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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保险诈骗盗窃抢劫涉枪案件报告制度

时间:2024-07-01 17:29: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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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保险诈骗盗窃抢劫涉枪案件报告制度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保险诈骗盗窃抢劫涉枪案件报告制度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为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中保集团系统保险诈骗、盗窃、抢劫、涉枪案件的情况,加强对该四类案件的查处,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保险诈骗(含骗赔)、盗窃、抢劫、涉枪案件,是指侵害保险资金的案件。
一、报告的内容
(一)发生的保险诈骗、盗窃、抢劫、涉枪案件情况(含未遂);
(二)成功堵截保险诈骗、盗窃、抢劫、涉枪案件,为保护资金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事迹;
(三)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二、报告的方式
电话、传真、微机联网、书面报告、派专人汇报。
三、报告的时限
(一)发生保险诈骗、盗窃、抢劫、涉枪案件的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系统的分支公司,在案发后12小时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保卫部门报告。接到报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在24小时内向产、寿险总公司和集团公司保卫处报告。
(二)发生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的保险诈骗案件、涉案金额10万元以上的盗窃、抢劫案件和涉枪案件的分支公司,在案发后12小时内向上级公司报告的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保卫部门报告。
(三)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保卫处对本系统发生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的保险诈骗案件、涉案金额10万元以上盗窃案件、抢劫案件和涉枪案件,在接到报案后12小时内向产、寿险总公司和集团公司保卫处报告。集团公司接到报案
后24小时内向人民银行保卫部报告。
(四)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系统各分支公司发生涉案金额1亿元以上诈骗案、发生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盗窃案,省级分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在接到报案后12小时内向集团公司进行专题汇报。
(五)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和副省级省会城市分公司保卫部门负责本系统保险诈骗、盗窃、抢劫、涉枪案件的统计上报工作,每月5日前将上一个月保险诈骗、盗窃、抢劫、涉枪案件基本情况分别以报表形式(见附
表)传真到产、寿险总公司和集团公司保卫处,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保卫处报告。
(六)集团公司保卫处每月7日前将上一个月本系统发生的保险诈骗、盗窃、抢劫、涉枪案件的基本情况分别以报表形式报人民银行保卫部汇总。
四、报告的要求
(一)保险诈骗、盗窃、抢劫、涉枪案件的报告内容要按“五何”要素(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因)的要求报告。
(二)保险诈骗、盗窃、抢劫、涉枪未遂案件的认定标准为:虽未得逞,但已构成事实,或公安机关已经受理的。
(三)报告内容要简明扼要,情况和数据要准确。
(四)中保集团系统诈骗、盗窃、抢劫、涉枪案件基本情况报表要严格按表上内容逐一填写,特殊情况要附文字说明。
(五)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同各行(司)上报案件数如有出入,以各总行(总公司)统计上报的案件数为准。
(六)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的金融诈骗案件、涉案金额10万元以上的盗窃案件、抢劫案件和涉枪案件要用书面报告。
(七)对发案不报或报案迟缓、贻误办案时机的有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要按照《关于对金融诈骗涉及的金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可依照本制度制定相应的报告制度。
五、本制度自本文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
一九 年 月中保集团系统诈骗案件统计报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
|序| 发案 | | 案件性质 | 防范情况 |
| | | 发案单位 |---------|-----------|
|号| 时间 | | 内诈 | 外诈 | 堵截住 | 未堵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凡为案件,均属统计之列;2.金融诈骗案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说|指在金融诈骗案件中,被诈骗分子利用各种手段诈骗的尚未追回或有可能造成
|明|及的资金数额(含风险金额、损失金额);5.损失金额是指金融案件中无法
| |传真至集团公司办公室保卫处。传真机号码:(010)66012363
-------------------------------------
----------------------------
涉案 | 风险 | 损失 | | |
| | | 已结案 | 未结案 |
金额 | 金额 | 金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编分则第二章第五节规定的犯罪活动;3.风险金额是|
损失的资金数额;4.涉案金额是指金融案件中所涉 |
追回的资金数额;6.此表为月报表,请务必于下月5日前 |

