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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河北省退耕还林(草)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北省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9:54: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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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河北省退耕还林(草)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北省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


转发河北省退耕还林(草)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北省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和《退耕还林条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河北省退耕还林(草)工作领导小组对原《河北省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河北省退耕还林(草)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北省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二月十一日


河北省退耕还林〈草〉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河北省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文件精神,规范退耕还林工程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结合我省实际,根据《退耕还林条例》,对原《河北省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修改后的《河北省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法》


二OO三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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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退耕还林工程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建设成效,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和《退耕还林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的退耕还林工程。

  第三条  退耕还林工程的实施,要全面落实“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政策措施,切实把握“林权是核心,给粮是关键,种苗要先行,干部是保证”等重要环节,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第四条  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生态效益优先,兼顾农民脱贫致富及地方经济发展;

  (二)坚持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

  (三)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集中连片注重实效;

  (四)坚持因地制宜、尊重自然规律,科学选择林种、树种、品种和造林方式,实行乔灌草相结合,人工造林和封山育林相结合;

  (五)坚持生态建设与保护并重,防止边治理边破坏。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加强对退耕还林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退耕还林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副省长任组长,由主管副秘书长、省计划发展委员会、省林业局主要领导为副组长,成员由省计划、财政、林业、畜牧、粮食、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林业局,工程区各市、县都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和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本地的退耕还林工作。

  第六条  各级政府是退耕还林工程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是工程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工程管理实行政府分级负责制和主要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把国家确定到省的退耕还林工程目标、任务、资金、粮食、责任逐级分解到市、县、乡政府和有关部门,层层签订责任状,把任务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干部和班子进行年终考核的主要指标,严格检查和考核。

  第七条  各级政府职责分工:省政府对退耕还林负总责,负责全省退耕还林任务的组织落实,研究制定全省退耕还林有关政策和办法,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市政府负责本市退耕还林工程的安排落实、督导检查等工作,解决工程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制定适合本地的政策和办法等。县政府负责将工程建设任务落实到乡、村、农户,组织工程实施、检查验收和政策兑现。

  第八条  各级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各级各有关部门对退耕还林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制。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的审核和计划的汇总、基建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综合平衡;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退耕还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协调有关部门负责工程管理费、钱粮兑现证印制费和粮食调运费等相关费用的安排和监督管理,参与退耕还林的总体规划、计划的编制和粮食招标采购工作;林业部门负责退耕还林总体规划、年度计划的编制、技术指导、检查监督和林权证的发放,主管退耕还林的实施工作,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畜牧部门负责已垦草场的退耕还草及天然草场的恢复和建设工作,并负责其规划、计划的编制、技术指导和检查监督;水利部门负责退耕还林地区所涉及的水利设施配套建设、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粮食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补助粮食的招标采购、调运供应工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实施退耕还林土地地类变更的协调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按其职责分工,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第三章  规划和计划管理

  第九条  全省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编制,并将工程建设任务、实施范围和建设内容落实到市、县。规划经省计划部门审核后,报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工程市、县要根据省退耕还林规划,编制本级退耕还林规划,经同级政府批准,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退耕还林规划应与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环境保护、水土保持、防沙治沙规划及其它林业工程规划相协调。

  第十条  退耕还林规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划范围、布局和治理重点;

  (二)建设年限、目标和任务;

  (三)投资概算和资金来源;

  (四)效益分析和评价;

  (五)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下列耕地应当纳入退耕还林规划,根据生态建设需要有计划地安排退耕还林:

  (一)水土流失严重的;

  (二)沙化、盐碱化、石漠化严重的;

  (三)生态地位重要、粮食产量低而不稳的。

  工程布局要优先安排在25度以上陡坡耕地、库区周围、风沙前沿、河流两岸、风景旅游区、城镇周围、通道两侧、生态脆弱和敏感地区的坡次耕地。

  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的耕地不得纳入退耕还林规划,特殊情况,经国务院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调整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后,可纳入退耕还林规划。

  制定退耕还林规划时,要考虑退耕农民长期的生计需要。

  第十二条  市、县退耕还林年度计划安排的主要依据是:本级总体规划、上年度任务完成情况、领导重视程度、群众积极性、配套资金安排落实情况、工程管理实绩情况等。

  第十三条  县、市于每年7月底前逐级提出下年度退耕还林建议计划,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汇总,经省计划部门审核和综合平衡后,按要求上报国家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  省计划、林业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下一年度计划,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计划分解下达到各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并将分解下达情况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年度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和扩大工程规模和范围。对于未经批准擅自超出计划和范围完成部分,其粮食、现金和种苗补助自行解决。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时,逐级报省林业、计划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根据气候条件,在发生严重干旱等自然灾害时,在确保完成整地的条件下,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允许国家退耕还林年度任务实行滚动安排。

  第四章  工程管理

  第十六条  根据省下达的年度计划和经国家批准的省级年度实施方案,各工程县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级年度工程实施方案。

  第十七条  年度实施方案由方案说明书、年度工程布局图、附表等组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退耕还林的具体范围;

  (二)生态林与经济林比例,造林模式或模型;

  (三)投资概算与资金筹措;

