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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05:26: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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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5]159号

1995-08-21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通知略)
   税收会计核算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收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直接负责税款征收或入库业务的税务机关,都必须对税收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条 税收会计的核算对象是税收资金及其运动,即税务部门组织征收的各项收入的应征、征收、减免、欠缴、上解、入库和提退等运动的全过程。
  税收会计对所有实际发生的并引起税收资金运动的税收业务都必须如实、及时进行核算。
  第四条 税收会计核算单位,按其对税收资金管理任务的不同,分为直接管理税收资金上解的单位(简称上解单位)、直接管理税收资金入库的单位(简称入库单位)、管理税收资金上解和入库双重业务的单位(简称双重业务单位)及管理部分税款上解和部分税款入库的混合业务单位(简称混合业务单位)四种。
  上解单位,指直接负责税款的征收、上解业务,而不负责与金库核对入库税款和从金库办理税款退库业务的基层税务机关。它是入库单位的基层核算单位,核算税收资金从应征到上解的过程,为了满足上解单位考核税收收入任务的需要,它还必须将税款的提退也纳入其核算范围,以便提供税款上解净额指标。
  入库单位,指直接负责与金库核对入库税款和从金库办理税款退库业务,而不直接负责税款的征收和上解业务的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它是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上级核算单位,核算税收资金从应征到入库(提退)的全过程。
  双重业务单位,指既直接负责税款的征收、上解业务,又直接负责与金库核对入库税款和从金库办理税款退库业务的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它核算税收资金从应征到入库(提退)的全过程。
  混合业务单位,指与乡(镇)金库的设置相对应,对乡(镇)级固定收入和县乡共享收入,除负责征收业务外,还负责与乡(镇)金库办理其入库、退库业务,对县级固定收入和县级以上收入只负责征收、上解业务,不负责入库、退库业务的基层税务机关。它是入库单位的基层核算单位,核算税收资金从应征到上解过程及部分收入的入库和提退过程。
  第五条 税收会计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
  第六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第七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元以下记至分。
   第二章 记账方法
  第八条 税收会计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九条 税收会计“借贷记账法”,以税务机关为会计实体,以税收资金活动为记账主体,采用“借”、“贷”为记账符号,运用复式记账原理,反映税收资金的运动变化情况。其会计科目划分为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两大类。它的所有账户分为“借方”和“贷方”,左“借”右“贷”,“借方”记录资金占用的增加和资金来源的减少,“贷方”记录资金占用的减少和资金来源的增加。它的记账规则是,对每项税收业务,都必须按照相等的金额同时记入一个账户的借方和另一个账户的贷方,或一个账户的借方(或贷方)和几个账户的贷方(或借方),即“有借必有贷,借货必相等”。
  第十条 借贷记账法的平衡公式是:
  所有账户的借方余额(或发生额)合计=所有账户的贷方余额(或发生额)合计
  或:
  所有资金占用账户余额合计=所有资金来源账户余额合计
   第三章 会计科目
  第十一条 税收会计科目是对税收会计核算对象的具体内容,按照税收资金运动过程和税收管理需要,进行科学分类的项目。它是设置账户、组织会计核算的依据。
  第十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总账科目名称、编号、核算内容及其使用方法,各地不得自行变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总账科目之外增设其他总账科目,可由省级税务机关统一作出规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各地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明细科目内容进行明细核算;需要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明细科目之外增设其他明细科目的,及二级、三级等各层明细科目的具体名称、编号、使用方法由各省级税务机关自行制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省级以下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机关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不需要的会计科目可以不用,不得随意增减会计科目或改变科目名称、编号、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
  第十三条 根据现行税收制度和税收管理需要,以及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和国家金库制度,税收会计科目按四种核算单位的业务情况综合设置如下:
  





顺序号


编号


总账科目


明 细 科 目



一、
1
2
3
4
5
6
7
二、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101
102
103
104
109
121
191

201

202

203

204

209

211

221
222 223 224 229
231
241

251 252 253 254 259
261

271 281 291
来源类科目
应征工商税收
应征企业所得税
应征能交基金
应征调节基金
应征其他收入
多缴税金
暂收款
占用类科目
待征工商税收

待征企业所得税

待征能交基金

待征调节基金

待征其他收入

减免税金

上解工商税收
上解企业所得税
上解能交基金
上解调节基金
上解其他收入
待解税金
在途税金

入库工商税收
入库企业所得税
入库能交基金
入库调节基金
入库其他收入
提退税金

待处理损失税金
损失税金核销
保管款
按税种设。
按经济类型设。
不设。
不设。
按收入种类设
不设。
按暂收款性质设二级明细;保证金(押金)和拍卖款按户、长款按征收人员设三级明细。
上解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按户、按税种设;入库单位按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按税种设。
上解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按户、按经济类型设;入库单位按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按经济类型设。
上解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按户设;入库单位按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设。
上解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按户设;入库单位按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设。
上解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按户、按收入种类设;入库单位按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按收入种类设。
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按税种、两金及其他收入种类设;双重业务单位和入库单位按税种、两金、其他收入种类和减免性质设。
按税种设。
不设。
不设。
不设。
不设。
入库单位按各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分别设置;其他核算单位不设。
入库单位按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按工商税收、企业所得税、两金、及其他收入等大类设;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按工商税收、企业所得税、两金及其他收入等大类设。
按预算收入科目款项、级次设。
按预算收入科目款项、级次设。
按预算收入科目款项、级次设。
按预算收入科目款项、级次设。
按收入种类,级次设。
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按税种、两金及其他收入种类设;双重业务单位和入库单位按税种、两金、其他收入种类和提退性质设。
按税种、两金及其他收入种类设。
按税种、两金及其他收入种类设。
不设。