----------------------------
附表:二
一九 年 月中保集团系统盗窃案件统计报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
|序| 发案 | | 案件性质 | 防范情况 | 涉案 | 损失 | | |
| | | 发案单位 |---------|---------| | | 结案 | 未结案 |
|号| 时间 | | 内盗 | 外盗 | 已遂 | 未遂 | 金额 | 金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说|1.凡为案件,均属统计之列;2.涉及金额是指金融案件中所涉及的资金数额(含风险金额、损失金额);3.损失金额是指金|
| |融案件中无法追回的资金数额;4.此表为月报表,请务必于下月5日前传真集团公司办公室保卫处。传真机号码:(010) |
|明|66012363 |
-------------------------------------------------------------
附表:三
一九 年 月中保集团系统抢劫案件统计报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
|序| 发案 | | 案件性质 | 防范情况 |
| | | 发案单位 |---------|---------|
|号| 时间 | | 内抢 | 外抢 | 已遂 | 未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说|1.凡为案件,均属统计之列;2.涉及金额是指金融案件中所涉及的资
|明|无法追回的资金数额;4.此表为月报表,请务必于下月5日前传真集团
-----------------------------------
-------------------------------
涉案 | 损失 | 伤亡人数 | | |
| |---------| 结案 | 未结案 |
金额 | 金额 |伤(人)|亡(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金数额(含风险金额、损失金额);3.损失金额是指金融案件中 |
公司办公室保卫处。传真机号码:(010)66012363 |
-------------------------------
附表:四
一九 年 月中保集团系统涉枪案件统计报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
|序| 发案 | | 案件性质 | 防范情况 |
| | | 发案单位 |---------|---------|
|号| 时间 | | 内部 | 外部 | 已遂 | 未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说|1.凡为案件,均属统计之列;2.涉枪案件是指枪支丢失、走火伤人或
|明|此表为月报表,请务必于下月5日前传真集团公司办公室保卫处。传真机
-----------------------------------
--------------------------------
枪支子弹损失情况 | 伤亡人数 | | |
----------|---------| 结案 | 未结案 |
枪(支)|子弹(发)|伤(人)|亡(人)| | |
----------|---------|----|-----|
| | | |
----------|---------|----|-----|
| | | |
----------|---------|----|-----|
| | | |
-------------------------------|
致人死亡的案件(持枪盗窃抢劫分别统计在盗窃、抢劫案内);3. |
号码:(010)660123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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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9月18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实行技师聘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青岛市政府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实行技师聘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



为贯彻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市政府决定对《青岛市实行技师聘任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办法》第三条改为:
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技师的职务名称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技师实行资格确认和聘任制。
二、《办法》第四条改为:
青岛市劳动局是本市实行技师聘任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技师的考核、评审工作。
三、《办法》第五条改为:
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种范围,按国家劳动部门会同国务院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确定的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种范围执行。
各单位可根据生产经营和技术工人结构情况,确定聘任技师的指标。
四、《办法》第六条删去,第七条改为第六条,以下各条依此类推。
五、《办法》原第七条改为:
各类职业技术学校中的实习指导教师,符合聘任技师范围的高级技术工人,可以申请技师技术职务。
六、《办法》原第十七条第一款改为:
对取得技师合格证书的,其所在单位可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聘任。
七、《办法》原第二十五条前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
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青岛市实行技师聘任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工人钻研技术业务,提高工人队伍素质,发挥高级技术工人的作用,以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民和集团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技师的职务名称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技师实行资格确认和聘任制。

第四条 青岛市劳动局是本市实行技师聘任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技师的考核、评审工作。

第二章 聘任范围和呈批程序

第五条 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种范围,按国家劳动部门会同国务院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确定的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种范围执行。
各单位可根据生产经营和技术工人结构情况,确定聘任技师的指标。

第六条 各类职业技术学校中的实习指导教师,符合聘任技师范围的高级技术工人,可以申请技师技术职务。

第七条 实行技师评聘的单位,应事先填写《青岛市实行技师聘任制单位呈批表》,按隶属关系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劳动局审批。

第三章 考核和评审

第八条 技师的任职条件:
(一)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技工学校或其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或经过自学、职业培训、达到同等水平;
(三)具有本工种技术等级标准中高级工的专业技术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
(四)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能够解决本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术和生产中的工艺难题;
(五)具有传授技艺,培训技术工人的能力。

第九条 申请技师技术职务的人员必须经高级工的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项考核均及格。
已取得高级技术等级证书者,可以免试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合格等级指定工件的考核。

第十条 技师应按任职条件经全面考核和评审,考核评审的重点放在工作业绩、解决实际生产技术问题和创新能力上。

第十一条 技师的技术业务考核工作按《青岛市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委员会组织条例(试行)》执行。

