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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和土地资源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5-09 15:34: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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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和土地资源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和土地资源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和土地资源管理的暂行规定》已经2003年第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从发文之日起贯彻执行,并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相关要求制定操作办法和实施细则。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四月三十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和土地资源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和土地资源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珠海实际,制定以下规定。

一、理顺规划与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

(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房产管理局,下同)下设香洲分局、斗门分局、金湾分局、万山分局和临港分局,作为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根据需要分局可在镇(街道办事处)设管理所,作为分局的办事窗口。

(二)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人员工资由市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标准按照当地政府组成部门人员工资标准执行。

二、健全和完善城市规划决策机构

成立珠海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行使市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决策权,其主要职责是对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城市规划未确定和待确定的重大项目选址进行审议、审批并监督实施。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由25名委员组成,委员包括公务人员和非公务人员。其中公务人员不超过14名,设主任委员1名,由市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2名,由常务副市长和主管规划国土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其余公务人员委员包括各行政区区长和市政府的计划、经贸、文教、卫生、城建、交通、环保等职能部门的领导,非公务人员委员由有关专家和其它社会人士组成。

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编制重点开发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到全市建设用地。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要扩大公众参与,并建立健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评审、执行、监督的法定程序。规划成果通过专家评审后要法定化,修改和变更需报原审批机关同意。

四、加强对土地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

成立珠海市土地管理领导小组,由市长担任组长,常务副市长、主管规划国土工作的副市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市发展计划局局长为成员。市土地管理领导小组代表市政府行使土地管理的决策职能,涉及到重大项目用地、地价的优惠、用地功能调整等有自由裁量权的事项,必须报经市土地管理领导小组决定。

五、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程序

(一)工业用地的审批出让程序要体现简政放权,提高效率的要求。工业园区工业用地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由市国土资源局授权分局办理出让手续,并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工业园区出让工业用地的地价收入,按《珠海市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标准的7%的固定比例上缴市政府。新增建设用地需要上缴中央及省的费用由工业园区所在地政府统筹解决。

(二)经营性用地的出让须符合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经市土地管理领导小组审议后,一律进入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

斗门区、金湾区、临港工业区、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区域内所出让的经营性开发用地的地价收入,须按成交价的15%的固定比例上缴市政府。

(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用地,由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报经主管副市长审批后,办理划拨手续。

(四)原为工业用地或行政划拨用地转为经营性用地的,须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和市土地管理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进入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

(五)以划拨或协议方式提供项目用地,其地价低于现行标准的,应报市土地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六、建立基准地价体系及基准地价动态更新机制

建立覆盖全市的基准地价体系,并对基准地价实行动态管理,每半年或每一年更新一次。

七、建立土地储备制度

成立珠海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作为市国土资源局管理的直属事业单位。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受市政府委托,开展土地收购、储备以及土地出让前期开发准备工作,提升土地价值,提高市政府对土地资源的调控能力。

八、编制土地年度供应计划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展计划局在每年第三季度末编制下一年度的土地供应计划,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执行。

九、加强地价收支的管理

地价收入作为市政府土地开发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土地征用、征购补偿、土地开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市发展计划局负责会同市国土资源局等编制土地开发专项资金年度使用预算,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纳入政府投资计划,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各区、经济功能区(含工业园区)地价收入留成部分也应建立土地开发专项资金,并按上述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十、加强规划管理与国土资源管理法制化和信息化建设

制定和修订规划与国土资源管理方面的法规和政府规章,推动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法制化。积极运用信息技术提高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水平,规划成果和国土管理的相关信息要对外公开,方便公众使用,接受社会监督。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产品药残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产品药残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农办渔[2007]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各项决策和部署,根据《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和农产品整治组总体方案,我部组织制定了《水产品药残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请结合本省(区、市)生产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九月四日



水产品药残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各项决策和部署,解决当前水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制定水产品药残专项整治方案。

  一、组织机构

  在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农产品整治组下,设立水产品药残专项整治工作组,由我部渔业局牵头,中国渔政指挥中心、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和有关行业协会共同参与组成。负责制订水产品药残专项整治总体工作方案,组织、协调全国水产品药残专项整治工作,强化水产品药残抽检,对重点省区、重点品种执法工作开展督查等。各地根据我部水产品药残专项整治总体工作方案,建立本辖区整治组织机构,部署协调本辖区整治工作,落实我部统一行动要求。

