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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汽车、游船管理办法(已废止)

时间:2024-07-02 12:34: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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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汽车、游船管理办法(已废止)

国家旅游局


旅游汽车、游船管理办法

1983年12月28日,国家旅游局

总 则
交通是旅游业的基本要素之一。旅游汽车、游船是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搞好旅游汽车、游船的经营管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为宾客提供最佳服务,对提高我国旅游业的声誉,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
为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切实执行“友谊为上,经济受益”的原则,加强经营管理;搞好经济核算;端正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我国旅游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性质、任务和经营方针
第一条 性质:服务性质的企业。应实行经济核算、自负盈亏。目前属于事业单位的,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渐向企业化过渡。
第二条 任务:为来我国旅行游览、探亲观光的宾客,以及在华的外交人员、外籍专家、公务人员、商人提供交通用车、用船。在保证外事、旅游任务的前提下,还可以经营国内旅游、会议等用车、船业务。
第三条 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要贯彻按质论价的原则,明码标价、合理收费。要从方便客人和用户出发,增加服务项目,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范围
第四条 实行党委领导下的经理(队长)负责制。经理(队长)负责公司(车船队)的全面生产业务行政工作。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可设副经理(副队长),协助经理工作。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有关公司(车船队)的生产、财务计划、设备管理、人事调配、职工奖惩、职工福利等重大事项,要经集体讨论通过,报主管领导部门审批。
第五条 本着精简的原则,设必要的职能机构。公司(队)下可设科、室(股)或专(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生产业务、安全、技术、统计、财会、政工人事、职工培训、物资供应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 要建立和健全既适合于经营管理,又能充分发挥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各种管理制度。核心是各级岗位责任制、职工文化技术培训制、安全监督检查制、车辆保养维修制和设备管理、物品管理、劳保福利、奖惩等制度。

第三章 服务工作
第七条 贯彻“友谊为上、宾客第一、优质服务、经济受益”的原则,开展“五讲四美三热爱”的活动,坚持文明服务,做到主动、热情、礼貌、周到的服务,要保证安全舒适,准确及时,团结协作,不出差错。
第八条 职工要积极学习外语,做到能用外语同客人进行业务会话。并把这一条列为今后考核录用职工的条件之一。

第四章 计划与财务管理
第九条 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遵守财经纪律,实行经济核算,加强成本管理,合理摊提各项费用。
第十条 要建立健全财务机构和配备财会人员,对财会人员保持稳定,维护其职权,发挥其监督检查作用。
第十一条 各项计划指标的制定,要充分发动群众讨论,要制订出切实可行的月度、季度、年度生产计划,采取有力措施保证计划的完成。
第十二条 要坚决执行财会制度,按规定要求,上报有关月、季、年度财务报告和预决算。要加强经济活动分析,把各项经济活动都纳入正常轨道。
第十三条 在有条件的单位可开展二级经济核算,逐步把经济责任制落实到班组和个人。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物价局和国家旅游局制定的各项收费标准。低于或高于标准的收费须报主管局,经与当地物价部门协商后,转报国家旅游局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经常对职工进行遵章守纪的教育,严格贯彻执行交通法规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规定)。
第十六条 要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人员,负责安全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安全措施和活动,处理安全事故等事项。公司(队)领导要专人分管安全工作。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和安全奖惩制度,开展安全行车、航行竞赛活动。
第十八条 经常进行安全教育,要抓人的思想工作,做到四知(即知人、知事、知思想、知生活),坚持执行“三会一课”制度,即:月初安全行车、航行工作布置会、月末安全检查会、季度评比会、安全教育课。
第十九条 事故发生后,要做到三不放过:处理事故查不出原因的不放过,没有接受教训的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的不放过。
第二十条 发生重大事故,除按月、季、年报主管部门外,应报国家旅游局。伤害宾客和死亡事故要及时报告国家旅游局。

第六章 车辆、游船管理与保养
第二十一条 要按照车队、船队、班组分级进行管理。车、船有专人、人有专责。
第二十二条 设立车辆、船只技术档案,对技术状况、设施、维护修理、部件更换、经营情况、重大行车、机件事故作详细的记载。
第二十三条 条件具备的地方应设立修理场(车间),配备技术保修人员。一般车、船队应设维修保养组。对保修后的车、船应按检验程序进行交接验收。
第二十四条 各级保养里程参数要参照国家旅游局规定,结合行程、航程情况,由各地具体制定。各地可结合设备能力、技术力量制定保养规范、工艺过程,检验步骤的实施细则。

