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实施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标准(试行)
卫生部
卫生部印发医院实施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标准(试行)
卫医政发〔2010〕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部署,全面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工作,深入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为患者提供安全、优质、满意的护理服务,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医院实施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标准》)。现将《工作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各类医院要按照要求,扎实开展优质护理服务。到2010年底,所有三级医院必须启动开展优质护理服务,并在2011年全面推进优质护理服务,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各级各类医院要深化“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认真落实《工作标准》,保证工作进度,切实把优质护理服务工作做实做细。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工作标准》,指导辖区内医院开展优质护理服务,注重工作实效,确保优质护理服务的有效落实。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医院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的督导检查,并将《工作标准》纳入到对医院的评价考核内容中,严格按照工作进度和工作标准进行督导评估,保证工作效果。
附件:医院实施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标准(试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
医院实施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标准(试行)
一、医院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
1.成立由院长任组长的“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护理工作中存在的有关问题。
2.院领导定期进行行政查房,及时听取意见,采取改进措施,提高护理服务水平。
(二)制订并落实工作方案。
1.根据医院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工作方案,有明确的进度安排,各有关部门职责清晰、分工协作。
2.工作方案能够有效落实。
(三)加强培训工作。
1.全院各部门和医务人员能够正确理解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的目的、意义、工作实质和具体措施等。
2.根据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相关文件、规范,组织开展全员培训,使护理管理者和护士充分认识改革护理工作模式的必要性,为患者提供整体护理服务。
(四)加强宣传交流。
1.加大宣传力度,在全院营造深化“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为患者提供优质护理服务的活动氛围。
2.在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及时在全院推广,让更多患者受益。
二、临床护理管理
(一)健全并落实规章制度。
1.建立健全护理工作规章制度,制订并落实疾病护理常规和临床护理技术规范及标准。中医医院和开设中医病房的综合医院、专科医院,认真执行《中医护理常规、技术操作规程》。
2.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级各类护士的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护理质量考核标准,落实责任制整体护理,探索实施护士的岗位管理。
(二)落实护理管理职能。根据《护士条例》和医院的功能任务,建立完善的护理管理组织体系。护理部对护理工作质量和护理人员进行管理,并具备相应能力。
(三)合理调配护士人力。
1.护理部能够根据临床护理工作需要,对全院护士进行合理配置和调配。护理部掌握全院护理岗位、护士分布情况。
2.科护士长、病房护士长可以在科室、病房层面根据工作量调配护士,体现以患者为中心。
3.有条件的医院可以建立机动护士人力资源库,保证应急需要和调配。
(四)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
1.根据护士工作量、护理质量、患者满意度等要素对护士进行综合考评。
2.将考评结果与护士薪酬分配、晋升、评优等相结合。
3.护士的薪酬分配向临床一线护理工作量大、风险较高、技术性强的岗位倾斜,体现多劳多得、优劳优酬。
三、临床护理服务
(一)病房管理有序。
1.病房环境安静、整洁、安全、有序。
2.不依赖患者家属或家属自聘护工护理患者,陪护率明显下降。
(二)公示并落实服务项目。
1.根据《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等文件要求,结合病房实际,细化分级护理标准、服务内涵和服务项目,在病房醒目位置公示并遵照落实。
2.患者的护理级别与患者病情和自理能力相符。
(三)护士配备合理。
1.依据护理工作量和患者病情配置护士,病房实际床位数与护士数的比例应当≥1:0.4。每名责任护士平均负责患者数量不超过8个。
2.一级护理患者数量较多的病房,护士配置应当适当增加。
(四)实施责任制整体护理。
1.病房实施责任制分工方式,责任护士为患者提供整体护理服务,履行基础护理、病情观察、治疗、沟通和健康指导等护理工作职责,使其对所负责的患者提供连续、全程的护理服务。
2.每个责任护士均负责一定数量的患者,每名患者均有相对固定的责任护士对其全程全面负责。
(五)规范护理执业行为。
1.责任护士全面履行护理职责,为患者提供医学照顾,协助医师实施诊疗计划,密切观察患者病情,及时与医师沟通,对患者开展健康教育,康复指导,提供心理支持。
2.临床护理服务充分体现专科特色,丰富服务内涵,将基础护理与专科护理有机结合,保障患者安全,体现人文关怀。
