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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通行船舶上的中国籍员工健康证明书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摘要)

时间:2024-05-09 20:23: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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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通行船舶上的中国籍员工健康证明书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摘要)

国务院法制局


关于国际通行船舶上的中国籍员工健康证明书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摘要)
国务院法制局


意见
国务院:
我局经同卫生部和交通部反复协调商量,并征得两部同意,现就国际通行船舶上的中国籍员工健康证明书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国际通行船舶上的中国籍员工在出境时应当持有健康证明书,接受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查验。
上述健康证明书是指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监制,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印制的健康证明书。
二、健康证明书的项目、格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征求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后依法统一规定并公布。其他有关适航的健康检查项目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三、健康证明书适用于出入我国国际通航的港口、国界江河口岸的船舶上工作的中国籍员工。
上述人员乘坐其他交通工具出境接船或者被派遣到外轮上工作的,凭派出单位证明和本人的海员证,也可以使用该健康证明书,接受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的查验。
四、国际通行船舶上的中国籍员工除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外,须持健康证明书到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县级以上医院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含已经认可的)其他具有体检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体检;体检合格的,由体检单位填写体检结果并加盖公章或者体检专用章后,该健康证明
书即生效。
地方船队的船员体检和签证问题,可以由船公司与当地卫生检疫机关商定。
五、国际通行船舶上的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书,由卫生检疫机关签发。在卫生检疫机关体检的,由卫生检疫机关签发健康证明书。在前条规定的其他体检单位体检的,须持体检化验单据(肝功、便培养)和胸透报告单向卫生检疫机关申请,由卫生检疫机关对健康证明书中
所列项目(不含适航项目)的体检结果进行审核并签发后,健康证明书方生效。
在特殊情况下,由交通运输单位提前一天提出申请,卫生检疫机关可以在联检前到船舶上签发健康证明书。
卫生检疫机关对经审核合格的健康证明书,应当及时签发。
六、健康证明书的有效期为五年,体格检查有效期为十二个月。
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检疫机关可以宣布健康检查无效或者不予签发健康证明书:
(一)未按照健康证明书中所列项目(不含适航项目)进行检查的;
(二)伪造健康证明书或者伪造、涂改体检结果的;
(三)健康证明书或者体检结果超过有效期限的;
(四)体检单位不符合规定的;
(五)健康证明书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定的健康证明书的格式、项目印制的。
对上述第(二)、(三)、(四)、(五)项所列健康证明书,卫生检疫机关有权予以没收,并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建议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交通部遵照执行。



1992年8月4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渔港安全紧急状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渔港安全紧急状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政发〔2007〕28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北海市渔港安全紧急状态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日