第七章 奖与惩
第二十五条 要坚决执行国务院批准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增强职工的国家主人翁责任感,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教育职工模范地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的情况建立、实行不同的奖惩制度。奖罚分明,克服平均主义。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八章 教育与培训
第二十六条 加强政治思想工作,经常对职工进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方针政策教育,不断加强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
第二十七条 各级管理干部要进行专业化学习,熟悉业务,掌握现代化管理知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以适应旅游汽车、游船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八条 不断提高职工的科学文化知识水平,不断提高职工的素质。每年利用淡季对职工进行短期培训。有计划、有目的、有重点的解决政治思想上、业务技术上的薄弱环节。有条件的可办职工业余学校,使培训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对优秀职工可选送到专业学校进行培养。
第二十九条 录用新职工要经过严格的考核,择优录用。对新职工要进行入队教育,帮助他们熟悉旅游业务知识、服务常识,做好传、帮、带工作。

第九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条 在有条件的单位,应建立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的民主权力机构。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基层部门民主选举产生,人数控制在总人数的5%-10%,每届任期二年。
第三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利是:
(1)审议年度预决算和工作报告;
(2)审议职工提出的福利、卫生、公益等各项提案;
(3)对企业的经营管理、组织等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提出渎职人员的处理意见,审议开除处分的决定。
(3)审查企业对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提案、决议的执行情况。

附一:旅游汽车驾驶员守则
一、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
二、贯彻“友谊为上、宾客第一、优质服务、经济受益”的原则。做到“主动、热情、礼貌、周到”,提供最佳服务。
三、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认真执行驾驶操作规程,确保安全行车。
四、保持车辆整洁,搞好个人卫生,工作时穿统一制装,仪表端庄大方,不留怪发型。
五、搞好团结协作,礼貌待人、互谅互让,克服外事任务优越感。
六、维护国家尊严,保守国家机密,严格执行外事纪律,拒腐蚀,永不沾。
七、认真学习技术、业务知识,提高驾驶操作及服务水平。
八、努力完成各项经济技术指标,为四化建设多做贡献。

附二:旅游汽车计费办法
旅游汽车公司(车队)经营活动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各项收费要认真贯彻按质论价、合理收费的原则。现将旅游汽车各项计费办法和收费标准规定如下:
1.包车时间,从八时至十八时为一个工作日。不足四小时的按半日计算,超过四小时的按整日计算。十八时以后用车加收包车超时费。
2.包车每日可用四十公里。超过可用公里部份,按公里单价核收超过公里费用。
3.包车超时费:以小时为计算单位。不足一小时,超过半小时,按一小时计算。
4.临时用车收费:以行车公里计价收费。候车时间以小时计算。不足一小时,超过半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超过十五分钟,不足半个小时,按半小时计算,一次租车多次等候,时间累计。
5.空驶里程费:郊区用车,从市规定的零点公里起计算;调车或回程空驶,按实际行驶公里收取50%空驶里程费。市区只按基价公里计费,不收空驶里程费。
6.退车费:用户订车,如车已发出或到达用车地点时而退车,按实际行车公里,收取50%的空驶费。