  第十四条 总账科目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
  1.“应征工商税收”、“应征企业所得税”、“应征能交基金”、“应征调节基金”、“应征其他收入”,是上解单位、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本类科目核算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税务机关应征的税金。它包括: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及代征单位(人)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或由税务机关直接核定的应纳税金;②不需缴纳,但需向税务机关申报的已发生的减免税金;③查补的各种税金、滞纳金和罚款;④按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的应纳税金;⑤税务机关征收的临时性经营税金等。当增值税纳税申报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应征税金为零时,不作账务处理。本类科目“贷方”记实际发生的应征税金,“借方”记应退还的多缴税金数,平时余额在“贷方”,表示累计实现的应征税金总量。年终与“上解”类科目、“入库”类科目、“减免税金”、“提退税金”和“损失税金核销”科目的“借方”余额进行对冲,余额表示年终欠缴税金、在途税金、待解税金和待处理损失税金的来源合计数。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2.“多缴税金”,是上解单位、混合业务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入库单位的共用科目。本科目是“应征”类科目的抵减科目,核算应退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代征单位(人)的多缴税金。包括: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代征单位(人)自行申报或申请并经税务机关核定应退还的多缴税金;②税务机关在日常审核检查中发现的多缴税金;③税务机关在稽查中发现的多缴税金;④税务机关在行政复议中确定的多缴税金;⑤法院在审理税务案件中判定的多缴税金。本科目不核算减免退税、出口退税。其科目“贷方”记多缴税金发生数,“借方”记实际抵缴或退还的税金数,余额在贷方,表示未抵缴或未退还的多缴税金数。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3.“暂收款”,是上解单位、混合业务单位和双重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本科目核算按照规定向纳税人收取的预缴纳税保证金、抵税发票押金、拍卖款和征收人员结报税款时的长出款。其科目“贷方”记实际收到的保证金(押金)、拍卖款和长款数,“借方”记保证金(押金)和拍卖款抵顶应缴税款数和退还数,以及已处理的长款数,余额在“贷方”,表示暂收款未处理数。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4.“待征工商税收”、“待征企业所得税”、“待征能交基金”、“待征调节基金”、“待征其他收入”,是上解单位、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本类科目是“应征”类科目的对应科目,核算应征而未征的税金(即欠缴税金)。本类科目“借方”记所有应征税金发生数,“贷方”记已征收和征前已减免的税金数、实际抵缴的多缴税金数、以及结转到“待处理损失税金”科目的损失税金数和结转到“损失税金核销”科目的欠缴税金依法注销数,余额在“借方”,表示实际欠缴数。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5.“减免税金”,是上解单位、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本科目核算应纳税金发生后减征和免征(包括通过退库方式实施减征和免征)的税金,即实际发生的减免税金。已批准但未发生的减免税金不核算;出口退税不作为减免税金核算;非生产、经营性单位(个人)的征前免征税金不核算;税法规定经济特区统一减征15%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不核算;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经过法定清算仍收不回来而依法注销的欠缴税金不在本科目核算。其科目“借方”记实际发生的减免税金数(包括各种退库减免数),“贷方”平时无发生额,平时余额在“借方”,表示累计减免数。年终按工商税收、企业所得税、能交基金、调节基金和其他收入归类,与相应的“应征”类科目的“贷方”余额结转冲销后无余额。
  6.“上解工商税收”、“上解企业所得税”、“上解能交基金”、“上解调节基金”、“上解其他收入”,是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本类科目核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单位(人)直接缴入和税务机关自行征收后汇总缴入国库经收处的税金。本类科目“借方”记已经缴入国库经收处的税金,“贷方”记接到入库单位提退清单的退库数,平时余额在“借方”,表示扣除退库数后的累计上解税金数。年终与相应的“应征”类科目的“贷方”余额进行冲销后无余额。
  7.“待解税金”,是上解单位、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本科目核算扣缴义务人、代征单位(人)和征收人员向会计结报的自收税款现金。其科目“借方”记税款现金和存款增加数,“贷方”记减少数,余额在“借方”,表示税款现金和存款实有数。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8.“在途税金”,是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本科目核算已经缴入国库经收处上解,但尚未到达国库的税金。其科目“借方”记所有上解税款数,“贷方”记所有已缴入国库的税款数,平时余额在“借方”,表示在途税金实有数,如果出现“贷方”余额,则表示已入库但尚未收到缴款书报查联或上解凭证汇总单和待解凭证汇总单等征解凭证的税款数。年终决算前,在年度清理期内,应将其余额处理完毕,决算一般无余额,如有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9.“入库工商税收”、“入库企业所得税”、“入库能交基金”、“入库调节基金”、“入库其他收入”,是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本类科目核算国库已收纳入库的税金。本类科目“借方”记国库已经收纳入库的税金数,“贷方”记从国库办理的提退税金数,平时余额在“借方”,表示累计入库数。年终与相应的“应征”类科目“贷方”余额冲销后无余额。
  10.“提退税金”,是上解单位、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本科目核算在自收税款中支付的小额退税和通过退库方式提退的各项税金。包括:①汇算清缴和申报结算的多缴税款退税(含税收政策调整结算退税);②出口退税;③因误收、误缴而多缴税款的小额退税和退库退税;④减免退税;⑤提退代扣代收手续费和代征手续费;⑥提退检举揭发案件奖金。其科目“借方”记实际退库和小额退税数,“贷方”记退库减免结转到“减免税金”科目数和多缴税款退税冲转“多缴税金”科目数,平时余额在“借方”,表示累计出口退税数和手续费、奖金提退数。年终按工商税收、企业所得税、能交基金、调节基金、其他收入等归类,与相应的“应征”类科目“贷方”余额结转冲销后无余额。
