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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宣传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形势与政策教育的意见

时间:2024-07-06 04:43: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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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宣传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形势与政策教育的意见

中共中央宣传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中共中央宣传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形势与政策教育的意见

教职成厅[20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党委宣传部、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央宣传部关于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集中开展形势政策宣传教育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0〕35号)要求,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意见》(教职成〔2009〕11号)和《教育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课程设置与教学安排的意见》(教职成〔2008〕 6号)精神,现就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形势与政策教育提出如下意见。

  一、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形势与政策教育的总体要求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以下简称中职学生)是未成年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未来产业大军的重要来源。加强和改进中职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道德素质,既是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任务。形势与政策教育是中职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工作和德育课教学的重要内容,对于中职学生全面理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了解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增强分析形势、解读政策的意识,提升综合职业素质和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指导思想:

  形势与政策教育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际,针对中职学生关注的热点问题和自身思想特点,帮助中职学生正确认识国内国际形势,教育和引导中职学生深刻理解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掌握认识分析形势的正确方法,坚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心和决心,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伟大事业。

  基本原则:

  ——方向性原则。既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育人导向,又要准确把握时代脉搏,体现时代性。

  ——贴近社会、贴近职业、贴近学生的原则。既要坚持遵循思想道德教育的普遍规律,又要适应中职学生身心成长特点和职业教育的特点。

  ——知与行相统一的原则。既要注重知识传授,又要注重情感体验和社会实践。

  二、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形势与政策教育的主要内容

  形势与政策教育要根据新世纪新阶段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针对性。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着重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教育;进行我国改革开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成就和面临的形势、任务教育;进行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重大活动和重大改革措施教育;进行当前国际形势与国际关系的基本状况、发展趋势和我国的对外政策教育;帮助中职学生提高正确认识和分析形势的能力。

  2011年,要按照中央开展形势政策教育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着重做好“十一五”成就、“十二五”规划纲要宣传教育,做好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伟大历程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形势与政策教育的基本途径

  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形势与政策教育要广泛运用各种方式,坚持把课堂主渠道和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有机结合。

  ——使用好《时事报告》(职教版)。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形势与政策教育教学资源建设,教育部委托中宣部时事报告杂志社,根据中央关于形势政策宣传教育的基本要求,组织编写了反映国内外形势发展变化的《时事报告》(职教版),作为形势与政策教育的指定辅助教材。各地和各中等职业学校要紧密结合德育课相关教学内容,切实使用好《时事报告》(职教版)。

  ——利用好学校的宣传阵地。要充分利用校刊、校报、橱窗、校园网、电视台、黑板报等学校宣传阵地开展形势与政策教育。

  ——与学校日常德育实践活动相结合。要结合重大节庆日、民族传统节日和学校开学典礼、毕业典礼、成人仪式、入党入团仪式,组织开展与形势与政策教育相关的主题教育活动。

  四、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形势与政策教育的组织领导

  各地党委宣传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重视中等职业学校形势与政策教育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党委宣传部门要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形势与政策教育工作的指导,把中等职业学校形势与政策教育工作纳入形势政策宣传教育工作整体安排,积极配合教育部门,安排好德育课教师培训,为组织开展各种相关活动提供便利和支持。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形势与政策教育的组织实施。中等职业学校要合理安排教学活动,保证形势与政策教育的教学时间。

中共中央宣传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中央直管企业(集团)效绩评价工作程序(废止)

财政部办公厅


中央直管企业(集团)效绩评价工作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
财办统(2001)13号