  (四)种苗供应方式;

  (五)管护和保障措施;

  (六)项目和技术责任人。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省下达的下一年度退耕还林计划20个工作目内,完成县级实施方案的编制,市林业主管部门将各县实施方案汇总后报省林业主管部门,经省林业主管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九条  县级林业部门根据批准的实施方案,要尽快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有相应资质的调查设计单位编制作业设计,退耕还林任务较大的县可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编制。

  第二十条  作业设计由作业设计说明书、作业设计图和附表等组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

  (二)设计原则;

  (三)范围与布局;

  (四)营造林技术设计;

  (五)种苗组织设计;

  (六)施工组织设计;

  (七)工作量与用工量预算;

  (八)投资预算及效益评价。

  第二十一条  县级作业设计由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作业设计的审批要在春季造林开始前完成,并于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作业设计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作业施工实行分级技术责任制。各级林业、畜牧等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监督与指导,严把种苗、整地、栽植、管护、验收等关键环节。

  第二十二条  做好施工的前期准备工作。施工前要确保宣传培训、规划设计、种苗供应、责任落实、配套资金、合同签订五到位。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委托乡级人民政府与退耕户(承包经营权人)签订退耕还林合同书。退耕还林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退耕地及宜林荒山荒地范围、面积;

  (二)按照作业设计确定的退耕还林方式;

  (三)造林成活率及保存率要求;

  (四)管护责任;

  (五)粮食和现金补助标准和兑付方式;

  (六)技术服务内容和方式;

  (七)种苗来源及供应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合同履行期限。

  退耕还林合同的内容不得与《退耕还林条例》及国家其它有关退耕还林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十三条  退耕还林营造的生态林比例,以县为单位,不得低于退耕土地还林面积的80%。生态林和经济林的认定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要加强退耕还林工程的质量管理。严把种苗、整地、栽植、抚育、管护等关键环节,实行造林全过程质量管理。对已实施的退耕还林工程,要全面实行封山禁牧,禁止林粮间作和破坏原有地表植被的行为。禁止在退耕还林工程实施范围内复耕和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退耕还林者在享受资金和粮食补助期间,应当按照作业设计和合同要求在宜林荒山荒地造林。

  第二十六条  对退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地,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基础上,承包期可以延长到70年,允许依法继承、转让,到期后可按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继续承包,县级人民政府对退耕还林(草)后的土地要依法履行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及时发放林(草)权证。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当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七条  采取多种形式推进退耕还林。有条件的地区可本着协商、自愿的原则,鼓励农村造林专业户、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租赁、承包退耕还林工程,其利益分配等由承包方和农户或村委会双方协商解决。支持兴办家庭林场和草场,实行多种经营。

  第二十八条  加强科技支撑工作。建立由工程管理和实施部门、科研院校、技术推广部门为依托的科技支撑体系。大力推广集水窑、容器苗造林、地膜覆盖、生根粉等抗旱造林实用技术;开展科技攻关,及时研究和解决政策和技术难题;建立健全退耕还林技术承包责任制,充分调动林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

  第二十九条  科学确定退耕还林模式。各地要因地制宜,在确保生态林比例和地表植被完整、减少水土流失的前提下,积极探索推广适合当地社会经济自然条件的林草、林药、林果及乔灌草间作模式,提高工程的综合效益。

  第三十条  加强政策和技术培训。实行省、市、县三级培训制度。工程实施县政府及林业、粮食、畜牧、计划、财政等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都要接受专门培训。

  省、市级培训以提高各级政府领导和县级以上项目主管部门领导的政策和管理水平为主,县级培训以提高基层技术骨干和农民的实用技术水平为主,不断提高工程管理和施工人员的素质,规范工程管理程序和操作规程,提高工程建设质量。

  第三十一条  加强效益监测工作,建立效益监测体系。每个县至少建立2-3个效益监测点,及时搜集、整理和分析退耕还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动态,为工程管理提供可靠依据。

  第三十二条  建立信息定期反馈制度,严格执行《河北省退耕还林工程统计报告制度》。省、市、县、乡都要确定专人负责信息收集、发布和上报等工作,及时、准确地反馈各地工程建设动态,为上级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十三条  加强档案管理。严格执行《河北省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各工程市、县有关工程建设的文件、年度任务和资金计划、作业设计方案、工作总结、相关技术资料、图表照片等,要有专人负责,及时收集,分门别类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三十四条  加强宣传工作。各级政府要制定宣传方案,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标语、标牌、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退耕还林的政策和重大意义。对集中连片的工程和示范工程,要设立永久性碑牌标志。

  第五章  种苗管理

  第三十五条  种苗和造林补助费发放方式,由各工程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可由县根据工程需要统一供应,也可以由农户自行采购,或采取招标方式采购种苗。无论采用哪种形式,用苗方与供苗方都要签订合和农民的实用技术水平为主,不断提高工程管理和施工人员的素质,规范工程管理程序和操作规程,提高工程建设质量。

  第三十六条  加强种苗、草籽生产供应工作。各级林业、畜牧部门要根据退耕还林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科学制定种苗生产规划,提前做好种苗的生产和培育,建立多元化种苗生产供应体系,确保数量充足、质量优良种苗用于工程造林。

