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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

时间:2024-05-18 12:57: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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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吉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



(2005年9月14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第六条每年九月第三周为本省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宣传周。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并对语言文字工作机构、人员和经费予以保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八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规范和标准。

  第九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公务或者公共活动中,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十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教育、教学、会议、宣传及其他公共活动中,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少数民族汉语教学和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十一条以汉语文出版的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二条下列活动应当使用普通话:(一)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主持、采访等;(二)商业、邮政、电信、公路、铁路、民航、水运、旅游、餐饮、娱乐、网络、医疗、银行、保险、证券、房地产以及其他直接面向公众服务的行业的公共服务;(三)影视产品制作及舞台艺术表演(艺术形式和剧情特殊需要除外);(四)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等的讲解;(五)运动会、博览会、演唱会、庆典活动等的解说;(六)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的设计、制作。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应当使用规范汉字:(一)影视屏幕及舞台字幕用字;(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三)名称牌、指示牌、标志牌、电子屏幕、标语(牌)、会标、告示、公文、公章、公务用名片用字;(四)招牌、广告用字;(五)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名称用字;(六)在国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和说明书用字;(七)证书、奖状、奖杯、奖牌、执照、报表、标签、票据、门票用字;(八)病历、处方、体检报告用字;(九)运动会、博览会、演唱会、庆典活动等场合的用字;(十)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用字。

  第十四条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者使用繁体字、异体字:(一)文物古迹;(二)姓氏中的异体字;(三)书法、篆刻、绘画等艺术作品;(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五)研究、整理、出版古代典籍和历史档案;(六)特殊的出版、教学、研究用字;(七)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第十五条用于公共场所的题词和用于招牌的手书字,提倡使用规范汉字。

  第十六条汉字的规范书写行款为:横写由左至右,先上后下;竖写由上至下,先右后左。

  第十七条汉语标点符号和汉语拼音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八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普通话水平测试,其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相应的等级标准:(一)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影视话剧演员应当达到一级乙等水平,其中省级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应当达到一级甲等水平;(二)教师应当达到二级乙等水平(民族自治地方的用本民族语言授课的教师应当达到三级甲等水平),其中汉语文教师、少数民族汉语教学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等特定教学人员应当达到二级甲等水平;普通话语音课教师和口语课教师应当达到一级乙等水平;(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达到二级乙等水平,其中民族自治地方本民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达到三级甲等水平;(四)公共服务行业的播音、解说、讲解、话务、导游等特定岗位人员应当达到二级甲等水平;(五)中等、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应当达到三级甲等水平,其中播音主持和影视话剧表演专业毕业生应当达到一级乙等水平;师范类中文专业毕业生应当达到二级甲等水平;师范类其他专业毕业生应当达到二级乙等水平。

  第三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用语用字规范化、标准化工作列入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内容,并进行督导评估。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对出版物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情况进行编校质量考核。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建设、交通行政部门应当对地名、街路标志牌用字的规范化工作进行管理监督。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及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监督。

  第二十四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对本系统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监督。

  第二十五条省、市(州)和高等院校普通话培训测试机构按照职责范围组织实施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

  省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由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七条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八条妨碍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各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本条例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在严打整治斗争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加强配合加大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力度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在严打整治斗争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加强配合加大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力度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高检发研字[200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严厉打击黑恶势力“保护伞”及有关职务犯罪,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在严打整治斗争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的职能作用,现就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加强协作配合,依法查处黑恶势力“保护伞”及有关职务犯罪案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各级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要认真学习、深入贯彻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充分认识职务犯罪行为对国家机器正常运转和国家经济管理职能的有效发挥以及对社会治安和市场经济秩序的严重危害;充分认识在严打整治斗争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加大惩治职务犯罪工作力度,对加强和巩固严打整治斗争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成果,对解决妨害社会治安和市场经济秩序根本好转的一些深层次问题的重要意义。要把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作为严打整治斗争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这一问题,要进一步统一执法思想,坚持“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和依法从重从快的原则,既要严格依法办案,提高办案质量,又不纠缠细枝末节,防止久拖不决。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快捕、快诉,形成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以及黑恶势力“保护伞”和有关职务犯罪的合力,使严打整治斗争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深入、健康地开展。

