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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22 07:16: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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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暂行规定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暂行规定
 
1992年7月12日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妥善处理人事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与法人间,法人与法人之间的人才流动等人事管理中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


  第三条 市、区、县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人事争议案件。


  第四条 人事争议仲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规政策为准绳。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实行一次裁决制度。


  第六条 本规定由市仲裁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组织





  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由同级政府的人事、科技、教育、法制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


  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 任一至二人和委员若干人。主任由同级政
府主管人事的负责人担任。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


  第九条 政府人事部门处理人事争议的工作机构是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设专职仲裁员,还可以根据办案需要聘请兼职仲裁员。兼职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享有与专职仲裁员同等的权利。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审理人事争议案件,由仲裁员二人和仲裁委员会指定的首席仲裁员一人组成仲裁庭进行。
  简单的人事争议案件,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第三章 受案范围





  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人事争议案件:
  (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人才流动中发生的争议。
  (二)国家机关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工作人员中发生的争议。
  (三)外商投资企业、民办科研机构、乡镇企业等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中发生的争议。
  (四)聘用干部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因适用干部人事法规需要仲裁的其他争议。


  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对下列人事争议案件不予受理:
  (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因人事任免、奖惩、干部调整等发生的争议;
  (二)下列人员因人才流动而发生的争议:
  (1)在合同期内的聘用干部。
  (2)在规定服务期内的单位出资培训人员。
  (3)在规定保密期内的机要工作人员。
  (4)从外省市调入本市不满五年的人员。
  (5)承担国家、省、市重点项目的工作骨干。
  (6)国家规定的在特殊岗位从事特殊专业的人员。
  (7)经司法或行政机关决定、批准正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
  (三)属于按《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受理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

第四章 管辖





  第十四条 市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人事争议案件:
  (一)跨区、县的。
  (二)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
  (三)涉及区(县)级以上机关及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的。
  (四)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


  第十五条 区、县仲裁委员会管辖辖区内本规定第十四条以外的人事争议案件。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市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


  第十六条 市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审理区、县仲裁委员会管辖的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区、县仲裁委员会审理。

第五章 程序





  第十七条 申请仲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与申请仲裁的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符合本规定的受案范围,并属于本级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在发生争议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第十九条 申请人应当向仲裁递交申请书,并按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第二十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委托他人代理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接到申请书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不予受理,应当在7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立案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仲裁委员会递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申请人不按时递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第二十三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和代理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裁决。
  仲裁员的回避,由同级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决定。


  第二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有权调阅当事人的档案,有权索取与争议有关的资料,有权向有关组织、公民调查和收集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二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在受理案件期间,双方当事人都不得扩大争议,个人必须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单位不得对其作出与争议内容有关的新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应当先进行调解。对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当事人签字后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由仲裁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的印章。调解未达成协议或在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应当进行裁决。


  第二十七条 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
  经两次通知,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属申请人按撤回申请处理,属被申请人可缺席仲裁。


  第二十八条 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时,应当由仲裁员当众宣布仲裁纪律,认真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陈述,并可要求当事人就争议的事项出示证明;在当事人辩论后,可征询双方意见,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在评议后裁决。
  仲裁庭仲裁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并由仲裁员和书记员签名。


  第二十九条 仲裁委员会裁决案件,应当制作裁决书,裁决书由仲裁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第三十条 仲裁委员会的调解、裁决书,应当在调解、裁决后的5日内送达当事人。
  受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


  第三十一条 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裁决书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裁决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单位,即视为送达。
  受送达人拒绝接收调解书,视为反悔。仲裁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作出裁决。


  第三十二条 对已经双方当事人签收的调解书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履行。
  经裁决允许流动的人员,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履行的,由仲裁委员会直接调转人事档案,并办理有关手续。
  经裁决不允许流动的人员,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发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审理的,应当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四条 市仲裁委员会发现区、县仲裁委员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有错误时,有权提审或责成区、县仲裁委员会再审。
  再审案件,必须另行组成仲裁庭。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事争议仲裁,当事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交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南京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安顺市市管专家选拔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中共安顺市委办公室 中共安顺市委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顺市市管专家选拔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市办发〔2008〕25号

