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
通知
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陕西省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收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紧贯彻落实。省政府要求:
一、对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实行收支集中统一管理。具体办法是:单位开票,银行收款,统一开户,收支统管。实行该办法后,各单位原来的收费资金过渡户一律报省财政厅审核后撤消,只保留一个预算内经费户和预算外支出户。
二、为了切实加强省直单位收费资金集中收支管理工作,决定成立陕西省收费资金管理中心,隶属省财政厅,管理中心人员编制由省财政厅按程序报省编委审定。管理中心要配备思想作风好,精通业务的人员,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对票据管理、会计核算、收费稽查实施综合管理,
保证收费全额入户。
三、各级领导同志一定要从讲政治、防腐倡谦的高度来认识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重要性,统一思想,加强协调,顾全大局,密切配合,确保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集中收支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陕西省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收支管理,建立良好的收费资金管理秩序,维护合理合法收费,制止乱收费,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加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结合省直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收支管理范围是:
(一)省直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使管理职能,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行政性收费,包括管理性收费、资源性收费和证照性收费。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社会或个人提供特定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所收取的事业性收费。
第三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收费以及协会、学会的会费收入暂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四条 其他预算外资金仍按有关规定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管理。如广告收入、车辆通行费收入、育林基金、募捐收入和房产租赁收入等。
第五条 陕西省防洪保安和重点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帮困基金等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的基金,不纳入本办法管理,仍按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邮电附中费、港口建设费、市话初装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地方财政部门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和附加
收入等,不纳入本办法管理,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实行“单位开票,银行收款,统一开户,收支统管”的管理办法。具体实施办法是: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由省财政厅在指定银行开设“行政性收费收入过渡户”和“事业性收费收入帐户”,行政性收费收入按月上缴省级金库,事业性收费收入结合当年预算用于部门、单位经费和业务支出。
(二)执收单位向缴款单位或缴款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费时,开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缴款书(一式五联),缴款人按专用缴款书通知的金额和帐号到指定银行将款用转帐支票(专用缴款书作附件)缴入省财政厅开设的“行政性收费收入过渡帐户
”或“事业性收费收入帐户”,银行将专用缴款书四联盖章后,一联退缴款人,一联退省财政厅,一联退执收单位(与第一联存根核对),一联留收款银行。用现金缴纳的收费收入,由执行单位开具现金专用缴款书(一式五联)银行将现金专用缴款书四联盖章后,一联退缴款人,一联退省
财政厅,一联退执收单位(与第一联存根核对),一联留收款银行。金额累计1,000元以上的必须当日缴存收费专户。
(三)各执收单位按月编报收费收入明细表并于次月3日前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月及时汇集收费收入情况。
第八条 各执收单位需要从收费收入中列支的各项经费,由省财政厅根据专款专用的原则核拨,其具体实施办法是:
(一)各执收单位向主管部门核报年度收支预算,各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统一向省财政厅编报本系统收费收支年度预算表一式三份(综合部门、业务部门、收费中心各一份)。
(二)省财政厅审查主管部门编报的收费收支年度预算,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的收费开支范围和收费单位原有的经费拨款数额、收费收入及开支需要情况等,核定其收费支出年度预算,每月按进度将核定的支出金额拨付给各业务主管部门或执收单位。
