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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决定

时间:2024-07-11 19:04: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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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决定

(1984年11月14日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同时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公约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予以保留,不受该款约束。




新乡市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的通知

新政〔2003〕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新乡市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四月十五日
新乡市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

第一条 凡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时限要求的,行政机关(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下同)必须实行审批时限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时限的,行政机关必须自行确定时限,并公布于众。
第三条 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或承诺时限内给予书面答复;没有给予书面答复,又无正当理由的,视为同意,应予补办手续,但申请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的除外;对不予许可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向行政管理相对人书面说明理由和法定救济权利及途径。
第四条 对能够马上办理的事项,拖延不办的,责令有关人员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赔礼道歉。属于故意刁难而拖延办理的,责令有关工作人员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赔礼道歉,并给予有关工作人员行政告诫处理。
第五条 对上级机关和领导的决定、命令要坚决执行,尽快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不办。对因不负责任、效率低下等原因致使决策棚架造成后果的,应严肃处理相关责任负责人和责任人。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本制度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将本单位所行使的各项职责一一列出,向社会公开办事时限,并制定确保时限落实的具体措施。
第七条 本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2003年5月1日起实施。

昆明市文明施工管理处罚办法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文明施工管理处罚办法
 (一九八九年三月一日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
 由昆明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公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施工场地的管理,维护市容市貌整洁,以适应城市建设与管理发展的需要,根据昆明市第一次市政市容管理工作会议决定精神及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经批准在市区内进行建设、施工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实施建设工程前,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必须到昆明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办理“文明施工责任书”,违者,除补签责任书外,单位处予500至1000元个人处于10至100元的罚金。罚金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承担40%和60%。


  第三条 一切施工单位,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准在施工范围外堆放任何材料、机械,以免影响交通秩序和污染环境。违者,除限期清运外,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予2至5元的罚金。


  第四条 在施工前,应按规定搭建围栏。围栏高度不得低于两米,整体一致、坚固安全,并标明文明施工标志。不按规定和标准搭建的,除限期改正外,按围栏收费1至3倍予以处罚。


  第五条 搅拌砂浆,冲洗砂石等的各种施工废水,必须建有污水沉淀处理池,以保证污水、泥砂和其它污物不直接或间接排入窨井及下水道。如造成窨井及下水道堵塞的,除令其打捞,疏通外,处予10至100元的罚金。


  第六条 施工现场要保持整洁。材料分类堆放,机械设置有条不紊,工程施工便道完好。整个施工过程必须按操作规定进行。为工程服务的运输车辆提供现场保洁条件。督促车辆适量装载。以免拨撒污染环境。对违反规定者,除限期达到规定外,对工地负责人处予5元至20元的罚金,对施工单位处予50元至500元的罚金。


  第七条 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到不破坏或损坏任何公共设施。否则,除追回原物照价赔偿或责令原样修复外,按该设施价值的1至2倍处予罚款。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夜间北京时间十一时以后(夏时制十二点)后施工。违者,按夜间施工管理规定处罚。


  第九条 工地外围3米要派人清扫保洁。工程竣工后,做到工完、场清、料净。不按规定执行者,除限期达到要求外,对工地负责人处予20至100元的罚金。对施工单位处予50至500元的罚金。


  第十条 “文明施工责任书”必须在施工场地明显悬挂。监察人员检查时,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必须主动配合,不得拒绝检查。违者处予50至500元的罚金。


  第十一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经查处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加重处罚,令其停工。但加重处罚不得超过原来该项最高处罚的二倍,停工不得超过三十天。


  第十二条 对违反文明施工规定,造成人员伤亡的单位或个人除令其停工整顿,按规定由负责人员或单位负责处理善后事宜外,对工地负责人员处予50至200元罚金,对单位处予500至5000元的罚金。


  第十三条 对违反文明施工规定,损害了国家财产、公民和私有财产的单位或个人,由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予以追究和裁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三月十日起执行。由昆明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办理。

                       昆明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一九八九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