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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针灸专业人员水平考试办法(试行)

时间:2024-07-16 04:05: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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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针灸专业人员水平考试办法(试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际针灸专业人员水平考试办法(试行)

1991年1月4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1.考试目的
1.1 通过不断努力,使针灸教育与考试逐步走向标准化、规范化,以提高国际针灸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
1.2 检测并客观反映针灸专业人员的业务水平。
2.考试的性质和组织机构
2.1 考试性质:国际针灸专业人员水平考试,是对针灸专业人员做出专业水平鉴定的考试。
2.2 组织机构:考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成立的中国国际针灸考试委员会指导和监督,由其常设执行机构中国国际针灸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3.考试内容
3.1 理论考试
3.1.1 分为《中医学基础》(包含:中医学的基本特点、阴阳五行学说、藏象学说、病因病机、诊法、辨证、预防与治则理论)、《针灸学》(包含:针灸学发展简史与经络、腧穴、针法灸法、针灸治疗理论)、《生理学》和《正常人体解剖学》(2科1张综合试卷)。
3.1.2 加试者需参加《中医学基础》附加试卷考试。各科考试内容详见该科《考试大纲》。
3.2 临床诊疗技能考试:分为辨证施治(包含病历书写)、取穴、针法灸法操作3部分。
3.3 理论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准参加临床诊疗技能考试。理论考试与临床诊疗技能考试的总成绩满分为1000分(不包含加试合格分数60分)。
4. 水平分级及要求
4.1 A级针灸专业人员——相当于针灸医师水平。
成绩要求:考试总分达到800分以上(不包含加试合格分数60分);各科单科及临床诊疗技能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合格分数线详见《国际针灸专业人员水平考试办法实施细则4.5.1》(试行))。
4.2 B级针灸专业人员——相当于针灸师水平。
成绩要求:考试总分达到400分以上;各科单科及临床诊疗技能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合格分数线详见《国际针灸专业人员水平考试办法实施细则4.5.2》(试行))。
5.报考条件和范围
5.1 报考条件
5.1.1 凡高等中医药或针灸院校毕业,交验学历证明,经验证合格者,准予报考。
5.1.2 凡高等医学院校毕业,已取得医师资格,曾经过针灸学培训,交验学历证明和针灸学培训证明,经验证合格者,准予报考。
5.1.3 凡在各医学院校或中医药、针灸学术团体、协会举办的各类针灸培训班参加学习,学满800学时(包含针灸临床实践)以上,交验证明,经验证合格者,准予报考。申请获取A级证书者,须参加加试。
5.1.4 随师学习针灸学,并从事针灸临床工作1年以上的针灸从业人员,交验证明,经验证合格者,准予报考。申请获取A级证书者,须参加加试。
5.2 报考范围:各国家或地区的针灸专业人员,凡符合5.1报考条件者,均可报考。
6.报考办法
6.1 报考者于考前6个月面交或函寄证明材料,向中国国际针灸考试中心提出报考申请,并交纳报名费。经审查合格者,准予报考,并发给“国际针灸专业人员水平考试报考申请表”。
6.2 报考者收到“报考申请表”后,按要求详细填写完毕,面交或函寄中国国际针灸考试中心,并同时交2寸免冠照片4张及考试费。中国国际针灸考试中心核准后发给准考通知书,报考者持准考通知书参加考试。
6.3 凡参加过国际针灸专业人员水平考试,因成绩不合格而未能取得各级水平证书者,可重新报考。报考办法同6.1、6.2。
7.考试时间、地点
7.1 考试时间:每年举行1—2次考试,每次考试3—5天。
7.2 考试地点:主考场设在中国北京,可根据需要在国内、外设分考场。
8.证书
8.1 国际针灸专业人员水平证书:凡参加国际针灸专业人员水平考试,达到B、A二级中某一级水平要求者,发给相应级别的“国际针灸专业人员水平证书”,并发给“国际针灸专业人员水平考试成绩单”。
8.2 国际针灸专业人员水平考试单科成绩单:凡参加国际针灸专业人员水平考试,总分未能达到B、A二级中某级要求标准,而理论考试与临床诊疗技能考试各科单科成绩中,1科或几科已达到该级标准者,发给“国际针灸专业人员水平考试单科成绩单”,若在二年内重新报考,可凭成绩单免试该科,超过2年者无效。
9. 附则
9.1 考试语种暂定为汉语与英语两种,其它语种将根据考试需要而设。
9.2 中国国际针灸考试中心可接受各国家、地区的有关方面及国际性学术团体、组织的委托,在中国或其他国家、地区为其组织针灸专业人员水平考试。
9.3 《国际针灸专业人员水平考试办法》(试行)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授权中国国际针灸考试中心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2011年保险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2011年保险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保监发〔2011〕15号