  第三十七条  严格规范种苗质量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工程使用的种子、苗木必须达到国家或省有关种子、苗木质量标准,杜绝用伪劣、带病虫害等不合格苗木造林,工程使用的种子和苗木必须附有产地标签、质量检验证和检疫证,否则不准使用。对使用没有“一签两证”种子和苗木的工程不予验收。

  第三十八条  加强种苗市场管理,坚决制止垄断苗木市场,为退耕还林者指定种苗供应商,哄抬苗木价格等行为,严厉打击种苗销售中的不法行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退耕还林的资金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工程资金要及时足额拨付,确保工程建设的进度和质量。

  第四十条  退耕还林工程专项资金,要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国家补助的工程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四十一条  为保证工程进度,各县可根据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先期拨付项目实施单位部分启动资金,比例不少于国家对种苗和造林补助投资的50%,检查验收后进行报账。

  工程建设中涉及的规划设计、检查验收、政策兑现等工程管理费用,由省、市、县各级政府根据工程管理需要,在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中配套安排,省对市、县级可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十二条  退耕地农业税的征收和减免,按照国发[2002]10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建立健全工程审计制度。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退耕还林工程资金使用的审计,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十四条  实施退耕还林的地区,要把退耕还林与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支农和以工代赈等政策措施结合起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退耕还林顺利进行。  对生态地位重要、生态环境脆弱的地区,实行退耕移民和发展沼气、太阳能、风能以及营造薪炭林相结合,加快这些地区的生态恢复步伐。

  第七章  检查验收

  第四十五条  退耕还林工程的检查验收实行县级全面自查、市级抽查、省级复查的三级检查验收制度,并接受国家核查。检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作业设计、整地面积、造林面积、造林成活率、保存率、种苗质量、合同签订、林权证发放、档案管理、资金使用、政策兑现等。检查验收成果主要包括:检查验收报告、验收统计表和验收图等。

  第四十六条  县级自查验收主要检查施工进度和质量,对当年造林分两次进行阶段验收,第一次在6月底之前完成,第二次验收在翌年6月底之前完成。退耕地造林在享受国家粮款补助期间每年检查一次,可与年度验收同步进行,最晚在10月底前完成。各县要在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目内将检查结果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市林业主管部门完成汇总后5个工作日内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市级抽查和省级复查验收在县级自查结束后两个月内完成。市级抽查和省级复查面积都不少于县级上报面积的10%,市级抽查县数为所辖全部工程县,省级复查县数不少于工程县数的30%。

  省、市对历年退耕地还林保存和荒山荒地造林第三年保存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少于县级上报面积的2%。

  第四十七条  要规范工程管理,在工程建设中严格按规划设计、按设计施工、按标准验收、按验收结果兑现政策和奖惩,

  第八章  政策兑现和粮食供应

  第四十八条  县级检查验收结果是政策兑现的直接依据。经验收认可的退耕还林整地面积和造林合格面积是政策兑现的主要依据。县级自查验收结果要张榜公布、及时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公示内容主要包括:退耕还林面积、合格面积、造林树种、成活率以及资金和粮食补助等情况。

  第四十九条  退耕还林粮食与现金补助标准和年限:

  (一)退耕地还林:每年每亩补助原粮100公斤、现金补助20元,一次性补助每亩种苗和造林补助费50元。种苗和造林补助费只能用于种苗、造林补助、封育管护和施工勘察设计支出,并参照《河北省退耕还林工程人工造林中央基建投资补助定额指导标准》使用。

  (二)匹配荒山荒地造林、尚未承包到户的耕地、休耕的坡耕地或沙化耕地以及退耕地营造经济林超出比例部分,只补助种苗和造林补助费每亩50元。

  (三)粮食和现金补助的年限:还草补助2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生态林暂补8年。

  第五十条  退耕还林工程资金实行报帐制管理。根据县级检查验收结果,退耕还林户凭县级林业部门填制的工程验收单和粮食供应及现金兑现证领取粮食和现金补助。

  具体补助粮食兑现办法:退耕还林第一年粮食补助分两次兑付。第一次在完成整地或造林并经县级林业部门验收合格后,对验收合格的工程可以预先兑付50%补助粮;第二次兑付在第二年造林成活率验收后进行,对验收合格的工程兑付补助粮余额。从工程实施第二年开始,经验收合格后在每年年底一次兑现补助粮食。

  补助现金兑付办法:退耕地还林后,经检查验收合格,依据县级验收证明,于每年年底前兑付。

  对全部完成任务,质量达到规定标准的,足额兑现当年的粮食和现金补助及种苗补助费;对未完成任务或质量不合格的工程,按未完成任务量和不合格造林种草面积比例相应扣减粮食、现金补助及种苗费;待补植、补造完成任务达到工程建设标准,并经农户申请复验合格后再行兑现。从退耕还林的第二年起,每年要对幼林抚育、管护及保存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相应扣减当年钱、粮补助,并限期补植或采取补救措施,经补植管护后达到标准的再发放补助粮、款。补植等所需费用由农户自行承担。