各县、自治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管委会),安顺军分区,市委各办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工作部门,各人民团体,市直企事业单位、省驻安单位:

经市委讨论同意,现将《安顺市市管专家选拔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安顺市委办公室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8月14日

安顺市市管专家选拔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建立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竞争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市管专家是指符合第二章要求,并由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选拔,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命名表彰,纳入市委、市政府统一管理的各类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

第三条 市管专家选拔、管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 选拔市管专家,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的原则;坚持民主、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我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协调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优秀人才。

第二章 选拔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廉洁奉公,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进取、创新、奉献精神,在我市生产、服务、科研等一线工作领域中,近年来在工作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参加市管专家选拔。

1、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获得者;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获地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含技术创新奖)一项,或二等奖两项前两位完成者,或三等奖两项以上的第一完成者。

2、在国家、省、市重大科技攻关、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和重点工程建设中,解决重大或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者。

3、在高新技术引进、吸收、改造中有重大突破,或在开发、推广、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工作中,成绩卓著,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者。

4、在旅游、信息、金融、外贸和企业现代化管理等领域,为解决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科学理论依据,或采取的管理技术达到省内外先进水平,被政府或行业采纳后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者。

5、在城镇规划、建筑工程设计和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优秀设计奖、勘测奖,或其设计、勘测、组织实施的重大项目具有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者。

6、在农业生产第一线从事农业经济研究、优良品种繁育、技术推广等工作中成绩突出,在市内外有较高声誉的农业学科带头人。

7、在教育理论研究、教学改革实践中有所建树或创新,其理论或方法具有指导意义,推广、运用后成效显著,得到省内外同行专家公认,在全市享有较高声誉者。

8、在医疗、卫生工作中成绩突出,具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复杂疑难的医疗技术问题,为省内外同行专家公认,在全市享有较高声誉的学科带头人。

9、在文学艺术、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法律服务、外语翻译、体育事业、民族民间艺术等领域造诣较深,取得显著成绩并得到省内外同行专家公认,在全市享有较高声誉者。

10、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取得创造性成果,成绩显著并得到省内外同行专家公认,在全市享有较高声誉者。

11、在学术研究中取得重大突破,研究成果填补省内空白或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得到省内外同行专家公认的学科带头人。

12、国务院特殊津贴或省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

13、其他在本行业、本专业中造诣较深、业绩突出、业内公认,并为我市学科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七条 选拔市管专家,采取定期申报、集中评审的办法进行,每三年选拔一次,原则上每次选拔30名左右。

第八条 市管专家的选拔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程序为:

1、推荐。各地各单位按照有关要求组织申报,经党委(党组)集体讨论确定后按程序推荐上报。

2、评审。市委组织部对申报人选条件进行审核,组织评审,提出初步人选。

3、考察。对初步人选的德能勤绩廉进行综合考察。

4、会议研究。市委组织部会议研究提出建议人选名单,提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呈报市委市政府讨论决定。

5、公示。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至七天。

6、表彰。公示结束后,报请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

第四章 职 责

第九条 市管专家应爱岗敬业,扎实工作,除认真履行单位工作职责外,还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和作用,履行好以下职责:

1、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制定年度及管理期内的工作、科研等业务目标。

2、勇于开拓,积极开展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积极争取国家、省(部)、市重点项目、课题的研究、开发及实施工作,开展原创性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和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充分发挥在自主创新中的领军作用。

3、积极参与我市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规划、决策咨询,为领导科学决策当好参谋。

4、大力培养和凝聚青年骨干人才,努力促进本学科、本专业或本行业的发展。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条 市管专家由市委组织部代市委、市政府进行管理,日常工作由市管专家所在单位具体负责,各县(区)委组织部、市各单位协助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动态管理制度。市管专家五年为一个管理周期,期满后自然终止。市管专家在管理期内退休,或调离本市工作的,其相应待遇自然取消。

管理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安顺市市管专家荣誉称号和相关待遇:

1、犯有严重错误,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者;

2、因个人责任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者;

3、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骗取荣誉者;

4、有违法行为受刑事处罚者;