北海市渔港安全紧急状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紧急状态下渔港渔船的安全管理,确保能采取措施及时、迅速、顺利地缓解直至消除紧急状态,避免重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渔港水域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国家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紧急状态是渔港突然发生重大火灾,或者船舶为躲避台风等灾害性恶劣气候而紧急进出港时,所出现的船舶在港内密集拥挤,秩序混乱,造成港池和航道严重堵塞,若不及时疏通,港内船舶不能迅速疏散或者港外船舶无法进港避险,可能导致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现象。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加强港口和船舶的安全管理,港内一旦出现紧急状态,由渔港所在地县区政府牵头,市渔业主管部门和市安监部门配合,组织公安、渔监、海事、港务、消防等相关部门及时采取有力措施予以消除,以维护港内正常的交通秩序,保障人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 为防止紧急状态的出现,在伏季休渔、春节和防台风时,一般不安排外省籍渔船进入北海内港和电建渔港停泊。外省籍渔船若因特殊情况需停泊北海市所属其他渔港的,须经外省籍渔船所属当地政府或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事先与我市政府或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若遇紧急情况无法按正常程序协商时,船主(或船长)应在进港前向目的港渔港监督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指定地点停泊。
第五条 建立县(区)乡(镇)干部联系海上作业渔船(海养设施)及作业人员责任制,将每艘渔船(海养设施)和渔民的联系责任落实到县(区)乡(镇)干部,当气象部门发布危险天气预警信号后,责任人应及时通知海上渔船及早进港有序停泊,海上作业人员及早撤离上岸,避免因紧急避险而造成港内出现紧急状态。
第六条 气象部门发出台风警报后,海上作业渔船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有秩序回港避风,不得擅自逗留锚地、港湾或岸边。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港监督机构、各县(区)乡(镇)政府(办事处)、渔业公司也要立即利用一切手段通知所属渔船回港避风。负责联系渔船的县区乡镇干部要认真做好回港渔船情况的统计,并按时逐级上报。
第七条 船长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负管理责任。县(区)乡(镇)人民政府领导负责本地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港监督机构对渔业船舶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八条 已进入港内停泊避风的渔船,必须严格服从当地渔业执法机构的调度和管理,严格遵守港航规章,自觉维护渔港秩序。
第九条 当渔港出现紧急状态时,渔业执法机构及公安部门对一切有碍安全管理的船舶及人员采取强制处置措施。港内船舶和人员必须服从渔业执法机构的调度和指挥、不得妨碍和抗拒行政执法,若有违反、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若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2003年-2005》年全国学生军训工作发展规划》的通知

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


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2003年-2005》年全国学生军训工作发展规划》的通知

(2003年6月20日)

教体艺〔2003〕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8号文件)精神,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学生军训工作将按照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全面展开。为做好全国学生军训工作,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接班人,为国防和军队培养造就大批高素质的后备兵员,进一步规范全国普通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学生军训工作,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在研究各地学生军训工作开展现状的基础上,紧密联系新的形势和要求,制定了《2003年-2005年全国学生军训工作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现将《规划》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和学校实际,切实做好《规划》的贯彻实施工作,确保学生军训工作目标任务落实。

