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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科医学师资培训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6-02 14:05: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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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科医学师资培训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等


关于印发《全科医学师资培训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卫办科教发〔2012〕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教育厅委、财政厅局、中医药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教育局、财务局,卫生部、教育部、国家中医药局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加强全科医学师资队伍建设,保证全科医生培养质量,卫生部、教育部、财政部和国家中医药局组织制定了《全科医学师资培训实施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可从卫生部网站下载),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为做好全科医学师资培训工作,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地卫生、教育、财政和中医药部门要高度重视全科医学师资培训工作,将其作为加强全科医学师资队伍建设、培养合格全科医生、建立全科医生制度、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工作予以切实落实。

二、各省级卫生、教育、财政和中医药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全科医学师资培训实施办法,对培训目标、培训实施措施、年度计划等作出具体安排,完善培训组织管理机制和相关政策制度,落实工作经费,加强全科医学师资培训基地建设和培训工作管理,确保培训质量。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会同教育部、财政部根据需要适时开展督导检查。



附件:全科医学师资培训实施意见(试行).doc
http://www.moh.gov.cn/ewebeditor/uploadfile/2013/01/20130116125843624.doc


卫生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

2012年12月19日




全科医学师资培训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加强全科医学师资(含中医全科医学师资,下同)队伍建设,规范全科医生培养工作,特制定全科医学师资培训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依据全科医生(含中医类别,下同)岗位职责和培养标准,以全科医生培养需求为导向,通过提高全科医学师资培训能力和水平,保证全科医生培养质量。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级协同。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全国的全科医学师资培训工作进行总体规划、宏观指导,开展全科医学骨干师资培训;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负责制订本地区培训规划和实施计划,落实本地区全科医学师资培训工作。
    (二)突出重点,按需施教。
    根据全科医学师资培训需求,以临床师资和基层实践师资为重点开展培训。全科医学理论培训主要由具有理论授课能力的临床及基层实践师资承担,有针对性地做好各类师资的相关理论和指导带教技能的培训工作。
    (三)统一标准,保证质量。
    各省(区、市)按照卫生部、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全科医学师资培训大纲要求,规范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方式、培训考核和培训管理,并在培训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加以完善,确保师资培训质量。
   三、主要目标
    通过全科医学师资培训项目的实施,到“十二五”末,初步形成一支数量适宜、结构合理、分布均衡、胜任全科医生培养工作的师资队伍。“十二五”期间,共培训各类全科医学师资6万人(基层实践培训师资不少于2万人),其中骨干师资0.6万人。
   四、总体要求
   (一)培训对象。
   全科医学师资培训以临床师资和基层实践师资为重点。临床师资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较丰富的临床医疗和临床教学经验以及较强的全科医学理念和全科医疗临床思维能力,热爱全科医生培养工作,熟悉城乡基层医疗卫生工作;基层实践师资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基层临床医疗和相关公共卫生服务经验丰富。全科医学理论培训主要由熟悉全科医学理论和具有授课能力的临床师资、基层实践师资承担。
   骨干师资培训对象应主要来源于全科医生培养基地全科医学科以及内科、儿科、急诊科等专业方向与全科医学相近的综合程度较高的临床科室,其中包括来自城乡基层实践基地负责全科医生培养工作的资深全科医生或全科医生骨干,且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培训内容与要求。
    全科医学师资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全科医生培养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相关政策制度、全科医学师资的职责和主要任务、全科医学理念、全科医疗卫生服务技能及其特点、全科医学思维以及全科医学指导带教方法等。临床师资要树立全科医学理念,熟悉基层全科医生服务的内容、方式与特点,掌握全科医生培养临床指导带教内容和方法,能结合本专科实际正确指导带教,帮助全科医生巩固专业思想并掌握相关业务技术技能。基层实践师资着重加强全科医生指导带教基本理论知识和具体技能方法的培训,理解掌握全科医生培养标准、教学大纲,胜任基层指导带教工作,规范指导带教行为。承担理论培训的师资还应掌握全科医学和公共卫生相关理论,并能够紧密结合全科医生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实践予以正确阐述。骨干师资还应掌握全科医学培训体系设计、全科医学师资培训的基本理论和方法,指导帮助全科医学师资热爱全科医生培养工作,掌握正确的指导带教方法,培养合格全科医生。随着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不断推进,临床培训基地全科医学师资和基层实践基地承担师资职能的全科医生的素质能力逐步实现同一。
    (三)培训方式与时间。
    采取集中学习与分散自学相结合、面授与远程培训相结合、教学示范与教学实践相结合、课堂教学与现场考察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对临床师资、基层实践师资以及专兼职理论师资进行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2个月,其中,要安排一定时间的集中理论与实践技能培训,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56学时,基层实践师资培训时间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延长。骨干师资培训还可采取分次集中授课、小班教学及带教示教实践等方式。
   (四)培训管理。
   参训师资应当按照选派单位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安排参加培训,并努力学习以提高有关能力和水平,培训期间应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培训基地的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培训基地和选派单位的管理。参训师资的学习情况,纳入选派单位的人员年度考核。
   (五)培训基地。
    培训基地应当在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和全科医学师资培训工作方面有较为丰富的组织实施经验,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组织管理和师资等条件。卫生部会同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具备条件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或高等医学院校中,择优组织认定一批区域性国家级全科医学师资培训基地,责成其负责完成骨干师资培训任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认定省级全科医学师资培训基地。要充分发挥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高等医学院校及有关行业学会协会在师资培训中的作用。
    区域性国家级全科医学师资培训基地主要负责区域内的骨干师资培训,对区域内各省级师资培训基地教学质量进行指导和监督。区域性国家级全科医学师资培训基地应根据有关规定制定骨干师资培训计划并报卫生部,经卫生部会同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指定的专家组审议论证后予以实施。卫生部会同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组,对其教学工作定期、不定期地进行督导检查。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会同教育、中医药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本地区全科医学师资培训基地的指导监督。
    (六)培训考核。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国骨干师资培训考核工作,并建立全国骨干师资信息库。对完成培训考试合格者,颁发全科医学骨干师资培训合格证书。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师资培训考核工作,对完成全科医学师资培训考试合格者,颁发全科医学师资培训合格证书并建立师资信息库。
    全科医学师资实行动态管理,探索师资资质再认证。已取得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证书认可的全科医学师资,应通过定期和不定期参加培训等方式更新知识、提高水平。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配套政策。
    各级卫生、教育、财政和中医药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全科医学师资培训工作,将其作为全科医生制度建设的重要工作,健全组织管理机制,完善具体政策措施,分解目标任务,明确时间进度,确保培训落实并取得良好效果。鼓励承担全科医生培养任务的综合医院设立全科医学科、全科医学教研室开展相应培训工作。师资培训纳入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培训合格者授予相应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二)协调优质资源,帮扶薄弱区域。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协调有关部门,加大对师资培训力量薄弱的省(区、市)特别是西部省(区、市)的支持力度,根据当地需求,重点给予业务技术指导和培训。各省(区、市)应重点加强基层实践基地师资队伍建设,积极探索有效措施,大力充实加强基层师资队伍,推动基层指导带教水平尽快实现跨越。
    (三)强化经费保障,确保专款专用。
    培训经费由各级财政共同负担,中央财政按一定标准对中西部地区给予补助,东部地区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负担。师资培训经费优先满足基层实践基地师资培训需求。鼓励社会资金支持师资培训。严格按有关规定管理培训经费,保证专款专用、合理使用。卫生部、教育部、国家中医药局会同财政部适时对培训工作进行督导。