第九条 已纳入本办法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实行收费专用缴款书管理制度。收费单位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资金专用缴款书。对未按规定使用专用缴款书的收费,缴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第十条 执收单位应持物价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到省财政厅办理专用缴款书准购证,按规定领购专用缴款书。
第十一条 领购收费专用缴款书实行验旧领新制度。各单位领购新的缴款书时,应携带已使用的缴款书存根,并如实填写领购收费专用缴款书审批表,经省财政厅审验缴款书存根的累计收费与缴入财政专户数额相符后,方可领购。
执收单位应按季编制收费专和缴款书领购、使用、结存情况表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执收单位应妥善保管收费专用缴款书存根及报查单,缴款书存根保管期限3年,超过保管期限的,由省财政厅核销。
第十三条 各执收单位应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按照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规定,做好收支管理,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支乱用的,由财政、物价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对不按规定执行本办法的单位先由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进行查处,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专用缴款书,现金专用缴款书及其他报表等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发。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根据本办法,可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各地市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997年1月15日
国家商检局关于试行《国外委托检验收费表》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试行《国外委托检验收费表》的通知
((88)国检外字第349号 一九八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上海、广东、辽宁、天津、山东、江苏、浙江、湖北、福建、广西、北京、河北、海南、深圳商检局:
为了统一对外收费标准,适应国外委托检验业务发展的需要,在征求各地分公司意见的基础上,于8月份组织了上海、天津、辽宁、山东等8个主要分公司负责收费同志研究和讨论了新的《收费表》。现将重新修订的《国外委托检验收费表》发给你们,于九月一日起对外收费时执行。
在执行中,请各地分公司认真做好对外报价和收费资料情况的记录、统计和分析研究,便于今后每年修订和充实《收费表》的工作。
国外委托检验收费表
一、国外委托检验收费有关规定
二、出口商品检验部分
三、进口商品到货检验部分
四、进口商品装运前检验部分
五、公证鉴定部分
六、化验、分析部分
七、附加费用及其他
八、对日本海事检定协会收费部分
一、国外委托检验收费有关规定
为了统一管理国外委托检验收费工作,便于各地分公司对外收费基本趋于一致,特制订国外委托检验收费表,有关规定如下:
1.《收费表》以委托检验项目分类计费。未注明一揽子报价者,仅指品质检验,包括抽样和制样。其品质检验项目均指合同规定之常规项目。
2.《收费表》注明检验费按总值计收,均指货物FOB总值。若无法掌握货物FOB总值时,可按合同或最终发票总值计收。但报价时说明,得到确认后,放能计收。
3.本《收费表》不包括CISS业务收费。
4.除《收费表》已规定的最低收费外,其余一般检验、鉴定的最低收费为每批120-150美元。按劳务计收,每人每天(8小时)为150-180美元。每小时20美元。
5.为了便于统一管理检验技术交流工作,凡经总公司发出邀请进行的检验技术交流业务,总公司每批收技术交流费300美元。除此以外,由各地分公司自行邀请进行的检验交流业务,每批收技术交流费200-300美元。但必须均在报价时说明。
6.大宗商品每批委托检验数量二万吨以上部分,均按收费标准的九折计收。
7.各地分公司对外收费不得低于本《收费表》的规定标准。否则,须征得总公司同意。
8.除总公司有协议规定外,本《收费表》不包括支付对方佣金。需支付佣金者,须经总公司同意,方可执行。但佣金比例不得超出15%。
9.本《收费表》适用于接受香港中检公司、中天公司和泰国五洲检验有限公司委托检验的收费。
10.本《收费表》未列品种和项目的费率,各地分公司收费后,报总公司便于随时增加和修订。
二、出口商品部分
(一)纺织品及原料类:
1.(棉)坯布、呢绒、绸缎等:
检验外观、品质、按总值的0.8%计收。
每批最低收费 200美元
2.棉花:
抽样:按接受检验的包数计收,每包1.0美元
长度:每只样品 2.0美元
强度:每只样品 4.0美元
细度:每只样品 1.0美元
水份:每批 100美元
3.化纤、棉纱及其他类:
一揽子报价,按总值的0.7%计收。
(二)服装类:
1.全过程检验:
指生产前的原料检验,生产过程中质量控制,出运前对品质、外观、包装、规格、数量的检验:按总值的1.5%计收。
2.生产中检验:
指生产过程中质量控制,出运前对品质,外观、包装、规格、数量的检验:按总值的1.2%计收。
3.最终检验:
指出运前仅对品质、外观、包装、规格、数量的检验:按总值的1.0%计收。
4.每批最低收费: 150美元。
5.持IWS标记的出口服装:
按总值的0.8%计收。
每批最低收费: 300美元。
6.裘皮服装:
按总值的1.2%计收。
(三)轻工、工艺、机、电、仪类:
1.一揽子报价,按总值的0.7%计收。