5、其他不宜作为市管专家管理的。

市管专家荣誉称号的取消,由市委组织部提出建议,提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建立绩效考核制度。管理期内的市管专家每年考核一次,全面考核市管专家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在加快推进安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考核结果作为动态管理的依据。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建立报告制度。对市管专家的职务调整、职称变化、工作调动、工作业绩以及奖惩、退休、健康等方面的情况变化,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要及时报告市委组织部。重大事项需征求市委组织部的意见。

第十四条 建立联系制度。市管专家作为市领导的联系对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要通过召开座谈会、调查走访、书信往来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了解市管专家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各县(区)、主管部门、市管专家所在单位要关心他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帮助他们排忧解难,重要问题要及时上报。

第六章 待 遇

第十五条 市管专家享受下列待遇:

1、一般作为省管专家推荐人选和安顺市“四个一”人才工程核心专家后备人选。

2、在科研立项、资金扶持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3、加强对市管专家的知识更新,优先安排参加专业进修、学术交流、培训考察等活动,尽力解决所需活动经费。

4、优先解决市管专家在工作、生活等方面存在的困难或问题。

5、实行定期体检和定期疗养制度。

6、市管专家岗位津贴按专家工作地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每人每月补贴500元。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安顺市市管专家选拔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关于建立地质行业多种经营周转金的若干规定

财政部、国家计委、地矿部 等


关于建立地质行业多种经营周转金的若干规定

1990年12月26日,财政部、国家计委、地矿部、建设银行

根据地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银行《关于促进地质行业》伍结构调整,组织发展多种经营的通知》精神,为支持各地质勘探部门队伍结构调整,经研究,在“八五”期间从国家地质勘探费预算中垫付部分资金,作为多种经营周转金,用于地质勘探部门、单位组织富余人员发展多种经营。现就多种经营周转金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多种经营周转金的设立原则
1.各地质勘探部门在保证完成年度国家地质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八五”期间暂在每年度地质勘探费预算的5%以内,在上报年度地质工作计划的同时,提出垫付多种经营周转金的使用计划和队伍结构调整计划,报送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银行、地矿部批准后,在国家年度地质勘探工作计划中单列。各部门按照国家计划,通过建设银行总行从部门年度地质勘探费预算中下达“多种经营周转金”限额,转入“中央委托贷款基金”科目“多种经营周转金委托贷款基金”专户。
2.多种经营周转金是国家支持地质队伍结构调整的财政资金,是国家预算内地质勘探费的组成部分,由各地质主管部门统一分配,建设银行负责监督拨付。周转金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完成地质队伍结构调整任务以后,该项周转金逐年转入各部门地质勘探费中,用于地质工作。
3.多种经营周转金采取由各地质主管部门委托贷款的方式,实行低息贷款,收回再贷,周转用于扶持多种经营。
4.多种经营周转金的投入,要保证集中安排到安置能力强、社会、经济效益好,能真正使转产人员同地质勘探费脱钩的多种经营项目上去。
二、多种经营周转金的使用范围
多种经营周转金主要用于垫付多种经营单位流动资金、设备购置和技术改造项目。转产中凡开办新建项目的,要从基建投资中予以解决,如果要使用多种经营周转金贷款,也应按照基建管理权限和基建程序办理,纳入有关地质主管部门或地区的基建计划。
三、多种经营周转金的使用条件
1.多种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遵循国家法规,符合地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银行《关于促进地质行业队伍结构调整,组织发展多种经营的通知》要求。
2.用于垫付多种经营单位流动资金和设备购置的,必须报经各地质主管部门批准。申报的多种经营项目,其流动资金总额和设备购置资金总额中自有资金应占一定比例。