  11.“待处理损失税金”,是上解单位、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本科目核算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损失,需要上报审批等待处理的损失税金。其科目“借方”记上报审批等待处理的损失税款数,“贷方”记经批准予以核销或有关责任人赔偿的税款数,余额在“借方”,表示尚未处理的损失税款数。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12.“损失税金核销”,是上解单位、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同意核销的损失税金和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经法定清算仍未收回而依法注销的欠缴税金。其科目“借方”记损失税金批准核销数和欠缴税金依法注销数,“贷方”平时无发生额,平时余额在“借方”,表示累计批准核销数和依法注销数。年终按工商税收、企业所得税、能交基金、调节基金、其他收入等归类,与相应的“应征”类科目“贷方”余额结转冲销后无余额。
  13.“保管款”,是上解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本科目核算存放在税务机关或金融单位的纳税保证金(押金)、拍卖款和长款数。其“借方”记保管款现金和存款增加数,“贷方”记减少数,余额在“借方”,表示保管款现金和存款实有数。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第四章 会计凭证
  第十五条 税收会计凭证是说明税收业务发生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具有法律效力,并据以登记账簿的书面证明文件。各项税收业务的会计处理,都必须有原始凭证,并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归类整理填制记账凭证,然后才能根据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记账。税收会计凭证按其填制程序和用途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种。
  第十六条 税收会计原始凭证是记录税收业务发生的最初书面证明,它是进行会计核算的原始资料,是填制记账凭证和登记明细账的依据。原始凭证必须是证明税收业务已经发生或已经完成的文件,凡是不能证明税收业务已经实际发生或完成的文件,都不能单独作为会计的原始凭证。
  第十七条 税收会计原始凭证按其反映的税收业务内容的不同,分为应征凭证、减免凭证、征解凭证、入库凭证、提退凭证和其他凭证等六大类。各类凭证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应征凭证。是指税务机关用以确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代征单位(人)应缴税金发生情况的证明,是核算应征税金的原始凭证。具体有以下几种:
  1.纳税申报表(当纳税申报表中有减免税款时,该纳税申报表同时也是一种减免凭证)。
  2.代扣代收税款报告。
  3.应纳税款核定书。
  4.定期定额税款核定通知书或定税清册。
  5.调整定额税款通知书。
  6.“双定”户停歇业申请表。
  7.税务处理决定书。
  8.加收滞纳金通知书。
  9.复议决定书。 
  10.法院判决书。 
  11.预缴税款通知单。 
  12.申报(缴款)错误更正通知书。 
  13.海关(代征税款)专用缴款书。 
  14.审计决定书。 
  15.各种临时征收凭证(指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或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发生违章行为的当时,就立即确定其应纳(应补)税额或应纳滞纳金和罚款,并直接予以征收而填开的各种税收票证。它包括缴纳滞纳金和补税的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罚款收据、票款结报单等)。为便于会计记账,对此类凭证可要求征收人员或代征单位(人)在结报税款时填制一份“无申报临时征收税款汇总单”,或将临时征收的税款单独填制一份“票款结报单”,附上述原始凭证一起报送会计,会计以“无申报临时征收税款汇总单”或“票款结报单”作为应征凭证。
  (二)减免凭证。指按税法规定享受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发生纳税义务后,按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向税务机关填报的,用以确定其实际享受的减征、免征税额的一种凭证。它是记录减免税金实际发生情况的证明,是减免税金核算的依据。具体种类如下:
  1.征前减免的,其减免凭证即为纳税申报表。凡是某个税种全部免征的纳税人,都应按期单独填报纳税申报表;同一税种部分项目免征,部分项目应纳税款的,可以分别单独填报纳税申报表,也可以合填一份纳税申报表,全额申报应纳税款,应当减免的税款填列在纳税申报表的有关专栏中,作为应纳税款的抵减数;属于减征税款的纳税人,必须全额填报纳税申报表,减征税款部分填列在有关专栏中,作为应纳税款的抵减数。所有减免税款都必须在纳税申报表上注明减免性质。
  2.退库减免的,其减免凭证为办理退库的收入退还书。签发收入退还书时,必须在收入退还书的备注栏注明减免性质。
  (三)征解凭证。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人)缴纳税款或办理税款结报和上解时使用的一种凭证。它是核算上解税金、在途税金和待解税金的依据。征解凭证种类如下:
  1.各种缴款书报查联(包括海关专用缴款书)及汇总缴款书收据联。
  2.税收完税证存根联和报查联。
  3.罚款收据存根联和报查联。
  4.票款结报单。
  5.邮寄汇款收款凭证。
  6.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上述六种征解凭证中,票款结报单和用于征收临时税款的完税证及罚款收据同时也是核算应征税金的原始凭证。
  (四)入库凭证。是证明税款已经缴入国库的一种凭证。它是核算入库税金的原始凭证。有三种:
  1.缴款书回执联(包括海关专用缴款书)。
  2.预算收入日报表。
  3.更正通知书。
  (五)提退凭证。是税务机关从已征收或已入库的税款中,办理退税和提成或证明退税和提成时使用的一种凭证。它是记录提退税金发生情况的证明,是核算提退税金的原始凭证。具体有三种。
  1.收入退还书报查联和付款通知联。
  2.小额税款退税凭证存根联和报查联。
  3.提退清单。入库单位办理退库后,应及时向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填发“提退清单”,通知提退情况。
  上述提退凭证中,如果所退税款属于减免退税,则该凭证同时也是减免税金核算的原始凭证。
  (六)其他凭证。是指除以上各种凭证外,可以证明税收业务发生或完成的其他各种凭证。主要有纳税保证金收据、发票保证金收据、票款损失报告单、票款损失处理批准文件、票款损失赔偿收据、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抵缴税款确认书、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拍卖品收购发票、拍卖款汇款收款凭证、拍卖款转账退款凭证、拍卖款现金退款凭证、异地完税凭证、核准延期纳税通知书、催缴税款通知书、以及其他各种可以证明税收业务发生的凭证。
  上述的各种原始凭证,如联数不够,可以用复印件或自制凭证作为会计原始凭证。
  第十八条 为满足入库单位会计核算需要,各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必须将原始凭证归类整理、按期(最长不超过10天)编制以下各种原始凭证汇总单(其式样见附件)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上报入库单位作为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1.应征凭证汇总单。是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根据本期所有应征凭证汇总编制的,专门向入库单位上报应征税金发生情况的一种原始凭证汇总单,它是入库单位核算应征税金的原始凭证。
