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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器械试产注册证书延期事宜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22:00: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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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器械试产注册证书延期事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医疗器械试产注册证书延期事宜的通知

食药监办[2007]1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解决目前境内第三类和境外医疗器械集中申报重新注册审批中的问题,我局于2007年4月2日发布了《关于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延期事宜的通知》(食药监办〔2007〕63号)。现就有关试产注册事宜作如下规定:

  一、2004年、2005年获准试产注册的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凡我局已受理重新注册申请的,在审批结果明确前,原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在重新注册审批期间继续有效。

  二、在重新注册审批结果明确后,生产企业应当凭新核发的注册证书作为产品合法上市的批准证明文件。

  三、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相关规定组织生产。


  特此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七年十月八日

广州市用户交换机管理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广州市用户交换机管理办法
广州市政府


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用户交换机管理,保证电信通信全程全网的畅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安装、使用用户交换机的单位,包括中央、省、部队和外地驻穗机构,外商投资经营企业及外国驻穗机构。
第三条 广州市电信局是本市用户交换机的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用户交换机的法规、政策和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二)负责全市用户交换机的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
(三)负责本市用户交换机销售、维修网点的资格审查工作;
(四)配合人事、劳动部门做好用户交换机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技术人员职称及工人技术等级的评定工作。
第四条 用户交换机是指由用户自行配置的、供内部互相通话、并通过中继线与公用电话网连接的通信设备。
第五条 凡在本市安装、扩建、更新连接公司用网的用户交换机的单位,应向市电信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给装机许可证后,方可安装使用。
单位需要迁移或拆除用户交换机的,须报经市电信局审批。
第六条 凡从事用户交换机维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市电信局申请资格审查,凭资格合格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第七条 凡连接公用网的用户交换机设备(包括交换机、电话机、电源、线路设备等),必须是经国家邮电部或邮电部委托的有关部门鉴定合格的,符合进网标准的定型产品。
凡从国外引进的用户交换机,必须符合邮电部规定的技术标准,领取进网使用批文后,方可连网使用。
第八条 用户交换机实装分机容量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办公和生产用的实装分机数为交换机容量的70%,如另附住宅分机时,可增加10%;
(二)宾馆、酒店实装分机数为交换机容量的85%;
(三)交换机中继线配置数量不足时,中继线与实装分机数按1∶10核装。
实装分机数与交换机容量超出比例标准的,应按市电信局的指令采取措施。
第九条 用户交换机仅限于本单位内部使用,不得擅自为非本单位用户安装分机;不得擅自将分机线路接入其他用户交换机;不得将交换设备、中继线对外经营公用通信业务。
第十条 用户交换机使用单位应按国家邮电部规定的标准配备机线、话务人员,并应按以下标准配置工程技术人员:
(一)交换机容量为50至100门的,应配备技术员;
(二)交换机容量为100至600门的,应配备助理工程师;
(三)交换机容量为600门以上的,应配备工程师。
第十一条 交换机工作人员应具有一定的业务技术水平,能胜任本岗位工作,并经考核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交换机生产、技术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并可享受本单位相应等级人员的待遇。
第十二条 用户交换机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包括:机户工作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交换班制度,维修作业计划制度,安全保密制度,技术资料和原始记录制度。
第十三条 各单位每半年应将设备运行和工作人员变动情况向市电信局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 驻穗部队、铁路专用网与公用电话网的接口质量应接受市电信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用户交换机使用单位应搞好机线设备及其本单位范围内线路的日常维护工作,并应保证日常维修机线设备所需费用。
用户单位交换机使用不具备维修条件的,可委托市电信局或其指定的维修单位负责维护。
第十六条 用户交换机的交换,线路设备的维护应执行通信设备大、中修年限规定,使用单位应按时向本单位主管部门申报大、中修工程计划和经费,并报市电信局备案。
交换机设备的大、中修周期一般按厂家建议的时间为准,线路设备的综合大修年限为三至六年。
第十七条 实行在网用户交换机年审制度。年审的主要内容是:
(一)交换设备传输指标的测试;
(二)机房、电源设备、分机线路的检查、电话分机质量抽查;
(三)各种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和原始记录;
(四)工作人员技术水平考评。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和有下列行为的,由市电信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停止中继线的通信。
(一)用户交换机年审不合格的;
(二)电源设备交直流转换失效、机线设备障碍严重的;
(三)随意停机维修,违反操作规程的;
(四)人员配备不足,管理不善,造成通讯事故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办理有关证明擅自开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作出处罚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处罚决定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电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九月一日起实施。



1992年8月25日

关于印发鞍山市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鞍山市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5〕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二00五年四月十四日

鞍山市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辽政发〔2005〕4号)精神,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管理考核,结合我市实际,特制
定本办法。
一、考核的主要依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辽政发〔2004〕25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县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辽政发〔2003〕31号)和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2004年度县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标准的通知》(辽安监发〔2004〕90号)等文件。
二、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对县(市)、区主要考核组织领导、规章制度建设、安全生产投入、事故隐患整改、重大危险源监控、建设项目三同时、事故控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及宣传教育和培训等。重点考核控制指标,包括千人死亡率、十万人死亡率、亿元产值死亡率、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重特大火灾和道路交通事故、粉尘毒物分级检测率等。
(二)对各有关部门主要考核安全生产职责落实情况,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各项方针政策和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情况等。重点考核伤亡事故情况。
(三)对企业重点考核安全投入和职工工伤保险及伤亡事故控制指标情况。
三、考核主体和对象
(一)考核主体。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目标管理考核的日常工作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
(二)考核对象。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中省直企业等各签状单位。
四、管理及考核方式
(一)每年年初,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中、省直企业等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各签状单位将安全生产指标逐级层层分解,落实到各职能部门、基层车间、班组及个人。
(二)每年考核两次,半年进行一次初评,年终进行综合考评。
1. 对各县(市)、区及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采取听取主要领导汇报、查阅各种相关资料、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当场反馈意见等形式进行考核。
2.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采取生产经营单位自我评价、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考核。
五、考核等级条件
(一)考核等级
1. 先进:基本条件是综合分值90分及以上,并综合考虑控制指标;
2. 达标:基本条件是综合分值在80-89分,并综合考虑控制指标;
3. 不达标:综合分值在79分及以下。
(二)否决条件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县(市)、区,实行一票否决,定为“不达标县(市)、区”:
1. 年度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各类特大事故;[JP]
2. 年度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各类重大事故3起以上(含3起);
3. 各类重伤、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
市直各有关部门,如发生一次死亡事故的,即为“不达标单位”。
最终考核结果经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讨论同意后,报市政府决定。
六、奖励与处罚
(一)奖项设定
1. 先进县(市)、区(市级2个,省级1个);
2. 安全生产管理先进单位(10个);
3. 安全生产标杆企业(10个);
4. 模范安全生产监察员(20名);
5.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50名)。
(二)奖励标准
安全生产先进县(市)、区奖励20000元,安全生产管理先进单位奖励5000元,模范安全生产监察员奖励800元,先进个人奖励200元。
以上奖励资金,从市财政列支。先进县(市)、区和单位所获奖金主要用于奖励主要领导、分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及安全管理人员。
(三)处罚
对不达标的县(市)、区,取消当年度各项评先评优资格;连续两年不达标的,全市予以通报,主要领导要做出书面检查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经审查同意后,上报市政府;连续三年没有达标的行政主要领导必须引咎辞职。
对不达标的各有关部门处罚,依照不达标县(市)、区的处罚办法执行。
对不达标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理和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