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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政策执行监管及违规处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10:08: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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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政策执行监管及违规处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政策执行监管及违规处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1]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家电下乡操作细则》(财建[2009]155号)、《关于加强家电下乡、家电以旧换新监管防止骗补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财建明电[2011]1号)等文件有关规定,进一步强化家电下乡监管职责和违规行为处理,促进家电下乡工作顺利实施,我们研究制定了《家电下乡政策执行监管及违约处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家电下乡政策执行监管及违约处理办法

财政部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

家电下乡政策执行监管及违规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督促各地切实加强家电下乡政策执行监管,促进中标生产企业、中标流通企业及其备案销售网点(以下简称“备案网点”)规范经营,确保家电下乡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家电下乡操作细则》(财建[2009]15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电下乡政策执行监管的主要责任在地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家电下乡主管部门、中标生产企业、中标流通企业及其备案网点及相关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二章 家电下乡主管部门监管职责及违规处罚

第三条 省级财政、商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地方加强日常监管,并开展重点检查和抽查,形成持续监管压力,督促各地严格执行家电下乡政策,保障工作顺利实施。

第四条 地方财政部门对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审核兑付工作以及财政资金安全负有监管职责。省级财政部门要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并举,督促县乡财政部门落实好家电下乡政策,防止骗补行为发生。

(一)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预拨的补贴资金后,应当足额安排本级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并根据各地补贴兑付情况及时预拨。实际兑付补贴资金如有缺口,省级财政部门应先行垫付。对检查发现未落实好本条规定的,将予通报批评。

(二)乡镇财政所应严格执行家电下乡政策,认真审核农民补贴兑付材料,仔细查验其完整性和真实性,及时准确兑付补贴资金。材料及信息不全的,应暂停兑付补贴,有作假嫌疑的,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彻底核查。采取商家代垫补贴方式的,乡镇财政所必须对购买发票、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以下简称标识卡)以及购买人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同时审核确认后,方可拨付补贴资金。对已补贴结果应当及时进行公示,方便群众监督。对检查发现未落实好本条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视情况核减工作经费。

(三)县乡财政部门对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显示已领取补贴的农民,要采取电话回访、实地调查等方式按一定比例进行定期抽查,抽查情况应专门造册。采取商家代垫补贴方式的,对补贴2台以上(含2台)及他人代领补贴的农民,乡镇财政所要实现100%抽查。对检查发现未落实好本条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四)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商务部门对信息系统数据分析常态化,发现异常数据或疑似骗补行为,要及时核查处理并作好核查纪录。对检查发现未落实好本条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条 地方商务部门对行政区域内中标销售企业及其备案销售网点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中标生产企业标识卡申领及使用等负有监管职责。要加大监督检查和重点抽查力度,切实规范企业家电下乡行为。

(一)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标销售企业及备案网点的监督管理,制定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统一备案标准,指导和督促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做好销售网点备案工作。对检查发现未落实好本条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等部门加强对中标生产企业标识卡申领、生产、配发及流转的监督检查并不定期抽查,防止滥用标识卡。对中标生产企业标识卡申领、生产、配发及流转情况,每月至少抽查一次。遇中标生产企业特殊情况需超额申领标识卡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相关情况具实审核,及时提出建议并负责。对检查发现未落实好本条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三)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销售网点备案。符合备案标准的,应当在接到备案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严禁以网点备案为条件向企业收费或以不正当理由拒绝备案。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备案销售网点管理,督促备案销售网点严格遵守家电下乡政策规定,诚信经营。对检查发现未落实好本条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四)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和抽查。要督促销售网点特别是代垫补贴网点建立完善家电下乡产品进销存台帐管理制度,定期核查台帐,确保真实销售,严防“机卡分离”。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备案网点进行经常性现场抽查,每月抽查比例不得低于10%;对采取商家代垫补贴方式的备案网点,每月抽查比例不得低于20%,并建立《家电下乡检查记录》。对检查发现未落实好本条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视情况核减工作经费。

