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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时间:2024-07-22 03:10: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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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78号)


  《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已经1996年8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郑斯林
                          
一九九六年八月五日

           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江苏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本省城镇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生活能自理、有一定劳动能力、自愿要求就业的无业残疾人,是本办法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
  已在各类福利企业、事业单位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不属于本办法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
  国家提倡、支持和鼓励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并实行税收减免政策。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并在场地、信贷等方面给予照顾。


  第三条 县及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残疾人就业工作。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业务。
  民政、劳动、人事、财政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推动各单位吸收残疾人就业。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城镇从业人员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含已安置就业的残疾人及就业后致残的职工)。


  第五条 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可以从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待业残疾人中招收(聘),也可以自行向社会招收(聘)。
  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各单位的录用残疾人计划和劳动市场需求,组织待业残疾人进行职业技术培训,新介绍就业的残疾人必须能够上岗工作或者经过培训后能够上岗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按规定办理录用手续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残疾人职工残疾程度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应当加强对残疾职工的职业技术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水平。


  第八条 市、县(市、区)残疾人评定委员会负责当地的残疾人残疾评定和《残疾人证》的发证工作。
  评定残疾人标准按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五类残疾标准》执行。
  经残疾人评定委员会确认并发证的残疾人,计入所在单位残疾人就业总数。


  第九条 各单位投资兴办的福利企业或者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安置的残疾人,可以计入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总数。
  持有伤残军人证书的伤残军人可以计入所在单位残疾人就业总数。
  根据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劳险字〔1992〕6号))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被评定的伤残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残疾人标准的,应当计入比例。
  安排1名一级盲人或者重度肢体残疾人就业,可以按2名残疾人计算就业人数。
  残疾人职工不得在一个或者数个单位空挂名,不得重复计入残疾人就业总数。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寄送由全省统一印制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


  第十一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每年度必须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算。并纳保障金的管理办法由省物价、财政和残疾人联合会制定。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企业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
  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者收支结余中列支。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亏损企业,确有困难需缓交或者减免保障金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单位差额人数和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标准,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款通知书》。
  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


  第十五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在收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款通知书》20日内,应当按规定足额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不交或者不足额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除限期补交外,对逾期不交的部分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十六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按照财政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管理和使用,主要用于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等支出,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存款利息按年度计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本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残联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属地原则收取、使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 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成绩显著的单位,由当地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治市的决议

福建省厦门市人大常委会


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治市的决议
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