  2.征前减免凭证汇总单。是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根据征前减免凭证汇总编制的,向入库单位上报征前减免情况的一种原始凭证汇总单。它是入库单位核算减免税金的原始凭证。
  3.上解凭证汇总单。是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根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单位(人)和自收现金税款的征收人员自行向国库经收处缴纳税款的所有缴款书报查联汇总编制的,向入库单位上报税款上解情况的一种原始凭证汇总单。是入库单位核算在途税金的原始凭证。
  4.待解凭证汇总单。是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根据反映待解税金变化情况的所有原始凭证汇总填制的,用以向入库单位上报待解税款变化情况的一种原始凭证汇总单。它是入库单位核算待解税金的原始凭证。
  5.入库凭证汇总单。是混合业务单位根据乡(镇)金库直接办理税款入库的各种缴款书回执联汇总编制的,向入库单位上报其入库税款情况的一种原始凭证汇总单。是入库单位核算入库税金的原始凭证。
  6.退库凭证汇总单。是混合业务单位根据从乡(镇)金库办理税款退库的收入退还书报查联汇总编制的,向入库单位上报其税款退库情况的一种原始凭证汇总单。它是入库单位核算提退税金的原始凭证,如有减免退税,它还是核算减免税金的原始凭证。
  第十九条 税收会计记账凭证是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单加以归类整理编制,确定会计分录作为登记会计总账及其明细账的依据(其式样见附件)。记账凭证的编制要求如下:
  1.必须以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单为依据,按每一项税收业务或同类税收业务汇总填制,不得把不同类型的税收业务合并填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2.编制要及时,要按税收业务发生日期及时填制,不得无顺序地编制。
  3.总账科目和二级明细科目必须填写全称,不得只填代码不填名称或简化科目名称。
  4.科目对应关系要清楚,会计分录只能一借多贷或一贷多借,不得编制多贷多借的会计分录。
  5.记账凭证应按业务发生日期的顺序连续编号。
  6.每份记账凭证要注明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并连同原始凭证及时整理,装订整齐。如果原始凭证需要另外保管或几种不同业务共用一张原始凭证的,必须在摘要栏加注说明,以备查找。
  第二十条 会计凭证于记账后,应按会计档案要求及时装订,加具封面,并注明年度、月份、编号和签章,于年度终了后归档保管。
   第五章 会计账簿
  第二十一条 会计账簿是以会计凭证为依据,按照会计科目,运用会计账户形式,全面、系统和连续地记录税收资金活动情况的簿籍。它是编制会计报表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税收会计设置以下几种账簿:
  1.总分类账。又称总账,它是按总账科目设置,考核税金活动总括情况,平衡账务,控制和核对各明细账的簿籍。
  2.明细分类账。又称明细账,它是按明细科目设置,具体核算总账科目有关明细项目的簿籍。
  3.日记账。它是按照税收业务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逐笔进行登记的簿籍。
  4.辅助账。又称备查账簿,它是对在总账、明细账和日记账中未能记载的事项或记载不够详细的税收业务进行补充登记的簿籍。
  第二十三条 税收会计账簿的设置和登记方法如下:
  1.总分类账的设置和登记。税收会计各核算单位对其所用的总账科目都必须分别设置账页,开设账户。总分类账簿必须将账页固定在一起装订成册,其账页格式采用“借、贷、余”三栏式。可以按记账凭证直接登记,也可以将记账凭证按相同科目加以汇总,编制科目汇总表,然后根据科目汇总表登记(其账簿格式见附件)。
  2.明细分类账的设置和登记。税收会计各核算单位都必须按照会计科目中规定的明细核算内容设置明细账。明细账必须根据记账凭证并参考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单进行登记。它一般使用活页式账簿,其账页格式可采用三栏式和多栏式(可以是发生额分析多栏、借方发生额多栏、贷方发生额多栏)两种。三栏式明细账结构同总分类账相同。多栏式明细账是将某明细科目所属的一级明细科目或二级明细科目,作为该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合并在一张账页上进行登记的一种账页(其账簿格式见附件)。
  发生额分析多栏的登记方法是:资金来源类科目的贷方发生额用蓝字登记,借方发生额用红字登记;资金占用类科目的借方发生额用蓝字登记,贷方发生额用红字登记。期末结账时,各栏红蓝数字相抵后的差额即为该栏目的余额。
  会计科目中规定的分户明细科目,原则上应按每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人)设置账户,对每户纳税情况进行序时、逐笔登记,以反映每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人)的纳税全貌。但对临时性税收和代征、代扣税收可以集中设置账户。其账页格式一般采用三栏式或多栏式。
  3.日记账的设置和登记。为了加强对税款和保管款库存现金、存款的监督管理,各上解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都必须在“待解税金”、“保管款”总账科目下设置现金、存款日记账,以便序时、逐笔记录库存现金和存款的收入、付出和结存。日记账必须使用订本式账簿,由负责现金出纳的税收会计人员根据记账凭证按日逐笔登记,其账页格式采用三栏式(格式见附件)。
  4.辅助账的设置和登记。
  各入库单位和双重业务单位必须设置应征和入库查补税金登记簿。登记方法为: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复议决定书、法院判决书或应征凭证汇总单的应补(查补)税款记“应征查补税款”增加数,根据缴款书回执联记“入库查补税款”增加数。
  其他辅助账应根据各核算单位的具体情况设置,主要有查封(扣押)物品登记簿、入库税金明细登记簿、出口产品退税明细登记簿和提取手续费奖金登记簿等。一般根据原始凭证和有关的征管资料进行登记。
  辅助账格式由各核算单位自定。
  第二十四条 账簿的使用和登记要求如下:
  1.使用账簿时,应在“账簿启用表”上将各栏内容填写清楚,经办人员更换交接时,应填明交接日期,互相签章。年度终了,必须将活页账簿装订成册归档保存。
  2.各种账簿的记录,必须做到登记及时、内容完整、数字正确、摘要清楚,不得乱擦乱补、涂改或用退色药水消除字迹。
  3.账簿记录发生错误,应根据错误性质和具体情况,采用划线更正法、红字冲销法和补充登记法加以更正。
  4.税收会计以月为结算期,以年度为决算期。“入库”类账户应按旬小结。月份、年度终了时,各种账户必须办理结账。“提退税金”账户每月结账时,应结出本月借方发生额合计和本年借方累计发生额。每次结账时,应先进行试算平衡,总账与明细账必须核对无误,有关账户必须办理年度结转冲销工作。
   第六章 税收会计核算程序
  第二十五条 税收会计可采用记账凭证和科目汇总表两种核算程序。但一个核算单位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只能采用其中的一种程序,而不能交叉使用两种程序。
  (一)记账凭证核算程序如下:
  1.根据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单填制记账凭证;
  2.根据记账凭证登记日记账;
  3.根据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单和记账凭证登记明细账和有关的辅助账;
  4.根据记账凭证登记总账;
  5.总账和有关的明细账、日记账核对,明细账与有关的辅助账核对;
  6.根据总账、明细账和日记账以及有关的辅助账编制会计报表。
  其程序图如下:
  