印发《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煤炭部


印发《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6月20日,煤炭部

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工业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矿务局: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投资责任约束机制,规范项目法人行为,保障其责、权、利的有机统一,根据《公司法》和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制定《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试行办法》。现印发施行。

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试行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投资责任约束机制,规范煤炭建设项目法人的行为,保障其责、权、利的有机统一,根据《公司法》和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参股的煤炭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设前必须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可按《公司法》的规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组织形式。
第三条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项目法人的设立
第四条 新建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组,负责项目法人的筹建工作。项目法人筹备组由项目的投资方派代表组成。
第五条 有关投资方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同时申报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否则,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不予审批。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正式组建项目法人,依法办理法人注册登记,并按有关规定确保资本金按时到位。
第六条 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的建设项目在法人注册登记前应将公司章程报所属省(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小型项目由省(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批,报煤炭工业部备案;大中型项目由省(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煤炭工业部批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由煤炭工业部报国家计委备案。
第七条 由现有煤炭企业负责建设的项目,需设立子公司的,应重新设立项目法人,并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只设立分公司的,原有企业法人即是项目法人。
实行分公司组织形式的项目,原企业法人应向分公司派遣专职管理人员,并实行专项考核。
第八条 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参股的在建项目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转换管理体制。
第九条 项目法人组织应当精干。建设管理工作应充分发挥咨询、监理等中介组织的作用。

组织形式和职责
第十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投资方负责组建。
国有控股或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由各投资方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组建。
第十一条 煤炭建设项目的董事会在项目建设期间,应有一名以上董事常驻现场,协助董事长主持日常工作。
董事会应建立例会制度,讨论项目建设中的重大事宜,对资本支出进行严格管理,并以决议形式予以确认。
第十二条 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参股项目的董事会,除行使《公司法》规定的权限外,在项目建设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筹措建设资金,审核、上报年度投资计划并落实年度资金;
(二)负责审核、上报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拟订、上报项目设计、施工和设备、物资采购招标方案;
(三)拟定、上报项目开工报告;
(四)负责项目的竣工预验收,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五)审定项目年度财务预、决算;
(六)审定项目偿还债务计划和生产经营方针;
(七)决定公司内设机构,聘任和解聘项目总经理,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和解聘项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八)研究解决项目建设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九)其他应由董事会负责的事宜。
第十三条 国家控股、参股项目的监事会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 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参股项目的总经理,除行使《公司法》规定的权限外,在项目建设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一)组织项目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及物资采购招标工作,负责工程建设实施,控制工程投资、工期和质量;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年度投资建设计划;
(三)拟订年度财务预、决算;
(四)拟订并组织实施归还贷款和其它债务计划;
(五)在批准的概算范围内对单项工程设计进行局部调整和变更,凡引起生产性质、能力、产品品种和建设标准变化的设计变更以及概算调整,需由董事会决定并报原批准单位批准;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和解聘项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根据董事会授权在董事会休会期间,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重大紧急事件;
(八)负责组织项目试生产和预验收工作;
(九)按时向有关部门报送项目建设、生产信息和统计资料;
(十)其他应由总经理负责的事宜。