广州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实施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和国家劳动人事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用人自主权和职工工资、保险福利费用的规定》以及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广东省、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兴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的劳动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劳动管理,在未有新的规定之前,可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劳动力管理
第四条 合营企业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由合营企业董事会决定,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市劳动部门备案。
第五条 合营企业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含聘用制,下同)。劳动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职工的雇用、解雇和辞职;合同期限和试用时间;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生产和工作任务;劳动报酬;劳动保险和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安全;劳动纪律和奖惩;违反合同的责任以及双方约定的
符合国家政策、法规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应由合营企业与职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后须将合同标准文本报主管部门备案。
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受到法律保护。合营企业有权按照劳动合同对本企业职工进行管理,职工有权享受国家法律所保障的和劳动合同所订明的一切权利。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合同规定和损害程度承担经济责任。
第六条 合营企业可根据董事会的决定,按生产、经营的需要随时招用职工。
合营企业职工的来源,可由合营企业主管部门从本系统职工中调剂解决;也可由合营企业从社会上公开招考,择优录用。从社会上招收职工可按市劳动部门《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的招收和管理的通知》的规定,直接到区劳动部门办理招收手续。
第七条 合营企业因特殊工种需要从外地或农村招收职工的,应报经市劳动部门批准并办理招工手续。华侨、港澳同胞合营者招收其在农村的亲友,可按《广州市华侨、港澳同胞投资优惠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合营企业决定录用经过考核的在职技术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凡属国家政策允许流动的,原单位应准予流动。
合营企业需要的各类人员,除经董事会同意雇请外方合营者的代理人外,凡中方能提供胜任该项工作的,应招用中方人员。合营企业主管部门应协助合营企业解决所需的各类技术、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
第九条 合营企业对从其他单位调入或经主管部门调剂的原固定职工,应就其聘用(或借用)、辞退后的工作安排、劳务费等有关事项,与提供人员的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签订劳务合同。
第十条 合营企业应提供必要的条件,采取多种形式对职工进行业务、技术培训,以提高职工的业务技术水平。
第十一条 合营企业对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约的职工,或在劳动合同期内因生产技术条件的变化,经培训不能适应要求,又不宜变更其他工种的职工,可以辞退。但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合营企业工会组织和职工本人,并到市社会劳动保险部门办理停保手续。
职工因工伤或职业病进行治疗、疗养期间,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住院治疗期间,女职工怀孕和产假、哺乳期间,不得辞退。
第十二条 对合同期满后尚未达到退休年龄而不予续订合同或在合同期内被辞退的职工,合营企业须根据其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生活补助费。但最多不得超过本人十二个月的工资。对在合同期内被辞退的,除按上述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外,还应
加发相当于本人三至六个月工资的补偿金。
第十三条 对被辞退的原固定职工(指从其他单位调入或经主管部门调剂的固定职工,下同),其辞退补偿金应全部交原单位或企业主管部门,原单位或主管部门应按劳务合同的有关规定重新按排工作;对被辞退的合同制职工,应介绍回本人户口所在区劳动部门,按合同制职工的有关
规定管理。
第十四条 合营企业职工在合同期内如有正当理由,可提前一个月向合营企业商请辞职。合营企业如无实际困难,应予同意,可不发给生活补助费和补偿金。
辞职职工如属合营企业出资培训,合同规定的服务期未满的,应按合同规定偿付企业一定的培训费。
第十五条 合营企业对违反企业各项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并造成一定后果的职工,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罚款或经济赔偿,直至开除。
对因违纪而被开除的职工,可不发给生活补助费和补偿金。对职工的违纪处理,应征求合营企业工会组织的意见,并允许被处分职工申辩。

第三章 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
第十六条 合营企业董事会可根据合营企业的实际情况,决定实行不同于国营企业的有效工资形式、工资标准、奖励和津贴制度,报主管部门和市劳动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合营企业中方职工的工资水平,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区同行业、同类型的国营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的百分之一百二十的原则,由董事会确定,报主管部门和市劳动部门备案。
合营企业主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水平由董事会决定后,中方应按不低于合营企业所在地同行业、同类型的国营企业同级管理人员工资水平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给中方高级管理人员。
工资水平的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组成为准。工资水平基数的核定办法是:标准工资部分按国家劳动人事部规定的工人、干部工资标准为基数;奖金部分按国家的规定限额(不含工资性、福利性津贴部分)以内为基数;加班工资按标准工资总额的4%以内为基数;津
贴部分按国务院、省、市的现行数额为基数。
第十八条 合营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应随本企业经济效益的变化而相应调整,工资调整方案报主管部门和市劳动部门备案。企业出现亏损时,职工的工资水平可相应降低,但降幅超过百分之四十时,须商得合营企业工会组织的同意后执行。
第十九条 合营企业中的原固定职工(含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本企业工资等级标准时,可在档案中保留原来的工资等级,并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在此基础上晋级。作为离开合营企业后重新评定工资级别和计算有关待遇的依据。
第二十条 合营企业职工应实行社会劳动保险基金制度。企业应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营业执照之日起征集退休养老基金,所缴纳的退休养老基金,以工资项目计入成本费用。
合营企业应按中方合同制职工月实得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五,职工按本人月实得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五,职工按本人月实得工资额的百分之二按月向市劳动部门交纳退休养老基金,作为职工退休后的养老、医疗、死亡丧葬、抚恤等费用。
合营企业原中方固定职工的退休养老基金,由工资支付单位按其原来参加退休养老基金统筹的办法缴纳。
职工退休养老金的发放标准和办法,分别按国营、集体企业的固定职工和合同制职工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合营企业每月应按中方职工实得工资总额百分之一的金额,向市劳动部门缴纳职工待业保险基金,作为职工被辞退后的待业救济费用,该项待业保险基金以工资项目计入成本费用。待业救济金的发放标准和办法,按市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合营企业每月应按不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一提取职工福利基金,用于职工在职期间的医疗、福利及困难补助等开支。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应随着国营企业职工福利费增长而相应调整。企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应以工资项目计入成本费用。
合营企业职工在职期间的福利待遇,包括疾病,非因工负伤、残废待遇;职业病、因工负伤、残废待遇;职工及其供养直系亲属死亡待遇;生育待遇以及其他的福利待遇,均应按不低于国营企业的同项标准支付。合营企业如有不同意见,应报请市劳动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及市总工会批
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合营企业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按比例提取的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必须用于职工奖励和集体福利,接受企业工会组织的监督,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 合营企业必须按照国营企业每人每月三十元的标准,向当地财政部门缴纳国家对中方职工的各项物价补贴。
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可免缴本条上款规定的补贴。
第二十五条 凡以劳务费形式支付给中方职工工资的合营企业,在按规定解缴和支付了中方职工的实得工资、社会劳动保险、福利费用、国家补贴和其他费用后如有余额,其中属合同制职工的余额部分全部留作合营企业中方职工集体福利费用;属固定职工的余额部分,应把不少于百分
之四十留作中方职工的集体福利费用,其余可作为劳务收入移交给提供人员的单位。

