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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核销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07:19: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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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核销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等


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核销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6年12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1992年制定下发的《集体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处理试行办法》执行以来,对于促进信用社加强对各项贷款的管理,减少贷款风险,改善信贷资产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和经济情况的发展变化,有些条文需要修订。经调查研究并征求各方面意见,制订了《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核销暂行规定》,现印发,请贯彻执行。
城市信用社、城市信用合作联社、城市合作银行也参照本规定执行,具体核销办法和审批权限由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核销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管理,正确反映信贷资金营运状况,及时处理贷款的呆帐损失,促进业务经营良性循环,根据《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和信用社贷款资产风险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信用合作联社(包括营业部)、信用社及其所属机构网点(以下均简称为信用社)贷款呆帐的核销。
第三条 核销贷款呆帐的原则。
一、信用社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集体所有制合作金融组织,贷款必须有借有还,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免除借款人的还款责任。
二、核销贷款呆帐要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维护信用社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减少信用社有形或无形的资产损失。
三、核销贷款呆帐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和核销程序办理。
第四条 贷款呆帐的认定条件。
一、贷款呆帐系指按借款人的清偿能力或法律规定,确认已无法收回的贷款。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可列为呆帐: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被撤销、解散,进行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二)对确实无法落实到户、集体经济又确实无力偿还的集体农业贷款;或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但经有关部门认定,借款人和担保人事实上已经破产、被撤销、解散在3年以上,进行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三)借款人死亡绝户、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被宣告失踪或死亡,又无继承人承担其债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四)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和资产清偿及担保人承担经济责任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五)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处理的财产不足归还所欠贷款,又无另外债务承担者,确认再无法收回的贷款。
(六)贷款人依法处置贷款抵押物、质押物所得价款或作价后的金额不足以补偿抵押、质押贷款的部分。
二、凡属下列情况不得列为呆帐;
(一)借款人或借款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但因种种原因不能按期偿还的贷款;
(二)因信用社工作人员渎职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无法收回的贷款,应由个人按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承担的部分。
第五条 贷款呆帐核销的审批权限。
核销贷款呆帐的审批权限按照权限尽量集中的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商同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第六条 贷款呆帐的核销程序。
一、由信用社认定核销的程序。信用社(含所属网点)对应核销的贷款呆帐要逐笔查实,对符合第四条规定的,由主任、信贷员、会计、稽核人员等集体审查认定后,填制《信用社贷款呆帐核销审批表》(见附件2),并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贷款发放及借款人使用情况,造成呆帐的主要原因分析,以及有关人员应承担的责任和吸取的教训等),附有关证明材料,报县联社审批后处理。
二、由县联社认定核销的程序。信用社定期将所有符合呆帐条件的贷款抄列清单,写出详细说明上报县联社,由县联社组织信贷、财会、稽核等主管人员按第四条规定进行逐笔审核认定后,再通知信用社填制(信用社贷款呆帐核销审批表》,并补报有关证明材料。信用社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呆帐核销通知进行帐务处理。
三、以联社为单位进行呆帐核销的程序。年初由县联社按辖内信用社放款余额和规定比例确定全县(市)提取呆帐准备金总额,并依据各社当年拟核销呆帐贷款额和亏损社少提或不提的原则,把提取金额具体分解到社。信用社按联社下达的提取额度提取呆帐准备金,并全部上划联社。
年度中间,信用社将符合核销条件的呆帐贷款开列清单,填制《信用社贷款呆帐核销审批表》和附报有关说明材料上报联社。联社审查认定后,在批复准许核销的同时下拨等额的呆帐准备金,用于信用社的呆帐核销。
以上三种认定核销程序,前两种由各县联社根据信用社管理情况选择其中一种,在县辖范围内执行,第三种经省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商同级国家税务局审批后执行。无论采用何种核销程序,超过县联社审批权限的,经同级国家税务局审核后,由县联社以书面报告(附信用社贷款呆帐核销审批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上级管理部门审批。
各级主管部门接到下级单位申报材料后,要组织信贷、财会、稽核等部门,逐笔会审,据此写出报告,由主管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给予核批,并将核批结果抄报同级国家税务局备案。
第七条 核销贷款呆帐的核算手续。
信用社根据处理贷款呆帐损失的批复,填制转帐传票及“已核销贷款呆帐”表外科目借方传票,经有关人员审核无误后,即可办理转帐。