2003年—2005年全国学生军训
工作发展规划

  新世纪之初,我国学生军训工作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新的形势对学生军训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普通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学生军训工作,是学校国防教育的主要形式,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学生素质教育,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的客观要求,是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培养造就大批高素质后备兵员的重要措施,意义重大而深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和《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8号)精神,推动全国学生军训工作的开展,结合我国普通高等学校、高级中学的实际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需要,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坚持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国办发[2001]48号文件为依据,按照教育要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的要求,围绕国家人才培养的长远战略目标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需要,组织开展学生军训工作。
  通过开展学生军训工作,使学生提高思想政治觉悟,激发爱国热情,增强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树立爱国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增强组织纪律观念,培养艰苦奋斗、吃苦耐劳作风,掌握基本军事知识和技能,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培养合格的后备兵员和预备役军官、为国家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打好基础。
  二、目标任务
  目前,全国有普通高等学校1225所,年招生人数268万余人;高级中学(含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下同)28696所,年招生人数891万余人。按照国办发[2001]48号文件的要求,到2005年全国所有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级中学都要开展学生军训。2003年前,全国已在300余所高等学校、7000余所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训,年参训学生分别为66万余人、217万余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军事部门要在此基础上统筹安排,稳步推进,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学生军训工作。具体实施步骤: 
  2003年,全国计划在600余所普通高等学校、14000余所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训,年参训学生分别为131万余人、434万余人。 
  2004年,全国计划在900余所普通高等学校、21000余所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训,年参训学生分别为197万余人、651万余人。
  2005年,全国基本实现所有普通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训。即凡有条件的地区,普通高等学校、高级中学都要开展学生军训。 
  为促进本规划的落实,在“十五”期间,国家将对各地开展学生军训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级中学进行重点抽查验收。全国普通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学生军训全部开展之后,国家将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生军训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发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为学生军训工作长远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师资队伍建设
  加强普通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军事教师队伍建设,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素质高的军事教师队伍,是保证学生军训质量的根本措施。为确保学生军训工作顺利进行,逐步提高军事课教学质量,普通高等学校必须建立一支自配军事教师与军队派遣军官相结合、专职军事教师与兼职军事教师相结合的师资队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军事部门和普通高等学校、高级中学,要把加强军事教师队伍建设,纳入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总体发展规划,认真选好、配好军事教师。 
  1.派遣军官的选配要严格执行编制,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派遣军官是军事课教学骨干,应具备良好的军政素质,较强的理论教学和施训能力,良好的工作作风和军人形象。派遣军官的管理,由派出单位按照在职军官的管理办法进行,享有在职军官的各项待遇;在组织学生军训期间,由派出单位和高等学校共同管理,享受高等学校教师的有关待遇。 
  2.普通高等学校专职军事教师的配备,要根据军事训练的特点和军事课教学工作量,按照公共课程教师配备有关规定,选拔德才兼备、热爱军事课教学的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优秀人才担任。选配军事教师,要注重综合素质、专业水平、年龄结构和学历层次。普通高等学校要根据学生军训工作的发展需要,制订军事教师培养计划,力争在开展学生军训三年内基本解决军事教师不足的问题。 
  3.普通高等学校军事教师培养,要利用现有相关专业招收国防教育方向的硕士研究生或举办在职攻读国防教育方向的硕士学位班,培养高层次军事教师;同时,要充分依靠军队院校的专业优势为地方普通高等学校培养硕士研究生层次的军事教师。三年内具有硕士学位的军事教师比例要达到军事教师总人数的20%以上。再经过几年的努力,实现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军事教师比例达到军事教师总人数的50%。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有计划的对军事教师进行业务培训和短期轮训,不断提高他们的军事课教学水平和任教能力。 
  4.普通高等学校军事教师职称评聘,要纳入高校教师正常的管理渠道,实施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要根据军事课的课程发展需要,评聘一定比例的正高级、副高级职称的军事教师,力争在2005年前使具有高级职称的军事教师达到相应的比例。要培养出一批高校军事课教学学科带头人,形成一支符合时代要求,具有专业特色,能够发挥示范作用的军事课教师骨干队伍。 
  5.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军事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给予足够的关注。专职军事教师在职务评聘、工资、住房、奖励等方面,应享有与其他学科教师的同等待遇。 
