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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惠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6 09:44: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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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惠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惠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惠府办〔2005〕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惠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五年九月六日

惠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我市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我市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发展,为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理论支持,根据《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惠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政府奖)。本《办法》所指的“优秀成果”包括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成果、学术理论研究成果和应用对策研究成果三大类,具体分为专著、译著、教材、古籍整理、通俗读物、工具书、学术论文、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设置奖项,每奖项设一、二、三等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特别奖。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管理工作。在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审奖励每两年举行一次。
  第五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 我市从事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人员(包括专业研究人员、教学人员以及实际工作者等)正式出版的专著、教材、译著、古籍整理、通俗读物、工具书,公开发表的论文以及被党委、政府有关部门采纳的调研咨询报告等研究成果均可列入评审范围。
  第七条 评审应坚持以下标准: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根本方针。
  (二)具有创新精神,在某一领域提出了有创见性的新观点、新理论,对某一理论问题作出了新的补充、新的说明或进一步完善,言之成理,持之有据,具有较高的学术理论水平。
  (三)在研究、探索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上有创见,对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办法,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现实指导作用,或对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决策有参考价值,收到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四)对成果的学术价值和社会价值进行全面综合评价,对不同类型的成果在具体评价标准上有所侧重。
  第八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选按初评、复审和核准的程序进行。初评由指定的受理单位负责;复审由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负责;核准由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第九条 申报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个人和集体,须将申报材料报所在单位,再由所在单位汇总向指定的初评受理单位申报。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十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实行评审结果公示制度和异议受理制度。
  第十一条 获奖者的获奖情况,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任用、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凡属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获奖项目,一经发现立即撤销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及奖金,并建议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评审委员会成员和学科专家评审组成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的,由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工作领导小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建议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三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奖金及评审经费,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宣传文化事业建设经费中安排。
  第十四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工作的实施细则,由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办法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品使用未注册商标时应当标明企业名称或地址的通知(摘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品使用未注册商标时应当标明企业名称或地址的通知(摘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便于对商品质量进行监督,保护消费者利益,促使企业坚持商品生产和经营的社会主义方向,特通知如下:
一、商品使用未注册商标,应当在商品上和包装上标明企业名称或地址。有些在商品上不便标明的,必须在包装上标明。
二、对使用未注册商标不标明企业名称或地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自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凡使用未注册商标不标明企业名称或地址的商品,不得在市场上销售。对粗制滥造,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欺骗消费者的,要从严查处,没收其非法所得。对屡教不改的,应当吊销其营业
执照。
三、对个体工商业者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可参照本通知执行。对出口商品,仍按有关规定办理。



1985年7月15日

广东省华侨、港澳同胞捐办公益事业支援家乡建设优待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华侨、港澳同胞捐办公益事业支援家乡建设优待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为了保护和发扬华侨、港澳同胞捐资兴办公益事业,支援家乡建设的热情,促进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接受华侨、港澳同胞的捐赠,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华侨、港澳同胞发动劝募。确属自愿捐资的,各方面应给予支持,并努力把捐资兴办的公益事业办好,使之收到良好效益。
二、对自愿捐资兴办公益事业,支援家乡建设成绩显蓍的华侨、港澳同胞,各级侨务办公室或侨联会可根据捐赠人的意愿和捐资情况,采取下列方式予以表彰:颁发奖状、奖章,授予一定的荣誉务,为捐建的学校、医院、大厦、工厂等建筑物命名,题名留念等。如须在报刊上表彰捐赠
人,则应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三、华侨、港澳同胞捐办公益事业,支援家乡建设,可给予下列优待:
(一)捐赠外汇可在当地中国银行开立外汇存款专户,并予计息。接受捐赠单位按有关的外汇管理规定专款专用。
(二)捐赠物资,或者使用捐赠外汇进口的物资,准予免税进口。属国家限制进口的物资,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分别征税或免税。
(三)对捐办的学校、医院、公路、桥梁等公益事业,以及专门为提供公益事业经费而捐办的工厂、企业等项目:
1.可自选造型,择优设计,优先施工;
2.依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省的实施办法,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优先征用土地;
3.捐赠项目所需三大建筑材料,可由地方负责优先供应,捐赠外汇归地方使用;也可由捐赠人直接或者委托外贸部门用捐赠外汇进口;
4.工程竣工后,当地水电部门优先供水、供电;
5.免纳市政建设费、建筑税和能源交通基金。
(四)捐办项目所需职工,可根据捐赠人的意愿和捐资情况,优先安排捐赠人的符合招工条件的亲属。捐赠金额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上者,可安排其亲属一人到捐建项目就业;捐赠金额二十万元以上者,安排就业的亲属人数可酌情增加,最多不超过五人。就业人员如属农村户口,公安、
粮食部门可予办理城镇的入户手续。
四、华侨、港澳同胞捐资兴办的公益事业、工厂、企业等工程项目,应成立筹建委员会,负责与捐赠人联系,筹措基建事宜,审核予决算费用,监督施工,公布帐目并接爱检查。当地建设银行及城乡建设部门应协助落实计划,审查造价,进行财务监督,确保工程 质量,按时交付使用

五、华侨、港澳同胞捐建公益事业项目落成后,可成立董事会或基金会,以加强管理。
六、华侨、港澳同胞捐建的公益事业、工厂、企业等,均属公共财产,爱国家法律保护。捐赠的物资必须保证全部用于捐赠人指定的单位或项目,接爱单位不得将之倒卖牟利,套汇逃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捐赠的款物和捐建项目的财产、土地。捐赠项目的建设要尊重捐赠人意愿
,不得随意扩大工程规模和投资,或随意更改工程项目名称,要求捐赠人追加捐赠金额。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罚,触犯刑律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台湾同胞在我省捐资兴办公益事业适用本办法。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