在核销呆帐的同时,要从原贷款科目中抽出借据,专夹保管,定期核对,并永久保存。
第八条 核销后的贷款呆帐管理和帐务处理。
信用社对核销后的贷款呆帐应实行帐销案存的管理办法。为了尽可能地减少信用社资金损失,对已核销的贷款呆帐,仍应继续组织催收,并可按收回金额适当计提劳务费,具体计提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和同级国家税务局根据收回额的大小确定,原则上额大的比例要小,额小的比例可适当大些;内部职工收回的比例要小,外部门和社员协助收回的比例可适当大些,但最高不得超过收回金额的10%。提取的劳务费,先在其他应付款科目列帐,再作分配。
收回已核销贷款呆帐的帐务处理:按照收正常贷款填制收款凭证,从专夹保管的借据中,抽出相应原始借据作收贷凭证附件。同时,应冲回贷款呆帐准备金。
第九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和信合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贷款呆帐核销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对不按规定处理呆帐的,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和贪污受贿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由税务机关、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和信用社内部掌握执行,对外不宣传,贷款呆帐核销不公布,不退原始借据。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共同制定并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同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改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一:有关会计分录
一、信用社根据核销贷款呆帐损失的批复办理转帐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1291贷款呆帐准备
贷:有关贷款科目××
单位或××户
(或××催收贷款科目
××户;
××逾期贷款科目
××户。)
同时,借:表外科目105已核销贷款呆帐
二、收回已核销呆帐的会计分录:
借:××催收贷款科目
××户
贷:贷款呆帐准备金
贷:其他应付款一收回旧贷劳费户
借:现金或××存款
贷:××催收贷款科目
××户
同时,贷:表外科目105已核销贷款呆帐
三、采用县联社统一核销程序的会计分录
(一)信用社根据县联社下达的提取额度提取呆帐准备金并上划联社:
上划时:
借:1291贷款呆帐准备
贷:1124存放联社款项
(或4631县辖往来)
收到县联社下划呆帐准备金时会计分录相反。
(二)县联社收到时:
借:2323信用社上存联社款
项(或4631县辖往来)
贷:1291贷款呆帐准备
县联社下划时会计分录相反。
(三)信用社实际核销贷款呆帐时
借:1291贷款呆帐准备
贷:催收××贷款
——呆帐户





安徽省部分货物全省政府采购大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部分货物全省政府采购大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颁 布 部 门 : 安徽省财政厅

颁 布 日 期 : 2002年06月04日

实 施 日 期 : 2002年06月04日


第一条 为提高县级政府采购规模效益,降低采购成本,决定建立部分货物全省政府采购大市场。

第二条 部分货物全省政府采购大市场,由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统一组织,全省市、县、区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或采购中心)应积极参加。

第三条 2002年度部分货物全省政府采购大市场的范围:分为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包括汽车、计算机、复印机、空气调节设备;专用设备包括医疗器械设备、发电设备、网络设备、消防设备等。2002年先按以上货物试行一年,以后年度视试行情况后再作调整。

  第四条 通用设备操作程序:
(一)先由省政府采购中心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在合肥、芜湖、蚌埠3个市分别确定汽车、计算机、复印机、空气调节设备的定点供应商。在招标时确定汽车、计算机、复印机、空气调节设备随行就市的价格优惠幅度和售后服务承诺等条件。

(二)市、县、区采购汽车、计算机、复印机、空气调节设备可就近到定点供应商直接采购。采购时,政府采购执行机构作为见证方,由用户与定点供应商签订固定格式的合同,货物验收由采购的市、县、区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或采购中心)负责组织当场验收,采购资金由采购的市、县、区直接与定点供应商结算。

(三)每年招标一次重新确定定点供应商。对诚信、服务质量好的定点供应商可以不参加下次招标,直接续签一年定点供货合同;对弄虚作假、服务质量低劣的定点供应商,被投诉累计达3次(含3次)以上,经核查投诉事实确凿的,省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可随时取消其定点供应商资格。