为确保2001年中央直管企业(集团)效绩评价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组织指导,规范操作程序,提高评价质量,根据《中央直管企业(集团)效绩评价工作方案》,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工作组织
评价工作组织主要是为开展中央直管企业(集团)效绩评价工作,从执行文件、组织实施、人员确定等方面进行工作安排和布置。
(一)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分别与中央企业工委、劳动社会保障部制定中央直管企业(集团)效绩评价工作方案,确定评价工作对象、工作目标、组织程序等事项。
(二)成立评价组织实施机构。
1.评价组织机构。本次评价由财政部、中央企业工委和劳动社会保障部组织实施。具体的评价组织工作,由财政部统计评价司、劳动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和中央企业工委组织部有关人员组成的评价工作组负责,具体的评价工作聘请有关中介机构完成。
所聘的中介机构应具有大型国有企业审计资格和从事效绩评价工作的能力,在行业中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资质,并在最近3年没有任何违法违纪行为。中介机构参加评价工作的人员,应具有丰富的经济管理、财务会计、资产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并具有3年以上从事审计或咨询业务的工作经历,熟悉企业效绩评价体系方法,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项目负责人应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并从事审计或咨询业务5年以上。
2.专家咨询组。专家咨询组主要由从有关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社会中介机构等聘请的相关专家组成,选聘条件按照《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专家咨询组工作规则》执行。所聘中介机构的有关人员,如符合《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专家咨询组工作规则》中的有关条件,也可作为咨询专家。其中,中介机构以外的专家由财政部负责聘请。
由于企业自身特点的不同,不同企业的专家有所不同,但对于同行业企业,相关行业专家尽量保持一致。
(三)下达评价工作通知。由评价工作组向各评价对象下发评价工作通知,通知被评价企业准备和按期提供各种基础资料。同时要求被评价企业确定一名评价工作联系人。
(四)设计相关调查问卷。为便于咨询专家对评议指标进行定性评价,真实反映企业的有关情况,评价工作组根据定性评价工作需要设计出相关调查问卷,由中介机构到企业组织相关人员填答。
(五)召开评价工作培训与布置会议。在以上工作完成后,召开有中介机构和被评价企业相关人员参加的评价工作培训与布置会议,正式向中介机构布置评价工作,讲解评价方法,提出工作要求。
二、工作实施
(一)收集基础资料。
1.由评价工作组根据《评价通知》收集评价基础资料,审核基础资料的完整性,由所聘中介机构开展具体的评价工作。
2.评价工作组委派所聘中介机构深入企业,实地核实相关数据资料,通过调查问卷等方式采集定性指标评价所需的基础资料。
3.如中介机构在实际评价工作中还需要其他相关信息,需经由评价工作组通知被评价企业提供。
(二)整理、核实评价基础数据。
1.主要由所聘中介机构的相关人员整理被评价企业的相关基础资料,核实确认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全面性,以及指标口径的一致性。
2.如企业的审计报告为无保留意见以外的其他类型意见,或者中介机构在核实基础资料时发现企业上报的资料与实际不符、基础数据前后口径不一,由中介机构根据《关于企业效绩评价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按有关事项的重要程度提出对评价基础数据的调整意见,与评价工作组协商确定,必要时协商专家咨询组。
(三)根据核实后的企业基础数据,对每户企业进行基本评价。其中:
1.对于领导班子考核试点的3户企业,需评价企业连续3年的效绩状况。
2.对于年薪制试点企业,需评价企业连续两年的效绩状况。
(四)进行专家评议。
1.专家评议可以采取阅读文字资料、现场考察、问卷调查、召开情况通报会等多种形式进行,具体根据每个企业的情况以及相关专家对企业的了解程度确定。其中:
文字资料主要包括由被评价企业按《评价通知》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以及关于企业的相关新闻报道等。
问卷调查主要由评价人员亲自发放和收回,不得经由企业内部人员间接发放或收回。
(1)调查问卷的发放范围由评价人员根据评价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但问卷至少要发放到集团总部各职能部门的正式职工,以及有关一级子公司的中层管理与技术人员。
(2)对每户企业的有效调查问卷不应少于100份。
(3)如果评价人员认为现有问卷调查的内容尚不充分,不能完全满足评议的需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加调查问卷的内容。
(4)调查问卷收回后,应当对调查问卷的发放范围、发放数量等情况,以及问卷调查的结果、本人对调查结果的总结及说明等进行统计整理,形成文字资料,以作为评议指标评价的基础。
现场考察、召开情况通报会等专家评议形式,根据每户企业的实际评价情况具体确定。
2.专家评议的具体工作时间,根据各企业的评价进展情况,协调相关专家,在基本评价完成后进行。但阅读文字资料、了解企业基本情况的工作,应在企业资料上报结束后先行进行。
3.咨询专家对8项评议指标的具体打分采用“背靠背”的形式,各自独立判断,以使某些主观因素能够通过算术平均得到一定消除。
4.在组织专家评议时,要求每位专家充分了解评议标准,也可以对有关标准做进一步细化,力求避免主观随意性。
5.每位专家对企业的评议结果要签名,保留工作底稿,以便于明确责任和监督检查。
(五)形成企业效绩评价综合评价结论。
1.根据定量评价结果和专家评议的定性评价结果,按照评价文件规定的权数,拟合形成企业效绩综合评价结果。如果企业存在较大历史遗留、社会负担等问题,应根据《关于企业效绩评价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进行调整。但调整前,所聘中介机构应与有关咨询专家及评价工作组共同研究。
2.将评价结果反馈被评价企业,征求企业意见。如果企业对评价结论有异议,在取证的基础上交评价工作组决定。
3.在根据反馈意见对评价结果进行处理后,由所聘中介机构按照规定的格式撰写评价报告和效绩评价结果分析报告,形成送审稿,送评价组织机构审定。
4.中介机构根据审定意见对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形成正式评价报告,印刷成册,送评价组织机构。
三、质量控制
中央直管企业(集团)效绩评价的实施工作,在评价组织机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的评价事务性工作主要由中介机构完成。为保证评价结果的客观有效,必须做好中央直管企业(集团)效绩评价的质量控制工作。
(一)参与评价的中介机构应根据《中央直管企业(集团)效绩评价工作方案》的要求,对此次评价工作做出总体安排和具体计划,送评价组织机构备案,以便评价工作组了解每户企业评价工作的具体进展情况。
(二)评价工作组应随时掌握工作进度。在基础数据资料确认后,或基本评价完成后,评价工作组应不定期听取中介机构关于前阶段工作情况的汇报,以便协商解决相关问题。
(三)组织召开相关座谈会。评价工作组根据评价工作的进展情况,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探讨评价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解决办法,以保证评价质量,推动中央直管企业效绩评价工作顺利进行。
(四)做好质量抽查工作。
1.参与评价的中介机构和专家应对其工作的结果承担责任。评价报告形成后,由评价工作组组织有关专家对评价的结果进行论证,对评价工作的质量进行随机抽查。
2.对于抽查出有问题的中介机构,除追究其责任及造成的损失外,取消其今后从事评价业务的资格,并采取适当形式进行通报。
3.对于抽查出有问题的专家,除追究其责任及造成的损失外,不再聘用其作为评价咨询专家,并通报其工作单位。
四、工作总结
中央直管企业(集团)效绩评价工作结束后,评价工作组应及时进行工作总结。
(一)就评价组织实施过程、评价工作质量、工作组织方法、存在的问题等进行总结,完成评价工作总结报告。
(二)召开有关部门、中介机构和咨询专家参加的企业效绩评价座谈会,总结本次评价工作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下一步工作思路。
(三)与有关部门一起研究企业效绩评价的应用问题,争取拿出具体方案。
(四)中介机构工作结束后,可以应企业要求,向评价企业提出经营管理方面的诊断意见和建议。