  二、明确工作重点,坚决查办职务犯罪大要案

  在严打整治斗争中,公安机关要把查处有组织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和流氓恶势力犯罪、爆炸、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作为工作重点,坚决查办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要把查处黑恶势力“保护伞”案件作为工作重点,坚决查办在严打整治斗争中发生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包庇、阻碍查处黑恶势力犯罪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泄露国家秘密,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犯罪案件;坚决查办司法工作人员枉法追诉、裁判,私放在押人员,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及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犯罪案件;坚决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包庇、纵容、支持黑恶势力犯罪及其他严重刑事犯罪的有关职务犯罪案件;坚决查办利用职权打击报复办案人员的案件,彻底打掉“保护伞”。

  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要围绕中央提出的工作重点,公安机关要重点打击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包括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伪造金融票证诈骗、制贩假币、逃汇骗汇、合同诈骗以及涉税犯罪等。检察机关要突出查办在整顿市场经济秩序中发现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法犯罪活动背后的渎职犯罪案件,包括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放纵走私,放纵制售伪劣商品以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犯罪案件;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实行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案件和负有管理和维护建筑、文化市场秩序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案件,以及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中涉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案件,都要坚决予以查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明确管辖,依法查处有关职务犯罪案件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参与实施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案件,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以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保护伞”所涉及的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由检察机关依法查处。公安机关在严打整治斗争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发现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要及时移送检察机关查处。检察机关在查处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中发现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等刑事犯罪案件线索,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时涉嫌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和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以主罪确定由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为主侦查,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予以配合。对于一时难以分清主罪和从罪的,由最先发现案件线索的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先行侦查,再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主要侦查机关。

  四、加强配合,形成打击合力

  在查处黑恶势力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以及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要加强配合。公安机关对查处的重大黑恶势力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可以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案件的讨论,确定取证方向。需要补充侦查的,检察机关要提出明确、具体的补充侦查提纲,公安机关要根据检察机关的要求,尽快补充侦查,以保证案件快侦、快诉。公安机关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发现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要及时移交检察机关,并配合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检察机关要主动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系,对公安机关查处的重大黑恶势力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要及时主动了解案件情况,参加对重大案件的讨论,认真审查证据,并注意发现有关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要及时互通有关案件情况和资料信息,并根据查处案件的需要及时进行联系和沟通。必要时可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商讨,研究对策,形成打击合力。

  五、加强指导和督办、参办,并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上级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要加强对下级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工作的指导,对于在查处黑恶势力犯罪、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和“保护伞”等职务犯罪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阻力,要通过指导和督办及时予以解决。对一些影响较大的案件,上级机关要加强督办和参办力度。公安部将及时把公安部挂牌督办的黑恶势力犯罪、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等通报给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挂牌督办的重点案件涉及到的职务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要列入直接督办的案件范围。对挂牌督办的案件,要全程跟踪,下级院要全程报告。对一些重点案件,上级院要派员督办,直接参办,直至案件彻底查清。对在全国有影响、有震动的重特大黑恶势力犯罪以及“保护伞”犯罪案件,双方将密切配合,加强指导和参办、督办,以便及时排除阻力,使案件得到有力地查处。

  在严打整治斗争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要加强调查研究,特别是在法律适用、犯罪认定、证据效力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可联合开展调查研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对需要进行司法解释的,提出司法解释建议和意见,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司法解释或会商公安部及有关部门及时作出相关规定,解决实际工作的需要。

  各级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对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总党字[2005]1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党组,各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党委(总支、支部):

  为适应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更好地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职责,促进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的好转,根据全国人大《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中提出的要求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以下一并简称监管监察)队伍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1. 充分认识加强队伍建设的重要性。监管监察队伍组建以来,广大监管监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为推动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做出了艰苦努力,取得了明显成效。总体上看,这支队伍的主流是好的。但是面对新形势、新任务,还存在着不够适应的状况,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监管不扎实、执法不严格、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等现象,个别的甚至存在违纪、腐败问题。因此,加强队伍建设已成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监管监察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必须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队伍建设各项工作切实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2. 指导思想。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队伍,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以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为保证,以提高行政执法能力为重点,强化基础,健全制度,创新机制,优化结构,增进活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为加强监管监察工作提供可靠的组织保障。

