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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意大利共和国关于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时间:2024-07-24 07:06: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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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意大利共和国关于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意大利共和国关于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1992年7月1日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部长钱其琛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1年5月20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意大利共和国关于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国家旅游度假区进出口货物管理规定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国家旅游度假区进出口货物管理规定
1993年2月24日海关总署令第45号发布

第一条 为开发利用我国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有明确地域界限的国家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度假区)。
第三条 度假区利用外商投资建设旅游设施项目,应按国务院规定的审批权限,分别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条 度假区进出口货物、物品,属于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海关凭许可证验放。
第五条 度假区进出口货物,其税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建设度假区基础设施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产品税(增值税)。
(二)度假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的建筑材料、生产经营设备、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三)度假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出口旅游商品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辅料、包装物料,海关按保税货物加工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度假区内开办外汇商店,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对区内外汇商店进口的商品,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产品税(增值税)。
(五)经批准在度假区成立的旅游汽车公司,为本区服务所需购置的国产车,其所含进口零部件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或增值税。
(六)度假区内境外企业常驻机构及其常驻人员和三资企业的外方常驻人员进口的安家物品和自用交通工具,经海关审核,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征进口税。
第六条 对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条 本规定未具体规定的事项,按海关有关法规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四月一日起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业重大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厦国资产〔2008〕331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业重大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直管国有企业、委托主管部门管理的国有企业及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企业重大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管理,提高企业重大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的工作质量,规范专家评审工作,我委制定了《厦门市企业重大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暂行规定》,现予印发。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十一月六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8年11月6印发

厦门市企业重大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企业重大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厦门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企业重大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是指《厦门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实行核准制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以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认为有必要进行专家评审的部分实行备案制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专家评审是指市国资委在办理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时,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重大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进行的审核和评价工作。

  第四条 市国资委建立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库成员由有关部门、高校科研院所,以及资产评估、土地估价、房地产估价等中介机构符合条件的人员组成。评审专家库按整体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评估、机器设备评估及其他特殊资产评估等分成不同的评估专业组。评审专家库人员不少于25人。专家库人员每2年更新一次。

  第五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资产评估或相关专业技术领域具有丰富的知识和经验,有较高的业务能力和水准。

  (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中介机构的评审专家应持有相关注册评估师资格证书5年以上并担任项目经理以上职务,且无不良的执业记录;

  (四)能够勤勉尽责,认真维护资产评估的客观公正性。

  第六条 符合本暂行规定第五条所列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或单位推荐,市国资委审核后,选择确定评审专家库组成人员,并颁发《企业重大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聘书》。

  第七条 专家评审会议由市国资委根据项目需要不定期组织召开,每个评估项目专家评审会议由不少于3人的奇数成员组成专家组进行评审,每个专家组设组长1人。专家组成员由市国资委从专家库中直接选取,有特殊专业需要时市国资委可临时直接聘请具有某方面专业特长的人士作为专家。专家组组长由资产评估领域的知名人士,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注册评估师担任。专家组组长主要负责召集专家组成员讨论被评审的评估项目,综合专家组成员意见,形成专家组意见。

  第八条 市国资委应在专家评审会议召开之前,将拟评审的评估报告提交专家组成员,必要时组织专家组成员实地考察评估项目。

  每位专家组成员应在评审会议召开之前对被评审的评估报告进行认真的审核,并向市国资委和专家组组长提交个人初审意见。

  第九条 专家组成员主要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核:

  (一)评估报告是否符合资产评估基本原理和评估操作规范;

  (二)资产评估范围与其对应的经济行为是否匹配;

  (三)影响资产价值的因素是否考虑周全;

  (四)引用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及其他评估依据是否适当;

  (五)评估方法是否科学合理;

  (六)评估计算是否准确;

  (七)评估结果成立的前提条件是否明确、适用;

  (八)市国资委要求重点审查的事项。

  第十条 专家组成员在评审过程中应遵守如下纪律:

  (一)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的原则,为市国资委提供真实、中立、可靠的评审意见;

  (二)实事求是,不得因个人好恶影响对评审项目的分析、评审;

  (三)保守评审过程中所知悉的被评估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对外泄露和利用其谋取非法利益。

  (四)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估项目的评审活动。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如受到邀请,应主动申请回避;

  (五)接受评审工作邀请后,应按时参加评审活动,不得无故缺席、擅离职守或中途退出。

  第十一条 专家评审会议的主要议程:

  (一)企业负责人介绍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被评估资产基本情况及有关背景等;

  (二)评估机构负责人介绍评估思路、原理、方法程序、结果以及其他重要事项;

  (三)相关单位介绍评估报告初步审查情况;

  (四)专家组成员对评估报告进行审议;

  (五)专家表决并形成书面的专家组评审意见;

  (六)市国资委向有关方面反馈专家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专家组评审意见作为市国资委办理企业重大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的重要依据,同时作为评价评估机构执业质量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专家评审实行有偿服务。市国资委根据专家级别、评审时间及工作量等支付评审费。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