  (二)科目汇总表核算程序如下:
  1.根据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单填制记账凭证;
  2.根据记账凭证登记日记账;
  3.根据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单和记账凭证登记明细账和有关的辅助账;
  4.根据记账凭证定期按科目借方和贷方发生额汇总编制科目汇总表;
  5.根据科目汇总表登记总账;
  6.总账和有关的明细账、日记账核对,明细账与有关的辅助账核对;
  7.根据总账、明细账和日记账以及有关的辅助账编制会计报表。
  其程序图如下:
    


   第七章 会计报表

  第二十六条 税收会计报表是用特定的表式,以会计账簿资料为主要依据,以货币为计量单位,通过一系列的税收指标,集中反映会计报告期内税收资金运动情况的书面报告。各核算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向其上级税务机关编报各种会计报表。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及时对下属单位上报的报表进行审核,并将同类报表加以汇总,编报汇总报表。
  第二十七条 各核算单位应按期向上级税务机关编报如下报表(格式见附件):
  1.税收电旬报(格式略)。它是以旬为报告期,向其上级税务机关报告本旬内税务机关组织各项税金入库情况的报表。
  2.税收电月报(格式略)。它是以月为报告期,向其上级税务机关报告各税种、两金、其他收入和有关重点品目税款入库和欠税情况的报表。
  3.税收资金平衡表。它是以月、年为报告期,总括反映税收资金运动情况的报表。
  4.应征税金明细报表。它是以月、年为报告期,按税种(企业所得税按经济类型)、两金和其他收入种类反映本月和本年累计应征税金情况的报表。其中“查补税金”按应征和入库查补税金登记簿中的“应征查补税金”累计余额填列。
  5.入库税金明细报表。它是以月、年为报告期,按预算收入科目和预算级次详细反映入库税金情况的报表。其中“查补税金”按应征和入库查补税金登记簿中的“入库查补税金”累计余额填列。
  6.在途税金余额明细报表。它是以月、年为报告期、按工商税收、企业所得税、两金和其他收入等大类反映期末实有在途税金的报表。
  7.欠缴税金明细报表。它是以月、年为报告期,按税种(企业所得税按经济类型)、两金和其他收入种类反映期末实有欠缴税金情况的报表。
  8.减免税金明细报表。它是以月、年为报告期,分税种、两金、其他收入种类和减免性质反映本月和期末累计减免税金情况的报表。经济特区统一减征15%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金虽然不核算,但必须在编制减免税金明细报表时加上这部分减免税金。即经济特区税务局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应征数作为减免税金数填列报表中的相应栏目。
  9.提退税金明细报表。它是以月、年为报告期,按税种、两金、其他收入种类和提退性质反映本月和期末累计提退税金情况的报表。根据“提退税金”总账和明细账的本月“借方”发生额及本年“借方”累计发生额填列。
  10.企业所得税入库明细报表(格式略)。它是以年为报告期,按企业所得税预算收入科目和预算级次详细反映税款入库情况的报表。
  11.能交基金和调节基金入库明细报表(格式略)。它是以年为报告期,按两金预算收入科目和预算级次详细反映两金入库情况的报表。
  第二十八条 各核算单位内部管理所需要的会计报表,由各地自行制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1986年10月20日财政部印发的《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工作制度》中有关的税收会计规定和《税收会计核算试行办法》,及1991年8月14日国家税务局印发的《税收会计核算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一、主要会计分录举例
     二、有关凭证格式
     三、账簿格式
     四、会计报表格式
附件一:
  主要会计分录举例
  (一)上解单位的核算:
  (1)会计收到征收人员转来某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其税款尚未缴纳,根据申报表中的应纳增值税额记
  借:待征工商税收—××户—增值税
  贷:应征工商税收—增值税
  (2)收到征收人员转来某国有公司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税款未缴,根据申报的应纳所得税额记
  借:待征企业所得税—××户—国有企业
  贷:应征企业所得税—国有企业
  (3)同时收到征收人员转来某运输公司预算调节基金申报表,并转来其税收缴款书报查联记
  ①借:待征调节基金—××户
  贷:应征调节基金
  ②借:上解调节基金
  贷:待征调节基金—××户
  (4)收到征收组转来个体户营业税、能交基金和教育费附加定额税款通知书或定税清册。
  ①根据本期应缴定额营业税记 
  借:待征工商税收—××户—营业税
  贷:应征工商税收—营业税
  ②根据本期应缴定额能交基金记 
  借:待征能交基金—××户
  贷:应征能交基金
  ③根据本期应缴定额教育费附加记 
  借:待征其他收入—××户—教育费附加
  贷:应征其他收入—教育费附加
  (5)收到稽查组转来税务处理决定书,通知某商店缴纳印花税款及其违章罚款。
  ①据应纳印花税款记 
  借:待征工商税收—××户—印花税
  贷:应征工商税收—印花税
   ②据应纳罚款额记 
   借:待征工商税收—××户—工商税收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
  贷:应征工商税收—工商税收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
  (6)某土地管理局向税务机关结报代征土地使用税,其代征税款已由土地管理局汇总缴入国库经收处,依据票款结报单及其缴款书报查联记
  ①借:待征工商税收—代征代扣户—土地使用税
  贷:应征工商税收—土地使用税
  ②借:上解工商税收—土地使用税
  贷:待征工商税收—代征代扣户—土地使用税
  (7)某私营服装厂向税务机关申报汇算上年企业所得税,应退还上年多预缴的所得税款,服装厂要求在今年一季度预缴所得税时抵扣。根据申报表应退税额记
  借:应征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
  贷:多缴税金
  (8)会计收到该厂一季度预缴所得税申报表,根据申报表和抵缴税款确认书记
  ①借:待征企业所得税—××户—私营企业(全额)
  贷:应征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全额)
  ②借:多缴税金(实际抵扣额)
  贷:待征企业所得税—××户—私营企业(实际抵扣额)
  (9)收到征收组转来批准的“双定”户停歇业申请表,抵减原定额营业税和教育费附加,会计已按原定额记账。
  ①根据抵减的营业税额记
  借:应征工商税收—营业税
  贷:待征工商税收—××户—营业税
  ②根据抵减的教育费附加记
  借:应征其他收入—教育费附加