  3. 总体目标。通过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监管监察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应急处置能力、拒腐防变能力,强化执法为民的宗旨意识,推动工作职能、工作方式、工作作风的转变,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业务精通、纪律严明、充满活力的监管监察队伍。

  二、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提高队伍政治素质

  4. 建设学习型队伍。建立健全理论学习和考核制度,进一步完善党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制度,采取理论研讨、短期培训等多种形式,深入持久地开展政治理论学习。找准理论学习与安全生产实际工作的结合点,深入研究、深刻理解安全生产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系;研究工业化进程中安全生产的规律和面临的挑战;研究如何推进安全文化、安全法制、安全责任、安全科技、安全投入"五要素"落实到位,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等理论和实践问题,自觉运用理论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5. 巩固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成果。抓好先进性教育活动整改措施的落实。继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加强党的政治纪律、理想信念、群众路线和群众观念教育,按照"长期受教育、永葆先进性"的要求,把先进性教育贯穿到队伍建设之中,体现到监管监察各项工作之中。

  6. 强化执法为民的宗旨意识。把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体现到监管监察执法工作中来,加强执法为民的思想教育,树立以人为本首先要以人的生命为本的理念,打牢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的思想基础,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

  7.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的规律和特点,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建立思想状况分析制度和谈心制度,及时把握监管监察人员的思想脉搏,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同时,把思想政治工作同解决监管监察人员工作、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结合起来,积极创造条件,完善后勤保障措施,丰富业余文化生活,增强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三、加强业务建设,提高队伍执法能力

  8. 强化业务培训。建立健全监管监察人员初任(资格)培训、任职培训、业务培训、知识更新培训等制度。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加强对监管监察人员法律法规、行政执法、专业理论、新知识新技术等方面的培训。监管监察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在岗人员每三年必须接受不少于一个月的脱产业务培训。

  加强岗位练兵。注意总结监管监察工作经验,经常开展执法交流、案例分析、执法文书评比等活动,探索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方法和途径,不断提高监管监察人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使监管监察人员成为安全生产执法的行家里手,逐步实现"专家监管"、"专家监察"。

  9. 建立执法责任制,坚持从严执法。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强化监管监察人员的责任意识,建立健全监管监察执法评议考核机制。监管监察机构任何违反法定义务的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充分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依法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从严从速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切实做到把握原则不走样,严格程序不变通,"一把尺子"量到底,依法监管监察不动摇。

  10. 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强与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工商、监察、电力、环保以及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和配合,完善联席会议、案件移送、处罚协商、情况通报等工作制度,建立完善联合执法机制。依靠地方政府、公检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和社会力量,严厉打击无视国法、无视政府监管、无视职工生命安全的非法开采、违法违规生产行为,不断提高执法效能。

  四、改进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推动工作落实

  11. 改进工作方式。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政府是安全生产监管主体。坚持政企分开,防止以政府监管代替企业内部安全管理;坚持政资分开,注意发挥各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在安全生产上的监管作用;坚持政事分开、政府与中介机构分开,充分发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在安全生产评估评价、科学研究、宣传教育、信息咨询、安全培训等方面的作用。

  12. 狠抓作风养成,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做到重实际、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防止和避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力戒心中无数,说大话、说空话、说假话;力戒办事拖沓、推诿扯皮,贻误工作;力戒工作不深入、不细致,敷衍了事、走过场;力戒照本宣科、不思进取,缺乏创新;力戒重安排、轻落实,有头无尾或虎头蛇尾;力戒讲关系、讲人情,明哲保身、不敢碰硬。

  13. 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解决实际问题。各级领导要带头深入基层、深入企业、深入井下,及时发现和解决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总结推广经验,指导工作。各级监管监察机构要加强对领导干部下基层、下企业、下井情况的考核。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至少要有两个月的时间深入基层,主要负责人每年必须自己动手写出一份有深度、有指导意义的专题调研报告。

