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部关于原则同意联通公司在长沙等城市经营GSM数字移动通信业务的批复
邮电部
邮电部关于原则同意联通公司在长沙等城市经营GSM数字移动通信业务的批复
1996年3月6日,邮电部
根据你公司关于在长沙等城市组建GSM数字移动通信网,经营数字移动通信业务的申请,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公司在湖南省的长沙市,山西省的太原市,吉林省的长春市、吉林市,黑龙江省的哈尔滨市,江苏省的常州市,江西省的南昌市,海南省的海口市,广东省的江门市、中山市、佛山市、肇庆市等12个城市设立GSM移动交换局(MSC),组建GSM数字移动通信网,经营数字移动通信业务。希你公司与相关省邮电管理局相互配合,严格按我部1995年6月28日发布的《联通GSM网与公用通信主网网间互通中继方式和接口局(GW)交换设备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实施。上述城市移动交换局(MSC)的移动业务服务范围应与所在地的公用电话网固定本地网服务范围相一致,所建的移动交换局(MSC)容量要与上述城市公用通信主网的实际中继能力相适应,以确保移动通信网的通信服务质量。你公司原制定的组网方案中凡与《技术规范》规定不一致的应予以纠正。
二、你公司和电信总局互连互通领导小组应加强对相关省和城市GSM互连互通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技术规范》的规定搞好联通GSM网与公用通信主网的互连互通。
三、有关联通GSM网与公用通信主网互连互通中的具体事宜,你公司可与电信总局及相关邮电通信部门商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尔加什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马尔加什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尔加什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75年7月28日 生效日期1975年7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尔加什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和友好关系,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根据马尔加什共和国政府发展民族经济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在一九七五年八月一日至一九八五年七月三十一日的十年内,向马尔加什共和国政府提供无息的和不附带任何条件的贷款,金额为一亿元人民币。
第二条 上述贷款,用于中国政府帮助马尔加什政府建设成套项目、进行技术合作、提供单项设备和为实施项目所需当地费用的一般商品。当地费用的支付和管理办法,由两国政府另行商定。
第三条 中国政府同意在本协定第一条规定的贷款项下,帮助马尔加什政府实施下列项目:
1、修建木腊芒加经布里卡维尔至马迪尼卡村以北二十五公里处的公路一条;
2、在木隆达瓦地区建设一座日处理甘蔗一千吨的糖厂(不包括甘蔗农场);
3、木腊芒加火柴厂的技术改造;
4、建设一个水稻、蔬菜试验站;
5、竹编技术指导。
实施上述项目的具体事宜,将由两国政府另行商定。
本协定签订后,如双方商定其他项目,将以换文确认,并作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上述贷款已使用部分,将由马尔加什政府自一九九0年八月一日至二000年七月三十一日的十年内,分期以两国政府商定的马尔加什出口货物或可兑换货币偿还。每年偿还已使用贷款总额的十分之一。如到期偿还有困难,经两国政府协商,可以延长偿还期。
第五条 为实施双方商定的项目,中国政府将根据马尔加什政府的需要,派遣必要数量的工程技术人员前往马达加斯加,提供技术援助。中国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由两国政府另行商定。
第六条 有关实施本协定的帐务处理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和马尔加什共和国中央银行另行商定。
第七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本协定规定的一切有关义务之日止。
本协定于一九七五年七月二十八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马尔加什共和国政府
全 权 代 表 全 权 代 表
谷 牧 若埃尔·拉科托马拉拉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