3.用于多种经营企业技术改造的,应按有关技术改造规定及审批程序执行。技术改造资金总额中自有资金应占一定比例。
4.使用多种经营周转金的单位,必须具有偿还能力和安置效益。多种经营单位必须在建设银行开户。
四、多种经营周转金的分配和指标管理程序
按照上述多种经营周转金的使用条件,年度开始后由二级管理机构编制年度分项目多种经营周转金使用计划,经省(区、市)建设银行审查签证后上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审查分配和下达年度多种经营周转金使用计划,并在其“多种经营周转金委托贷款基金”帐户存款额度内,按照年度计划分次填制“中央委托贷款”、“多种经营周转金委托贷款”指标通知书,通过建设银行总行统一下达给二级管理机构和省(区、市)建设银行。
二级管理机构向省(区、市)建设银行实行统借统还,并同省(区、市)建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后申请支用贷款。经批准的计划内多种经营单位使用二级管理机构统借统还资金时,双方应签订内部经济协议或合同,订明分年上交二级管理机构资金数额和款源,分别送省(区、市)建设银行和多种经营单位开户建行备核。多种经营单位应按内部经济协议或合同要求,按期将应上交的资金及时汇交二级管理机构的开户建行,用以归还借款本息。
每年终了后1个月内由借款单位(二级管理机构)填制“多种经营周转金贷款回收情况报告单”(格式如附件),经贷款建行(省、区、市建设银行)签证盖章后,于1月底前上报地质主管部门和建行总行投资部各一份,作为回收再贷的依据。
五、多种经营周转金的使用年限、贷款利率和贷款的偿还
1.用于周转使用的流动资金5年之内偿还。
2.用于技术改造、设备购置项目的周转金,从投产之日起6年之内归还。
3.多种经营周转金委托贷款年利率为2.4%,贷款利息自支用之日起计算,按年结息,由多种经营企业从多种经营收入中支付(列入多种经营成本);也可从借款单位其他存款户中扣收,贷款利息不予挂帐。委托贷款利息收入的80%返回给地质主管部门在建设银行总行开立的“多种经营周转金委托贷款基金”户,继续支持多种经营活动。其余20%作为手续费收入留给贷款建行。
4.多种经营周转金委托贷款本金还款来源和还款办法,根据其贷款的不同用途,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5.多种经营周转金是国家预算内地质勘探费转入资金,其多种经营周转金委托贷款基金存款不计付存款利息。
六、从国家预算内地质勘探费中划出的多种经营周转金,由各部门列入年度地质工作支出,在“地质其他支出”项下增列“多种经营周转金支出”。
七、地质勘探单位安置从事多种经营活动的职工,其有关工资、福利等开支,应由多种经营的成本及收入留成负担。暂不能自负盈亏的全民所有制多种经营单位,其人员经费开支,可继续按现行财务管理规定的标准和方法由预算内地质勘探费按逐年递减的原则予以补贴,以促进多种经营单位经费开支尽快与预算内地质勘探费脱钩。
八、该项资金垫付以后,各部门、单位不得再自行从地质勘探费中垫付资金投入多种经营单位。
九、各地质主管部门可根据上述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下达执行,同时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银行和地矿部备案。
十、本规定自1991年起实行。
附件:地质多种经营周转金贷款回收情况报告单(格式)
附件:
年地质多种经营周转金贷款回收情况报告单
主管部门
----------------------------------------------------------------------------
|序| | 金 额 |
| | 项 目 |----------------------------------------------|
|号| | |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
|⒈|核定贷款指标累计 | | | | | | | | | | | | |
|--|--------------------|--|--|--|--|--|--|--|--|--|--|--|--|
|⒉|年初贷款余额 | | | | | | | | | | | | |
|--|--------------------|--|--|--|--|--|--|--|--|--|--|--|--|
|⒊|发放贷款累计 | | | | | | | | | | | | |
|--|--------------------|--|--|--|--|--|--|--|--|--|--|--|--|
| |其中:本年发放 | | | | | | | | | | | | |
|--|--------------------|--|--|--|--|--|--|--|--|--|--|--|--|
|⒋|归还贷款累计 | | | | | | | | | | | | |
|--|--------------------|--|--|--|--|--|--|--|--|--|--|--|--|
| |其中:本年归还 | | | | | | | | | | | | |
|--|--------------------|--|--|--|--|--|--|--|--|--|--|--|--|
|⒌|年末贷款余额 | | | | | | | | | | | | |
|--------|------------------|----------|------------------------------|
|贷款建 | |借款单 | |
|行签章 | |位签章 | |
|签证日期| 19 年 月 日|签发日期 | 19 年 月 日 |
----------------------------------------------------------------------------
说明:借款本金和利息各填一页报告单,并在报告单上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