(四)定点供应商应每半个月向省政府采购中心报送分品种、分型号的行情价格资料,由省政府采购中心用合适的方式及时向全省公布。

(五)定点供应商于每季度末的10日内,向省政府采购中心报送本季度各地采购通用设备的分品种的数量、价格等情况。

  第五条 专用设备操作程序:
(一)申报方式。参加专用设备全省政府采购大市场的市、县、区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或采购中心),要按要求填报《安徽省全省政府采购大市场申报表》(格式附后),并加盖公章。由市级汇总市本级和所属县、区的申报表后,加盖公章统一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

(二)申报时间。专用设备全省政府采购大市场按季度实施,即每季度实施一次。市、县、区申报表要求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报市,市级审核汇总后,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20日前报省,过期不予列入。

(三)组织采购。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对各市报来的申报表审核汇总后,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执行。由省政府采购中心根据采购数量情况,选择部分市、县的代表参与开标、评标工作。

(四)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通过省招标选定供应商后,市、县、区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或采购中心)负责牵头,并作为见证方,由用户方与供应商签订格式合同。无正当理由拒不签合同的,给招标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违约市、县、区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或采购中心)负责组织赔偿,并按有关规定给与处罚。

(五)验收。供应商按采购合同要求供货后,市、县、区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或采购中心)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认真验收,验收人员要按要求填写《安徽省部分通用货物全省政府采购大市场货物验收单》(格式附后),验收人员签名,验收单位盖章,并将《安徽省部分通用货物全省政府采购大市场货物验收单》报送省政府采购中心备案。

(六)、资金支付。中标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的要求供货,市、县、区验收合格后,由市、县、区按采购合同的要求直接向中标供应商及时支付货款,并将资金支付凭证报省政府采购中心备案。没有按采购合同规定条款支付资金的,其造成的法律纠纷不仅由该市、县、区负责,而且在全省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其进入全省政府采购大市场的资格。

  第六条 其他:

(一)供货商的供货发票,由供应商在送货时一并送达。市、县、区有关单位凭供货发票、验收证明、采购合同入账。

  (二)通过部分货物全省政府采购大市场采购的项目,仍由采购项目的市、县、区填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表》。

  第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共青团中央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毕业生思想教育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共青团中央委员会


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共青团中央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毕业生思想教育工作的通知
(一九八六年三月五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科教)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高教(教育)厅(局)、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

  根据中央关于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指示精神,结合毕业生分配工作的要求,现对加强高等学校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思想教育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做好毕业生思想教育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高等学校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阵地,担负着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的重要任务。为了把学生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专门人才,使他们毕业后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各条战线的骨干和生力军,需要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分配在各个阶段和环节上切实加强培养教育工作。

  毕业生思想教育,是高等学校培养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做好这项工作,不仅是搞好毕业生分配工作的重要保证,而且是进一步提高毕业生政治思想素质的重要一环。学校培养出来的学生在政治上、思想上是否达到培养目标的要求,能否服从国家需要和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衡量学校教育质量高低的重要标志之一。毕业生的素质和精神面貌如何、是否受社会的欢迎,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作出贡献,不仅关系到教育的成败和学校的声誉,而且直接影响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因此,各有关领导部门和高等学校,要深刻认识做好毕业生思想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认真总结经验,切实解决毕业生思想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来,高等学校实行了毕业生分配办法的改革,取得了较好效果。与此相应,毕业生思想教育工作也有所改进和加强。教育的内容不断丰富,教育的形式有所创新,思想教育与解决毕业生实际问题的结合更加紧密。一些学校在分配工作任务比较重、难度比较大的情况下,始终坚决抓好毕业生思想教育,收到了较好的效果。许多专、兼职政工干部和教师,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广大毕业生经过毕业教育,政治思想觉悟有了显著提高,绝大多数愉快地服从了国家分配,并涌现出一批志在四方、献身四化的先进典型。有的学校已初步形成了以服从分配为荣的良好风气。但是,还必须看到,各地和各校工作开展的水平还很不平衡,一些地方和学校对做好毕业生教育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工作抓得不力。有的学校不是从提高毕业生思想政治素质、培养“四有”人才的高度来抓这项工作,而仅仅满足于把毕业少送出学校了事。特别是对毕业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十分薄弱,有的甚至处于无人管、无人问的状态。从整个工作来看,许多高等学校对新时期毕业生思想上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研究不够,教育的针对性不强,各方面的配合也不够好。各地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要认真总结几年来的工作;在肯定成绩的基础上,找出工作中的不足之处和薄弱环节,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把工作水平提高一步,以适应形势和改革的要求。

