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公文处理规则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金政发(2000)157号 金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政府公文处理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
《金华市人民政府公文处理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按此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
二OOO年十一月六日
金华市人民政府公文处理规则
为使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效率和公文质量,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行文规定
(一)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二)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报告。
(三)各地、各部门向市政府的请示、报告,应由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其中“请示”应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主送市政府的请示、报告一般报送15份。
(四)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如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必须事先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市政府协调或裁定。
(五)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抄送其他机关,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同时抄送下级机关。“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六)政府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确需向下一级政府行文的,须经市政府同意。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七)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须经市政府审批的事项,经市政府同意也可以由部门行文,文中注明“经市政府同意”。
(八)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
(九)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直接向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如系领导交办、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的公文,应当加以说明。
二、发文办理
(一)凡需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拟稿,或由市政府有关部门代拟,办公室有关科室核稿。
办公室各科室拟搞或核稿,文件内容涉及有关部门的,应与有关部门协商或会签,取得一致意见。经协商,意见仍不一致的,要将不同意见如实反映。
(二)市政府办公室各科室的拟稿或核稿,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后,连同附件材料,按以下程序送审:
1、由秘书科着重对文件格式、文字进行把关,并标注公文主题词;
2、送分管副秘书长、副主任审核;
3、属规范性文件,送市政府法制局进行法律、法规把关;
4、送办公室主任审签;
5、文件签发原则:
(1)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一般由分管副市长(市长助理)签发,重要的由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市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市长签发;属市政府议定事项或行政事务性的行文,可由秘书长视情签发。
(2)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文件,由主任或秘书长签发;文内注明“经市政府同意”或“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的,应送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签发。
(3)抄告单由分管正、副秘书长或正、副主任签发,重要的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签发。
(三)签发公文应当签署姓名、日期。
(四)公文正式印制前,由秘书科进行复核,复核的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
(五)文件清样由拟稿人负责校对,在校对中发现原稿文字有不妥之处需作改动的,应与秘书科联系,涉及内容改动的,须经签发人同意。
(六)文件印毕,送秘书科“文件第一读者”进行复核后发送。
三、收文办理
(一)凡送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统一由秘书科签发、登记、传递和分发。
(二)收到下级机关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秘书科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市政府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经审核,对符合本规则的公文,秘书科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市政府领导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对不符合公文处理规定的公文,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收到上级机关下发或交办的公文,由秘书科提出拟办意见,送市政府领导批示后办理。
(四)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五)落实公文办理责任制,市政府办公室各科室应确定专人负责承办请示件,包括送批、催办、办复等,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请示件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办结,情况比较复杂,一个月内不能办结的,应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说明情况。
四、本规则未尽事项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执行。
