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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修改《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SD168—85)部分条款的通知

时间:2024-06-01 21:09: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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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修改《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SD168—85)部分条款的通知

能源部


能源部关于修改《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SD168—85)部分条款的通知

1992年4月29日,能源部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SD168—85)(以下简称《规程》)已颁发执行6年,近年来电力工业的发展使《规程》中某些条款已不适用,需要修改,在对《规程》进行全面修订之前,现对其中条款作部分修改和说明(详见附件),自1992年5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中如有意见和问题,请随时告部安环司。

附:对《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部分条款的修改和说明
一、修改部分
1.规程2.1.4改为:
2.1.4.1因故障造成发供电设备、公用系统损坏,修复费用超过一万元者;
2.1.4.2由于跑油、跑酸碱、跑树脂、生产车辆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一万元者;
2.1.4.3生产场所失火,造成直接损失超过一万元者。
2.规程2.3.3改为:
送(配)电线路发生瞬时故障,由于继电保护或断路器(开关)失灵,在断路器(开关)掉闸后,拒绝重合,算作管辖该继电保护或断路器(开关)单位的事故;如果送(配)电线路发生永久性故障,虽然继电保护或断路器(开关)失灵,未能重合,应算管辖该线路单位的事故。
3.规程2.3.4改为:
配电线路发生故障,扩大到发电厂或变电所的母线停电,或主变压器停电时,则发电厂或变电所应算一次事故。
4.规程2.4.1.3a改为:
修复费用超过100万元者。
5.规程2.4.1.4改为:
生产场所火灾损失超过50万元者。
6.规程2.4.2.4改为:
……修复费用超过50万元者……
7.规程2.4.2.5改为:
生产场所失火,造成直接损失5万元以上者。
8.规程3.3.3.3之a改为:
超高压锅炉和汽轮发电机组(包括中间再热机组):
600MW汽轮发电机组192小时
300—350MW汽轮发电机组168小时
其他超高压汽轮发电机组120小时
10.规程B.10改为:2.1.4.3中火灾标准,报告制度和直接损失的计算,以公安部[89]公安26号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的规定为依据。根据电业生产的具体情况,本规程规定生产场所失火,直接损失在1万元及以上的算生产事故。在1万元以下者可不报部,不中断安全记录。
11.规程B.16改为:2.4.1.5和2.4.1.4,根据1989年公安部[89]公发26号颁发《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的规定,直接损失5万元及以上者为重大火灾;直接损失50万元及以上者为特大火灾。
二、说明部分
1.对规程3.3.4.2与图B1的理解,应按条文正面说法理解,不能返过来理解。即只有有功出力降低不超过10%,并且持续时间不超过2小时,同时具备才不考核。
2.对规程B1.6规定的本企业领导的集体企业,应理解为:只要具备“提供设备,财政、人力支援,且从集体企业取得收益者”中的任一项,就算本企业领导的集体企业。
3.附录C是为填写报表,卡片用的,不是认定事故的根据。规程C2.2.5引用派生事故的概念,纯属为事故统计分析用,而不是认定事故的概念,不应混淆。
认定事故要根据一次事故的总体进行考虑。根据规程2的事故定义进行认定。按规程3进行考核。这一点必须明确。
在填写报表中若原发事故为统计事故,扩大成为考核事故,则将原发事故按派生事故处理,而派生出来的考核事故做为原发事故处理。


印发关于招商引资中介费用及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宿政办发〔2003〕91号
市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招商引资中介费用及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招商引资中介费用及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七月三十日