2.按劳务计收,每个工作日 150美元
3.每批最低收费: 120美元
(四)土畜产品类:
1.饲料:包括白薯片,木薯片、红薯片、骨粉、血粉、菜籽饼、粕、豆饼、粕等;
(1)抽样、常规品质化验:每吨0.20美元。
(2)除抽样、化验常规品质项目外,每增加一个化验项目,每吨增收0.05美元。
(3)抽样化验任何一种含量即:黄曲霉毒素,或纤维素,或者尿素酶:
每吨 0.15美元
每增加一个化验项目,每吨增收0.05美元。
2.其他产品类:
一揽子报价,按总值的0.7%计收。
(五)粮油食品类:
1.罐头
听装: 每箱 0.08美元
瓶装: 每箱 0.05美元
软包装:按总值的0.7%计收。
2.其他产品:
一揽子报价,按总值的0.7%计收。
(六)焦碳、煤炭:
抽样、品质化验:每吨 0.20美元
每批最低收费: 200美元
(七)化工产品:
1.原油: 抽样费 每吨 0.05美元
2.汽油: 抽样费 每吨 0.10美元
3.煤、柴油: 抽样费 每吨 0.08美元
4.石脑费:
抽样费: 3000吨以下 300美元
4000吨以下 400美元
5000吨以下 500美元
6000吨以下 570美元
7000吨以下 665美元
8000吨以下 760美元
9000吨以下 855美元
10000吨以下 950美元
5.化工品:
(1)抽样费: 500吨以下 300美元
1000吨以下 400美元
1500吨以下 450美元
2000吨以下 500美元
(2)品质检验:
袋装: 1000吨以下 每吨 0.40美元
2000号以下 每吨 0.35美元
4000号以下 每吨 0.30美元
6000号以下 每吨 0.25美元
桶装: 1000吨以下 每吨 0.55美元
2000号以下 每吨 0.45美元
4000号以下 每吨 0.35美元
6000号以下 每吨 0.30美元
(八)动植物油:
1.散装:抽样、品质检验 每吨 0.45美元
2.桶装:抽样、品质检验 每吨 0.55美元
(九)矿产品:
1.铅、锌精矿等贵重金属:抽样、制样、水份
每吨 0.30美元
2.生铁:抽样、制样、水份每吨 0.25美元
3.镁砂:一揽子报价, 每吨 1.0美元
(十)对二甲苯:抽样品质检验:每吨 1.0美元
(十一)乳胶手套:
一揽子报价,按总值的1.0%计收。
三、进口商品到货检验部分
(一)非金属矿产品:
1.粉状:抽样、品质分析 每吨 0.15美元
2.块状:抽样、品质分析 每吨 0.20美元
(二)化肥:
1.袋装:抽样、品质分析 每吨 0.25美元
2.散装:抽样、品质分析 每吨 0.18美元
(三)化工原料:
1.桶装:抽样、品质分析 每吨 0.40美元
2.散装:抽样、品质分析 每吨 0.25美元
(四)动植物油:
1.桶装:抽样、品质分析 每吨 0.50美元
2.散装:抽样、品质分析 每吨 0.40美元
(五)塑料类:抽样、品质分析 每吨 0.80美元
(六)橡胶:一揽子报价 每吨 3.50美元
(七)金属矿产品:
1.钢精砂(分项目报价):
监卸(从大船到驳船): 每吨 0.12美元
监装(从驳船到车皮) 每吨 0.12美元
其中增加一道监卸和监装: 每吨 0.20美元
取样、制样、水份测定: 每吨 0.30美元
水尺计重: 每吨 0.10美元
小船费用: 200美元
衡重: 每吨 0.15美元
封样: 每只样品 6.50美元
寄样费: 按实计收
附加费: 每批 500美元
2.络矿:
抽样、品质分析 每吨 0.35美元
(八)生铁:抽样品质分析:每吨 0.30美元
(九)废钢:抽样品质分析:每吨 0.30美元
(十)钢材:
1.抽样、制样费: 每吨 0.40美元
2.每批最低收费: 250美元
3.一揽子报价,按总值的0.5%计收。
(十一)铁合金类:
1.抽样、制样费: 每吨 0.35美元
2.每批最低收费: 250美元
(十二)有色金属类:
1.抽样、制样费: 每吨 1.0美元
2.每批最低收费: 250美元
(十三)粮食类:
1.玉米、小麦:抽样、品质检验 每吨 0.20美元
2.大米:抽样、品质检验 每吨 0.30美元
3.大豆:抽样、品质检验 每吨 0.25美元
(十四)原糖:
1.袋装:抽样、品质检验 每吨 0.35美元
2.散装:抽样、品质检验 每吨 0.30美元
(十五)木材等
1.原木:检验品质、规格、材积每立方 0.80美元
2.板材:检验品质、规格、材积每立方 0.60美元
3.胶合板:检验品质、规格、材积每立方按总值的0.35%计收。
(十六)鱼粉:一揽子报价 每吨 0.40美元
(十七)皮张:一揽子报价 按总值的0.7%计收。
(十八)其他:一揽子报价 按总值的0.7%计收。
四、进口商品装运前检验部分
(一)矿产品:
1.检验费: 每吨0.50美元
2.生活费: 每人每天100美元
3.往返交通费、国外交通费、通讯费等由委托人支付。
(二)钢材、废钢等
1.检验费:
5000吨以下,按总值的0.4%计收,
10000号以下,按总值的0.3%计收,
10000-20000吨,按总值的0.25%计收,
20000吨以上,按总值的0.2%计收。
2.生活费:每人每天100美元
3.往返交通费、国外交通费、通讯费等由委托人支付。
(三)机械、设备等其他类:
1.检验费
(1)按总值的0.5%计收。
(2)按劳务计收:
高级技术人员: 每天 250美元
中级技术人员及其他技术人员 每天 150美元
2.生活费: 每人每天100美元
3.往返交通费、国外交通费、通讯费等由委托人支付。
五、公证鉴定部分
(一)重量鉴定:
1.衡器计重:
(1)料斗秤: 每毛重公吨 0.12美元
(2)轨道衡: 每毛重公吨 0.15美元
(3)地中衡: 每毛重公吨 0.18美元
(4)台秤:
A:一般商品:
(a)全部衡重: 每毛重公吨 1.0美元
(b)抽衡5%:
袋装: 每毛重公吨 0.25美元
桶装: 每毛重公吨 0.35美元
(c)抽衡10%: 每毛重公吨费用增收50%
(d)粉尘污染商品:每毛重公吨费用增收25%
(e)危险品(根据危险程度大小):
每毛重公吨费用增收50-100%
B.特殊商品:
(a)棉花类:
出口: 每包 0.25美元
进口: 每包 0.35美元
需分批出证者: 每包 0.30美元
(b)纸浆: 每毛重公吨0.60美元
(c)五金钢材: 每毛重公吨0.55美元
(5)结合水份、油份和其他化学成分计算重量者:
每毛重公吨费用增收0.15美元
(6)每批最低收费 150美元
2.容器计重:
(1)原油:
(a)岸罐: 每吨 0.05美元
(b)油舱: 每吨 0.07美元
(c)每批最低收费: 450美元
(2)成品油及矿物油:
(a)岸罐: 每吨 0.08美元