各保监局,各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中国精算师协会:

  根据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1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治金〔2011〕2号),保监会制定了《2011年保险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保监局将《2011年保险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辖区内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代理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2011年保险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继续深化“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根据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1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治金〔2011〕2号)的要求,现制定《2011年保险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纪委第四次、第五次、第六次全会精神,特别是胡锦涛同志在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贯彻落实到“小金库”治理工作中。按照中央要求,落实综合治理、纠建并举、注重预防的原则,继续全面深入推进保监会系统、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机构和保险社会团体“小金库”治理工作,进一步巩固专项治理成果,构建和完善防治“小金库”长效工作机制。

  二、任务目标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按照彻底清理“小金库”的工作要求,分级负责,分口把关,统筹兼顾,整体推进,结合保险业实际,全面深入推进保监会系统、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机构和保险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着力解决工作不重视、走过场以及工作不平衡的问题,坚决扫除专项治理工作死角,始终抓住构建和完善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这个根本任务。保监会系统要巩固成果、防止反弹,特别是对于自查自纠“零申报”的单位,要认真组织复查;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机构要总结经验,继续深入展开;社会团体要加大力度,抓好整改落实。要注重总结专项治理经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探索从源头上根治的有效途径。

  三、时间步骤

  2011年要继续深入推进保监会系统、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机构和保险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时间从《方案》下发之日起至2011年12月底结束,主要分为全面复查、督导抽查、整改落实、机制建设和总结验收5个阶段。

  (一)全面复查(截至2011年5月底)

  凡列入“小金库”专项治理范围的单位,都要认真组织复查。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机构的复查范围仍然按照《关于印发〈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机构“小金库”专项治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10〕65号文)的精神严格执行。保监会系统、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机构、保险社会团体都要确保复查面达到100%。保监会系统的复查要结合2010年摸底排查的整改和检查进行;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机构和保险社会团体的复查可在2010年的基础上开展自查自纠“回头看”。各保监局和保监分局、各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机构、各保险社团主要负责人对全面复查工作负完全责任。要在复查中落实公示制、承诺制和问责制,将复查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和承诺,并明确责任追究的规定,接受群众监督。

  保险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保监会系统、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机构和保险社会团体的全面复查。要加强对复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指导,坚决扫除治理工作死角。

  对全面复查中发现的“小金库”问题和各类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整改纠正。复查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填报《单位“小金库”全面复查报告表》(见附件《2011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附件1),并附文字说明,于6月5日前报保险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保险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填列《小金库”全面复查统计表》(见附件《2011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附件2),于6月15日前将复查统计表和文字说明报送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督导抽查(截至2011年7月底)

  在全面复查的基础上,原则上利用6、7两个月的时间,中央“小金库”治理机构抽调专门力量组织开展工作督导,并选取具有典型性的单位进行重点抽查。同时,保险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将派出工作组,对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未抽查的单位进行重点抽查。

  督导抽查过程中要认真梳理分析近年来治理工作中暴露出来的“小金库”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主要包括以假发票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虚列会议费和培训费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以资产出租和处置收入设立“小金库”、以地方财政补助收入设立“小金库”、虚列成本费用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购买消费卡等。对有关单位的督导抽查应当重点关注:

  1、管理链条长、分支机构多的单位;

  2、内控比较差的单位;

  3、以前检查发现存在“小金库”问题的单位;

  4、有群众举报的单位;

  5、2009年以来自查自纠“零申报”,特别是复查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单位。

  督导抽查工作应在保险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下,由各成员部门的领导带队,有关专业人员参与共同开展。重点抽查要结合举报核查工作进行;可与其他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整体推进,综合实施。

  抽查“小金库”的时间,要按照《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中纪发〔2009〕7号)、《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中纪发〔2010〕29号)、《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试点实施方案》的规定掌握,必要时可追朔到以前年度。