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
第十五条 董事长和总经理的任职条件除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投资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以上技术(经济)职称;
(三)公司总经理应具有五年以上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实际经验,或担任过同类建设项目三年以上施工现场高级管理职务。
第十六条 建立项目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制度。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项目高级管理人员在项目批准开工前应接受煤炭工业部基建管理部门的培训,取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需国家计委培训的,应接受国家计委的培训。
第十七条 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参股项目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用,应根据《公司法》和煤炭工业部人事管理的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期间,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国家公务人员不得兼任项目法人的职务。

考核和奖罚
第十九条 建立对建设项目和有关负责人的考核和监督制度。项目董事会负责对总经理进行定期考核;各投资方对董事会成员进行定期考核。煤炭工业部组织省(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对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的煤炭建设项目进行定期考核,并将考核结论通报有关人事部门。
第二十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国家年度投资计划和批准设计文件执行情况;
(三)工程合同、协议执行情况;
(四)概算控制和资金使用情况;
(五)工期、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情况;
(六)工程组织管理情况;
(七)固定资产形成和投资效益情况;
(八)土地、环境保护和国有资源利用情况;
(九)其他需要考核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根据对项目的考核结论,由各投资方对董事会成员进行奖罚,由董事会对总经理进行奖罚。
第二十二条 根据对项目的考核结论,在工程造价、工期、质量和施工安全得到有效控制的前提下,经投资方同意,董事会可对为项目建设做出突出成绩的领导和有关人员进行奖励。工期较长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分阶段进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的煤炭建设项目,凡在项目建设管理和生产经营管理中因人为失误给项目造成重大损失浪费,以及在工程招标等市场活动中随意压低标价违反工程造价政策和采取泄露标底等手段造成不公平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的董事长、总经理,应予以撤换和解聘,并应给予必要的经济和行政处罚,在三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煤炭建设项目的高级管理职务。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非经营性项目和小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煤炭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在水利工程中进一步推广应用土工合成材料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技术[1999]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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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水利工程中进一步推广应用土工合成材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当前,全国各地遵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全面掀起了灾后重建、整治江湖、兴修水利的大规模水利建设新高潮,推广应用土工合成材料是提高工程建设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为了在水利工程中进一步推广应用土工合成材料,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土工合成材料在国外已广泛应用于水利工程。实践证明,由于它具有防渗、反滤、防护、加筋等多种功能,对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有积极作用。我国生产的土工合成材料产品,在数量、品种和质量上基本能满足市场需求,为水利工程应用提供了可靠的保证。各部门要改变传统观念,从设计抓起,认真研究、优化采用土工合成材料的工程方案,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积极推广应用土工合成材料。

  当前,高标准建设大江大河干堤是灾后水利建设的当务之急,各地水利部门要高度重视土工合成材料的推广应用,特别是在堤防工程堤身及基础的防渗、堤防及岸坡的保护,以及节水灌溉渠道、水池的防渗等方面要结合实际重点推广。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土工合成材料推广应用协调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严格执行技术规范,加强施工技术指导。水利工程应用土工合成材料,要严格按照最近颁布的有关技术规范,精心组织设计,确保设计质量。要按照分级管理原则,严格设计审批程序,严把设计质量关,对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的,坚决不予审批,消灭“边勘测、边设计、边施工”工程。选择土工合成材料产品,要按照设计要求,在国家经贸委公布的重点生产企业中招标订货,严格选用,并加强材料性能测试,坚决杜绝使用不合格产品。施工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同时加强施工现场指导,按照施工规范,严格施工工艺和操作程序。

  三、严格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要认真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要打破地方、部门和行业保护,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工程施工队伍必须经过严格的资质审查,杜绝转包和无序分包现象。要建立严格的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质量监督。要强化质量责任制,每个应用项目都要明确项目责任人,以及设计、监理、施工等具体责任人,并在现场挂牌公示。要建立项目档案,做到施工有记录、检测有资料,并以此作为工程验收的重要依据。发现质量问题要立即处理,坚决杜绝“豆腐渣工程”。

  四、搞好典型引导,抓好示范工程。水利部将组织有关省水利部门,重点抓一批应用土工合成材料的示范工程,首先在长江干堤重要堤段进行。这些示范工程,必须有甲级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建设监理。水利部门要加强质量监督检查,加大质量事故和劣质工程的查处力度。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选择适宜工程作为示范,重点抓好,并做好示范工程的运行监测、技术总结和经验交流,使土工合成材料在水利工程中的应用扎扎实实地推广开来。(完)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