  第五十一条  粮食供应原则上只供应原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强制加工供应成品粮。退耕群众要求供应成品粮的,由农户与供应企业签订协议后方可供应。

  承担粮食供应任务的企业要根据县级以上林业部门的检查验收凭证,向退耕户发放粮食。退耕还林粮食供应及现金兑现证由省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制。

  第五十二条  退耕还林补助粮食的采购供应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采购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诚信的原则进行,保证粮食质量,降低采购成本。供应的补助粮食必须有近期(六个月之内)由具备质检资格的粮油质检机构出具的质检报告。具体补助粮食供应工作按《河北省退耕还林补助粮食采购供应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  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通过招标节余部分,结转使用。

  第九章  奖惩

  第五十四条  对退耕还林工作中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组织工作得力,出色完成各项建设任务的单位和行政责任人、技术负责人;

  二、解决生产中重大难题,做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和科研人员;

  三、严格按照作业设计施工,高标准、高质量完成退耕还林任务并取得明显成效的造林大户;

  四、在研究政策、机制、工程管理方面有创新、有突破,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人员;

  五、有其他突出事迹和对退耕还林工作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

  第五十五条  除因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影响外,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工程实行缓建、停建,并调减下年度任务和投资:

  一、正常情况下,未完成当年退耕还林任务的;

  二、没有按下达的计划和批复的作业设计施工,擅自改变还林还草建设内容的;

  三、还林还草的质量未达到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定、规程的。

  第五十六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玩忽职守,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谎报还林还草数量和质量的;

  三、贪污、挪用、截留工程建设资金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挤占或克扣退耕还林农户补助粮食和现金的;

  五、退耕还林还草后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复耕的当事人和责任人。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按《退耕还林条例》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各工程市、县可根据本办法分别制定适合当地的具体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报省退耕还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退耕还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河北省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印发的《河北省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管理办法》(退耕字〔2001〕2号)同时废止。