第四章 劳动保护和安全
第二十六条 合营企业必须执行我国有关劳动保护法规和锅炉、压力容器等各项管理规定,配备必要的人员管理企业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应按不低于国营企业的标准提取劳动保护措施经费,改善劳动条件;应参照国营企业的标准,发给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含用具)和保健津贴;
应执行国家有关女工保护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合营企业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严重职业中毒、职业伤害或中署事故时,必须执行《广州市工伤事故处理试行规定》接受有关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处理。
合营企业如有尘毒污染设施的,应执行《广州市尘毒治理试行办法》。
第二十八条 合营企业应参照执行国营企业现行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因生产、工作需要加班的,应按规定发给加班费;每周加班劳动累计超过十二小时的,应商得合营企业工会组织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合营企业外方员工的雇用、解雇、辞职、报酬、福利和劳动保险等事项,可由中外双方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并应在雇用合同中明确规定,雇用合同应抄报主管部门和市劳动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广州市劳动局有权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对本市合营企业的劳动管理(包括外方员工劳动管理)、劳动工资、保险福利、劳动保护、安全生产、锅炉和压力容器等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十一条 合营企业如发生劳动争议,可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可向劳动部门请求仲裁;如不服仲裁的,可向合营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市属区、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合营企业劳动管理实施细则。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营企业的劳动管理另有规定的,可按该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的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1987年5月20日

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关于发布《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的通知

国家档案局 国家计委


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关于发布《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的通知
国家档案局 国家计委




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
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办公厅,总参办公厅档案局:
现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予以发布,请按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制定颁发《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是实现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的重要步骤,是保证建设项目档案完整、准确、系统的手段,是加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重要措施,为建设项目投产后的生产运营、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要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各有关方面要加强协调,执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原则。各有关部门应按本通知要求做好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已向建设项目收取工程档案保证金的单位,应于1997年12月31日前退还
完毕。实施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



第一条 为了做好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确保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规,特制定本登记办法。
第二条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既是重点建设项目的历史记录,也是项目投产后运行、维修、管理、改扩建和技改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为了及时掌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情况,加强监督和指导,从1997年开始,国家档案局建立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登记制度。
第三条 登记工作的组织:
1.国家档案局每年转发国家计委发布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名单,并统一部署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登记工作;各项目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和项目所在地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做好对本部门和本地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
2.凡新建、在建、收尾和竣工试生产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按隶属关系组织登记。属于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的,由项目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负责组织填写“国家重点建设档案管理登记表”(见附表),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便于相互配合,监督指导,属于地方
的,由项目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填写“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
3.登记表共分三种,表一、表二、表三分别于项目开工后6个月内、项目档案预验收后1个月内和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填写,并逐级报至国家档案局经济科技档案业务指导司。
4.国家档案局于每年12月底汇总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情况,并及时向全国公布。对未按规定进行登记的单位予以通报,并限期登记。
第四条 登记工作的要求:
1.项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应与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互通情况,互相合作,以保证做好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登记工作。
2.项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和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于新建项目,应按本规定第三条第2款及时组织和监督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做好档案管理登记,建立档案工作。对于未进行竣工验收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每年填写“表一”报送,以便及时了解项目及项目档案工作的进展和变
化情况。
3.要保证项目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特别要认真做好项目档案的预验收工作。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档案机构应主动与项目建设部门加强联系,根据项目计划工期和进度,及时对登记的项目提出档案验收要求,并会同或委托项目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预验收。隶
属于地方的项目,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相应的工作要求,及时对登记的项目组织预验收。预验收结束后,验收组织单位不论本年度是否已报送过“表一”,应按本登记办法第三条第3款及时填写“表二”报送。
(注:登记表中的编号由国家档案局统一填写)。
4.项目竣工验收后,应按本规定第三条第3款,将项目档案验收情况填写“表三”并报送。国家档案局根据填表情况不定期地对项目档案进行抽查。
第五条 为确保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正常秩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收取任何名目的工程档案保证金和任何形式的档案管理登记费用。违反上述规定的属乱收费行为,由各级价格检查机构依法查处。
第六条 对于重大技改项目和一般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的档案管理登记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档案局和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略)



1997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