  6.高级中学军事教师主要采取兼职与聘任相结合的方法解决。学校要选择热爱国防教育工作的老师兼任军事教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军事部门要有组织地对高级中学军事教师进行军事理论知识的培训,使他们能够胜任学生军事训练和军事理论课教学的需要。同时,要充分利用军民共建、请部队派人员帮训等形式,充实和加强军事课的教学力量。
  四、课程建设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训是学生的必修课,要纳入学校整体教学计划;高级中学学生军训要统一纳入学生社会实践课程。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教学要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高级中学学生军事训练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和学时数实施教学。要大力推进军事课教学改革,积极探索军事课教学的新规律、新特点,力争从教学内容和形式上适应青年学生的知识结构和身心特点,适应素质教育的新要求。军事理论课教学,要在按大纲施教的基础上,不断用新的知识充实和完善教学内容,增强理论教学的知识性和趣味性。要积极采取现代技术改进教学手段,拓宽军事理论教育途径,增强教学效果。军事技能教学,要针对学生身体素质和专业特点,合理制定教学计划,科学规范军事训练科目和标准。学生军训要逐步在考核形式、验收标准、成绩确定等方面建立规范化的制度,做到统一管理、统一要求、统一检查评估,以增强军事课教学的严肃性。 
  要加强军事理论课学术研究,充分发挥广大军事课教师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引导并鼓励军事课教师多渠道自筹经费,申报军事训练和军事理论的科研课题。要及时对教师的科研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有效地提高军事教师的研究能力和科研素质。国家每两年举办一次军事理论学术研讨会,进行学术研究与交流活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部门也应定期举办科学研究活动,推动军事课教学研究工作的开展。
  要结合军事课程的特点开展国际交流。国际交流包括参观考察、学术研讨等,可采取官方和民间等多种渠道进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都应积极建立交流渠道。同时要注重充分发挥国际互联网的作用,获取国外学校军事理论课程新的信息和研究成果,学习借鉴各国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程教学的先进经验。
  军事课教学是一个全新的课程,要大胆探索和勇于实践,要按照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的要求,构建与二十一世纪我国现代化建设、国防建设和教育改革发展相适应的、科学的高等学校军事理论课教学体系。要加大军事课的改革力度,使军事课教学内容和形式更具有时代特征。军事课教学要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学生的科学思维和创新能力。
  五、经费与训练保障
  学生军训经费是学校实施军事课教学的重要保障。中央部委属学校学生军训经费由国家财政纳入学校主管部门预算管理,实行综合定额拨款;地方所属学校学生军训经费,由地方政府根据学生军训工作的实际予以安排。学生军训属于国家行为,学生军训经费主要由政府来负担。各学校要充分认识军事课教学的特殊性,加大经费投入,确保军事课教学的正常开展。 
  学生军训所需训练枪支,由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在民兵武器装备中调整解决。训练枪支配发学校前,由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进行技术处理,使其不具备实弹射击的条件。军事训练枪支的配备,按照枪支与参训人数1:15至1:20的比例安排。实弹射击用枪,由学校提出使用计划,报省军区安排解决,用后由学校进行擦拭保养并及时交回。实弹射击用弹,按学生军训大纲规定的弹药使用标准,由省军区从民兵训练弹药中无偿拨给。普通高等学校应建有牢固可靠的训练枪库(室)和完善的安全设施,配备专职看管人员。已建有训练枪库(室)的普通高等学校,要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完善配套。为学校配备的训练枪支,由学校武装部负责保管,或由当地军分区(人武部)代管。未设武装部的学校确定一个部门负责。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训所需帮训战士,由学校提出计划报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统一协调,归口管理。应急作战部队一般不担负学生军训任务。部队抽调人员帮训,要选拔政治思想好,军事技术过硬,作风纪律优良,有组织实施训练能力的战士。派出前,派出单位要组织教学法集训,明确任务,统一动作,提出具体要求。 
  学生军训基地是学生军训深入开展的重要条件。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分步骤地建立学生军训基地和完善县(市、区)民兵训练基地,使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学生的军事技能训练逐步向基地化方向发展。大中城市应争取在2005年前,建立2个以上的较大型的学生军训基地。县(市、区)民兵训练基地,要为学生军训提供方便,每年接受部分学校的学生驻训。学生军训基地和民兵训练基地,承担学生军训任务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六、组织实施与要求 
  学生军训是国家法律赋予地方和军队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学校教育改革的一项新的内容。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学生军训的重要性,把学生军训工作做为加强国防建设和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军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军事部门和学校要从大局出发,认真调查研究,科学制订计划,严密组织实施,定期分析情况,及时解决问题,抓好学生军训各项工作的落实,把学生军训做为一项利国、强军的大事抓紧抓好。要切实担当起为国防现代化建设培养合格人才,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培养高素质后备兵员的重任。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部门要建立健全学生军训工作机构和工作联系制度,做到分工明确,配合密切,齐心协力,团结一致,共同把学生军训工作搞好。普通高等学校要明确一名校领导负责学生军训工作,切实加强武装部和军事教研室的建设。要把学生军训工作纳入学校整体教学计划,确保人员、内容、时间、质量的落实。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部门要加强对学生军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加大检查和评估力度。各地在2003年年底前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校学生军训教学评估标准》和《高级中学学生军训评估标准》,定期对学校进行检查验收。要及时总结经验,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措施,并抓好落实,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本规划的贯彻实施,是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一项繁重而又艰巨的任务,是一项规模宏大的系统工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军事部门和普通高等学校、高级中学要以高度的责任感,为实现规划提出的发展目标和各项任务而努力,开创学生军训工作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