  督导抽查发现的问题必须严格执纪执法,严肃责任追究,并视情节和性质不同,进行公开曝光或内部通报。重点抽查结束后,各重点抽查工作组应将《“小金库”重点抽查统计表》(见附件《2011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附件3)、《“小金库”问题举报核查统计表》(见附件《2011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附件4)及有关文字说明,于8月5日前报保险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保险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于8月15日前报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整改落实(截至2011年8月底)

  要进一步加强整改落实工作。对于专项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职能分工,由中央相关部门、保险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和相关保监局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和责任追究。保险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和相关保监局要从年初开始首先抓好2010年发现的“小金库”问题的处理处罚和责任追究工作,并针对2011年全面复查和督导抽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具体整改措施,做到资金资产处理到位、财务会计管理整改到位、违法违纪责任人员责任追究到位,确保治理工作成效。

  要杜绝重检查、轻处理,重财政财务处理、轻责任人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现象发生,真正将处理处罚工作落到实处。要坚持处理事和处理人相结合。在依法对单位违法违规问题做出行政处理处罚的同时,严格执纪执法,落实对相关责任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党纪政纪追究。对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其他违纪违法案件线索,要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移交。

  保险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和相关保监局要抓紧完成处理处罚等整改落实工作,并将《“小金库”治理整改落实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011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附件5)和文字说明,于12月5日前报保险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保险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于12月15日前报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机制建设(截至2011年11月底)

  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是“小金库”治理的根本任务。为巩固“小金库”治理成果,保险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各保监局、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机构以及保险社会团体要按照边治理、边研究、边总结、边完善的思路,将长效机制建设贯穿治理工作始终,坚持立说立行,注重实际效果。要深入分析“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中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注重从实际出发,进一步推动完善和建立健全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

  2011年构建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制度建设和加大制度执行力。保险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部门、各保监局、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机构以及保险社会团体要在12月5日前将《“小金库”治理长效机制建设统计表》(见附件《2011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附件6)及文字说明报保险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保险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12月15日以前将汇总的《“小金库”治理长效机制建设统计表》及文字说明报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总结验收(2011年12月)

  认真做好“小金库”治理工作总结、评价和验收,不仅要全面汇总成效、梳理经验,而且要查找不足、积极完善。上级单位要对下级治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价和验收,检查、评价和验收过程中要通过资料分析、报表审核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全面了解治理工作情况,取得实实在在的治理工作成果。

  各保监局、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机构以及保险社会团体要将2011年“小金库”治理工作总结以及需要调整或补充的相关报表,于2011年12月5日以前报保险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保险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2011年保险业“小金库”治理工作总结以及需要调整或补充的相关报表,于2011年12月15日以前报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认真学习宣传,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小金库”治理工作。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彻底清理“小金库”。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继第四次、第五次全会之后对 “小金库”治理工作做出了部署。近期贺国强同志又对“小金库”治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各单位要结合学习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纪委第四次、第五次全会精神,以及贺国强同志关于“小金库”治理工作的讲话和批示精神,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坚决贯彻胡锦涛同志在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的讲话精神,切实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贯彻落实到“小金库”治理工作之中,从解决反腐倡廉建设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高度,进一步深化对治理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以更加饱满的精神和更加昂扬的斗志投入到今年的治理工作中。

  保监局、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机构和保险社会团体要积极动员部署,层层抓好落实,制定符合实际的2011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在4月底之前报保险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在加强综合成效和正面典型宣传的同时,要在内部通报发现的“小金库”问题,进一步动员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治理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

  各单位要把握工作规律,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切实加强对“小金库”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局面。

  各单位要按照力度不减、机构不撤、队伍不散的要求,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抓好“小金库”治理的具体组织落实工作,加强协调、服务和督导,及时掌握本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滞后单位开展督促指导。要善于运用约谈、诫勉、通报、检查等有效措施解决不重视、走过场等问题。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小金库”治理工作的领导责任,把“小金库”治理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做到亲自部署、亲自过问、亲自协调、亲自督办,认真抓好本单位的治理工作。