附:

企业效绩评价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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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 托 部 门 | | 中 介 机 构 | | 委 托 部 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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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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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评价对象 | |实地收集整理资料 | |决定对基础数据调 |
|成立评价工作组 | |核实确认基础数据 | |整 |
|收集基础资料 |----→|提出基础数据调整 |----→|必要时企业补充有 |--→
|确定中介机构 | |等意见 | |关资料 |
|成立专家组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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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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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介 机 构 | | 中 介 机 构 | | 专 家 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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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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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核实后的基础 | | | |通过阅读有关文字 |
|数据进行基本评价 | |提交基本评价结 | |资料、现场考察、问|
|计分 |----→|果、调查情况及相 |----→|卷调查、通报会等,|--→
|初步征求企业意见 | |关资料 | |进行评议指标打分 |
| | | | | |
----------- ----------- -----------
················································
----------------- ----------- -----------
|委托部门||中介机构||专家组| | 中 介 机 构 | | 委 托 部 门 |
----------------- ----------- -----------
\ | / | |
----------- ----------- -----------
|拟合形成企业效绩 | | | | |
|综合评价结果 | |征求企业意见 | |根据反馈意见,对 |
|调整综合评价结果 |----→|企业如对评价结果 |----→|评价结果进行处 |--→
|召开评审会议 | |有异议,进行取证 | |理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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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中 介 机 构 | | 委 托 部 门 | | 中 介 机 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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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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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评价报告和 | |审定评价报告,提 | |修改评价报告,形 |
|分析报告,形成 |----→|出审定意见 |----→|成正式评价报告 |
|送审稿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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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7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案件被告现住国外或台湾待解放地区(指一般人民)无法传讯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的函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案件被告现住国外或台湾待解放地区(指一般人民)无法传讯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的函复

1951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
1957年10月17日院编字第331号报告悉。关于婚姻案件被告为现住国外的华侨,法院于无法传讯时应如何处理的问题,前经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与法制委员会及华侨事务委员会共同研究后,于1937年3月6日对华东司法部曾有批复:兹随函抄附,希参酌转复重庆市人民法院。
关于被告为现住台湾待解放区的一般人民离婚问题,我们认为也应由法院从实际情况作适当的处理。如被告留在台湾,查无政治上的关系,仅因交通障碍不能即归,又不能由原告确证其有正当理由不堪再行同居者,可即说服原告撤回或迳以判决驳回其诉,在说服无效并不能迳予驳回时,亦适用公示程序宽定期限命原告将公示原文登报,使被告有应诉或提出书面答复的机会、俟逾期后再依调查研究的结果酌为缺席的判决。
抄附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1957年3月6日司三批字第73号批复一件(抄致: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司法部)

附: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关于转请解答婚姻案件被告现住国外或台湾待解放地区(指一般人民)无法传讯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请 1951年10月17日 院编字第331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接到重庆市人民法院本年10月8日法民字第3523号呈请解答:“(一)我院在受理婚姻案中发现有请求离婚的,被告系华侨现住国外,(香港、南洋群岛等地),或在台湾待解放地区的一般的人民群众,无法传讯,以致不能径行处理。(二)特提出下列各点,呈请指示:
(1)民事被告现在国外,(有已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的,或尚未建立外交关系的),或待解放区的,如何处理。
(2)假使暂不受理,应通过什么方法,停止诉讼。
以上请示各点,涉及法令解释问题,拟请统一解指示,以便转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