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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在假释或缓刑期间另犯新罪应由哪一个法院撤销假释或缓刑及现役革命军人对其配偶在离婚前的通奸能否告诉等问题的批复

时间:2024-06-30 18:18: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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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在假释或缓刑期间另犯新罪应由哪一个法院撤销假释或缓刑及现役革命军人对其配偶在离婚前的通奸能否告诉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在假释或缓刑期间另犯新罪应由哪一个法院撤销假释或缓刑及现役革命军人对其配偶在离婚前的通奸能否告诉等问题的批复

1956年11月24日,最高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10月18日(56)京高法研字第1218号请示已收到。除关于被告人无力缴出赃款可否易服劳役问题需另行研究答复外,兹就其余两个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经人民法院宣告假释或者缓刑的罪犯,在假释或者缓刑期间另犯新罪,原来宣告的假释或者缓刑,究应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新罪时予以撤销,还是应由原来宣告假释或者缓刑的人民法院撤销问题,我们同意你院意见,即应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新罪时,将原来宣告的假释或者缓刑宣告撤销。
(二)关于现役革命军人与其配偶离婚后,发现其配偶在离婚前曾与人通奸,要求追诉,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我们意见,革命军人与其配偶已经离婚,其婚姻关系已不存在,其配偶在离婚前的通奸行为即不能再行告诉,如已向人民法院告诉,人民法院可向他讲明理由,由他自动撤销起诉,或者由人民法院以裁定驳回起诉,不予受理。这样处理,对革命军人的利益和社会秩序并不会有不良影响。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市道路实行机动车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市道路实行机动车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防政办发〔2012〕30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防城港市城市道路实行机动车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防城港市城市道路实行机动车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区临时占道停车管理,维护好道路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以及《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防城港市市区范围内机动车停车泊位的设置和城市道路停车收费管理。
第三条 根据城市道路车流量、人流量的情况在市区道路逐步实行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管理。
第四条 停车收费泊位由所在地城区政府和市政、交警、工商、物价部门共同确定。
第五条 停车泊位服务收费按照不同路段分类收费,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通过听证或公示等形式广泛征集意见后按有关程序上报审批后执行。
第六条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经营权由市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的公平竞争方式授予,招标所得收益上缴财政。
第七条 参与道路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经营权竞标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施、设备;
(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及财务状况;
(四)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
(五)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六)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列程序选择投资者或者经营者:
(一)提出道路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的具体路段、泊位数量、具体实施方案,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条件,受理投标;
(二)根据招标条件,对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经营权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方案预审,推荐出符合条件的投标候选人;
(三)组织评审委员会依法进行评审,择优选择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经营权授予对象;
(四)向社会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
(五)公示期满,对中标者没有异议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与中标经营企业签订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经营协议。
第九条 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经营内容、区域、范围及有效期限;
(二)服务标准;
(三)价格和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以及调整程序;
(四)设施的权属与处置;
(五)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
(六)安全管理;
(七)履约担保;
(八)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解决方式;
(十一)双方认为应该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听从停车泊位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管理,依次将车辆停放在泊车位内并自行做好车辆安全防盗工作,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第十一条 停车泊位服务收费主要采取人工收费等形式,有条件采用咪表管理的,驾驶员须严格按照咪表所示程序进行操作,否则造成的损失由驾驶员自行负责,停车卡余额不足的应及时充值,超时停车的按欠费处理。
第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各路段停车规范和秩序管理有关规定,如在禁停路段和区域停车的,由交警部门或城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 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的中标经营企业负责市区临时占道有偿服务路段停车位所有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派出现场管理人员,设置规范统一的标志标牌,告知市区临时占道停车的免费时段、收费时段、收费标准和有关权利责任及注意事项等,公开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的中标经营企业要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服务费;不得擅自把临时停车泊位改作他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服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按照规定的停车泊位及车辆停放要求规范车辆有序进出,入位停放,维护停车秩序,制止超线压线停放行为;市区临时占道停车点现场管理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发给上岗证,上班时需按规定统一着装,做到文明服务,文明管理;必须协助城市管理部门在管理路段发挥市容监督作用,对市民的不文明行为应进行纠正、劝说、教育,影响较大的应向相关部门举报。
第十五条 中标经营企业违反有关规定,经督促整改达不到要求的,由市政、物价、公安、工商等部门对其进行处罚,取消经营收费权,并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对因不文明管理而造成民事纠纷和经济损失的,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的中标经营企业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市政主管部门、交警部门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审批、办证、泊位和停车线规划、日常执法检查等工作。车辆在市区道路上乱停乱放的,由交警部门、城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停放在停车泊位服务收费路段不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的,经管理人员说服无效时,由上述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市物价部门负责收费的审批管理,对占用城区道路违法乱收费或不按标准收费的行为进行监管。
第十八条 工商、税务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停车服务收费的中标经营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 公园、广场等公共用地需要进行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管理的,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由政府融资平台实施建设的城市道路,在没有移交市政主管部门前,如需实施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管理,由其参照以上程序自行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三起较大以上水害事故的通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三起较大以上水害事故的通报

安监总煤调〔2010〕130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7月31日一天之内,全国煤矿发生了3起较大以上透水事故。分别是:

15时左右,吉林省通化矿业集团道清煤矿发生一起较大透水事故,造成4人被困。事故的原因是:暴雨导致山洪爆发,浑江水暴涨,洪水瞬间倒灌入杨树林煤矿塌陷区,经采空区进入道清煤矿,导致透水事故发生。

17时,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恒鑫源煤矿发生一起重大透水事故,造成24人被困。初步分析事故的原因是:该矿在井下左二段3#煤上山采掘过程中,煤层顶板受采动破坏后,断层破碎带与已关闭的原大恒山煤矿采空区积水连通,导致透水事故发生。

23时左右,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恒泰煤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较大透水事故,造成3人被困。初步分析:该矿13100工采面回风巷掘进过程中发生底板透水。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做好煤矿防治水及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水害事故,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0〕9号)要求,充分认识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督促煤矿企业抓好汛期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逐项排查可能引发水害事故的各类隐患,防范因洪水、泥石流等各类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二、切实落实防治水工作的主体责任。各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8号),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制定有针对性的矿井水害防治工作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健全防治水组织机构,并加大防治水害的安全专项投入,加强矿井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

三、加强水文地质基础工作,落实探放水各项措施。各煤矿企业要加强水文地质基础工作,强化矿井水害预测预报,查明矿井或采区水文地质条件。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有老空区的,采掘前必须先进行探放水。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采掘工程施工前要认真分析查明老窑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等,确定探水警戒线,并准确绘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井下作业现场发现透水征兆时,带班领导要果断停止作业,立即撤出受水害威胁的所有作业人员。

四、加大水害防治监管监察工作力度。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精神,以突出预防为主、突出加强监管、突出落实责任为重点,按照各自职责,认真查找本地区煤矿防治水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做好日常监管、行业管理和安全监察工作。要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发生的水害事故严肃认真调查处理,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公开处理结果,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真正做到举一反三,严防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请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迅速将本通报精神传达至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并督促抓好整改落实。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