1999年1月23日市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4年3月9日,市十一届人大第二次会议作出关于《厦门市依法治市方案》的决议,同年3月22日,八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作出关于授权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厦门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五年来,我市逐步深入地开展依法治
市工作,积极行使立法权,不断加快立法工作步伐,提高立法质量,普法和依法治理活动广泛开展,执法监督得到加强,各项工作逐步纳入法制轨道,推进了我市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有力地促进了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在依法治市的五年实践历程中,我市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
设取得了一系列显著成绩,先后荣获“全国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口岸”、“全国二五普法先进集体”、“全省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国家园林城市”、“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并连续三次获得“全国双拥模范城市”等荣誉。但是,
我市依法治市工作距离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还有差距。根据《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治省的决议》及《中共厦门市委贯彻〈中共福建省关于依法治省的决定〉的意见》,作如下决议。
一、深入开展依法治市,保障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1.党的十五大确定,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市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实践。我市五年依法治市的实践证明,只有加强依法治
市,才能促进和保障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各级国家机关、全市人民要认真学习党的十五大精神,深刻领会依法治国的深刻内涵和重大意义,提高对依法治市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推进依法治市进程。
2.依法治市的主体是人民,要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依法治市的主体作用,使全市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各项事业在社会主义法制的轨道上顺利发展。
3.必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依法治市中的重要作用。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最重要、最根本的法律途径和形式。各级人
大及其常委会要忠实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把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作为根本任务。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志和要求。
4.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参加行使国家权力。要加强代表工作,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发挥代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作用。各级人大常委及其办事机构应当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
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对于代表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必须认真处理。各级人大代表要密切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听取和反映民意,积极履行职责。
5.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主人翁地位和民主权利,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为人民服务。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其负责,在其监督下开展工作。
6.要加强基层政权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扩大基层民主,推进民主法制进程,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二、深化民主法制宣传教育,为依法治市奠定坚实的基础
1.开展民主法制宣传教育是依法治市的基础性工作。要建立相应的规划、管理和考核制度,实现法制宣传教育的规范化、制度化。大力宣传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普及宪法和法律基本知识,提高公民法治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学法、用法、守法、护法的良好风气,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
威。
2.突出对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民主法制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必须熟练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转变观念,增强法治意识,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不断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能力。要把法律素质、
守法执法情况作为考察选拨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国家工作人员时,应当对拟任命人员进行执法实绩考核和法律知识考试。要组织经济管理人员学习有关市场经济法律和重要国际经贸条约、惯例等基本知识,提高依法处理经济事务的能力和水平。
3.要把民主法制教育作为国民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引导广大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增强遵守法律、维护社会公益和自身合法权益的自觉性。各级各类学校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
三、加强地方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
1.立法要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进行,要认真编制年度计划、中期规划和长期纲要。立法要同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结合起来,围绕中心工作,以经济立法为重点,巩固改革、发展的成果。立法要有前瞻性,引导和推动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适时修改或废止不适应现实需
要的法规和规章。
2.立法要发扬民主,坚持走群众路线,反映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要发动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立法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实行立法工作理论和实践的统一,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法规、规章草案,应公布于众,广泛征求意见。
3.坚持从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增强法规、规章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完善立法程序和立法工作责任制。立法要立足大局,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国家的整体利益出发,反对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倾向。
四、严格执行,依法办事
1.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是依法治市的中心环节,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使职权的基本准则。行政权、司法权必须严格依法行使,防止执法随意性,保证各项执法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要树立法治权威,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必须具有法律依据,遵守法定程序,承担法律责任。行政决策要符合法定程序,体现人民的意志,重大决策必须进行合法性论证,避免和减少决策失误。建立行政决策过错、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严格执行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要切实转变政
府职能和行政方式,提高服务意识,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坚决制止滥用权力、违法行政的现象。
3.司法机关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面加强各项审判和检察工作,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依法调节经济关系,维护社会稳定,文明执法,保障司法人权。坚决纠正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现象,反对任何形式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任何行政机关、社
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4.健全行政执法制度和司法制度,规范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完善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扩大执法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5.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法律素质。加强培训、考核工作,推行人事制度改革,清退不合格人员,坚决惩治腐败分子,建设政治合格、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秉公执法的队伍。
五、强化监督,保证法律全面正确实施
1.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切实加强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督促和支持他们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加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保证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各项监督制度,加大监督力度,提高监督实效
,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正确实施。加强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维护法制的统一。
2.人民政府要加强行政监督,进一步健全行政复议制度,及时纠正、查处各种违法行政行为。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诉讼制度和行政赔偿制度。
3.人民检察院要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坚决查办职务犯罪,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和廉政建设。人民法院要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要加强内部的监督与制约,严格执行错案
责任追究制。
4.充分发挥人民群众、人民团体、民主党派、新闻媒体的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形成强有力的社会监督体系。
六、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进依法治市进程
1.依法治市必须在中共厦门市委的领导下,动员和依靠全社会的力量,有计划、有步骤地深入推进。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积极履行职责,及时把党委关于依法治市的决策和主张,通过法律程序作出决议、决定。
2.市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各区人大常委会实施本决议的指导,各区人大或其常委会应作出相应的决议。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根据本决议,制定各自的实施规划或实施方案,提交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付诸实施。各人民团体、企事业组织都要把依法治理工作列
入重要议事日程,根据依法治市的目标,制定各自依法治理方案。
3.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把落实本决议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加强对本决议实施的指导和检查。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认真贯彻执行,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实施本决议情况的工作报告。
4.推进依法治市,必须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广泛开展基层、行业、地区依法治理活动,促进依法治市工作全面落实。
全市人民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中共厦门市委领导下,积极实践依法治国方略,齐心协力,开拓进取,大力推进依法治市进程,为实现我市跨世纪的宏伟目标而奋斗。