第十二条 技师考核评审的程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车间(部门)推荐,由单位技师考核机构组织考核,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县(市)、区技师考核评审机构考核评审后,填写《技师资格审批表》,由单位主管部门报送市技师考核评审机构审定,合格者,由市劳动局核发
《技师合格证书》。

第四章 考核评审机构

第十三条 市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委员会,是全市技师考核评审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审定各县(市)、区及各主管部门的考核评审方案和技师考核评审机构的评审结果。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和各主管部门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分会),是本地区、本系统的技师考核评审机构,负责本地区、本系统和归口行业工种的申请技师人员资格审查,对申请人进行专业理论知识、实际操作的考核,组织技术答辩以及认定有关革新成果,并提出考核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是本单位的技师考核机构,负责本单位申请技师人员的推荐、组织考前的理论培训、技能训练和考核以及有关革新成果的认定。

第五章 聘任和管理

第十六条 对取得技师合格证书的,其所在单位可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聘任。
单位聘任技师应与被聘技师签订聘约,规定聘任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辞聘、解聘、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七条 技师聘任期限为三至五年。聘任期满前三个月,单位应根据生产需要和技师任职的实绩,提出续聘或解聘意见。

第十八条 被聘任的技师,实行职务津贴。单位在不突破月人均二十元的前提下,可按不同工种(岗位),在十五元至二十五元幅度内自行确定。发放的津贴,企业列入成本,事业单位列入工资总额。

第十九条 技师在任职期间办理退休手续时,其职务津贴列入工资基数计算退休费。

第二十条 被聘任的技师脱离生产岗位的,不再享受技师待遇。

第二十一条 技师在被聘任期内,调离所在单位的,必须解除聘约,调入单位可根据需要聘任,未被聘任者,只保留技师资格,不享受技师待遇。

第二十二条 技师由单位劳工(人事)部门建立技师档案,进行统一管理。并采取群众评议、基层领导鉴定、企业技术考核机构评价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定期评议。定期评议的结果和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查鉴定的技师在生产中的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等科技成果应记入本人技师档案。

第二十三条 技师受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或在生产工作中因本人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经济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报市劳动部门批准,撤销其技师职务,收回《技师合格证书》,同时取消相应待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993年11月13日