  (三)分析研究新时期毕业生思想特点,更有针对性地做好毕业生思想教育工作。

  在新的历史时期,毕业生思想情况发生了很多新的变化,主流是好的,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

  改革和开放的社会环境,使大学生眼界开阔,学习勤奋,振兴中华的愿望更强烈,有利于激发他们投身改革,建功立业,献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热情。但由于受国内外各种思潮的影响,他们中有些人对理想、人生、事业的追求往往又呈现出两重性。有的有为社会做贡献的愿望,但又不愿从艰苦的、扎扎实实的工作做起;有的想尽快成才,但又过分强调个人志趣,在选择工作志愿时往往忽视国家需要。

  经济建设的发展,人民生活的改善,有利于对毕业生进行形势任务和政策教育,激励他们为国家强盛、人民富裕而贡献力量。但由于受社会上一部分人“一切向钱看”、“事事讲实惠”等思想的影响,助长了一些毕业生在选择工作志愿时不考虑事业前途,只追求福利待遇,留恋大城市,不愿到艰苦的地方去的思想。

  党的知识分子政策的落实,社会各方面对大学毕业生的迫切需求,全社会“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风气的初步形成,给搞好毕业生分配工作创造了有利的条件,给毕业生施展才干开辟了广阔的天地。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一些毕业生不能正确估计自己,个别毕业生甚至产生了“待价而沽”的错误思想。

  分配办法的改革“供需见面”的实行,有利于把分配工作做得更细,把毕业生分配使用得更好,进一步做到学以致用,充分发挥毕业生的业务专长。但由干部分毕业生对分配改革的目的、意义和做法缺乏全面了解和正确的认识,出现了一些片面或错误的理解,如有的认为改革就是不要计划分配,可以随意自找工作单位等等;

  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还将会出现许多新的情况、新的问题。这一方面给我们做好毕业生思想教育工作提供了很多有利的条件,同时也给我们的工作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和更高的要求。各地主管毕业生教育的部门和各高等学校,要注意研究、探讨新时期的毕业生思想情况和特点,充分调动积极因素和利用有利条件,因势利导,解决新出现的各种思想问题,创造性地做好新形势下的毕业生思想教育工作。

  (四)明确毕业生思想教育的主要任务和要求。

  根据培养“四有”人才总的目标和毕业分配的要求,高等学校毕业生思想教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和关心毕业生的健康成长出发,在大学几年培养教育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毕业生的思想政治素质,促进德、智、体全面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合格的人才;教育毕业生认清形势,明确责任,树立崇高的社会责任感和坚定的事业心,自觉地按照国家需要选择工作志愿,积极响应党的号召,愉快地服从组织分配;帮助毕业生做好艰苦创业、献身四化的思想准备,使他们走上工作岗位以后能够虚心向人民群众学习,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为了完成上述任务,要以爱国主义、共产主义思想教育为核心,着重对毕业生进行形势任务教育、理想纪律教育、分配方针政策教育和走向社会的预备教育。

  通过形势任务和政策教育,引导毕业生认清改革和开放的大好形势、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光辉前景,明确自己肩负的历史重任,启发他们不忘党和国家的抚育培养,不负党和人民的殷切期望,化强烈的爱国之情为报效祖国的实际行动,立志把自己所学的知识无私地贡献给祖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通过理想纪律教育,帮助毕业生树立远大的志向和抱负,并把它引导到为实现党的总任务、总目标上来,帮助毕业生树立革命的人生观,树立崇高的事业心;启发毕业生深刻认识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道理,帮助他们正确处理国家需要与个人志愿的关系,抵制和反对各种错误思想的影响,发扬艰苦奋斗的创业精神,积极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工作。