[摘要] 畸形的地方官员政绩考核指标催生了片面维稳的盛行,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已陷入“越维稳越不稳”的尴尬处境。片面维稳模式下,通过金钱收买或打压,牺牲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来实现短期内的社会稳定,损害了社会公正,压倒了民权与民生,伤害了政府的合法性。现阶段,维权就是维持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法律的尊严,就是最大的维稳。最终破解维稳陷阱,根本之道在于民主法治建设。
[关键词] 维稳 和谐社会 群体性事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经济体制的变革带来了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深刻的调整和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但是,由于政治体制改革的相对滞后,各种具体利益矛盾,特别是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冲突难以避免地大量表现出来,导致群体性事件频发。在“稳定压倒一切”的惯性思维以及自上而下层层加码的“稳定”考核硬性指标压力下,目前在某种程度上,维稳已成为悬在地方官员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清华大学课题组在一份研究报告中指出:“各级政府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用于维稳,但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数量非但没减,反而不断增加,在某种意义上已经陷入‘越维稳越不稳’的恶性循环”。 笔者认为,能否成功突破维稳陷阱,直接关系到党的执政能力、民主法治建设和社会的长治久安,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一、地方官员陷入维稳陷阱
近年来,社会稳定问题牵动着整个社会的神经,特别是各级官员更是高度紧张。学者孙立平指出,稳定问题之所以成为关注的焦点,与长期以来在我们社会中形成的一种“不稳定幻像”是有直接关系的。而所谓的不稳定幻像,其实就是一种以为社会矛盾很多、很严重,发生社会动荡的可能性很大的主观感觉。这种“不稳定幻像”是导致社会稳定问题泛化的一个重要因素。
在“不稳定幻象”的支配下,自上而下各级政府如临大敌,把本来是正常的利益诉求当作不稳定因素,把本来不是敌人的人看成是可疑分子,限制他们的自由,维稳事实上确已压倒了一切。对于目前的维稳模式,学者于建嵘认为是一种被动的、压力型维稳,具有“重视事后处理胜过源头预防;重视基层,注重‘实战’;政绩考核功能异化;成本高,投入大;基于短期利益考量”等特点。 笔者认为,具体展开,当前维稳主要呈现以下特点:(1)机构上实现体制化。近年来,各地纷纷成立了“维稳办”、“综合治理办”、“应急办公室”等机构,建立了信访、公安等部门的联动机制,由地方重要领导亲自担任负责人,采取“首长挂帅”、“全民动员”、“政治运动式治理”的领导方式。只要进入“敏感时期”或者遇到“敏感事件”,一些地方政府就会开展大规模的政治动员,一切都要给维稳让路。(2)内涵上任意扩大。在维稳问题上,地方政府兼为游戏规则的制定者、执行者与监管者,对稳定的内涵常常做扩大解释,对于只要可能影响地方政府“形象”或主要官员仕途的公共事件,往往当作影响“稳定”的事件来对待,甚至将其上升到政治高度,动用公权力予以打压。事实上,稳定已被泛化,成为一些官员不作为、乱作为的借口。(3)认识上奉行简单的对立思维。当前一些地方政府维稳思维的一个最大误区,就是将民众的利益表达与社会稳定对立起来,把公民正当的利益诉求与表达视为不稳定因素。(4)目的上掩盖矛盾。上访、群体性事件等背后的原因通常比较复杂,一些地方官员往往并没有把精力花在解决问题上,而是采取一切办法隐瞒,不让上级知道。(5)手段上软硬兼施。即采取“胡萝卜加大棒”的方式,一方面,“花钱买平安”,近年来随着各级政府财政逐渐宽裕,各级政府普遍设立了“维稳基金”,“花钱买平安”遂成了一些地方政府处理问题的首选方式。另一方面,对于一些“钉子户”或参与人数较多的群体性事件,由于不好花钱或花钱“摆不平”,则采取硬压的方式,在堵与疏手段选择上,选择简单化的堵。
事实上,目前各地已经形成了几乎固定的维稳模式:对于群体性事件、矿难等天灾人祸引起的公共事件,地方政府首先想到的与采取的措施就是掩盖真相,花钱买平安,尽快处理,维稳已成为一些地方官员隐瞒事故的遮羞布。这种维稳是被动的、消极的、“灭火式”的维稳,其短时间内有效,且操作简单易用,但治表不治里,作为不稳定内在因素的社会矛盾只是被暂时压抑,并未消除。这种模式一旦形成,在“路径依赖”的作用下,将进一步封闭并自我强化。当前,一些地方政府在某种程度上已经陷入了手段与目的之间的本末倒置,把本来只是一时手段的维稳当做了目的,导致维稳扩大化、产业化,法律的尊严,社会的正义,都让位于稳定。但维稳不但没能稳定,反而增加了紧张与敌对情绪,结果就是进一步增加维稳的人员和经费,形成恶性循环,从而深陷其中难以自拔。
二、维稳陷阱如何形成——地方官员的行为逻辑
维护社会稳定固然重要,但如今却被一些地方政府歪曲、篡改,成为欺上瞒下的幌子,上面说稳定压倒一切,一些地方政府就用稳定把一切压倒。 这种治理和行政层面的稳定问题被泛政治化,杀鸡取卵、不惜一切的维稳行为方式,不仅严重增加成本,而且会破坏全社会的是非观、公正观等价值理念,削弱了政府公正的形象,非但不能促维持长治久安,反而加速了社会基础秩序和社会价值体系的失范,这明显与政策制定时候的基本原则相背离。 但问题是,为什么地方官员普遍选择如此荒谬的方式?
必须承认官员是理性人,在给定的时空、制度前提下,必然会权衡各种利害得失,在制度缝隙中选择对自身最有利的方式来进行。社会稳定归根结底要靠缩小贫富差距、建设公平正义的民主法治社会来实现,但这是投入大而见效慢的艰难工程,而且还受制于宏观层面的国家体制。在“稳定压倒一切”已经成为我们多年的惯性思维,“稳定”已被泛政治化的背景下,片面维稳现象看似荒谬,但实则合理,是地方官员的制度理性选择。