  二、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和农产品整治组工作方案,开展水产品药残专项整治,着力解决当前水产苗种和养殖过程中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严肃查处禁用兽药行为;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衔接顺畅、运转高效的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机制,提高基层行政人员和渔政队伍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着力强化基层服务,培育负责任的生产主体,扶持自律能力强的专业合作社和行业协会。构建水产品质量安全长效机制,推进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三、工作目标

  通过为期4个月的水产品药残专项整治,要达到以下基本目标:

  ――健康养殖示范场、出口原料备案基地、无公害水产品生产企业等三类基地100%建立生产、用药和销售记录等水产品质量安全自控措施;监管率达到100%。

  ――苗种生产单位持证生产率达到100%(自育、自用的除外);苗种生产单位100%建立生产、用药和销售记录等水产品质量安全自控措施,其中国家级、省级原良种场监管率达到100%。

  ――三类基地、个体小型养殖场等养殖环节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氯霉素等禁用兽药残留抽检总体合格率达到95%以上;阳性样品的追溯结案率达到100%。

  四、重点任务

  (一)加强现场检查。深入推进水产养殖业综合执法行动,监督与指导并重,强化生产过程监管。在9月-11月期间,对重点区域、重点品种开展拉网式检查。检查内容:苗种生产企业是否办理苗种生产许可证,是否按批准范围从事水产苗种生产;苗种生产单位和养殖场是否存贮、使用孔雀石绿、硝基呋喃和氯霉素等禁用兽药;养殖单位使用限用药物是否未遵守休药期制度售卖水产品;三类基地和苗种生产企业是否依法建立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等制度。

  (二)加强药残抽检。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辖区所养品种、用药状况,加大抽检力度,扩大抽检范围,在9、10月份养殖用药高峰期,对辖区内的三类基地和个体小型养殖场开展药残监督抽查,要保证抽样的随机性和科学性。同时,依据农产品整治组的总体工作计划,对大中城市水产品批发市场加强药残监测。

  (三)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在现场检查和药残抽检中查出的违规企业,根据违法性质、危害程度,采取停止销售产品、责令整改、产品无害化处理或监督销毁、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等措施。同时,建立“黑名单”制度,对违规企业实行专库管理,重点监控,对企业负责人进行集中培训,限期整改。对于各种案件的处理,切实做到禁用药物来源和渠道未查清的不放过,超标产品未处理的不放过,对有关责任人员未处理的不放过。建立健全针对监管部门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个别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监管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玩忽职守,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并带来严重后果的,以及长期专项整治实施不力,存在问题得不到解决的地方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推进健康养殖行动。加强对生产者健康养殖技术的培训,继续开展渔业科技入户,推广健康养殖方式,加大无公害标准实施力度,巩固和深化水产标准化示范县、标准化养殖小区和健康养殖示范场建设。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宣传,对出口原料基地指导其按进口国标准进行生产。开展产地环境安全评价,强化水生动物防疫体系建设。

  (五)强化生产自律。按照“支持不包办、服务不干预、引导不强迫”的原则,加强对基层协会和渔民合作组织的培育、扶持和引导;指导其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完善自律机制;鼓励其通过采用统一技术指导、统一标准生产、统一物资采购、统一品牌销售、统一产品质量安全承诺等自我管理与服务。同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社在反映企业诉求、强化对外沟通宣传等方面的作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细化方案。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把专项整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抽调得力骨干,组建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安排所需经费,做到领导到位、指挥靠前、保障有力,确保整治工作顺利进行。同时,要结合本区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详细工作方案,提出明确目标、具体任务和切实可行的措施。

  (二)落实责任,加强督导。各地要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的特别规定》,强化属地管理原则,将开展水产品产地监测、检查违法使用兽药等各项工作任务,层层分解到地、县,落实到具体单位和责任人。制定的各项工作目标和措施都要有部署、有检查、有成果考核验收。对重点地区和重点案件现场指导、督查督办,及时指导各地实施专项行动。

  (三)全面动员,综合协调。本次专项整治时间紧、任务重,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动员行政、技术推广、质检机构、行业协会各方面力量,多管齐下,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整治工作取得成效。要建立有效的衔接机制,加强与畜牧、兽医以及工商、质检、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及时移送、处理有关案件。在批发市场监测中发现的阳性样品案件,要及时追溯生产环节,确属生产过程违法用药的,要依法处罚违规企业;在养殖环节发现违禁兽药或不合格的饲料产品,要及时通报畜牧、兽医等相关主管部门,相互支持,通力合作,对问题投入品一查到底。