  通过分配方针政策的教育,要向毕业生宣传分配改革的目的、意义和做法,讲明分配方针、政策制订的客观依据,讲清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权力、责任和义务,使毕业生深刻认识到分配办法的改革和分配方针原则的制订体现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结合,符合毕业生的根本利益,调动其内在的积极性,使他们能够顾全大局,自觉地服从分配计划的安排。

  各不同科类院校还应根据本校、本专业特点,对毕业生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走向社会的预备教育。通过教育,使毕业生更加热爱自己所学的专业,同时使他们既要对未来的工作充满信心,又要看到自己的不足,从而正确认识自己,正确认识社会,勇敢地走向生活,虚心学习,积极进取,在实践中锻炼成长。

  (五)改进教育方法,讲求教育效果。

  毕业生思想教育工作要从实际出发,加强调查研究,深入了解毕业生思想情况,切实掌握毕业生思想脉搏,使每一项教育都有很强的针对性。同时,要注意采取毕业生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各种有吸引力、有说服力和感召力的教育活动。近几年来各地和学校组织历届毕业生中先进分子作报告,组织应届毕业生赴边疆考察,召开志在四方座谈会、先进代表表彰”会,请英模作报告,请校友回校座谈,请用人部门到学校宣传等教育活动,都受到了毕业生的欢迎,收到了较好的效果。特别是抓典型树榜样的方法,效果更好。各地和学校应注意总结这方面经验,进一步摸索更好的教育方法,提高教育效果。

  毕业生思想教育还应与其它有关教育和管理紧密结合。要把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共产主义思想品德教育与毕业生思想实际结合起来,把形势政策教育与毕业生服从国家需要教育结合起来,把自上而下的教育与学生自我教育结合起来,把深入细致的毕业生思想教育与严格的行政管理、组织纪律结合起来。要认真做好毕业生鉴定工作,充分发挥它的积极作用。

  毕业生思想教育要做到有计划的安排,立足抓早抓紧抓好。要全面了解每个毕业生的德、智、体和家庭情况以及对毕业分配的想法和态度,区分不同层次,掌握重点和难点,把工作做深做细。调配工作开始后还要认真抓好集中教育。

  毕业教育要有一定的气氛。要充分发挥校内广播、校刊等宣传工具的作用。新闻单位和高等学校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进一步搞好宜传报道工作,从学校到社会形成一个鼓励毕业生服从国家分配的舆论。

  (六)加强领导,动员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毕业生思想教育工作。

  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牵涉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要做好毕业生思想教育工作,必须加强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科教)部门要及早做出安排和部署,动员各种宣传力量,积极配合毕业教育,造成良好的社会舆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教育和调配部门,要担负起指导本地区高等学校毕业生思想教育工作的责任,在布置检查分配工作的同时,必须布置检查毕业生思想教育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要按照团的全国代表会议精神,在党委领导下,积极开展各种生动活泼的教育活动,配合教育部门做好这项工作。各高等学校要很好地动员党、政、工、团及广大教师、学生家长、用人单位等各方面的力量来做这项工作,做到组织落实,工作落实,真正抓出成效。要重视发挥教师的积极作用,要求他们同时担负起思想、业务两方面的指导责任,教育、指导毕业生很好地按照国家需要选择工作志愿。要很好发挥党团员和学生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要进一步做好家长工作,要求他们很好教育和支持自己的子女服从国家分配。毕业生家长所在单位的党组织,要积极协助学校做好家长的思想工作。各用人单位也要积极配合学校做好毕业生思想教育工作。

  认真抓好分配纪律,坚决抵制不正之风,是搞好毕业生思想教育和分配工作的重要保证,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各级党委和有关部门要根据中央端正党风的要求,进一步贯彻中纪委的有关规定,坚持分配原则,执行分配政策,严肃分配纪律。有关领导和参与分配工作的干部要以身作则,秉公办事,作出表率。对不顾党纪政纪干扰分配工作,搞不正之风的,要坚决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