3.按照《中医医院中医护理工作指南》要求,中医医院和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的中医病房临床护理服务充分体现中医药特色优势,开展辨证施护和中医特色专科护理,配合医师积极开展中医护理技术操作,提高中医护理水平。
(六)护士分层管理。在实施责任制护理的基础上,根据患者病情、护理难度和技术要求等要素,对护士进行合理分工、分层管理,体现能级对应。
(七)护患关系和谐。
1.责任护士熟悉自己负责患者的病情、观察重点、治疗要点、饮食和营养状况、身体自理能力等情况,并能够及时与医师沟通。
2.患者知晓自己的责任护士,并对护理服务有评价。
3.护患相互信任支持,关系融洽。
(八)合理实施排班。
1.兼顾临床需要和护士意愿、合理实施排班、减少交接班次数。
2.病房排班有利于责任护士对患者提供全程、连续的护理服务。
(九)简化护理文书书写。结合专科特点,设计表格式护理文书、简化书写,缩短护士书写时间。
(十)提高患者满意度。
1.定期进行患者满意度调查。调查内容客观,调查资料可信度高。
2.了解患者对护理工作的反映,听取患者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采取可持续改进的措施,不断提高患者满意度。
(十一)护理员管理使用(适用于有护理员的病房)。
1.建立完善的护理员管理制度,严格限定岗位职责。
2.护理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协助护士完成非技术性照顾患者工作。
3.护理员不得从事重症监护患者和新生儿的生活护理,不得从事护理技术工作。
四、支持保障措施
(一)改善护士工作条件和待遇。
1.落实《护士条例》中规定的护士合法权益。
2.充实临床一线护士数量,稳定临床一线护士队伍。临床一线护士占全院护士比例≥95%。
3.提高临床一线护士福利待遇,实行同工同酬。
(二)完善支持保障系统。
1.建立健全支持保障系统,形成全院工作服务于临床的格局。
2.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减少病房护士从事非护理工作,为患者提供直接护理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社会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一九八九年换货和付款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阿尔巴尼亚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社会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一九八九年换货和付款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8年12月24日 生效日期1988年12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社会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社会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0年换货和付款协定》,对一九八九年两国换货和付款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尔巴尼亚社会主义人民共和国间在一九八九年的货物供应,按照本议定书所附的中国出口货单和阿尔巴尼亚出口货单办理。
上述两个货单为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上述两个货单是义务性的。经双方同意,还可交换未列入货单的其它商品。
第二条 本议定书第一条所规定的货物供应,应根据现行有效的交货和付款共同条件和双方外贸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办理。
合同应在本议定书签字后两个月内签订。
第三条 根据本议定书规定所供应的货物,未经售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国转口。
第四条 按照本议定书所交换货物的交换条件,按离岸价格,或按到岸价格,在合同中具体确定。
如按离岸价格交货,中国出口货的交货港为上海、天津,阿尔巴尼亚出口货的交货港为都拉斯、法罗拉。
第五条 按照本议定书所交换货物的价格,按主要世界市场现行的价格水平,由两国对外贸易机构商定,以美元计算。
第六条 为办理按本议定书交货有关的支付,在中国方面由中国银行,在阿尔巴尼亚方面由阿尔巴尼亚国家银行相互开立无息无费美元一号和二号两个清算帐户。
通过上述一号清算帐户办理的款项包括:
(一)两国间交换货物的价款;
(二)与交换货物有关的仓储费、罚金和赔偿;
(三)双方同意的其它款项。
通过上述二号清算帐户办理:中方出口尿素厂设备和阿方出口沥青的付款。
第七条 本议定书第六条未包括的其他任何付款均以自由外汇支付。
第八条 双方银行将于一九八九年六月三十日和十二月三十一日检查清算帐户的差额。
对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一号清算帐户上的差额,双方银行至迟于一九九0年二月底前进行最后核对。如超过规定的限额八十万美元,双方银行仍应进行付款,但债务方要采取措施,自一九九0年初起四个月内以货物偿付。如逾期仍不能偿清,对截止一九九0年四月三十日帐面上差额,超出八十万美元的部分,债务方应在三十日内以自由外汇偿还;不超过八十万美元的部分转入一九九0年一号清算帐户。
对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号清算帐户的差额,双方银行至迟于一九九0年二月底前进行最后核对,不论差额多少,两国银行均要办理支付手续,并转入一九九0年二号清算帐户。
第九条 中国银行和阿尔巴尼亚国家银行在本议定书生效后三个月内,规定有关付款的详细手续。
第十条 对执行根据本议定书签订的合同发生分歧时,应通过协商解决,如仍不能达成协议时,按照一九八三年十月四日在北京签订的交货和付款共同条件,由仲裁解决。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后,本议定书对在其有效期内签订而未执行的合同仍然有效。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在地拉那签订,共两份。每份用中文和阿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中阿双方出口货单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尔巴尼亚社会主义
代 表 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王品清 康斯坦丁·霍查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