  贷:待征其他收入—××户—教育费附加
  (10)收到征收组转来兼营免纳营业税项目的某公司营业税纳税申报表。
  ①按应纳税款全额记 
  借:待征工商税收—××户—营业税(应纳全额)
  贷:应征工商税收—营业税(应纳全额)
  ②按免征税额记 
  借:减免税金—营业税(实际免征额)
  贷:待征工商税收—××户—营业税(实际免征额)
  (11)收到征收组转来某玻璃厂增值税预缴税款通知单及预缴税款的缴款书报查联,会计按通知单和缴款书记
  ①借:待征工商税收—××户—增值税
  贷:应征工商税收—增值税
  ②借:上解工商税收—增值税
  贷:待征工商税收—××户—增值税
  (12)征收组转来该玻璃厂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申报表中应纳税额减去已预缴的税额后,还应补缴,会计按应补税额记
  借:待征工商税收—××户—增值税(应补税额)
  贷:应征工商税收—增值税(应补税额)
  (13)收到集贸市场征收人员结报临时征收的营业税税款及罚款现金,存本单位,据票款结报单和税收完税证及罚款收据存根联记
  ①借:待征工商税收—临时户
  —营业税 
  —工商税收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
  贷:应征工商税收
  —营业税
  —工商税收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
  ②借:待解税金
  贷:待征工商税收—临时户
  —营业税 
  —工商税收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
  (14)收到征收人员转来某临商纳税保证金,现金存银行,根据纳税保证金收据记
  借:保管款
  贷:暂收款—纳税保证金—××人
  (15)收到国库经收处转来某厂消费税缴款书报查联记
  借:上解工商税收—消费税
  贷:待征工商税收—××户—消费税
  (16)收到征收人员结报某定额纳税户营业税完税证及其税款汇总缴款书收据联记
  借:上解工商税收—营业税
  贷:待征工商税收—××户—营业税
  (17)会计将库存营业税、罚款现金税款汇总缴入国库经收处,据汇总缴款书收据联或报查联记
  借:上解工商税收
  —营业税
  —工商税收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
  贷:待解税金
  (18)收到征收人员结报某定额纳税户增值税完税证和自收税款退税凭证及现金税款。
  按自收税款退税凭证所退税款及实际交来税款现金记
  ①借:应征工商税收—增值税(退税额)
  贷:多缴税金(退税额)
  ②借:提退税金—增值税(退税额) 
  借:待解税金(现金额)
  贷:待征工商税收—××户—增值税(全额)
  ③借:多缴税金(退税额)
  贷:提退税金(退税额)—增值税
  (19)会计在库存现金中支付某户误收营业税小额退税记
  ①借:提退税金—营业税
  贷:待解税金
  ②借:应征工商税收—营业税
  贷:多缴税金
  ③借:多缴税金
  贷:提退税金—营业税
  (20)收到入库单位转来提退清单,其中部分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部分是校办工厂减免增值税退税及提取房产税代征手续费,其余均为出口企业退还消费税记
  ①借:提退税金
  —增值税
  —消费税
  —企业所得税
  —房产税
  贷:上解工商税收
  —增值税
  —消费税
  —房产税
  贷:上解企业所得税
  ②借:减免税金
  —增值税
  贷:提退税金
  —增值税
  ③借:多缴税金
  贷:提退税金—企业所得税
  (21)某征收人员报告其征收的临商营业税现金及完税证丢失,经查实,填制税款损失报告单上报上级税务机关请示处理,据税款损失报告单记
  ①借:待征工商税收—临时户—营业税
  贷:应征工商税收—营业税
  ②借:待处理损失税金—营业税
  贷:待征工商税收—临时户—营业税
  (22)税务机关库存营业税款现金被盗,经查证,向上级税务机关填报税款损失报告单请示处理记
  借:待处理损失税金—营业税
  贷:待解税金
  (23)收到上级税务机关转来征收人员丢失营业税款和完税证的批复文件,其中丢失税款部分责令其赔偿,部分准予核销;丢失完税证处以罚款。该征收人员交来赔偿款和罚款,账务处理如下
  ①据批复文件核销数和票款损失赔偿收据中的赔偿税款记
  借:损失税金核销—营业税 
  借:待解税金
  贷:待处理损失税金—营业税
  ②据票款损失赔偿收据中的罚款记
  a.借:待征工商税收—临时户—工商税收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
  贷:应征工商税收—工商税收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
  b.借:待解税金
  贷:待征工商税收—临时户—工商税收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
  (24)某临商户以纳税保证金抵顶其应缴营业税款,余额退还该临商,其账务处理为
  ①根据抵顶税款的完税证记
  a.借:待征工商税收—临时户—营业税
  贷:应征工商税收—营业税
  b.借:待解税金
  贷:待征工商税收—临时户—营业税
  c.借:暂收款—纳税保证金—××人(抵顶税款额)
  贷:保管款(抵顶税款额)
  ②根据退还保证金记
  借:暂收款—纳税保证金—××人(余额)
  贷:保管款(余额)
  (25)某企业破产,经过法定清算,尚有欠缴营业税未收回来,税务局根据企业申请和清算证明办理注销登记,会计根据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按欠缴税金记
  借:损失税金核销—营业税
  贷:待征工商税收—××户—营业税
  (26)年终决算后,“应征”类科目与“上解”类、“减免税金”、“提退税金”和“损失税金核销”科目结转冲销记
  借:应征工商税收
  贷:上解工商税收
  贷:减免税金—工商税收类
  贷:提退税金—工商税收类
  贷:损失税金核销—工商税收类
  (其他科目的结转冲销账务处理略)
  (二)混合业务单位的核算:
  混合业务单位是否设置“在途税金”科目,必须根据乡金库的设置情况进行考虑。如果一个混合业务单位对应几个国库经收处,其中某个经收处被指定为乡金库,这种情况需要增设“在途税金”科目;若一个混合业务单位只对应一个国库经收处,该经收处即为乡金库,则乡级预算固定收入和县乡共享收入缴入经收处即为正式入库,不存在税金上解和在途过程,所以,不需要增设“在途税金”科目。
  假定混合业务单位对农村个人自行车征收的车船使用税、屠宰税属于乡级预算固定收入;营业税为县乡共享收入;其他各项收入均为县级预算固定收入及县级以上收入。其税收业务的账务处理根据乡金库的设置不同分别处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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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机械工业局社团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机械工业局