  (三)突出工作重点,进一步强化综合治理

  在组织专项治理工作中,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确保工作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并注重总结专项治理经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在部署专项治理工作中,要结合实际,协调推进,努力提高治理工作效率。要把专项治理工作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遏制消极腐败和不正之风在一些领域易发多发势头、保障和改善民生等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三公消费”治理、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等相结合。

  保险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部门、保监局要将“小金库”治理试点工作与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并填报《日常监督发现“小金库”问题统计表》(见附件《2011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附件7),于12月5日前报保险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保险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于12月15日前报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坚持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要继续坚持重奖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自查从宽、被查从严,以及严惩顶风违纪行为的政策规定。要鼓励复查、支持复查,复查发现“小金库”问题及时纠正的,原则上视同为自查自纠,适用从轻、从宽政策,但属顶风违纪的,应区别情况、严肃处理。督导抽查发现的“小金库”问题要从重、从严处理,原则上都要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保险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部门、保监局要对复查纠正整改情况和处理处罚处分情况,特别是责任人员追究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工作不负责任、走过场的单位,特别是主要领导,要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严肃责任追究。

  (五)注重源头防治,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各保监局和保监分局、各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机构、各保险社团要按照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要求,把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作为今年的根本任务积极推进。要结合“小金库”检查,从健全法制、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加强监督、注重教育等方面入手,有针对性地出台制度、采取措施、推进改革,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保险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部门、保监局和各单位“小金库”治理工作领导机构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具体负责组织筹划各自领域的长效机制建设工作。 

上海市接受联合国和外国政府援助项目的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接受联合国和外国政府援助项目的管理办法(试行)


 (1989年4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2002年11月18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接受联合国和外国政府无偿援助项目的审批、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接受的联合国多边援助和政府间双边援助(以下简称国际授助)。


  第三条 国际援助主要是指在技术领域内,由联合国或外国政府为受援国接受援助的单位(以下简称受援单位)提供示范性项目。包括选派专家顾问指导工作和培训技术人员,以及提供少量先进设备。


  第四条 受援单位接受国际援助应坚持维护国家主权、促进自力更生和加强国际合作的原则,积极有效地利用国际援助。


  第五条 受援单位在安排受援项目时,应根据国家和本市经济发展战略规划的要求,将受援项目作为本部门已有计划项目的补充。


  第六条 申请援助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中外双方商定的优先合作领域。
  (二)项目建议书必须有明确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三)有示范推广作用。


  第七条 接受援助项目的受援单位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必要的国内配套资金。
  (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翻译人员和项目管理人员。
  (三)有相关的配套设施。

第二章 项目申请





  第八条 本市有关单位申请国际援助,须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上级主管部门报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称市对外经贸委),由市对外经贸委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以下称对外经贸部)审批。
  国务院各部、委下达给本市的受援项目,受援单位必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报市对外经贸委,由市对外经贸委转报对外经贸部。


  第九条 受援项目经对外经贸部原则同意后,项目接受单位应按接受国际援助的程序,及时编制项目文件,按项目申请渠道上报。由对外经贸部根据项目性质分别转联合国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援助机构审核,并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第十条 批准、生效的项目文件是执行项目的法律依据。受援单位在项目文件批准、生效后,应按项目文件执行;若情况发生变化,无力按项目文件要求执行时,可由市对外经贸委向对外经贸部和援助机构对原定项目提出调整或撤销的意见。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市对外经贸委会同市计委等有关部门负责归口管理在本市执行的国际援助项目,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接受国际援助的方针、政策,制定和修改本市接受国际援助的实施办法。
  (二)组织、协调受援项目的实施。
  (三)督促、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和援款使用情况。
  (四)安排与受援项目有关的外事活动计划。


  第十二条 本市受援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受援项目的政府执行机构,其职责是:
  (一)负责受援项目的业务指导。
  (二)保障项目所需的国内资金等各项投入和项目执行进度。
  (三)负责项目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四)帮助受援单位实施项目。
  (五)组织项目成果的推广应用。
  (六)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问题。


  第十三条 受援单位的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二)根据项目的设计要求,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确定项目主任人选。
  (三)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和援助机构报告项目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项目成果;每半年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对外经贸委提交一次项目进度报告;项目结束后,及时向上述机构提交项目终结报告。


  第十四条 受援项目所获得的技术、资料,凡对我国经济建设有重大价值的,受援单位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组织应用和推广。


  第十五条 市对外经贸委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