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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在乡二等以上残废军人公费医疗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5-02 12:04: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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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在乡二等以上残废军人公费医疗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卫生部 财政部


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在乡二等以上残废军人公费医疗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卫生、财政厅(局):
据不少地方报告和来信来访反映:有些地区对民政部门管理的在乡二等以上残废军人的公费医疗费用,实行定额包干的办法,即规定每人每年医疗费,交由本人包干使用,超过的自理。这样做,不利于伤病较多的残废军人的伤、病治疗。为了保证他们的伤、病得到及时治疗,对这部分
人,不应采取定额包干的办法,请各地切实安排好这部分人员的公费医疗费用。



1983年9月9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辽宁省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辽宁省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通知

国办函〔2012〕101 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海洋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报请批准辽宁省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请示》(国土资发〔2012〕89号)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同意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和兴城市间等32条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
二、辽宁省人民政府要按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和海洋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管理责任,依法加强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健全维护涉界海域社会稳定的协调机制,及时妥善处理涉海界线纠纷,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保护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促进界线附近海域社会稳定和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国家海洋局要加强对辽宁省人民政府海域行政界线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做好相关督促检查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隐瞒父丧是变相剥夺士兵申请休假的权利

刘建昆


  袁裕来律师在博客上发表《对何志辉兄的回应:再谈士兵的国庆受阅与奔丧问题》,大有拳打棉花之感。我向来以为,不要和法学家尤其是法理学家谈论具体的事件,他们擅长从伦理和价值上说一些玄之又玄的废话,其实在法律技术上完全是无处着力的。

  军人享有休假的权利。《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规定:“军人探亲休假主要用于休息和处理个人事务。”我理解,为父奔丧,毫无异议的应该属于处理个人事务的范畴。尽管我们现在已经不再畸形的从“父为子纲”“孝道”等传统伦理出发看待这一问题,但是即便是现代社会家庭关系中,父子关系无疑仍然是的十分重要的。一般情况下,因为丧父而申请休假,与情与法(军事条例)都不应该受到指责,甚至在我看来,这是一种权利。

  但是军人的天职决定了,其休假是具有严格的制度的,是受到各种条件、程序的约束的。除了《内务条令》所规定的“探亲休假人员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路线、事由执行”之外,作战任务停止休假制度也是极其重要的,即部分单位进入战备状态或奉命执行其它紧急任务,有权单位可以不批准甚至召回休假军人,因此《内务条令》规定“国家发布动员令或者部队紧急战备需要召回时,请假、休假的人员应当立即返回部队。”当然,需要有更为具体完备的军事法令的支持。

  无论国庆阅兵任务能否成为阻却士兵休假的理由(紧急战备),如果真如袁裕来律师所理解的那样,“母亲曾经将父丧的消息告诉了部队长官,并且曾经希望儿子能请假”,而部队擅自决定隐瞒这一情况,是不妥当的。这使士兵不能就是否请假作出判断,实际上变相的剥夺了士兵申请休假的权利(当然,该士兵是否提出申请,申请是否获得批准是另外两回事)。

  至于军人与部队之间的关系是否属于行政法上的法律关系,有关侵权能否获得行政法上的救济问题,我记得德国似乎有这样的制度,但在我国目前是没有什么依据的,而且可以预见将来的希望也很渺茫。

二○○九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