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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机电设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24-05-15 17:37: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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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机电设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江苏省南京市经济杠杆调节管理委


南京机电设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市经济杠杆调节管理委员会



为了进一步扩大生产资料市场、充分运用市场机制,挖掘现有机电设备的潜力,增强企业活力,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南京机电设备市场是全市机电设备调剂、交易场所,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其主要职责是:
1.为挖掘社会库存和闲置多余设备潜力、处理积压物资提供集中调剂场所,以利搞活企业,促进流通,发展生产。
2.为生产建设单位提供机电设备成套、配套服务。
3.发布机电产品价格、供求动态,开展市场预测,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4.做好机电设备市场的各项经营管理工作。
二、南京机电设备市场的经营范围是:各类机床、锅炉、起重机械、小型机械、电工器材、电线电缆、仪器仪表、轴承、工量具、磨具磨料、紧固件和其它机电产品及成套设备。经营方式实行经销、代购代销、联购联销、调度调剂、加工协作、承包配套、租赁出租、废旧回收等。
三、为了有利于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进入市场交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在我市实行如下办法:
1.企业生产的机电产品进入市场,属市场经销的,由市场缴纳批发环节税;属代销的,由销售方按规定缴纳产品税或产品增值税。生产企业超产自销产品进入市场销售,由市场从管理费中返还百分之二十五奖励企业。
2.企业外购的库存积压机电设备由市场经销或代销的部分,均免缴营业税。价差损失企业按销售损溢处理。
3.企业闲置多余的机电设备进入市场销售,其变价收入转入企业更新改造基金,市场按规定从低收取管理费。
4.采用租赁,出租形式转让闲置不用的机电设备,承租单位的租金可分期摊入成本,出租单位所得租金收入可列入企业更新改造基金,并同时停止提取折旧、大修理基金,租赁出租期满,其产权转入承租单位。如产权不转让的机电设备,仍按原规定执行。
5.企业用闲置或多余的设备,通过市场与其他企业实行联营,组织生产,其分得利润百分之四十上缴财政,百分之六十留给企业,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
6.为鼓励企业将闲置不用的设备转让给本市中小型地方企业和乡镇企业,允许提取转让作价额的一定比例,奖励有关人员,具体标准另定。
7.一九八六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库存多余机电设备进入市场销售,允许企业按我市“双搞活”的有关规定提取节息奖,机电设备市场接受企业委托,处理确系呆滞积压的产品,经有关部门批准,可按我市《关于加强工业产品销售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提取奖金,免征奖金税。
8.本市其他物资供销机构(包括中央、省在宁机构)的机电设备进入市场销售,由市场返还管理费的百分之二十五用于奖励。
9.机电设备市场收取的管理费按百分之三十提取南京市生产资料开发基金,实行专款专用。
10.机电设备市场经营业务和收购机电设备所需贷款,由市工商银行核贷。企业通过市场承租闲置、积压机电设备,如资金困难,其开户行给予贷款支持。
以上办法,一律凭加盖南京机电设备市场专用章的交易凭证为据。
四、南京机电设备市场作价,原则上实行随行就市、按质论价、协商成交。属于生产企业的正常产品销售,按现行价格的有关规定执行;属于企业闲置或积压产品的销售由供需双方面议定价,并接受市场物价管理部门监督。
对闲置多余旧设备采取出租、租赁、联合投资、代购代销形式投入市场的,实行优惠,市场管理费不超过百分之二,其余收费标准按现行规定执行。
五、南京机电设备市场负责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禁止无证经营、转手倒卖、以次充好、弄虚作假等非法经营活动。对采取租赁出租、分期付款或联合投资等形式进行交易的,必须签定有关经济合同。
六、本规定由市经济杠杆调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1987年5月19日

动植物检疫局关于印发《<兽医卫生证书>格式13和格式14使用说明》的紧急通知

动植物检疫局


动植物检疫局关于印发《<兽医卫生证书>格式13和格式14使用说明》的紧急通知


(动植检动字〔1996〕102号)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

  现将《〈兽医卫生证书〉格式13和格式14使用说明》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兽医卫生证书》格式13和格式14使用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八日

        《兽医卫生证书》格式13和格式14使用说明

       (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制订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七日)

  本说明适用于填写对俄出口猪肉的《兽医卫生证书》格式13和对俄出口牛肉的《兽医卫生证书》格式14。

  1.编号:用10位阿拉伯数字表示,首两位为年份,如“96”,年份后填国家局

规定的4位局、所代码,最后4位数为流水号,由各局从0001开始编排。如:重庆局今年签发的第880批对俄出口猪肉的证书编号为9651020880。各局自行制定的对俄出

