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有线广播电视台和无线电视台合并的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4-05-16 10:50: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11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有线广播电视台和无线电视台合并的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有线广播电视台和无线电视台合并的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发社字(2000)954号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无线和有线电视台的合并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信息产业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广播电视有线网络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2号)和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的《2000年兰州全国广播影视厅局长座谈会议纪要》的要求,对有线广播电视台和无线电视台的合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经国家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的同一地区同时设立的有线广播电视台和无线电视台应合并为一个播出实体。
二、在进行合并时,可以同意申请保留原经批准的电视频道,但应对各频道的节目设置进行统一规划和调整,逐步实现频道的专业化、对象化,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要。
三、有线广播电视台和无线电视台合并后的标准是在组织结构上,一个机构;在节目频道设置上,统一规划、协调;在对外宣传上,统一呼号、台标。
四、在统一领导,统一要求的前提下,各省(区、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节目制作能力等实际情况,妥善处理好宣传主功能与多功能服务的关系,处理好宏观管住与微观搞活的关系,制定切实可行的合并方案,在征得当地党委、政府同意后报总局批准实施。已经合并并开始运行的播出机构,应抓紧补报相关手续。
五、省、地(市)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合并工作应在2001年6月底以前完成。7月1日以后不再使用有线电视台的呼号、台标,不再作为一级播出机构。


2000年12月20日
浅析法院依职权追加当事人存在的问题
叶文炳

法院依职权追加当事人入讼,从这句话本身就带有强烈的职权主义色彩,这
与法院行使审判权时必须始终保护中立的法治要求,在某种程度上是相违背。从
另一角度来讲,法院依职权追加当事人入讼,实际上就是法院依职权干预当事人
选择当事人的自主权问题,是基于一种职权探知主义模式设定的一种诉讼规定。
当事人选择当事人本来是一件应当得到尊重的事情,也是诉讼契约实质的要求。
但在审判实践中却不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
款第三项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中
一项是遗漏当事人可以认定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
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来看,遗漏当事人将会被以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发回重审。这样一来,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所适从,为了案件不被发
回重审,存在随意动用法院职权扩大当事人范围之倾向,而且较严重防碍了审判
工作秩序的正常进行。笔者就法院依职权追加当事人弊端及应当限制的合理性浅
析如下:
一、法院依职权追加当事人给审判工作秩序正常开展带来许多问题。
1、严重影响了审判效率的提高。以往原告在起诉时,如果当事人列不全,或
者有遗漏,审判人员发现了很容易就可以补进来诉讼,让其当庭陈述或答辨,好
似“饭桌上,多一双快子,多一碗饭”而已。但现在不同,特别在《民事诉讼证
据的若干规定》实施后,每追加一个当事人,就要再进行一次举证期限的重新确
定,遇上普通程序案件,往往又要一个月以上的举证期限,这样一来当事人是多
了,审判质量也不见得会提高多少,但审判效率却实实在在受到了极大影响。
2、法院依职权追加当事人入讼,防碍诉讼秩序的正常开展。许多依职权追加
当事人的案件,一般来说多一个当事人,就多一层法律关系,甚至诉讼标的也不
一样。比如,有一个案例是这样:甲公司负责人陈某在上班时间叫几个职员卸一
车货,在卸货时,由于汽车(李某的)的后栏板脱落,职员刘某从汽车上连人带
货摔下来,摔成一级伤残。事后刘某诉汽车主人李某人身损害赔偿,就这么简单
侵权案件,由于审判人员担心遗漏当事人,不管原告怎么反对,坚持将甲公司也
列为共同被告,共同被告追加后,出现了劳动关系和民事侵权关系交加情况,造
成了审理上的困难。又比如有的公告的案件,遇到追加当事人,影响效率问题那
是自然的,但更为突出是多次公告,诉讼秩序无法政常进行。比如,有一个案件
,是某银行起诉一个已经处出打工的欠债户,法院以被告下落不明进行公告。当
公告期限届满后,审判人员认为需要追加第三人,后来只好再一次公告送达,重
新给原告方举证期间,当原告方在举证期间快满之前又分别两次提出增加诉讼请
求,举证期限又重来了两次,这个案件从立案到第一次开庭就等了快一年时间,
显然这样的诉讼秩序应当有问题。
3、当事人在接到第一次诉讼法律文书后,故意外出躲避诉讼,再遇上法院依
职权追加当事人,审理更是变得遥遥无期,司法效率极低。有的当事人在接到第
一次诉讼后,心理承受力就会发生变化,当心理承受力发生变化时,有的就选择
外出来躲避,如果这时能正常开庭的话,法院也可以依法缺度判决,可如果这时
遇到有的审判人员认为本来不用加进来诉讼的人列为应当追加的话,问题又变得
十分难解决,又要寻找当事人,又要公告送达变更情况,这样的案件那来的司法
效率?难怪当事人对法院的效率问题意见最大,源头在一些规定上造成的。
4、当事人无法接受这样无休止追加当事人的司法结果。有的当事人更是明确
表态:“我选择当事人是我的诉讼权利,我要这么选,为什么不行,你们法院认
为我选错了,可以判决我败诉吗。”面对这样的反问,法院里的办案人员也只能
无言以对,我们能对他们解释什么呢,难道告诉他们这是职权探知的诉讼定式吗