(b)油舱: 每吨 0.10美元
(c)每批最低收费: 350美元
(3)动植物油及化工品:
(a)岸罐: 每吨 0.15美元
(b)油舱: 每吨 0.18美元
(c)每批最低收费: 250美元
(4)液化气体及其他危险品: 每吨 0.20美元
3.船舱油温及空距: 每舱 40美元
每批最低收费: 80美元
4.水尺计量: 每吨 0.08美元
(二)货载计量:
1.量尺:
(1)一般包装货物: 每立方 0.35美元
(2)定量件货物: 每立方 0.25美元
(3)托盘装货物: 每立方 0.30美元
(4)裸装异体大件货物: 每立方 0.45美元
(5)原木类: 每立方 0.40美元
2.量尺、衡重同时做,按最大数(吨/立方米)计收:
(1)一般货物:每立方米/吨 0.60美元
(2)定量件货物:每立方米/吨 0.40美元
(三)验残(不包括化验分析项目费用):
1.按残损货物完好时总值的0.7%计收。
2.按劳务计收:每个工作日 150美元
(四)舱口检视:
1.1-3舱 每舱 7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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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制订的《关于促进上海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制订的《关于促进上海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9〕5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制订的《关于促进上海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七日
关于促进上海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发布的《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意见》和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上海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施意见》,加快提升上海新能源汽车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优化上海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创新发展环境,发挥新能源汽车产业对上海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并从事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开发、生产、应用和服务的企业和机构(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企业”)及个人。
第三条本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是,以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为主攻方向,以“电池、电机、电控”(以下简称“三电”)关键零部件为突破口,同步支持燃料电池汽车等新能源汽车降低成本、提高性能,加快抢占技术制高点和市场增长点,形成国内领先、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自主产业体系和产业集群。
第二章技术研发和产业化支持
第四条在政府科技投入中安排一定资金,支持新能源汽车企业的产学研联合攻关,加快突破“三电”领域关键技术瓶颈,包括动力电池正极和负极材料、电池隔膜、成组技术、电池管理系统等;永磁电机耐高温材料、电力电子模块、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等;高可靠控制器、传感器、执行器、能量优化管理系统等。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新能源汽车企业申报863计划、97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国家重点新产品、国家级重要科研设施和基地、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以及市级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技术改造、人才计划、小巨人计划、新产品等专项支持计划,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资金支持。
第六条本市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新能源汽车的整车集成开发、关键零部件的技术突破和产业化。列入本市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的产业化项目,专项资金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项目新增总投资的10%;重大产业科技攻关项目,包括“三电”等关键零部件和公共平台建设等项目,专项资金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项目新增总投资的30%;具体通过资本金注入(含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跟进投资)、贷款贴息、投资补助等方式给予支持。
第七条支持新能源汽车的改扩建项目、引进技术和装备项目、企业收购兼并境外拥有核心技术的企业和研发机构且获得相对控股权的项目,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贷款贴息或无偿资助。
第八条对新能源汽车企业经认定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由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给予支持。
