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关于旧机电产品进口和商品检验的有关规定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关于旧机电产品进口和商品检验的有关规定
(国检检联〔1998〕26号 1998年2月8日)
各地区商检局,各地区、各部门机电办: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联合发出的“关于加强旧机电产品管理的通知”精神,保护环境,保障人民健康和生产安全,现就旧机电产品进口和商检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凡列入《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目录》(见附件1)内的旧机电产品,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不予批准进口,商检不予备案。国家特殊需要进口的除外。
二、凡被批准可以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单位,在签署合同中有约束力的协议时,必须按照国家安全、卫生、环保等法律、法规方面的要求订明该产品的检验依据及各项技术指标等检验条款;对那些涉及国家安全、环保、人身健康的旧机电产品以及大型“二手”成套设备,进口单位应当在对外贸易合同中订明在出口国进行装运前预检验、监装等条款。
三、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单位(或收货人)在合同或协议生效后30日内,持合同或协议及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签发的有关进口证件复印件向货物使用地商检机构登记。
对于合同中约定须进行装运前预检验、监装的,商检机构可根据需要派出检验人员参加或者组织实施装运前预检验、监装。
四、进口旧机电产品报关之前,进口单位(或收货人)持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签发的有关进口证件正本以及有关外贸单据向到货口岸商检机构申请《旧机电产品进口备案书》(见附件2)。
口岸商检机构在受理备案申请后应出具加盖有“已接受登记”印章的《旧机电产品进口备案书》(第一联),并及时将《旧机电产品进口备案书》(第二联)传递给货物使用地商检机构。
五、进口旧机电产品通关之后,进口单位(或收货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发票、装箱单、提运单等必要的单证,向货物使用地商检机构报验。未报经检验的,不准销售、安装和使用。
六、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按照《商检法》、《商检法实施条例》及商检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
第一批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目录
1.汽车
2.摩托车
3.摩托车发动机
4.电冰箱(包括食品冷冻箱)
5.电冰箱压缩机
6.空调器
7.空调器压缩机
8.电视机(包括黑白及彩色电视机)
9.显像管
(注:上述9种产品自1990年5月1日起实施,未获安全质量许可证者不准进入中国市场)
第二批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目录
1.家用电动洗衣机
2.真空吸尘器
3.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
4.电热水器
5.电烤箱类
6.微波炉
7.电饭锅
8.电熨斗
9.电灶类
10.电动食品加工机
11.液体加热器类
12.录像机
13.音响设备
14.个人计算机
15.显示器
16.开关电源
17.打印机
18.电动工具
19.低压电器
20.电焊机
(注:上述20类产品自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未获安全质量许可证者不准进入中国市场。)
21.电信终端产品
22.安全技术防范产品
23.火灾报警设备
24.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
25.血液透析装置
26.空心纤维透析器
27.血液净化装置的体外循环管道
28.心电图机
29.植入式心脏起搏器
30.医用超声诊断和治疗设备
31.汽车用安全玻璃
32.汽车轮胎
33.摩托车轮胎
34.汽车安全带
35.锅炉
36.移动式压力容器
37.固定式压力容器
38.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附件
(注:上述18类产品自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未获安全质量许可证者不准进入中国市场。)
附件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旧机电产品进口备案书
第一联 编号:
┏━━━━━━━━━━━━━━━━━━━━━━━━━━━━━━━━━━┓
┃ ┃
┃ ┃
┃________海关: ┃
┃ ┃
┃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____年___月___日┃
┃ ┃
┃向___________________商检局申请旧机电产品进口备案┃
┃ ┃
┃旧机电产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配额产品证明》/《进口许可证》编号:______/_______,┃
┃ ┃
┃或《机电产品进口证明》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
┃ ┃
┃或《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编号:__________________,┃
┃ ┃
┃合同号:_____________,提(运)单号:________。┃
┃ ┃
┃ ┃
┃ ┃
┃商检局: 盖章 经办人: ┃
┃ ┃
┃ 办理日期: ┃
┃ ┃
┗━━━━━━━━━━━━━━━━━━━━━━━━━━━━━━━━━━┛
注:本备案书第一联仅供海关验放进口旧机电产品用,第二联寄收货人所在地商检
机构,第三联口岸商检存档用。第四联给进口单位(或收货人)。
新闻出版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出版物市场管理备案制度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新闻出版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出版物市场管理备案制度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
为了提高出版物市场的科学化管理水平,及时了解出版物市场信息,掌握全国出版物市场发展动态,做好出版物市场管理备案这一基础性工作十分必要。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和《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出版物市场管理备案制度的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版物市场管理备案工作。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出版物市场管理备案工作。
二、下列有关登记项目,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批准后三十日内报新闻出版署备案:
(一)经批准设立的出版物批发单位或批准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单位,其备案登记项目包括:单位名称、经营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经营期限、许可证号、银行帐号、纳税人号、审批机关、审批时间等。
(二)经批准开办的出版物批发、零售交易市场,其备案登记项目包括:市场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市场管理机构负责人、经营范围、开办时间、总营业面积、单位摊位面积、摊位数、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审批机关、审批时间等。
(三)经批准开办的出版物读者俱乐部等进行出版物交流、销售活动的经营性组织,其备案登记项目包括:读者俱乐部名称、经营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会员人数、经营范围、设立时间、审批机关、审批时间等。
(四)经批准的出版社在注册城市之外设立的发行分支机构,其备案登记项目包括:分支机构名称、经营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分支机构负责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设立时间、主管单位、审批机关、审批时间等。
(五)经批准举行的地方或专业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其备案登记项目包括:活动名称、地点、场所、举办时间、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主办单位负责人、展销范围、参展单位名单、审批机关、审批时间等。
三、经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出版物零售、投递、出租单位或批准从事出版物零售、投递、出租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审批部门将有关登记项目于批准后三十日内,经地、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当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备案登记项目包括:单位名称、经营地址、邮政编码、负责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许可证号、审批机关、审批时间等。
四、开办网上书店或从事出版物网上购销活动的出版物发行单位,应于网上书店设立登记后三十日内,将有关登记项目报原审批部门备案。
备案登记项目包括:网上书店名称、住所、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通信地址、联系电话、注册域名、网络地址、开办单位名称、审批机关、审批时间等。
五、出版物批发单位的年检情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于年检结束后三十日内,将年检情况报告等材料报新闻出版署备案。
六、对出版物发行单位或个人的行政处罚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每半年向新闻出版署提交一次统计报告;对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重大行政处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于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三十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
书等案件相关材料报新闻出版署备案。
七、已经备案的登记项目发生变更的,应于批准变更后三十日内,按照本通知第二、三、四条的要求报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重新备案。
八、本通知下发前,已经批准设立的出版物发行单位,应按照本通知第二、三、四条的要求于三十日内报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九、对于各地出版物市场管理备案制度的执行情况,新闻出版署将定期进行情况通报。对于出版物市场管理备案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有关建议,请及时报新闻出版署。
2000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