案管理,核发《浙江省节能评估机构备案证书》(以下简称《备案证书》)。

各市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备案的节能评估机构提出意见,加强对节能评估机构的指导和管理。

第六条 节能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的各类所有制企业或事业法人,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固定资产不少于50万元;

(二)能够开展区域节能规划、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咨询、评估;能够独立完成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审计、能量平衡分析、能源利用状况现状调查与评价以及能源经济技术论证;有能力分析、审核能源技术报告和用能监测数据;

(三)配备能源工程、热能动力、电力系统、节能规划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15名以上,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备案登记的人员不少于技术人员总数的50%。以上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节能评估机构执业;

(四)根据申请备案的专业类别,每个专业类别应当配备3名以上相应专业的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

(五)从事节能评估咨询等相关业务不少于1年,申请备案的专业类别的相关业绩不少于5项;

(六)具有健全的节能评估工作从业守则、信息保密制度、质量保证体系,具备文件和图档的数字化处理能力,有较完善的档案管理系统。

第七条 节能评估机构应当以法定注册名称备案。备案的主要事项包括: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号、机构性质、组织结构、股权结构、固定资产、注册资金等。

第八条 节能评估机构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申请报告;

(二)单位基本情况简介;

(三)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登记表(附件2);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五)工作场所证明、专项能源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六)本机构从事节能评估技术人员的职称资格证书、节能评估培训结业证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七)从事节能评估的技术人员专职申明、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八)节能评估相关工作业绩证明;

(九)从业守则、信息保密制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复印件或节能评估工作质量保证体系的相关文件。

以上相关材料复印件需加盖本机构公章。

第九条 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划分为轻工专业、纺织专业、电力专业、化工专业、建材专业、金属冶金专业、机械加工制造专业、电子设备制造专业及其他专业等九类,申请备案的节能评估机构应当根据从业人员的专业、职称等技术条件,选择具备能力的类别进行备案。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备案变更:

(一)发生本办法第七条备案事项中的一项或多项内容变更的;

(二)机构分立或合并的;

(三)设立分支机构的。

第十一条 办理备案变更的节能评估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经省经信委审核后换发《备案证书》:

(一)变更备案申请书;

(二)工商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

(三)其他有关变更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已备案的节能评估机构发生机构注销或不再从事节能评估业务等情况的,应当提出备案注销申请,及时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 省经信委建立专门的信用档案,对备案的节能评估机构进行动态管理,实行定期验审制度,根据监管评价结果,对业绩良好的节能评估机构给予政策扶持。

第十四条 鼓励节能评估机构建立行业组织,制定行业规范,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实行行业自律。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5日起试行。


附件:1.工业节能评估专业类别划分

2.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登记表



【附件下载】:2010102200006.doc


http://www.zj.gov.cn/gb/zjnew/node3/node22/node166/node219/node1442/userobject9ai12152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