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6-01 06:28: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38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5]13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厅(局):

鉴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根据建立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目标要求和《决定》的有关规定,以及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的性质和现状,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推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发展,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促进司法公正,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相关规定尚未出台前,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仍按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国清[2000]3号)和原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计办[1997]808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的规定执行。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决定》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司法部修订后的《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等有关司法鉴定的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管理。

三、根据诉讼需要,司法部将就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纳入司法鉴定登记管理事项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并以此为契机,推动司法鉴定领域对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实行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制度的建立。

特此通知。


二○○五年七月十九日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一府两院”暂行办法

甘肃省定西市人大常委会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一府两院”暂行办法

(2005年3月1日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人大常委会与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确保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要加强工作联系,正确处理相互关系,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召开会议时,应通知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汇报有关工作,说明有关议案,听取审议意见,回答有关问题。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由“一府两院”负责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会议议题,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及时通知“一府两院”。“一府两院”接到通知后,要认真研究,积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提前十五日报送相关材料。对确定的议题,“一府两院”因特殊情况认为需要变动的,应及时同市人大常委会联系协调。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代表视察、述职评议等重要活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有关工作汇报和研究讨论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问题、重大案件和督办交办议案意见建议时,根据需要可以通知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或参加活动,汇报有关工作,回答提出的问题。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依法开展活动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通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部门按照主任会议的要求,在审查议案、起草决议、决定和有关报告以及调查研究、执法检查、代表视察、述职评议等具体工作中,可以就一些重要问题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或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情况介绍,进行工作交流。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的司法案件,市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在代表视察、执法检查、调查研究等依法履行职务活动中反映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建议,经主任会议研究后通知或由常委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直接转交“一府两院”办理。要求报告办理结果的,“一府两院”应按规定时间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对办理情况可以组织代表进行跟踪视察,监督办理工作。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应适时以政情通报会方式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全市工作情况。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对重要工作或重大案件审理情况,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常委会会议进行报告。
第十条 “一府两院”召开重要会议时,可以邀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十一条 “一府两院”公布实施决定、命令及规范性文件,应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重要文件也应抄送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部门。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市人大常委会转交的人大代表来信、人民群众反映的重要信件和司法案件,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办理。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联系。联系的主要形式有:
(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与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的联系;
(二)市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和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的联系;
(三)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副秘书长与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的联系;
(四)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工作需要与“一府两院”有关工作部门的联系。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之间,应根据工作需要,定期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确定一些重要问题。联席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召集。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根据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决定及工作需要,负责市人大常委会联系协调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中的具体事务。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关于加强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关于加强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工作的通知

财综[2008]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

  2006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明确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纳入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基金预算安排。同时要求,各地要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从各地实际执行情况看,目前只有少数市县按照规定编制了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大部分市县尚未开展预算编制工作。为将国务院有关要求落到实处,现就加强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及时足额将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不得拖欠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对于应缴未缴的土地出让收入,要督促国有土地使用权人限期补缴。实施非税收入收缴改革的地方,要严格按照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将已经缴入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划转地方国库,不得滞压应缴地方国库资金。要坚决纠正在相关部门设立过渡性账户征收土地出让收入的现象,取消相关部门设立的过渡性账户,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入库。

  二、进一步明确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主体

  建立健全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制度,不仅是国务院的明确要求,也是全面、客观、完整反映地方财政预算收支状况的一项重要内容。地方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进一步明确本部门负责牵头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的主体,并将责任落实到具体处或科(室),保障本地区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抓紧部署开展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工作

  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主要属于市县级地方事务。市县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办发〔2006〕100号文件的规定,抓紧开展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工作,要在同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2009年财政收支预算的同时,按规定程序以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附表形式报告本级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市县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工作的指导,部署各市县尽快开展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工作,将其作为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要抓紧研究出台本地区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办法,确定编制范围,明确编制方法,规范编制流程,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备案。同时,要建立相应的督查机制,加大对市县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市县编制2009年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的基础上,汇总编制2009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按照规定程序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报告,并于2008年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备案。2008年年底前,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将结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专项清理工作,对各地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严格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

  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关键是合理确定土地出让收入规模。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土地利用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确定的土地供应规模、供应结构、供应时间等,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土地出让收入预算测算情况。土地利用计划下达时间滞后于土地收支预算编制工作的地区,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地区前三年土地供应规模、土地供应结构、地价水平以及土地出让收支状况,综合考虑下年度土地调控政策和土地市场运行状况,合理确定下年度土地出让收入规模。编制土地出让支出预算严格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土地出让支出预算根据以往年度结余和预计年度土地出让收入情况,按照年度土地征收计划、拆迁计划以及规定的用途、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等因素确定,支出预算不得高于收入规模(包括以往年度结余和预计年度土地出让收入)。

  五、保障土地出让支出严格按照预算执行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土地出让收入超出预算的,原则上不调整当年支出预算,不予追加土地出让支出规模,超收收入在以后年度安排使用。土地出让收入未完成预算的,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依照规定程序相应压缩土地出让支出规模。鉴于处置原划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调整土地使用条件等情形偶发性较强,因此形成的土地出让收入难以准确估算,对由此造成土地出让收入超出预算的,可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依照规定程序调整土地出让支出预算。土地出让支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资金拨付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未列入土地出让支出预算的项目,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一律不得使用土地出让收入安排支出。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到本通知后,要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备案。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