  五、正确把握职能定位,完善监管监察体系

  14. 把握职能定位,正确履行职责。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进一步明确监管监察机构与行业主管部门、出资人机构的职责,做到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原则,认真行使国家监察职责,并与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建立健全协调工作机制,加强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

  15.完善监管监察体系。支持和协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建立健全能够独立履行《安全生产法》执法主体责任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完善乡镇、社区安全生产监管网络,配备相应的监管人员。支持和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不断调整和完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布局,抓好新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组建工作。

  16. 做好基础工作。建立健全重点监督检查、执法统计分析、隐患跟踪整改、事故处理跟踪落实等制度,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文书,加强档案管理,推进信息化建设,提高办公自动化水平。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完备统一的执法标准体系、考核体系、奖惩体系及其配套的相关制度,推进基层监管监察机构的标准化建设。

  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遵守"九条纪律"

  17.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和安全监管总局党组《关于贯彻<纲要>的实施意见》,在监管监察系统逐步建立起思想教育的长效机制、防范腐败的制度体系和权力运行的监督机制,形成完善的惩防腐败体系。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及安全监管总局党组关于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不断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立足教育,着眼防范,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领导干部述职述廉、重大事项报告、收入申报、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巡视检查等制度。

  18. 监管监察机构和人员在执法中要严格遵守以下九条纪律:不准以任何理由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礼品,严禁借婚丧嫁娶等事宜收钱敛财;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及由监管监察对象支付费用的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严禁参加任何形式的赌博;不准以任何形式从事安全生产评价及其他中介活动,或收取中介机构提供的钱物;不准违反规定向监管监察对象集资、摊派、拉赞助、推销产品、索要钱物、接受馈赠或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友谋取私利;不准到被监管监察单位报销应由本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准滥施行政处罚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不准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私自处理、留置罚没财产;不准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违规单位和个人或对监管监察对象故意刁难和打击报复;不准在煤矿及其他企业入股"分红"或提供有偿技术咨询服务。

  19.严查安全事故背后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对监管监察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搞不正之风和违纪违法的,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禁监管监察人员参与办企业,不准同时兼有监管监察和被监管监察双重身份,对存在问题的要严肃追究,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清除出监管监察队伍。

  七、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增强队伍活力

  20. 认真学习贯彻《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完善配套措施,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监督管理机制和竞争机制。加大干部交流力度。各级机关每年要选派一定数量的年轻干部到基层挂职锻炼,也要选派基层优秀干部到上级机关挂职;建立机关部门负责人与事业单位负责人交流制度;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主要负责人任职满5年的,原则上都要进行交流;其他人员也要按照相关规定有计划地进行交流。

  21. 严把队伍"入口关"。本着"凡进必考"的原则,把素质较高的优秀人才考录到队伍中来;根据工作需要,可从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选调优秀领导干部;积极推行竞争上岗和公开选拔制度,拓宽视野,把机关优秀干部选拔上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优秀领导人才。同时,疏通队伍"出口",对不适合或不胜任岗位要求的人员,及时进行调整。努力形成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

  22. 建立工作绩效考核制度,明确考核内容,制定考核办法,量化考核标准,客观真实地反映监管监察人员的工作情况和执法绩效,将考核结果作为监管监察人员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进一步完善奖惩制度,建立奖优罚劣机制,对表现突出、成绩显著或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人员,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要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

  八、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不断开创队伍建设新局面

  23. 各级领导班子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完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保持协调高效运转;要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制度,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增强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按照政治坚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廉政、团结协调的要求,努力把各级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强的领导集体。

  24.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在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地方党委、人民政府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要求,抓好队伍建设工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主动向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汇报队伍建设工作,以取得指导和支持。

  25. 各级监管监察机构党政领导班子要切实加强对队伍建设工作的领导,把队伍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有关部门专门抓,指定专人具体抓。各有关方面要密切协作,发挥各自优势,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分析和解决队伍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监管监察工作特点,紧密联系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抓紧制定贯彻落实本意见的具体措施,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创新工作机制,不断开创队伍建设的新局面。

  二OO五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