关于印发《国家机械工业局社团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8年12月11日,国家机械工业局


机械工业各社团:
为规范社团工作,推动机械工业社团在新形势下更好地发挥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机械工业实际,局研究制定了《国家机械工业局社团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机械工业各社团和局机关各司室,要认真组织学习,确保《规定》的贯彻落实,为机械工业社团今后的发展和支撑行业的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在《规定》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局企事业改革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机械工业社团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结合机械工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械工业社团是指经机械工业主管部门审批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下同)核准登记后依法成立的机械工业全国性协会、学会、研究会、联合会、联谊会、基金会等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机械工业社团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面向全行业,围绕经济建设和机械、汽车工业的振兴开展工作,把促进机械工业的改革、发展作为自己的根本宗旨。
第四条 国家机械工业局是机械工业社团的业务主管部门。

第二章 机械工业社团的职能和工作
第五条 机械工业社团是政府对机械工业实施行业管理的参谋和助手,是联系政府和企业的桥梁与纽带,是机械工业行业工作的支撑机构。
第六条 机械工业社团具有提出建议、组织协调、自律监督、信息沟通、咨询服务等职能,主要从事以下十九项工作:
(一)对行业改革和发展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行业改革方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法律法规等重大决策提供预案和建议;
(二)对与行业发展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和法规、规章的运行进行跟踪研究,及时向政府反映行业意见,提出需要完善的建议;
(三)总结交流企业改革与管理经验,指导企业探索深化改革、完善管理的新思路、新途径、新方法,推广改革与管理的创新成果,开展诊断咨询服务,促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断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四)受委托对合资合作、技术改造、技术开发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可行性等进行前期调研、论证并提供建议;为用户采购、项目招标提供推荐意见;
(五)协助政府组织制、修订行业技术、经济、管理等各类标准,并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开展行检、行评,对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和企业进行监督整改,直至建议政府有关部门采取行政措施;
(六)收集和反馈行业的产品质量信息,对产品质量情况进行自检自查,为企业改进产品质量提供诊断、咨询服务,向国内外用户推荐行业的优质产品,协助政府搞好本行业的质量管理工作;
(七)参与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跟踪检查发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质量控制状况,对存在问题的企业提出整改建议,为政府的复查、换证提供依据;
(八)组建行业技术和经济信息网络,开展行业统计工作,对行业及企业的技术经济指标与变化态势进行分析、研究和交流;广泛采取多种方式及时了解机械产品的国内外市场动态和技术进步趋势,并进行市场预测预报,为政府和企业决策提供信息服务;
(九)沟通信息、协调关系,为企业资产重组牵线搭桥,促进行业结构的合理调整;
(十)根据行业的特点,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促进企业公平竞争;
(十一)认真抓好行业内部的价格协调和价格自律工作,对机械行业的产品价格,特别是出口和投标价格进行指导、监督、协调,防止低价倾销、价格垄断及压价招标、价格歧视,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二)组织企业开展技术交流与联合开发活动,培育完善技术市场,受委托组织行业产品、技术鉴定,大力推广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及各种形式的技术服务,促进行业的技术进步;
(十三)组织企业开展各种形式的国际技术经济交流活动,举办本行业的国内及国际展览,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创造条件;
(十四)指导机械企业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组织企业开展塑形活动,推动企业培育企业精神和企业文化;
(十五)对行业职工队伍素质和结构进行分析、研究、预报;制定行业人才发展规划;根据需要组织专项培训和人才交流;为政府提供加强职工队伍建设的政策建议;
(十六)协助国有企业抓好扭亏解困、减员增效工作,配合政府指导企业实施再就业工程;
(十七)指导企业抓好财务成本、工艺技术、节能节材、安全卫生、设备维修、内部审计等专项管理工作,推动企业加强以现场管理为中心的基础管理工作,为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奠定基础;
(十八)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评估;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愿望和要求,举荐科技人才;组织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举办为科技人员服务的事业与活动;
(十九)承担政府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以上十九项工作中,属于管理性协会与行业协会交叉的工作,管理性协会侧重于共性工作的研究、组织、协调、指导,行业协会侧重于在本行业内组织推动、落实。
第八条 各业务指导司(室)和对口指导的社团要根据上述工作范围制定工作制度,明确工作的具体事项和程序,把社团的职能和工作落到实处。

第三章 机械工业社团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九条 机械工业社团设立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机械工业全国性行业协会原则上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的中类设立,个别确需按小类设立的行业协会要经过充分论证;行业较大的全国性协会可按小类设立若干分支机构;
(三)机械工业全国性管理协会原则上按专业管理领域设立;
(四)机械工业全国性学会原则上按技术应用领域设立;
(五)同一行业、同一领域原则上只能设立一个社团;
(六)机械工业社团可以吸收中方控股的合资企业成为会员;
(七)机械工业行业协会、管理性协会不得吸收境外的个人或法人、团体作为会员。
第十条 机械工业社团设立的条件
(一)机械工业行业协会、管理性协会由同行业、同领域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发起,管理性协会可以由在本领域有一定知名度的个人参与发起;机械工业全国性学会由本领域有一定知名度的个人发起;
分支机构的设立要符合其全国性社团分支机构设立规划的规定,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二)会员的组成要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全国性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数量还应占该行业企事业单位数量的50%以上(或其会员单位总产值占该行业总产值的70%以上);
(三)有规范的名称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该社团性质、宗旨、任务、活动特点的章程;
(四)有一定数额的活动经费和正常的经费来源;
(五)有常设的办事机构、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机械工业社团设立的程序
(一)设立社团应由发起单位向局企事业改革司提出设立申请,经同意组成筹备组后,方可开展有关筹备工作;
(二)设立条件成熟后,由筹备组向局企事业改革司提交申请成立报告及有关材料;
(三)经局审查批准后向民政部申请登记;
(四)不具备单独设立全国性社团条件的,可在有关社团内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二条 未经民政部登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 社团变更名称、地址、法人代表或其他主要负责人,须报局企事业改革司审核并到民政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社团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并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一)经民政部登记后,无正当理由一年内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二)分立或与其他社团合并的;
(三)按照社团章程规定并履行正常程序决定终止的;
(四)其他原因必须终止的。
第十五条 局企事业改革司正式受理社团设立或变更的申报材料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同意或不同意申报。

第四章 机械工业社团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机械工业社团的权利
(一)机械工业社团有参与机械工业行业管理和开展行业自律管理的权利;
(二)机械工业社团有依法维护自身及其成员利益,向政府部门提出意见、愿望和要求的权利;
(三)机械工业社团有合法取得收入,合法接受资助、赞助和捐赠的权利;
(四)机械工业社团有按其章程或接受政府的委托自主开展业务活动和管理内部事务的权利;
(五)机械工业社团依法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财产权和知识产权。
第十七条 机械工业社团的义务
(一)机械工业社团必须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在国内外各项活动中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利;
(二)机械工业社团不得从事与社团宗旨不相符的活动;
(三)机械工业社团召开涉及全行业的会议要向局办公室备案,召开国际性会议和接受境外组织提出的研究课题、调查课题以及向其提供行业的有关资料,须经局批准后方可进行;
(四)机械工业社团必须按时办理年审年检。每年3月31日前向局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局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民政部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社团遵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执行方针政策的情况;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规定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本规定和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等。