二、法院依职权追加当事人应限制的合理性

哈尔滨市火车站站前地区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火车站站前地区管理暂行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13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火车站站前地区管理,创造文明、 整洁、 安全、有序的站前地区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火车站站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哈尔滨火车站、哈尔滨东站站前地区管理。
  第三条 哈尔滨火车站站前地区范围:东起颐园街铁路医院围墙外体,西至海关街西侧建筑红线,南起龙运宾馆、龙门大厦建筑红线,北至哈尔滨火车站主楼建筑红线。
  哈尔滨东站地区范围:东起车站候车室门前以西,南起火车头街通勤口向南延伸200米至三铁地区安装托运队门前,南棵街从广场边缘向南200米至三铁医院,西起桦树街至南直路口,北起火车头街向北至三铁工务段门前拐至水利胡同,北棵街从广场边缘向北至东直路,北棵头道街从桦树街街口向北至东直路。
  火车站站前地区范围需要调整时,由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 本办法由南岗区人民政府和太平区人民政府分别组织实施。南岗区人民政府和太平区人民政府设置的火车站站前地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站前管理机构)负责站前地区日常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站前管理机构负责依法规定的本部门权限内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站前管理机构的执法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站前地区临街的建筑物和各类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城市容貌容标准。
  第六条 站前地区沿街建筑物立面、牌匾的装饰面积、色彩、材料和形式,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城市规划的总体要求。
  第七条 站前地区临街建筑物的外部改建或者在临街建筑物、设施上设置牌匾、户外广告的,应当征求站前管理机构意见后,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向站前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 站前地区临街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按照规定标准对建筑物进行清洗、粉刷或者油饰;出现破损的,应当及时修复。
  第九条 严格控制临时占用、挖掘站前地区的道路。确需临时占用、挖掘站前地区道路的,应当经站前管理机构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到市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严格控制临时占用、挖掘站前地区的绿地。确需临时占用、挖掘站前地区绿地的,应当征求站前管理机构意见后,按规定到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向站前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在站前地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执行工地容貌管理规定,使用商品混凝土,做到文明施工,保持环境卫生;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
  第十二条 在站前地区设立公共客运站点,应当征求站前管理机构意见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向站前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允许进入站前地区的车辆,应当在指定地点停放。公共电汽车、附线小公共汽车、通勤捎客车,不准停车超时等客。
  第十四条 出租汽车在站前地区提供乘用服务时,应当在指定部位停放,依次排队等候乘客,不准在指定部位以外停放候客。
  第十五条 站前地区内单位、居民和进入站前地区内的行人,必须保护站前地区内的各类设施、花草树木和环境卫生。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准向绿地内倾倒冰雪。
  第十六条 在站前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经营,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短斤少两,强买强卖;
  (二)违价经营,牟取暴利;
  (三)欺诈顾客,野蛮拉客。
  第十七条 宾馆、旅店需要接待出站旅客住宿的,应当由旅客介绍处登记统一介绍,不准自行在站前地区接持出站旅客住店(接待会议的除外)。
  第十八条 对影响社会秩序的疯、痴、呆、傻人员,重患或者乞丐死亡人员,站前管理机构应当通过公安、民政部门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站前地区内的环境卫生,应当定时清扫,全天保洁。
  站前地区内的集贸市场,由市场主办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其它街路、广场(不含居民庭院),由站前地区专业清扫保洁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站前地区清扫保洁责任单位,应当设置专职清扫保洁人员。
  第二十条 站前地区临街的单位、地下商城和个体工商户,应该承担各自门前的卫生、绿化和秩序管理,并按照站前管理机构划定的责任区,在规定时限内清除冰雪。
  第二十一条 站前地区的公共设施,由设施设置单位负责养护。公共设施养护单位应当经常检查,发现公共设施破损,及时维修、更换、保持设施完好。
  站前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共设施养护的监督,发现设施损坏的,应当督促养护单位及时修复。
  第二十二条 站前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收取各项费用,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站前管理机构依据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站前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该认真履行职务,秉公执法,不准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罚款使用的收据和罚款的处理,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