  (四)及时沟通,加强宣传。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随时掌握整治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从9月1日开始,每周三中午12时前要向我部渔业局报告本周工作进展情况,于每月25日前报送工作小结。重大案件及突发事件,应迅速报告,报送材料要有综述、有查处情况、有检测合格率、有量化指标。同时,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强法律法规知识和科学消费知识宣传,利用各种手段宣传专项整治工作措施和成效,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形成强大宣传声势,营造安全生产、放心消费的良好社会氛围。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宣传导向作用,树立中国水产品优质品牌形象。

  五、时间安排

(一)部署阶段(9月1日-9月15日)。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我部总体安排,制定详细工作方案,做出工作部署。同时,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提出本地水产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部署实施。

  (二)集中整治阶段(9月15日-12月16日)。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本地区、本行业重点养殖场的拉网式排查,突出重点、集中整治。

  (三)总结验收阶段(12月17日-31日)。水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结束后,我部将适时召开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会,总结交流经验,表扬先进典型,并对工作较差地区进行通报。

  我部对各地水产品药残专项整治活动实施督查,并在适当时机对部分地区养殖场开展监督抽查。请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于2007年9月15日前将本地区水产品药残专项整治活动方案报我部渔业局备案,并于2007年12月15日前上报整治活动工作总结。

  联系人及电话:郭云峰(010)64192927

  传 真:(010)64192995

  电子信箱:Fishmarket@agri.gov.cn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开展制止乱征滥占林地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萍府办发[2002]23号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开展制止乱征滥占林地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萍乡市开展制止乱征滥占林地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结合退耕还林、长防林建设等工作,切实制止乱征滥占林地的行为,保护好森林资源。

二OO二年六月一日

萍乡市开展制止乱征滥占林地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方案



为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非法征占林地切实保护森林资源的通知》明电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萍乡市开展制止乱征滥占林地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保护森林资源,制止乱征滥占林地,是当前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近几年来,我市各地大力发展植树造林,加强森林资源保护,为美化国土,创造良好的生态和旅游环境作出了贡献。但是,一些地方为发展经济,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追求眼前利益,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乱征滥占林地,造成森林资源严重破坏;少数地方领导为非法征占林地者充当“保护伞”,助长了非法征占林地的歪风;一些地方越权审批、违法审批、少批多占现象严重。上述问题如不引起高度重视,任其蔓延,势必造成严重后果。
二、专项整治内容
1、 1998年8月以来,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乱征滥占林地违法案件,特别是乱征滥占林地数量较大,情节严重的案件。
2、非法审批、越权审批征占林地案件。
3、对2001年全国林地保护管理执法大检查通报案件的查处情况进行复查。
三、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萍乡市开展制止乱征滥占林地违法行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市政府副市长吴伏生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李智富、市林业局局长王龙章任副组长,市林业、土管、监察、公安等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负责专项整治活动的日常工作。
四、方法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活动从5月起到9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 5月):成立机构、制订方案、宣传发动。
1、本次专项整治是我市保护森林资源,建设生态环境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要引起高度重视,成立专项整治领导机构, 并根据实际,制订本地专项整治方案。各县(区)整治方案于6月15日前交市林业局。
2、利用各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森林法》、《土地法》、刑法修正案(二)等林地保护的法规、政策。
(二)第二阶段(6一7月):精心组织,依法清查。
1、各县(区)要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未批先用、不批乱占、不经过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乱征滥占林地进行全面清查,逐一登记。今后未获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2、凡基本建设征占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该收回林地的收回林地,该补办手续的要限期补办手续,该依法处罚的要依法处罚。对乱征滥占林地数量较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对不依法办事,越权审核审批征占用林地进行检查。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非法审核审批征占林地或以各种理由支持、纵容、包庇乱征滥占林地,造成森林资源严重破坏的,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从事林业工作人员要严肃处理。
4、各县(区)将附表1和附表2在6月中旬前报市专项整治办公室。
5、市政府拟在7月上旬召开全市专项整治会议进行督导。
(三)第三阶段(8一9月):督促、落实、检查、验收。
1、市林业局会同市土管局、市监察局等部门,组织力量对各地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2、邀请新闻单位,选择一批典型案件进行查处,并公开曝 光,教育群众。
3、各县(区)在9月底将检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市专项整治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