关于印发《南京市停车收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物价局


关于印发《南京市停车收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停车收费管理,规范停车收费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停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了《南京市停车收费管理规定(试行)》,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物价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南京市停车收费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停车收费管理,规范停车收费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停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范围内向社会提供停车管理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 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道路停车泊位、占用公共资源的停车场(存车处)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库(不包括机械和自走混合的、配建的)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它停车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道路停车泊位、停车场、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库和存车处以下简称为“停车场(处)”)。
第四条 停车收费实行城市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道路高于非道路、白天高于夜间、长时间高于短时间、大型车高于小型车的“五高五低”差别定价政策。
第二章 停车收费管理
第五条 停车收费按区域划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包括:(1)新街口区域(华侨路、长江路、洪武北路、洪武南路、淮海路、石鼓路、螺丝转弯、汉中路、慈悲社所围合的区域内);(2)夫子庙区域(平江府路、建康路、升州路、中华路、长乐路所围合的区域内);(3)山西路区域(山西路、湖南路、中央路、中山北路、大方巷、江苏路所围合的区域内)。
二级包括:上述一级区域外,建宁路、北安门街、明故宫路、御道街、光华路、大明路、集合村路、应天大街、燕山路、江东门西街、江东中路、江东北路、三叉河桥、热河南路、热河路所围合的区域内,以及4A级旅游景点。
三级包括:上述一级、二级区域外,江南八区范围内。
第六条 停车收费实行计时收费或计次收费方式,由物价部门核定停车收费标准。
白天和夜间的时段划分:白天时段为8:00至20:00,其它时间为夜间时段。车辆进入停车场(处)15分钟后开始计费(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库除外)。
(一)计时收费。计时收费停车场应当安装经验收合格的计时收费系统。
(1)白天时段以15分钟为计费单位(不足15分钟的按15分钟收费),连续累计计时收费;夜间时段以1小时为计费单位(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收费),连续累计计时收费;
(2)白天时段连续停放超过6小时,不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一律按6小时收费(一级道路停车泊位除外);
(3)停车时间横跨两个时段,按两个时段标准分别收费,不足一个计费单位的按一个计费单位收费;
(4)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超出的部分按上述(1)、(2)、(3)规定重新计时收费。
(二)计次收费。
(1)按照白天和夜间时段的收费标准分别实行计次收费;
(2)停车时间横跨两个时段,其中有一个时段停放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含2小时),按进入停车场时段的收费标准一次收费。
第七条 车辆维修单位的停车场,对承修期间的车辆不得收取停车费,但对承修的车辆修复后,车主不按告知时间取车,致使车辆滞存在停车场,按本规定执行。
第八条 保管的事故车辆按照停车场收费等级的计次标准收取停车费,收费最高不得超过三十日。暂扣的违法车辆不得向车主收取停车费,由暂扣行政机关支付停车费。
第九条 对于停车资源紧张、停车矛盾突出的居民小区,经公安部门批准可在周边道路设立停车泊位,附近居民车辆凭有效证明享受优惠政策,具体操作细则由各区政府制定。
第十条 三级区域驻车换乘停车场对小型车停车换乘实行包月的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向社会开放的商住楼(含综合楼)的配套停车场,对商用业主在规划车位配建范围内按本规定包月收费标准执行,具体包月方案由物业公司或业主大会制定。
第十二条 下列情况免停车费:
(一)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军车(含武警车辆);
(二)车辆进入停车场(处)15分钟以内(含15分钟,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库除外)。
第十三条 凡申报收取停车费的停车场(处)必须向物价部门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停车场简图、产权证明复印件以及其它相关材料,办理停车收费审核手续、《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
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库须向市物价局提供《专业机械立体停车库停车费备案表》、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停车场简图、产权证明复印件以及其它相关材料,办理停车收费备案、《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
第三章 停车收费监督
第十四条 停车场(处)应在入口处和缴费地点显著位置明码标价,明码标价牌应标明:收费单位名称、停车地点、泊位总数、收费时段、收费标准、明码标价牌编号、行业主管单位和经营单位的服务监督电话以及价格举报电话。明码标价牌由物价部门统一监制和编号。
第十五条 停车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
停车收费主体、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动,应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许可证》应按时参加年度审验,经审验合格的,由物价部门加盖年度审验章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 停车收费人员实行《收费员证》制度。
收费人员必须佩戴市物价局统一制发的《收费员证》,持证收费。
收费员实行定岗定位,收费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员证》变更、注销或新增手续,《收费员证》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第十七条 停车收费必须使用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有效票据,实行收费给票和一车一票的制度。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1、未经物价部门批准擅自对外收取停车费的;
2、不按核定的等级和标准收费,擅自提高停车收费标准的;
3、未公示停车收费标准的;
4、其它价格违法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机场、火车站设立的停车场、5A级旅游景点的停车场和其它特殊停车场的停车收费另行规定;重大活动、重点地区的停车费经物价部门批准后可实行临时停车收费政策。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的停车收费按《南京市物业管理区域停车收费管理规定》(宁价规[2009]312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浦口区、六合区、江宁区、溧水县和高淳县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本辖区停车收费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施行前有关停车收费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停车收费标准

项目
收费标准

类别等级 计次收费标准(元/次) 计时收费标准 包月收费(元/月)
白天时段 夜间时段 白天时段
(元/15分钟) 夜间时段
(元/小时) 地铁(公交)换乘 商用业主
首小时内 首小时后
道路停车泊位 一级 小型车 2.5 3 0.5
大型车 3.5 4 1
二级 小型车 12 6 1 1.5 0.5
大型车 16 10 2 2.5 1
三级 小型车 8 6 0.5 0.5
大型车 12 10 1.5 1
停车场 一级 小型车 12 6 1.5 0.5 600-800
大型车 16 10 2.5 1
二级 小型车 10 6 1 0.5 400-600
大型车 14 10 2 1 500-700
三级 小型车 8 6 0.5 0.5 150 200-400
大型车 12 10 1.5 1 400-600
存车处 摩托车 1.00
助力车 0.50
自行车 0.20
备注:
1、大型车:10座(含10座)以上的客车,4.5吨(含4.5吨)以上的货车;小型车:大型车以外的车辆。
2、长度超过12米(含12米)的车辆停车费加收50%。
3、车辆进入停车场(处)15分钟后开始计费(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库除外),前15分钟不纳入计费时间。
4、机场、火车站、5A级旅游景点和其它特殊停车场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5、白天时段为8:00至20:00,其它时间为夜间时段。
6、首小时指0-60分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