1999年1月23日

金融危机催生并购良机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王忠辉律师

当前,源于美国次贷危机的全球金融风暴成为全球普遍关注的话题,这场危机使得美国乃至全球股市大幅缩水,资本市场面临严峻考验,各国政府纷纷出台救市政策,希望借此来缓减危机所造成的影响。然而,在这样一个全球经济衰退和股市市值严重缩水的大背景下,新一轮的并购浪潮或许正悄然而至。
从国内的情况来看,近一段时间以来,金融危机、股指暴跌、破产、关闭、失业、政府救市等一系列词语不时充斥在我们的耳边,并成为大家茶余饭后谈论的话题,寻常老百姓也无不感受到危机的降临。国内不少企业面对来势汹汹的危机,有的放弃扩产计划,有的放弃既定的上市计划,获得证监会上市门票的部分企业主动暂停或终止了上市,已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跌跌不休,A股市场整体市值严重缩水,更有一些企业因危机而濒临破产、倒闭,有的事实上已进入破产程序,因此而衍生出的裁员事件也频频发生。种种迹象已经表明,因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不仅仅是金融企业的危机,而且也是各产业尤其是制造业及出口加工业的危机,金融危机的危害已经超越金融系统而影响到国家的产业资本,国家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面临极大挑战。面对突如其来的灾难,国家陆续出台单边征收印花税、降息、放宽房地产贷款要求等各种救市政策,积极应对危机。但是正如老子所言:“祸兮福所依,福兮祸所伏”,此次金融危机在为全球带来灾难的同时,也导致了企业并购成本的大幅降低,为企业间并购带来千载难逢的良机。因此,抓住机会,适时出击,进行适当的、有意义的并购整合,国内企业应有所准备。
从并购最新政策动向来看, 早在2008年6月27日,在上海举行的第六届中国并购年会上,央行副行长苏宁即透露,人民银行将探索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发放并购贷款的可行性,推动该领域的立法,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对《贷款通则》进行修改或者废止。两天后的6月29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中,明确提出在受灾地区的灾后重建中,“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并购贷款首次出现在国务院文件中。此后,市场一直有央行、银监会正积极研究并购贷款开禁可行性的传言。笔者以为,此次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或许将进一步加快我国并购贷款开禁的步伐。
在全球金融危机这一特定的背景下,为适应资本市场发展实践的需要,中国证监会也有所作为,于2008年11月11日发布了《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2008]44号), 就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问题,明确采取了有别于一般上市公司股份发行定价的价格确定方法,即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涉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其发行股份价格由相关各方协商确定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与社会公众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多数通过即可,而不必执行“不得低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强制性要求。这就为相关各方在特定情况下并购重组的定价作出了更为灵活的安排,有利于并购活动的开展。
11月12日,据第一财经日报报道,商业银行并购贷款可能月内开闸。这说明央行、银监会积极研究的并购贷款政策可能已经有了实质性的进展,《贷款通则》关于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的规定或将面临修改或废止,而一旦并购贷款这一新的融资方式得以推行,将对我国的并购市场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当然,由于企业并购不仅涉及到并购方的战略目标、并购成本、被并购方质地及并购后整合等问题,更涉及到融资、支付、财税、法律等方面的一系列工作安排,整个过程异常复杂。在全球金融危机这一特殊背景下,企业实施并购更要慎之又慎,做好可行性论证,妥善做好各方面的工作安排,防止因并购而使自身陷入困境,下面笔者谨就当前并购实务中应注意的问题作如下提示,供有并购意向的企业参考。
1、并购目标一定要明确。
企业在并购前必须清楚地了解自己通过并购所要达到的战略目标,之后根据战略目标甄别、选择市场上的目标企业,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自己所并购企业能真正为自己所用,达到整合资源、扩张规模的根本目的。而且,并购目标明确后,也有助于决策方向性的确定和各项并购工作的开展。
实践中,经常有一些企业,看到别人在做并购,在不考虑自身特殊性及战略发展规划的情况下,也积极推行并购策略,并购后却发现目标企业不仅不会为自己带来效益,反而增加自己的负债。这个属于典型的盲目并购。笔者提示,企业在开展并购之前,首先要明白自己在行业中的地位和竞争中的不足,完善这些方面是需要解决企业的上游还是下游,还是企业迫切需要进一步扩大现有生产规模,实现规模化经营;其次企业要明确自身是否确有并购需求,并购后的目标企业能否真正给自己带来想象中的收益,最后企业要慎重考虑并购后的整合难度。在此基础上,企业可分别情况采取前向一体化、后向一体化、横向一体化等并购策略,实现自己的并购目标。
笔者建议,企业在并购前弄清自己的优势和不足以及并购希望达到的目标至关重要,切不可掉以轻心,盲目行事。
2、并购资金一定要做好安排。
在并购实务中,除承债式并购、换股并购等个别并购类型外,多数并购业务涉及到现金的给付,这就对并购企业的资金安排提出了要求。因此,企业在确定并购意向后,要搞清自己的并购资金如何解决,是自身拥有足够的现金流,还是需向银行贷款,还是要通过发行新股、债券等方式解决,同时,要进一步论证并购资金解决的可行性和风险性,并购后是否会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是否可能会出现不能按计划筹得资金而无法履行并购协议。所有这些,企业都要有清楚、明确的认识。
笔者建议,企业并购一定要注意自己的现金安全,千万不要因跑马圈地而使自身陷入财务危机,尤其是在目前全球金融形势不容乐观的背景之下。
3、目标企业的尽职调查工作一定要做好。
尽职调查是企业并购实务中通常都要履行的程序,本不足为奇。但在目前的背景下,调查、核实企业的相关资产、负债及争议显得尤为重要。调查时不仅要搞清目标企业现时存在的资产、负债及面临的争议,更要查清目标企业未来可能出现的进一步资产贬值、负债扩大及发生潜在争议的风险,以期对目标企业的状况作出尽可能准确的评估,避免因事先估计不足而出现收购亏损情况的发生。
笔者建议,企业并购一定要做好目标企业尽职调查工作,做到明明白白并购。
总之,并购重组作为现代企业迅速做大做强的最有效方式之一,不仅可以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而且可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行业整合、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用好并购重组这柄利剑,将大大节省企业的时间成本,加快企业的发展速度,实现企业迅速扩张的目的。但是,并购重组又是一项复杂而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涉及的工作内容方方面面,单靠企业自身往往难以圆满完成。因此,企业在有初步并购打算后,应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评估师、投资银行部门等熟悉国家产业政策并具备资本运营实际操作经验的专家和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并购方案,做好尽职调查和风险防范工作,保障企业并购工作的顺利进行。

东方财富网
http://news2.eastmoney.com/081113,1118,959709.html
中金在线
http://news.cnfol.com/081113/101,1705,5047096,00.shtml

作者: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王忠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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