口肉类证书编号规则与本说明有抵触的,自收文之日起一律停止使用,但流水号可连续使用。

  2.合同号:按实际合同号填写,如合同号中有俄文字母,能够打印俄文的局、

所按原合同号打印;不能打印俄文的局、所用黑水笔书写俄文字母。

  3.主管部门:填国家局的英文全称,即“Administration of Animal and

Plant Quarantine of the P.R. China”。

  4.出证机关:填各局、所英文全称,**动植物检疫局用“**Animal and Plant

Quarantine service of the P.R. China”,**动物检疫所用,“**Animal

Quarantine service of the P.R. China。”**部分填各局、所名称的汉语拼音。

  5.产地省份:按实际情况填写。

  6.品名:用英文填写合同规定的肉类品名。

  7.包装种类:填写外包装名称,如纸箱填“Carton”。

  8.包装件数:按实际数量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在百位和千位数之间、十万和百

万位数之间用逗号分隔开,单位用pieces,如8200件,应填为“8,200pieces”。

  9.净重(吨):按实际重量填写,单位为吨:如“88,231,25tons”。

  10.唛头标记:按合同规定填写。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注册登记的肉联厂(屠宰厂)名称、地址和编号:名称、地址用英文填写,注册编号填写在本栏最后一行。

  12.运输工具和编号:按实际情况用英文填写运输工具的种类、名称:“编号”填火车车匹号、汽车牌照号、飞机航班号或船名。

  13.储藏和运输条件:填“The goods will be shipped in refrigerated

wagon and their temperature will not be higher than 8 degrees celsius

below zero”。

  14.离境口岸:用汉语拼音填写,如满洲里Man Zhou Li;绥芬河Sui Fei Hei黑河Hei He等。

  15.目的地:填写合同规定的俄方到货地点的英文全称,合同中没有规定的则不填。

  16.途经国家:填写从我国至俄方口岸运输途中经过的第三国或地区的英文全由我国直接运抵俄方口岸的,不填写此项。

  17.俄方入境口岸:填写合同规定的俄方口岸英文全称,如:后贝加尔“

Zabaikalsk”,布拉戈维申斯克“Blagovescensk”,格罗杰科沃“Grodekovo”等。

  18.发货人名称、地址:填写英文全称和详细地址。

  19.收货人名称、地址:填写英文全称和详细地址。

  20.签发日期: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年用4位阿拉伯数字表示,月和日用两位阿

拉伯数字表示,年、月和日之间用间隔号隔开,如“1997,01,01”。

  21.官方兽医(姓名、职称):用中英文对照分两行填写,第一行填写中文名,第二行填写英文名,如北京局动检处童扬副处长签发该证书,则应填写为:

  童扬兽医师

  Tong Yang Veterinarian

  姓名与职称之间至少空两个字,不打任何符号,如签发人为高级兽医师,英文Senior Veterinarian。

  22.签字:用蓝色墨水的钢笔或签字笔签中文名。

  23.盖章:加盖由国家局统一制发的中英文对照的检疫证书专用章。

  24.除第2项中不得不手写俄文字母和第22项、23项外,其他各项均须正式打印



  25.证书各项打印内容均不得有涂改之处,不得加盖校正章。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证书均为无效证书。





人民法院不应否定商业银行基层营业机构的诉讼主体资格

关于商业银行基层营业机构(指分理处、营业所、储蓄所,下同)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本来是一个并不存争议的话题。但在一些法院以基层营业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而否认其诉讼主体资格的例子屡见不鲜,给商业银行的诉讼造成很多困难。我认为这种认识和做法是错误的。
首先,以是否具备法人资格来认定诉讼主体资格是不符合法律精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该条中的“其他组织”就不具备法人资格。所以,以“法人”资格作为衡量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标准本身就是错误的。
其次,商业银行基层营业机构属于法定的“其他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其他组织”包括各专业银行设立在各地的分支机构。基层营业机构虽不具备法人资格,但这些机构是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领取有《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有《营业执照》,有经营场地,有营运资金,具有办理存、贷款、结算、汇兑业务的基本功能和相应权利,又有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在此,基层营业机构与省、市分行和县支行一样均完全具备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其他组织”的法律特征,同属于“其他组织”,基层营业机构与省、市分行及县支行在诉讼主体资格方面没有差别,因而理应成为诉讼主体。
其三,以基层营业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来否认基层营业机构的诉讼主体资格,等于剥夺了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22条规定:“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不具有备法人资格”,除商业银行总行具备法人资格外,其省分行、市分行、县级支行、营业所、分理处、储蓄所均不具备法人资格,若因基层营业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被否认其诉讼主体的话,那么省分行、市分行、县级支行不也没有诉讼主体资格了吗?商业银行大量的经营业务发生在基层分支机构,在业务活动中难免会发生纠纷,若这些分支机构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势必会造成大量的纠纷均由总行作为诉讼参加人,这是不现实的。
其实,关于基层营业机构等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作为国家管理金融的权威部门----中国人民银行的意见历来是明确的。 早在1987年6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关于有关规定的说明》即明确“各专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当然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在1995年8月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民事责任问题的复函》中再次明确:“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的,与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生纠纷引起民事诉讼的,应以分支机构作为诉讼主体。”由此可见,即使在各商业银行内部授权管理的情况下,只要各分支机构的上级行没有取消其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就不应否认其诉讼主体资格。鉴于目前实际工作存在的认识不统一问题,人民法院应广泛征求意见,在方便当事人诉讼的前提下,对基层营业机构如何参与诉讼活动作出权威性的规定。

作 者:马嵩阳
通 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