五、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制定的公文处理有关规定与之不符合的,一律以本规则及《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为准。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华锦精细化工园管理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华锦精细化工园管理规定》的通知
盘政办发〔2010〕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华锦化工公司协商同意,现将《华锦精细化工园管理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四月三日
华锦精细化工园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华锦精细化工园管理,明晰相关管理责任,经市政府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华锦化工公司协商,根据省市相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盘锦华锦精细化工园(以下简称化工园)是市政府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华锦化工公司(以下简称中兵华锦)合作开发设立的化工产业园,是延伸中兵华锦石化产品产业链的精细化工产品基地,是盘锦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基本组成部分。园区总占地面积173公顷,其中园区规划用地130公顷,预计总投资98亿元,建成后年销售收入约180亿元。
第三条化工园依托中兵华锦进行建设,对其产品进行精深加工。
第四条化工园管理采取政府职能与企业管理职能分设的办法。
(一)设立园区管委会,由市政府派出,行使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具体职责:
1.负责对化工园整体规划、招商引资等工作的指导和审批;
2.负责用地审批和地方财政返税补贴等政策的办理;
3.协调办理入园企业有关注册登记手续;
4.负责代行税收、环保、安全、技监等相关政府部门的职能;
5.负责对有关返税补贴项目的审计;
6.负责其它未具体说明的相关事宜。
园区管委会主任由副市长兼任,副主任分别由市政府、中兵华锦、盘山县和双台子区推荐的人选担任。其它机构设置和人选由市政府与中兵华锦根据需要确定。
(二)设立隶属于中兵华锦的园区管理公司,在园区管委会的指导下,实施企业化管理和服务职能。具体职责:
1.负责园区整体规划、设计、招商引资和入园企业的评价审查等工作;
2.负责制订园区管理办法;
3.负责园区内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4.负责为入园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并制定各项收费标准,按标准收费;
5.负责为入园企业有偿提供各种公用物料;
6.负责对入园企业的“三废”进行监测,杜绝乱排乱放现象;
7.负责其它未具体说明的相关事宜。
园区管理公司由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组成。下设综合办公室、规划技术处、经营外协处、计划财务处、工程维护处、安全保卫处等管理部门。
第五条管委会和管理公司要共同规范园区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入园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园区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第六条园区173公顷建设用地,由市政府出资征用,提供给入园企业和中兵华锦使用,并负责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和动迁工作。
入园企业的项目用地,由园区管委会和园区管理公司审核,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使用手续。
(一)各入园企业的项目用地约103.86公顷;
(二)中兵华锦负责的园区公用工程区、管委会及道路、管廊等用地约44.99公顷。其中公用工程区4.78公顷、管委会2.73公顷、道路和公用管廊16.2公顷、三角地约21.28公顷;
(三)消防特勤大队和园区总变电所用地约3.15公顷;
(四)市政负责的园区外道路和绿化用地约21.08公顷。
第七条园区界区外的基础设施(包括供水厂、空分厂、蒸汽锅炉和铁路专用线等),由中兵华锦投资建设,送至园区边界。
第八条园区内的基础设施(包括铁路、站台、道路、管廊、水处理厂、给排水等),由园区管理公司负责建设,所需资金由入园企业交纳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和贷款解决。贷款由园区管理公司负责。
第九条各入园企业由中兵华锦引出的原料输送管线等,由各企业自行投资建设。
第十条园区变电站由盘锦供电公司投资建设,入园企业的配电由各企业自行投资从该变电站接出,用电执行电业统一电价。
第十一条市政府对入驻园区企业给予最优惠的土地政策,土地使用权属入园企业并享受工业用地最低土地使用税政策及“辽宁沿海经济带”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中兵华锦园区管理公司用于园区内基础设施建设的贷款,可利用入园企业形成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优先偿还;入园企业每年形成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县、区与园区管理公司分成共享,分成比例由园区管委会与地方政府协商确定。园区管理公司的经营亏损,由入园企业形成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弥补。
第十三条入园企业标准:
(一)符合国家及地方政府的产业政策和各项法律法规要求;
(二)符合国家安全法规要求;
(三)符合国家环保法规要求;
(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法规要求;
(五)必须是技术先进、投资回报率高的高新技术产业;
(六)依法经营,遵守园区的各项管理规定;
(七)投资强度达到每亩200万元以上;
(八)须交纳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具体按入园企业所占土地面积计算,标准为10万元/亩;
(九)应与园区管理公司签订入园协议并按协议规定交纳各项费用;
(十)对利用中兵华锦的副产品进行深加工的入园企业,应在入园投资前与中兵华锦所属供方企业签订原料供需协议,中兵华锦所属供方企业将按供需协议保障供给,供需协议签订3个月后,若入园投资方的项目进展缓慢,中兵华锦有权另择新的投资者;
(十一)园区污水由中兵华锦统一处理,各入园企业在排放污水前必须做预处理,达到污水处理厂可接收的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十四条化工园形成的基础设施和公用工程资产归园区管理公司管理和使用。园区管理公司要管理和维护好园区内公用基础设施,保证各入园企业的生产需求。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市经委、中兵工业集团华锦化工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