第九条支持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企业申报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新能源汽车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对新能源汽车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第十条市国资管理部门对本市国资出资监管企业的新能源汽车研发投入,经审核后在出资监管企业产权代表业绩考核时视同实现利润。
第三章应用推广支持
第十一条加大新能源汽车的政府采购力度,对经认定纳入《上海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同时纳入《上海市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并逐年扩大采购规模。
第十二条鼓励和支持国有企业等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并积极支持公交、出租、公务、环卫和邮政等公共服务领域的单位申请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加强新能源汽车充电站、加氢站等配套设施的规划和建设。有关配套设施建设纳入本市相应专业系统规划。对配套设施的设备投资给予不超过20%且不超过300万元的资金支持。鼓励和支持电力公司等企业参与充电站等配套设施的建设。
第十四条对从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租赁业务的企业通过融资方式购置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所发生的贷款利息,给予贴息支持,贴息期限最高不超过3年。
第四章产业基地和检测服务支持
第十五条在嘉定等区县加快建设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产业基地。鼓励区县政府制订扶持政策,设立区级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完善研发、检测、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对符合条件的入驻企业和项目在项目审批、资金、土地、人才和产业配套等方面予以支持。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经“两规”认定后的产业区块内,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重点项目优先落实用地计划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第十六条加强新能源汽车检测试验、共性技术开发服务等方面的能力建设。对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用于新能源汽车检测方面的设备投资,给予不超过检测设备投资总额30%的支持。对新能源汽车企业符合条件的自主研发和创新方面的检测、认证等费用,给予不超过总费用50%的资金支持。鼓励相关区县给予配套支持。
第十七条鼓励和支持新能源汽车企业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为地方和国家标准。市科委、市质量技监局等部门对新能源汽车相关标准化项目优先予以立项和支持,并由市标准化推进专项资金给予资助。
第五章金融和人才支持
第十八条本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等方式引导和支持设立新能源汽车产业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基金。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鼓励新能源汽车企业加大体制机制创新力度,通过战略收购、兼并重组等方式进一步转换经营机制,提升产业能级。
第十九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支持新能源汽车的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金融机构要创新产品,改进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研发和产业化项目、产业基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提供信贷、担保等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新能源汽车消费信贷、保险等方面的支持力度。通过本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积极探索为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项目提供融资担保。
第二十条积极创造条件引入新能源汽车产业领域的国内外优秀领军人才和技术团队,重点实施高层次海外人才“千人计划”。对引进人才可根据相关规定优先解决本市户籍、上海市居住证。建立产学研合作机制,通过校企合作等方式,加强新能源汽车产业人才培养力度。支持高校和科研机构建设新能源汽车的研究基地和创新平台,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设立新能源汽车相关学科和专业。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有关部门解释。市有关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和工作需要,制定实施细则。有关区县政府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关政策和具体工作方案并抓好落实。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