事实上,在现行体制中,地方官员主要关注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是积极方面的发展经济,具体则表现为提高GDP数字,这关涉政绩,直接影响地方官员的升迁。其二是消极方面的确保在其任内“不出事”,而这根神经近年来越绷越紧,其原因在于:近年来,中央高度重视社会稳定问题,例如《关于实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即规定了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造成恶劣影响的官员将被问责。中央强调稳定的出发点在于以此来约束基层官员的不当行政行为,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却出现了自上而下层层加码的现象,一些地方甚至要求所辖地区实现“零非访”、“零群体性事件”,并在对官员的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事实上,这种刚性维稳实践中已经异化成为维稳压倒一切的现实考量,在“领导包案”、“属地管理”下,很多基层官员不得不用极大的精力来应付与维稳相关的事项,对稳定问题过度的敏感已经带有强迫症的特点,特别是在每年的“两会”或重大节日、国家重大活动等“敏感时期”,地方官员的神经更是高度紧张。
鉴于官员是被上级而不是被本地民众考核的,于是所谓“不出事”就被进一步异化为“不被上级得知出事”。这个逻辑发展的必然结果就是,一些地方政府往往并不是去解决实际问题(事实上,客观来讲,有很多问题涉及深层次的体制问题,确实不是地方政府所能够解决的),而是不择手段、不惜代价去维持一种表面上的、虚假的稳定。特别是,《信访条例》规定不得“越级上访”,周永康在加强维稳的工作的报告中提出“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矛盾不上交”的要求,虽然其本意均在于强调从基层预防,将矛盾在基层尽快解决,但实践中往往却成为地方官员不作为、乱作为的“尚方宝剑”。地方官员通常采取的手段主要有:(1)隐瞒。极力隐瞒征地、拆迁、病情疫情等可能引起“不稳定”的事件,近年来,从紫金矿业污染瞒报到“金浩”问题茶油瞒报再到信阳蜱虫疫情瞒报,“维稳”已经成为瞒报的最佳理由和托词,“瞒报维稳”似乎已经成为“先进经验”被各地政府纷纷效仿。 (2)打压。对上访群众采取截访(甚至雇用所谓的保安公司来“暴力截访”)、销号(即用财政资金“攻关”上级信访机构,使其拒绝给信访者登记,或者从记录中抹去上访登记,不将其列入统计通报范围)、办“信访学习班”、罚款、拘留、劳教、判刑、连坐、关精神病院等控制手段压制上访人员。(3)收买。即“花钱买平安”、“人民内部矛盾人民币解决”,无原则地妥协、让步,息事宁人。综上,本意在于约束地方官员不当行政行为的政策,实践中竟然异化为一些地方官员不作为、乱作为的借口。事实上,我们可以从中看出,一些地方官员如此作为,稳的不是民心,而是其自身的权力、政绩与地位。
地方官员如此违法胡乱作为,为何能畅行,以致成为一种普遍的形象?原因在于:(1)地方官员事实上由上级任命,听命于上级而无需顾及非本辖区居民的选票,因此对上而不对下负责为常态。虽然我国有众多的权力监督机制,但都存在独立性不强的缺陷,难以有效的发挥监督作用。(2)中央与地方信息不对称。我国是中央集权的单一制国家,在权力结构上地方政府处于劣势,但是由于在地理上中央政府离地方较远,而中央的各项政策又必须通过地方官员来贯彻执行,与中央政府相较,地方政府具有信息上的优势。由于新闻管制以及地方新闻媒体体制化与地方化,使得其难以有效地揭露本地区问题。因此,容易发生“代理人危机”,事实上“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一直是我国官场的痼疾。(3)对片面维稳的官员问责乏力。实践中,对于发生群体性事件等稳定问题的问责是钢性的,但对于隐瞒这类事件的问责却很乏力,例如像湖南省质监局对“金浩”问题茶油瞒报这样的劣行,竟然至今都没有一个说法,更没有问责的迹象。在这种情况下,“瞒报维稳”遂难免成为官场的“传染病”。
三、维稳陷阱的危害
实践中,层层加码、严格的维稳考核机制已被严重异化,使一些地方政府对稳定问题产生过敏性反应,遂导致乱政昏政迭出,其危害巨大,主要表现在:
1、掩盖矛盾。一些地方政府所采取的无论是打压还是收买的维稳手段均超越了法治的范围,动用警力等专政工具压制和牺牲了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而“花钱买平安”式的临时性的安抚措施,往往仅凭负责官员的个人判断,其所体现出的政府行为明显缺乏原则性和规范性,这种“权宜性治理”方式已经脱离了法律轨道,“往往忽视、扭曲甚至排斥法律的作用”。 这种靠牺牲公平正义与法律尊严的所谓维稳,只能遮掩矛盾和问题,从而导致矛盾不断积聚。
2、压制维权。现有稳定思维的最大误区之一,是将民众的利益表达与社会稳定对立起来,将公民正当的利益诉求与表达视为不稳定因素。 一些地方官员动则利用专政的手段打压维权,甚至限制律师对维权群众的法律援助,例如,2011年温州7•23动车事故发生后,正在事故的抢救、善后过程中,温州司法局、温州律协即下达了《关于加强“7•23”动车事故法律处置报告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所有接到寻求法律帮助要求的律师所和律师,在第一时间向市局律管处和律师协会报告,不得擅自解答与处置”。
3、挤占民生。近年来,各地维稳的人、财、物投入惊人用处于不断攀升的态势,有数据显示:拥有170万人口的山西太原市,有人民调解委员会2622个,调解员18442人;广西贵港县乡两级维稳工作平台专门从事维稳工作的人员600多人、村级维稳信息员3500多人。 巨额的维稳经费已成为沉重的财政负担,据公开信息,广州市2007年社会维稳支出44亿元,超出当年社会保障就业资金35.2亿元许多。就全国范围来看,权威数据显示,2009年维稳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令人震惊:全国内保费用达到5140亿元,已接近军费的数额,中央公共安全支出增幅达47.5%。 2011年中国公共安全预算为6244.21亿元,高于国防预算的6011.56亿元。 维稳资金挤占了民生份额,从而官民矛盾更加激烈,于是又得增加维稳资金,形成恶性循坏,维稳遂成为财政投入的“无底洞”。
4、鼓励闹事。目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得过且过、息事宁人式的维稳机制,所产生的一个后果就是“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其实就是鼓励大家去闹事。地方政府“饮鸩止渴”式维稳,在花钱买平安的心态下,经常会做一些无原则的让步,甚至还发生了众多啼笑皆非的荒唐事情。 一位在基层从事维稳工作的官员指出:“大量事实证明,若以非法制化手段来解决问题,也许暂时可以取得维护稳定的效果,但是由于地方政府在维稳过程中存在诸多争议行为,这会助长一些民众不闹不解决的心理预期”,“表面上看起来原有的矛盾暂时化解了,但更多矛盾又会接踵而来”。
