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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药品注册检验报告事宜的通知

时间:2024-05-11 13:09: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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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药品注册检验报告事宜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药品注册司


关于药品注册检验报告事宜的通知

药监注函[2003]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验所,解放军总后勤部药品检验所,成都市药品检验所,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对药品注册检验工作的内容、要求、程序和时限等已经做出明确规定,因尚未对药品注册检验报告及其报告方式做出具体规定,各有关药品检验所在报送时做法各不相同。为规范管理并提高工作效率,特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药品检验所报告新药、已有国家标准药品、进口药品的药品注册检验结果,应当统一使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最新制发的《药品注册检验报告表》(见附件),不需另外行文报告。
表内应当填写样品检验结论,“有关情况说明”项填写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药品检验报告书应附于表后,并按照法定检验报告书要求打印、盖章。有药品标准复核意见和修订药品标准的,应一并附后。药品注册申请人对本报告有不同意见的,也应将其书面意见附后上报。
《药品注册检验报告表》由药品检验所主管所长签发,加盖药品检验所公章。

二、报送方式:药品检验所应将《药品注册检验报告表》及其附件径寄我司受理办公室,同时抄送发出药品注册检验通知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药品注册申请人。我司收到后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药品注册进度查询”栏内登载收到日期。对药品补充申请进行的药品注册检验,其报告只需报送发出药品注册检验通知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并抄送药品注册申请人,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药品补充申请资料时将其一并报送我司受理。
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新药、已有国家标准药品和进口药品申请的注册检验,应为一式3份,其中2份为原件。各类补充申请的注册检验报送一式2份,其中1份应为原件。
《药品注册检验报告表》自本通知下发日起开始使用。各有关药品检验所应当积极采取信息化手段,为实行电子化申报做好准备。目前应先将修订的药品标准电子文本以电子邮件方式同时发送到我司受理办公室,电子邮件宜使用该品种原始编号作为标题。电子信箱地址:ypzcsl@sda.gov.cn和ypzcsl@nicpbp.org.cn。

特此通知

附件:药品注册检验报告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
二○○三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

药品检验所

药品注册检验报告表

030506 No:


原始编号

申请编号


药品名称


申请分类
○新药 ○已有国家标准药品 ○进口药品
申报阶段
○临床 ○生产 ○补充申请

注册分类
○中药 ○化学药品 ○治疗用生物制品 ○预防用生物制品

□补充申请:

□其他:

剂 型
(仅限一剂型)
规 格

(仅限一规格)






样品来源
○抽样 ○送样
通知检验日期


检验用标准物质来源


审核范围
□样品检验 □药品标准复核 □检验用标准物质 □申请人的申诉意见

检验结论


有关情况说明
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对药品注册检验的规定,特此报告。

附 件
□药品检验报告书 □药品标准复核意见 □复核的药品标准 □申请人的申诉意见 □检验用标准物质标准 □其他:

主 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抄 送
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人

所联系人

电 话

 

(公章)

 

签 发

日 期



注: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3年4月制。
2、邮寄地址:北京北礼士路甲38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受理办公室
邮编:100810


地质矿产部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水电部对《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地下水问题请示的复函

地矿部


地质矿产部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水电部对《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地下水问题请示的复函

1987年9月28日,地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矿局: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61号,关于水电部对《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地下水问题请示的复函转发给你们。复函进一步明确了我部对地下水资源的管理职能和《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包括地下水资源勘查登记的内容,应认真贯彻好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希望各地矿局矿管部门主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领导汇报,并要求所属水文地质队、地下水监测总站等有关单位按复函精神认真执行。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水电部对《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地下水问题请示的复函(1987年9月4日国办函61号)
水电部:
你部〔87〕水电资字第12号文收悉。现复函如下:
一、关于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应按照国务院第四十八次常务会议的决定办理,即“由地矿部负责普查勘探。由水电部负责开发利用,但地矿部对开发利用要进行监督”。
二、《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由国务院批准发布,应遵照执行。关于地下水勘查登记的具体范围,由地矿部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经委、水电部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具体商定。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张家界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与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湖南省张家界人民政府办公室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张家界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与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张政办发[2005]1号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张家界市总工会
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与市总工会
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区、县总工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与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市总工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四月五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与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政府与工会的相互联系,充分发挥工会参政议政、社会协调、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的作用,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推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0号),经市人民政府与市总工会共同研究决定,建立市人民政府与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联席会议制度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科学发展观,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坚持维护政府权威与尊重工会法律地位相统一的原则,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研究解决企业和职工普遍关心、迫切希望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更好地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二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是通报市政府有关重要工作部署;通报市总工会主要工作情况;通报企业和职工队伍稳定方面的突出问题。根据我市实际,协商解决改革过程中有关企业改制的员工经济补偿、社会劳动就业和再就业、安全生产、工资分配、社会保障、生活福利、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困难职工的援助和其他涉及职工权益、工会组织权益的具体问题,以及其他需要联席会议研究的有关问题。
第三条 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或联系工会工作的副市长与市总工会主席共同商议确定。
第四条 市政府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市总工会主席、副主席、经审委主任根据会议需要出席会议。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根据需要列席会议。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或联系工会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并主持召开,特殊情况也可委托市政府秘书长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五条 联席会议筹备工作和会务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总工会办公室共同承担。市总工会根据确定的议题搞好调查研究,提出建议与对策,负责做好议题的准备工作。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就议题事项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做好协调工作。所提议题初步达成共识和准备充分后,提交联席会议协商研究。
第六条 参加联席会议的其他人员,根据会议的具体内容确定,一般请与议题有关的政府部门负责人、市总工会有关负责人参加,特殊情况可邀请企事业单位工会主席、职工代表和市委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七条 联席会议确定的事项以会议纪要印发。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总工会办公室整理,经市政府、市总工会负责人审签后,以市政府会议纪要下发到各区县及各有关部门。
第八条 联席会议确定的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总工会办公室分别负责督促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在下次联席会议上予以通报。
第九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举行一至两次,如遇特殊情况或重要问题,经过商议可以随时举行。
第十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与同级工会应参照建立联席会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