关于招商引资中介费用及奖励暂行办法

  为了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更好地促进我市招商引资工作,现就招商引资中介费用及奖励制订如下办法:
  一、中介费用及奖励范围和对象
  (一)中介费用及奖励范围:实际引进市外资金总额在200万元(形成固定资产)以上、落户市经济开发区和骆马湖现代生态农业示范区的工业项目,进入市骆马湖现代生态农业示范区市外资金总额在200万元(形成固定资产)以上的社会事业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和旅游业项目及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生态农业项目。
  (二)中介费用及奖励资金支付对象:项目引进的中介组织或自然人。
  二、招商中介选聘条件和应享受的权利
  (一)经审定具备法定代表单位或自然人资格。具有较丰富的招商引资经验,有良好的信誉和对外关系,有招商引资实绩记录或曾对我市招商引资工作作出贡献。1.可分别聘为宿迁市人民政府、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宿迁市骆马湖现代生态农业示范区及市直各部门的招商代表或招商顾问;2.可获得宿迁市公布的政策、项目信息等;3.成绩突出的市外人员可授予荣誉市民、获赠城市贵宾称号;市内人员可授予模范市民称号或立功授奖。
  (二)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合同方式约定由委托方采取预提的办法,每月为被委托方提供一定数量的通讯等经费,并在今后兑现的中介费用中予以抵扣。具体操作方案由双方商定。
  三、中介费用及奖励标准
  对外商来我市投资的引荐者,在项目竣工投产后,按形成固定资产额(具体投资额按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考核办公室考核实绩为准)计算,根据合同按下列标准予以支付:
  (一)对引荐外商来我市直接投资兴办高新技术工业项目(项目由权威部门认定)的单位或个人,在项目竣工投产后,本着“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按外方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予以一次性奖励;一般性工业项目、社会事业项目、生态农业或旅游业项目(含租赁、兼并、参股、收购、重组我市企业)按外方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予以一次性奖励。奖金兑现时扣除预提资金。
  (二)鼓励引进技术和“技术入股”。经省以上权威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可按引进技术折股份额给予中介人7‰奖励。
  (三)对引荐外商捐赠款物,经评估验资确认后,由受益单位据实按8‰支付。
  四、中介费用及奖励兑现办法和资金来源
考核部门经对招商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最终确认后,奖金由市财政统一拨付(由项目落户的开发区和骆马湖现代生态示范区管委会承担)。
  五、中介费用及奖励资金支付的确认和监督
  (一)实际引进市外资金总额在200万元(形成固定资产)以上,落户市经济开发区和骆马湖现代生态农业示范区的工业项目考核程序。
  1.招商项目引资人在新引进企业正式开工即主厂房出地面后,应及时填报《招商引资项目开工备案表》,表中应注明项目名称、计划投资额、投资主体、投资方向。经外方投资人认可后,报经市经济开发区或骆马湖现代生态农业示范区管委会确认后,报市招商引资考核部门备案。一个招商引资项目只允许申请备案一次。
  2.招商项目竣工投产后,引资人需提供投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新增资产购销合同、付款凭证和入库凭证。如利用旧设备或无法提供有效投资证明的,应提供有资质的部门出具的合法固定资产评估报告。
  3.招商引资投资额认定由市授权的考核部门通过认真审核引资人提供的各种凭证并现场实地查看予以确认。
  (二)落户市骆马湖现代生态农业示范区市外资金总额在200万元(形成固定资产)以上的社会事业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和旅游业项目及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生态农业项目,由市骆马湖现代生态农业示范区管委会参照工业项目单独组织考核。
  (三)引进资金中的外汇投资,按资金到位时的国家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
  (四)对利用外资有突出贡献者,经市政府批准,可给予特殊奖励。
  (五)中介费用及奖励资金的兑现由市监察局负责监督。
  六、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所指“中介费用”适用于中介机构,“奖励”适用于自然人,市级机关干部、工作人员也可以自然人身份获取奖励。
  (二)一个项目的中介费用及奖励资金只支付一个中介机构或自然人,如同一个项目有两个中介机构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兑现费用及奖励资金由其自行决定分配。
  (三)中介机构、自然人为本市企业引进的项目,其奖励标准参照本办法,由引进项目的企业负责奖励。
  (四)本办法由市外经贸局负责解释。在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予以专题研究解决。
  (五)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的奖励措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赌博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赌博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86年8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严禁赌博行为,维护社会治安,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以财物作赌注比输赢的活动,都是赌博行为。任何形式的赌博,都是违法行为,必须禁止。
第三条 赌资、赌具和赌博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全部没收。
赌债一律无效。
第四条 偶尔参与赌博,情节轻微,能交代自己的赌博行为,揭发他人赌博活动,并保证不再重犯的,可免予处罚。
赌博少量财物,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三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拘留;单处或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赌博财物数额较大的;
二、流窜赌博,情节较轻的;
三、在公共场所赌博的;
四、为赌博活动放哨或提供戒护的。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拘留或劳动教养;单处或并处一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经常赌博,屡教不改的;
二、赌博财物数额大的;
三、流窜赌博,情节较重的;
四、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其他条件的;
五、阻碍、干扰查禁赌博活动的。
第七条 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或在赌博活动中犯有其他罪行的,依照刑法惩处。
第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参加赌博的,依照本条例从重处罚。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农村、街道基层组织,对本单位、本辖区的赌博活动应及时制止;放任不管的,应追究单位主管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任何人发现赌博活动,都有权制止,或向人民政府及司法机关检举揭发。
对制止、检举揭发和协助查禁赌博活动有功的,应予表扬、奖励。
第十一条 对主动交代自己赌博行为,检举揭发他人赌博活动的,可以减轻或免予处罚;有立功表现的,可以适当奖励。
对检举揭发、制止赌博活动的人进行报复的,依法惩处。
第十二条 以抓赌为名或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劫掠赌博财物的,依法惩处,赃款赃物一律没收。
第十三条 在查禁赌博活动中,徇私枉法,或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罚款或赌博财物的,依法从重惩处并追缴全部赃款赃物。
第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应送劳动教养的,按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办理;应给予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没收的财物和罚款,应办理罚款、没收手续。罚款和没收的财物全部上交地方财政。
第十六条 自治区公安厅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6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