5、怠政乱政。一些地方官员以维稳为借口,不积极解决矛盾,解群众于倒悬,而是将所有治理层面的问题均纳入维稳工作的范畴内,以“运动式治理”替代真正的制度化建设,混日子、得过且过的“官场哲学”盛行,即所谓的“搞定就是稳定,摆平就是水平,无事就是本事”。这种做法,无疑降低了政治与行政的品性,损害了政府的形象。但是,官员对上不对下负责的体制以及任期制的缺陷,决定了政治领域极容易发生“公地悲剧”,即官员在地方为官一至两任,到期即异地为官或退休,于其自身利益无损,其怠政乱政所造成的干群关系紧张,政府合法性基础遭受损害的政治责任却由中央、由整个体制来承担。
6、阻滞改革。众所周知,我国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先行。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释放了巨大的经济活力,短时间内我国的经济社会等各领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由于政治体制改革未能同步跟上,在权力来源、权力合法性依据以及对权力的制衡与监督等方面未能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民主与法治的制度。当前,我国出现了庞大的既得利益者,特别是官商结合的利益集团,他们往往从维稳的角度来渲染政治体制改革会带来动荡,破坏稳定,从而丧失经济发展的大好局面等危言耸听的言论,以此来干扰和阻滞政治体制改革。而这种短视、苟且的消极维稳模式大规模的扩散,将可能形成一种常规的政治与行政,从而顾不上根本性治疗。
四、维稳陷阱的破解之道
破解维稳陷阱的前提是必须对形势有一个正确的判断。当前,我国已进入了网络信息化时代,特别是微博等新型传媒的出现,使得公共事件一旦发生即迅速呈现到公众面前,从而显得社会“不稳定”情况貌似增加。但官员们显然还未能适应信息化时代,对之过分敏感从而导致“不稳定幻象”严重。学者指出,目前国内不稳定事件主要还是下岗、失业、农民负担、拆迁等与人们切身相关的利益问题,因此不要把它政治化和意识形态化,也不要把它当做一个刑事治安案件,而是要当做一个利益的问题来处理。 当前诸多矛盾冲突事件背后,往往是利益表达机制的缺失。目前一些地方政府所奉行的维稳模式是行政化的、人治的、靠压制权利、打压公众维权来取得的“不让人出声”、掩耳盗铃式的所谓“稳定”,而这种表面上稳定的背后却埋藏了深刻的社会危机。因此,科学的维稳应当是法治化的维稳,政府必须在宪法与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各级政府必须树立没有权利就没有稳定,维权就是维稳的观念。
破解维稳陷阱的关键在于必须科学地设置官员政绩考核指标与问责形式。我国宪法、法律所设计的基本制度,其本身即具有稳定的功能,如果严格执行宪法与法律,保障公民权利,社会自然不会不稳定。造成维稳陷阱的直接原因就在于当前畸形的“零上访”、“零群体性事件”稳定考核指标,以及在稳定问题上“一票否决”这类简单、粗暴、绝对化的问责形式。地方官员在上级考核的强大压力下,为了在任期内“不出事”而只好选择金钱收买或动用公权力打击公民合法的维权。政治学常识告诉我们,好的制度能扬善,而坏的制度却只能激发人性之恶,因此必须从人性的角度出发,废除当前畸形的稳定考核指标和问责形式,确立地方官员政绩好坏由当地群众考核的制度以及基于事实与法律的官员问责制。
破解维稳陷阱的根本在于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深层次问题。笔者认为,当前影响我国社会稳定的“结构性矛盾”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社会“贫富差距”持续拉大,社会不公正现象成为新时期、新阶段需要解决的主要矛盾。二是“权力结构”失衡现象加剧,“官本位”现象日趋严重。破解维稳陷阱,必须针对这两对矛盾进行相应的制度设计。
首先,必须着力解决当前突出的民生问题,构筑社会稳定的坚强基石。改革开放以来,在市场化的过程中,政府通过“甩包袱”将医疗、教育、住房等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推向市场,忽略了民生福利建设,我国公民在税收负担方面高居世界前列但在享受的福利方面却居于世界末位,民生问题非常突出。前已述及,巨额维稳经费投入更是挤占了民生,使本已可怜的民生更是雪上加霜。事实上,如果转换思路,将巨额的维稳经费用在民生福利上,则足以保障民众拥有“稳定的生活,稳定的职业前景,稳定的收入,稳定的物价,稳定的晚年保障……”,如此,则何愁社会不稳?
其次,必须改革观念。(1)正确看待社会冲突。社会冲突和矛盾是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现代的社会冲突是一种应得权利和供给、政治和经济、公民权利和经济增长的对抗。” 社会学研究表明,社会冲突并不必然导致社会不稳定,冲突可以起到一种安全阀的作用,即起到发泄释放的通道的作用。 如果政治体系具有高度的消化能力,社会冲突和抗议运动往往变成政治进步的动力。(2)正确看待稳定。从政治学角度来看,政治稳定可以划分为强力控制型和动态平衡型两种形态。强力控制型把稳定看成是静态的、凝固的,而动态稳定的主要特点就是把稳定理解为过程中的平衡,并通过持续不断的调整来维持新的平衡。维稳所维的不能只是一种“传统的静态稳定”,而应当是“现代的动态稳定”。 (3)确立正义的最高价值。在秩序与正义问题上,必须认识到“正义是政府的目的”,“尊重人的人格的自主性乃是正义的基础”,那种“花钱买平安”的苟且行政以及压制公众维权所换来的谓“稳定”牺牲了公平正义,不仅没有起到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反而是制造社会动乱之源。(4)去除“单位人社会”思维。传统计划经济时代,经济和社会结构决定了在社会管理方面,官员奉行的是“单位人社会”思维,即把社会看成是封闭的、静态的社会,采取的是全面控制型模式。现代市场经济社会是自由人联合的社会,是开放多元的社会,因此,在社会管理模式选择上必须实现从社会控制型向自治型、回应型转变,摒弃那种让民众生活在真空里的维稳。
