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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一轮渔民家庭收支调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6-29 03:09: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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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一轮渔民家庭收支调查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一轮渔民家庭收支调查工作的通知

农办渔【2012】86号



  渔民家庭收支调查是了解掌握渔民生产生活水平的主要渠道和有效手段。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农业部自1985年开始,采用抽样调查方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渔民家庭收支情况调查,在各级渔业主管部门与样本户的共同努力下,调查工作得以顺利开展,调查结果为各级政府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渔业政策提供了重要参考依据

  2011年,国家统计局审批《渔业统计报表制度》时,要求我局对渔民家庭收支调查样本户进行及时轮换,以进一步提高调查数据的代表性。为此,我部决定开展新一轮全国渔民家庭收支调查样本户轮换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机制

  我部渔业局负责渔民家庭收支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具体工作委托中国水产学会承担。成立专家组,负责渔民家庭收支调查工作指导和技术支持。各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区、市)渔民家庭收支调查工作方案制定和组织实施。

  二、进度安排

  (一)2012年8月底前,完成本省(区、市)渔民家庭收支抽样调查工作方案的制定。9月底前,完成本省(区、市)调查样本村和样本户的抽取工作,并将样本户信息录入“全国渔民家庭收支调查系统”。同时,将渔民家庭收支抽样调查工作方案和调查样本村、样本户名单报我部备案。

  (二)2012年10月底前,完成调查员聘任、调查员手册发放和调查员培训等前期工作。

  (三)2012年11月1日起,按照最新抽样调查方案,开展渔民家庭收支调查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渔民家庭收支调查样本轮换工作,加强组织领导,选派精通业务、责任心强的同志,明确专岗专职实施。中国水产学会要切实承担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职责,切实组织好省级培训工作,保证工作进度和质量。

  (二)加强规范管理。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抽样调查工作方案,开展前期准备工作,完整收集样本资料框,做好样本户抽取工作。认真开展调查员培训工作,确保调查台账发放到户。

  (三)加强协调配合。中国水产学会要和各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及时沟通、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渔民家庭收支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各单位要主动加强与同级统计部门的沟通与联系,争取更多的业务指导和支持。

  (四)争取财政支持。各单位要主动向财政部门汇报,反映渔业统计工作的实际需要,努力争取省级财政支持并安排相应工作经费,为渔民家庭收支调查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联系人:农业部渔业局计财处 王莎010-59192297

  中国水产学会信息处高宏泉010-59199612

  附件:1.渔民家庭收支调查专家组人员名单

  2.渔民家庭收支调查样本轮换方案

  3.各省(区、市)调查县及所分配的调查户数



  农业部办公厅

  2012年7月30日




附件:
86.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YYJ/201208/t20120817_2860305.htm

关于发行尘肺X线诊断标准片的规定

卫生部


关于发行尘肺X线诊断标准片的规定

1986年5月16日,卫生部

为配合国家尘肺X线诊断标准的颁布实施,我部将发行“尘肺X线诊断标准片”,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尘肺X线诊断标准片(以下简称标准片),是尘肺X线诊断标准的组成部分,与标准条文同等重要,各级尘肺诊断组织及职业病防治机构均应配备。
二、标准片的版权属国家所有,卫生部委托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负责发行。标准片的复制单位由卫生部指定,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发行。
三、标准片的生产计划由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根据需要制定,经卫生部批准后,与复制单位签定合同,组织生产。
四、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组织国家职业病诊断组尘肺病小组对复制单位生产的标准片进行质量审查,审查合格后,加盖印记方可发行;未经审查的标准片,不得发行;不合格者,予以销毁。
五、标准片的工本费,由卫生部按非盈利性产品核定。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国务院有关工业部门,请将本地区、本部门标准片的需要量,于6月底以前报送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以便安排生产。


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 公安部


卫 生 部

公 安 部

文 件



基妇发〔2003〕23号



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出生医学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医学文书。依法统一制发《出生医学证明》,对于规范出生人口登记,依法加强母婴保健工作具有重要意义。规范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有关内容,为户口登记机关确认公民身份及出生符码提供了科学、准确的信息。因此,卫生部与公安部先后共同印发了《关于统一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卫妇幼发〔1995〕第10号)和《关于印发<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卫基妇发〔2001〕第45号)两个文件,对《出生医学证明》的规范填写、规范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目前,依法统一制发《出生医学证明》已在全国普及。各地医疗保健机构与户口登记机关密切配合,使全国的《出生医学证明》使用率和出生人口登记率逐年提高。但是,近年来个别地区伪造《出生医学证明》的现象时有发生,干扰了出生人口登记工作的正常进行。为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杜绝假证,经研究,决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启用具有新防伪标识的《出生医学证明》(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1月1日起,《出生医学证明》在原防伪印制技术基础上采用专用图案水印纸印制;水印图形为齿轮,中央环五角星(见附件3)。

二、自2003年1月1日起,《出生医学证明》内芯增加存根联;存根联与副页间的拆切线由《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规范拆切,存根联由签发单位存档妥善管理。

三、自2003年1月1日起,新生儿父母或其监护人,如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真伪有异议,可以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举报并申请鉴定。

四、原《出生医学证明》可延期使用到2003年第二季度末。

请各地卫生、公安行政部门接此通知后,进一步加强管理和配合,严格执行文件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附件:1、《出生医学证明》样证

2、《出生医学证明》真伪鉴别表

3、《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纸水印图形

4、《出生医学证明》标准规格



二○○三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