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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警惕伪造教育部公文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20:46: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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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警惕伪造教育部公文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警惕伪造教育部公文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最近有人盗用教育部办公厅名义发出“《关于推荐中国少年儿童出版社四种期刊的通知》(教厅〔1999〕第28号)”(以下简称“通知”),一些省市发现其中的问题后,纷纷向我部反映和核实。经查,“通知”纯系伪造。
“通知”盗用我部办公厅名义宣传推荐中国少年儿童出版社主办的《中学生》、《中国少年儿童》、《我们爱科学》、《儿童文学》等四种期刊。目前,我部正在请有关部门查处。
今年以来,我部已多次发现社会上一些人为谋取私利,盗用我部(包括有关司局)名义,有的甚至伪造我部公文,以达到组织各类竞赛、推销各种书籍牟利的情况。这些行为不仅影响了我部声誉,也使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受到干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提高警惕,发
现此类问题要及时举报,并防止上当受骗。



1999年9月2日

印发《惠州市居民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惠州市居民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惠府〔2010〕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居民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业经十届11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惠州市居民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化的居民生育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惠府令第6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居民生育保险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实行统一制度、统一政策;居民生育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市、县(区)居民生育保险补助资金并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基金),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居民生育保险政策的拟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居民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居民生育保险业务。
  市、县(区)财政、人口计生、卫生、审计、物价等有关部门和妇联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民生育保险有关工作。
  第四条 凡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居民(含参保的城镇和农村居民,以下称参保居民),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居民生育保险待遇。
  第五条 生育保险补助资金来源如下:
  (一)市、县(区)财政补助资金;
  (二)基金的利息收入。
  第六条 市财政按照全市参加居民医保的人数,每人每年补助1元;各县、区财政按照本县、区参加居民医保的人数,每人每年补助2元,作为居民生育保险补助资金。
  第七条 参保居民在《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时间内缴纳下一年度居民医保费的,从下一年度的1月1日起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参保居民在本年度内参保缴费的,从缴费次月起按本办法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八条 参保居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终止妊娠,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的支付标准,在《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的基础上,再分别提高15个百分点。
  参保居民发生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其产前的检查费用和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医疗费用列入居民医保门诊支付范围。
  第九条 参保居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妊娠期间、分娩期外治疗生育并发症和异位妊娠住院治疗,按照居民医保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费用:
  (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费用;
  (二)属于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计划内怀孕,因非医学需要或自行终止妊娠的费用;
  (四)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术的费用;
  (五)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费用;
  (六)在国外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生育的费用。
  第十一条 参保居民确诊怀孕后,应携带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需有本次怀孕的登记或审批)和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符合政策怀孕的相关证明,到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或社保经办机构委托的机构登记备案。未登记备案前发生的围产期检查、生育等医疗费用,由参保居民自负,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二条 参保居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在异地生育或终止妊娠的,应在生育或终止妊娠之日起1年内持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需有本次怀孕的登记或审批)和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符合政策怀孕的相关证明,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死亡证》、出院小结、医疗费用票据、医疗费用明细清单、银行账号等相关资料,到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逾期申办的,社保经办机构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参保居民经本人选定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转往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参保居民应在就诊之日起60日内凭疾病诊断证书、门诊病历、医疗费用票据、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等资料到本人选定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四条 生育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以及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按照本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市、县(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对居民医保基金的收支、管理和各项生育保险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参保居民骗取生育保险待遇或冒领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社保经办机构追回违规费用,并由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纪检、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支付生育保险待遇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居民医保基金流失或侵害参保居民合法权益的;
  (三)截留、侵占、挪用、贪污居民医保基金的。
  第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违反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定的,由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定点资格,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惠府令第60号)和《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惠府〔2009〕103号)中有关居民生育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有效期5年。


你不该拿“农民”说事

近日看到“新浪网”中“大四女生为找工作被农民骗钱失身”的新闻报导,涌起无限感慨,我查看了一下网友的跟贴,大多声讨、怒骂骗子的卑鄙无耻,认为司法机关对骗子科刑过轻。我憎恨骗子并不高明的骗色诈财犯罪行为,并对正在接受高等教育大四女生的弱智感到疑惑不解,但我更多的是对该文被冠以“农民”二字而感到愤慨,也对文化人及文化人组成的媒体蔑视农民群体感到悲哀。
农民是我们的衣食父母,是我们的父老乡亲,身在都市衣着光鲜的达官贵人、名家墨客,你们的父母或父母的父母不也曾是“农民”吗?农民不应该是卑贱的符号、智商不高的代名词。该文标题以二个悬殊差异很大的“不同”主体做对比,一方是大学四年级的女生,一方是所谓的“农民”,借以映衬一方的无知和弱智,但使用庞大的农民群体做犯事个体的代称,你就不怕伤害农业大国千千万万个农民的心?你就一点也没有察觉出该文对“农民群体”的贬损和歧视?
中国目前乃至将来相当长的时期内依然是农业大国,农民人口所占的比例之大自不必引用数据证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三农工作,致力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对侵害农民合法利益的行为给予严惩。我们的无冕之王们在报导新闻时总要带上“新农村建设”、“三农问题”等政治时尚用词,我们的媒体刊载的文章歇斯底里的大呼为农民维权,但从其文章里所透出的东西明显昭示他们骨子里、潜意识里农民就是“智力低下的二等公民”。我们随意翻看报刊,我们浏览网页新闻,类似上述标题的文章多不胜数,就单从这篇文章来说,就因为这个骗子是农民的身份,你就拿“农民”说事?江泽民同志曾在视察《人民日报社》时指出,“舆论导向正确,是党和人民之福;舆论导向错误,是党和人民之祸”由此可见,该文不当的舆论引导虽有报导本身的积极意义,但不可避免也强烈的透出对“农民”的贬损,其带来的负面效应也是不可低估的。
我无意于在“农民”这个用词上较真,更不是刻意对该文挑三拣四,我曾是农民,我的父母和家人是农民,我因工作的原因长期与农民打交道,我深深的理解他们,他们是最淳朴、善良的群体,当你有机会深入边远村寨走近农民时,当你揭开他们的锅灶体味他们的生活时,你才会真正懂得我们该为农民做什么,才真正明白农民需要什么。
近几届“春节联欢晚会”非常出彩,确实给全国人民奉上了丰盛的文化大餐,但笑星赵本山等“大家”的精彩表演让我们捧腹大笑后,一丝悲哀袭上心头,再怎么辩护也难解伤了农民感情的嫌疑 。曹雪芹大师巨著《红楼梦》中对刘姥姥的描述,让我们看到了黑暗的封建社会达官贵人奢侈糜烂的生活,看到生活在最低层次的农民代表刘姥姥的凄惨和无奈,我们为她和板儿落泪,这样的文章所反映的东西是令人震撼的;而我们某些沽名钓誉的“老记”们为获取报导效应,不惜伤害广大农民的心,用农民做低下的比拟应该吗?类似这样的文章完全没有必要也不应该用“农民”说事。(作者: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司法局 陈平)(转载:靖州司法行政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