再次,控制权力。(1)控制权力的前提在于民主。在权力来源上,我国宪法明确宣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是,正如波普尔所言,现代社会,关键不在于权力的所有制,而在于权力的具体行使方式。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具体操作层面尚存一些缺陷,影响了其优越性的发挥,必须加以完善。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点在于:规定现职官员不得兼任人大代表,减少人大代表人数,逐步实现人大代表的专业化、专职化,逐步实现各级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等等。(2)控制权力的根本在于政府的科学定位。我国市场的建立最初由政府强力推进,在这一过程中,政府被诱发出逐利的本能,最终导致市场的权力化和权力的市场化,公共权力在很多场合已沦为谋利的手段,地方政府“公司化”现象严重,直接参与经济,与民争利,甚至公权力发生异化而直接牟利。 控制政府权力的根本在于政府必须回归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科学定位,采行“租税国”体制,政府的责任不是赚钱,财政收入也不是越多越好,政府的任务在于“量入为出”,通过法定的税收征集资金,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 以此为基础,建立法治政府、有限政府、中立政府,让经济事务回归社会,民间自治,培育我国的公民社会,政府无需包办一切,社会的事务则社会处理,避免政府在社会矛盾中处于首当其冲的位置,强化政府作为规则和程序制定者以及矛盾调节和仲裁者的角色。(3)建立合理的权力结构模式。虽然我国有具体的国情,西方的三权分立并不适合我国,但其中所蕴含的控权这一人类政治文化的精华部分可以为我们所吸收。目前,我国有全世界各国最多的权力监督机构,但由于都存在着独立性不足的缺陷,难以有效地行使监督的职能。事实上,权力监督机构不在于多,而在于必须独立,因此必须在体制上对之进行改造。(4)开放新闻。新闻媒体作为“第四种权力”,在限制权力,揭露腐败方面有特别重要的作用,因此应当尽快制定《新闻法》,保障新闻自由。(5)以权利限制权力。即尊重公民的宪法基本权利,保障公民宪法与法律范围内的表达权利与自由。其实,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并不可怕,它们是弱者手中平等交涉的工具,如果剥夺了弱者手中的这些工具,社会将失去重要的减压阀。
最后,司法独立。“无救济则无权利”,“救济先于权力”,宪法和法律中写入多少权利并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权利能切实得到保障,在权利被侵犯时能获得公正的救济。而在法治社会,司法被誉为公众权利的保护神,其奥秘就在于其根据宪法与法律,司法权拥有独立的地位,“司法机关的独立表现在它只遵守自己特有的司法规则,表现在它的观念和行为不被其他政治机构和社会团体的观念和行为所左右。” 当前,我国司法机关独立性不足,地方化、行政化现象严重,为了“顾大局”、“保稳定”、给地方经济“保驾护航”,往往对征地、拆迁、国有企业改制等“敏感”案件不予立案,利益受损的群众告状无门。更有甚者,个别基层法院沦为行政意志的附庸,其主要功能不再是用来保护公民的权利,相反却以“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公务”、“敲诈勒索政府”、“诽谤”、“聚众扰乱交通秩序”打压维权群众。民众维权成本非常高,通过正常渠道解决诉求很难,迫使人们维权时必须把事情闹大,甚至采取开胸验肺、 断指自证清白 这类激烈的维权方式才能实现维权的目的。而这类维权方式一经报道,公众将不可避免地产生对司法失望的心理,从而加剧公众的愤懑与不满,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当前,政府必须确立维权就是维稳的理念,而维权的关键在于完善权利救济渠道,因此必须在体制上保证司法机关的独立地位,惟如此才能使积贫积弱的权利尽快走出贫困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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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28日《新华每日电讯》报道:有一天,河南某地几个上访户在一块吃饭,交流上访经验,吃完饭不想买单,就打电话给当地政府的一名领导,让他来结账,并威胁说,如果不结,马上就去北京上访,到时候让你们去北京接访,挨上级批评不说,花的钱比吃几顿饭都多。这名领导无可奈何,只好买单。参见.孙燕.不可忽悠“维稳”[J].民主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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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偿转让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偿转让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我区畜牧厅牧工商联合企业总公司转让天山饭店收取转让费(含资产增值补偿金)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新地税一字〔1996〕053号)收悉。关于新疆畜牧厅将所属天山饭店大楼等资产的使用权采取收取转让费和资产增值补偿金方式,有偿转让给香港新华国际有
限公司30年,应否按“租赁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第七条第六款的规定:“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你区畜牧厅牧工商联合企业总公司将饭店大楼等资产有偿转让给香港新华国际有限公司使用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法规定的租赁行为,应按营业税
“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此复。



1996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