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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里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马里工作的议定书(1981年)

时间:2024-07-06 05:44: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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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里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马里工作的议定书(1981年)

中国政府 马里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里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马里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1年7月16日 生效日期1981年5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里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马里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马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32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司机)赴马里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马里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马方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具体工作地点是卡地医院、马尔卡拉医院和锡加索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主要药品和主要医疗器械,由中方无偿赠送;一般药品、一般医疗器械、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由马方提供。中方应提交所提供药品的清单及其名称。

  第五条 中方提供的中国医疗队使用的药品、器械和其它物品,由中方运至达喀尔港。马方负责它们的报关、提取手续和自达喀尔港至马里境内的运输并支付各种税款和费用。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赴马里的旅费由中方负担。他们回国旅费及在马里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卧具、水、电)、交通(包括交通工具及其维修、油料、司机)、生活费、办公、出差和医疗等项费用由马方负担。
  中国医疗队人员的生活费(包括伙食、零用)每人每月七万马里法郎。由马方按月拨给中国医疗队。如遇马里币制变动或马里公职人员提高工资时,中国医疗队人员享受与马里官员同样的增长比例,双方为此不再逐次办理换文。
  中国医疗队的交通工具所需油料和维修费以及办公费等每年总额为六百万马里法郎,由马方分四个季度支付,每个季度平均支付一百五十万马里法郎,并由各医疗队工作所在地提供。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马里工作期间,马方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马方规定的假日。每工作期满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休假,休假期间的生活费标准按上述第六条规定办理。如因工作需要,不能在当年休假,可保留在下年度补休。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应尊重马方的法律和马里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两年,从一九八一年五月十日起至一九八三年五月九日止。期满后,中国医疗队将按期回国。如马方要求续派,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一年七月十六日在巴马科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马里共和国政府代表
     王 培 祥          穆克达·迪阿洛
     (签字)            (签字)

关于批准《汽油车排气催化转化器认定技术条件》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1999]133号




关于批准《汽油车排气催化转化器认定技术条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中国环保产业协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有关环保产业管理职责分工的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汽油车排气催化转化器认定技术条件》,1999年7月1日起实施,现予公布。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原《汽车尾气催化净化器认定技术条件》废止。

  认定技术条件编号及名称如下:

  HCRJ007-1999 汽油车排气催化转化器认定技术条件

  一九九九年六月九日



国家统计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统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

第12号


  《国家统计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于2007年10月26日经国家统计局第17次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谢伏瞻

  二OO七年十月三十日



国家统计局关于废止

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经2007年10月26日国家统计局第17次局常务会议审议,我局决定废止下列5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关于颁发统计专业证书若干问题的规定》(1987年10月13日,国家统计局统培字〔1987〕437号);



  2.《统计检查特派员委派办法》(1988年11月24日,国家统计局统政字〔1988〕491号);



  3.《国家统计系统定期审计制度》(1990年5月28日,国家统计局统人字〔1990〕148号);



  4.《全国统计科学研究成果评选奖励条例》(1990年9月20日,国家统计局统研字〔1990〕295号);



  5.《全国统计系统荣誉称号暂行办法》(1996年1月2日,国家统计局国统字〔1996〕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