第五章 局对机械工业社团的管理
第十八条 根据中央确定的社团管理体制,国家机械工业局作为机械工业社团的业务主管部门,对机械工业社团的申请登记、发展方针、结构调整、党的工作、组织建设、业务活动、重要外事活动安排等事项负有领导和指导责任。
第十九条 国家机械工业局对机械工业社团实行“管理统一归口、业务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企事业改革司负责社团的综合管理,有关司(室)负责社团的业务指导,机关党委负责社团党的工作,人事司负责社团的有关人事劳动工作,驻局纪检组、监察局负责社团的纪检、监察工作,外事司负责社团的外事工作。
第二十条 综合管理
(一)负责机械工业社团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事项的审查、报批工作;
(二)负责研究制定机械工业社团发展的方针政策和管理制度;
(三)负责研究制定机械工业社团改革改组、结构调整的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协调局内有关司(室)对社团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指导、监督机械工业社团的换届工作;
(六)负责指导机械工业社团常设机构的基础建设工作,推动其完善功能、充实队伍、加强管理;
(七)负责组织机械工业社团交流工作、总结经验;
(八)负责机械工业社团的年审年检、编制申报等管理工作;
(九)负责监督检查机械工业社团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社团章程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业务指导
(一)负责指导机械工业社团确定业务发展方向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部署国家机械工业局需要机械工业社团配合的业务工作,并抓好落实;
(三)负责向机械工业社团传达有关文件,通报有关信息;
(四)负责安排机械工业社团参加局或业务指导司(室)召开的有关会议;
(五)负责办理机械工业社团在开展业务工作中需要局支持的有关事项;
(六)负责审查批准机械工业社团是否接受境外组织委托的研究课题、调研课题和能否向境外组织提供行业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党的工作
(一)负责机械工业社团党组织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负责指导机械工业社团贯彻落实中央在党建工作方面的方针政策。
第二十三条 人事劳动工作
(一)负责向局提出或确定机械工业社团的理事长候选人;
(二)负责机械工业社团有关人事劳资工作;
第二十四条 纪检监察
(一)负责机械工业社团的纠风工作;
(二)负责机械工业社团的纪检监察工作。
第二十五条 外事工作
(一)负责制定机械工业社团对外交往活动的方针政策,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机械工业社团出国团组的审查、审批、申报工作;
(三)负责机械工业社团接受国际资助、召开国际会议和对外交往重要活动安排的审查、审批工作。

第六章 机械工业社团的内部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机械工业社团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本规定,并结合各自具体情况,制(修)订社团章程,作为社团活动的基本依据。
第二十七条 机械工业社团必须加强组织建设,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分支机构、工作机构、常设机构。
(一)会员代表大会是机械工业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职权,研究决定社团工作的重大事项,领导分支机构、工作机构、常设机构的工作;理事较多的社团可设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因特殊需要社团可设名誉理事长;理事会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开展工作,理事长负责召集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机械工业社团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分支机构、工作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活动;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或理事长提名,经分支机构选举产生;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任命;
(三)机械工业社团设立秘书处作为其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承办社团的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理事长(或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八条 机械工业社团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一届,届满须按以下程序组织换届(具体换届选举办法另行制定):
(一)机械工业社团应在届满前半年开始换届筹备工作,并报告局企事业改革司、人事司。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换届的,须经企事业改革司会同人事司批准后方可延期换届,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二)由局人事司会同企事业改革司、业务指导司(室)和换届社团提出下届理事长候选人,经局批准后,提交下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
(三)由理事长候选人和上届理事会组织制定换届方案,在正式换届二个月前向局企事业改革司提交换届方案,经审查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四)社团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届中调整变动,按本规定的有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机械工业社团要十分重视改善工作人员年龄结构,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努力实现工作人员队伍的职业化。
(一)理事长任期不得超过二届。理事长、副理事长的任职年龄最高不得超过70周岁,不够任满一届的不再提名为候选人。秘书长及以下工作人员任职年龄最高不得超过65周岁。秘书处在职人员比例要逐步达到专职工作人员的50%以上;
(二)秘书长以上人员原则上应具有经济或技术类高级职称。秘书长及以下工作人员中大专学历以上专业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80%;
(三)要特别重视秘书处领导班子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不断提高常设机构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四)任何个人担任社团秘书长以上领导职务不得超过三个,但只能担任一个社团的理事长或秘书长。社团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五)在职县(处)级以上公务员不得兼任机械工业社团及其分支机构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在社团兼职的公务员,不得在社团领取工资、补贴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六)占用机械工业社团编制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参照国家事业单位有关规定和聘用合同执行,费用由社团支付。社团应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统筹,为其在职人员缴纳社会保险金。
第三十条 机械工业社团必须规范财务工作,加强财务管理。
(一)社团的财务管理在国家发布新的管理制度之前可参照事业单位的财务制度执行,要严格控制劳务费、咨询费及福利费用的开支,并接受局财务部门的监督;
(二)社团财务支出要兼顾长远发展,有条件的社团每年应从纯收入中提取20%建立社团发展公积金;
(三)机械工业社团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社团的经费,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四)社团的财务收支用途要提交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研究决定。社团秘书处应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资金情况编制年度预决算,报理事会审批,并报局办公室、企事业改革司备案;
(五)机械工业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要定期向局财务部门报告;
(六)社团届满或法人、秘书长届中离任,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做好财务交接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机械工业社团必须建立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形成正常、规范的工作秩序。
(一)理事会必须建立议事制度,定期研究社团的重大问题;
(二)秘书处必须建立工作计划、总结制度,各种会议汇报制度,信息收集、交流制度,以及与会员单位、分支机构联系的制度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三条 原机械工业部有关社团工作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局企事业改革司负责解释。


赤峰市群众自发体育健身活动管理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政府


赤政发[1999]063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群众自发体育健身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赤峰市群众自发体育健身活动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赤峰市人民政府

          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赤峰市群众自发体育健身活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健康有序地开展体育健身活动,保持市容环境卫生整洁,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社会安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和旗县区体育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并监督检查指导全市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

公安、城管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群众性健身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鼓励和提倡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群众性

体育健身活动。

依法开展的体育健身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公共体育设施应向社会开放。部门所属体育设施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后,也应逐步向社会开放。

第六条 开展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纪守法。从事体育健身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妨碍道路交通、车辆行驶和他人行走;

(二)占用公路、街道、胡同及公共停车场;

(三)在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及树木上张贴、张挂横幅、标语、标志、旗帜等宣传品;

(四)渲染封建迷信,蛊惑人心;

(五)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大规模聚集活动;

(六)以健身练功之名或以敛财为目的进行欺诈、贩卖非法出版书刊、音像制品及信物;

(七)在公共场所开展健身练功活动时使用的音像设备所放音量超过环境保护部门规定,影响居民正常的学习、休息;

(八)践踏、损坏绿地、花草、树木及其它公有设施。

第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公共安全,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取缔;对不听劝阻、无理取闹、煽动闹事的,依法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体育运动委员会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