(五)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实现对信息系统数据分析常态化,发现异常数据或疑似骗补行为应当立即处理。对信息系统的预警信息,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100%检查。对检查发现未落实好本条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条 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主要监管职责:

(一)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标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和重点抽查力度,督促中标生产企业履行家电下乡承诺以及规范生产家电下乡产品。对检查发现未落实好本条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配合商务等部门对中标生产企业标识卡在生产环节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查,防止滥用标识卡。对检查发现未落实好本条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

(三)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配合商务、财政部门对中标流通企业及备案网点销售、补贴代审、补贴垫付、标识卡管理等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未落实好本条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条 对家电下乡主管部门监管职责落实不力或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造成骗补的,应当对所在地政府通报批评,并视情况核减工作经费;对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处理;造成的损失要及时追缴。各地应将相关监督检查及违规处理结果及时上报。对地方自行检查发现并及时处理的案件,中央有关部门不再另行处罚。

第八条 中央有关部门专项检查中发现未按规定落实好政策的,对所在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实行通报批评,并视情况核减中央财政对地方家电下乡工作经费补助或扣减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中央财政负担比例;对存在违规违纪的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第三章 中标生产企业家电下乡职责及违规处罚

第九条 中标生产企业对标识卡申领、生产、配发合规性负总责,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产品标识卡申领工作,设立专门的标识卡管理台账备查,登记内容应分别包括期初标识卡数量、当日标识卡号领取数量、当日标识卡生产数量、当日标识卡配发数量、当日标识卡出库(即随货销售)数量。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应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暂停其家电下乡产品发货。

第十条 中标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将生产、发货信息于发货后2日内录入信息系统。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应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暂停其家电下乡产品发货。

第十一条 中标生产企业应当遵守标识卡使用要求,做到“一机一卡”、“卡随机走”、机卡严格对应,严禁以机卡分离的方式向其他方转移标识卡。对违反本规定的,应立即取消该企业中标资格,并视情况采取扣缴保证金、取消投标资格、全国通报批评、取消国家优惠政策享受资格等措施予以严厉处罚。中标生产企业中标资格被取消所导致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中标生产企业自行承担。剩余履约保证金一年后视该企业的善后处理情况予以相应返还。

第四章 中标流通企业家电下乡职责及违规处罚

第十二条 中标流通企业应于收货后2日内将收货信息在信息系统中进行收货确认。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应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暂停其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资格。

第十三条 中标流通企业应当遵守对中标产品价格有关规定,不得向未备案的网点提供家电下乡产品,不得以备案为条件向网点收取任何费用。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应立即暂停其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资格,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应取消其中标资格及适当扣缴保证金。

第十四条 中标流通企业应当遵守标识卡管理规定,严禁以机卡分离方式转移标识卡,否则将视为骗补行为。一经查实,立即取消中标资格,扣缴保证金,并视情况采取全国通报批评、取消投标资格、取消国家优惠政策享受资格等措施予以严厉处罚。

第十五条 中标流通企业应当强化对下属备案网点的备案工作和日常监管,并对备案网点行为负连带责任。

第五章 备案网点家电下乡职责及违规处罚

第十六条 备案网点应当设立家电下乡产品进销登记册,并现场为购买人开具税务发票。违反本条规定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整改不合格的,应当暂停其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资格。

第十七条 备案网点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家电下乡产品进销存及补贴备案相关信息全部如实录入信息系统,并将非补贴用户购买信息全部如实录入。违反本规定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整改不合格的,应暂停其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资格。

第十八条 备案网点应当严格遵守家电下乡产品价格规定,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或欺骗消费者,不得擅自更换家电下乡产品商标、型号,不得以家电下乡名义销售非家电下乡产品以及假冒伪劣产品。违反本条规定的,取消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资格,并追溯相应中标流通企业和中标生产企业责任;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备案网点应遵守家电下乡资料代审、信息录入等有关规定,不得滥用农民、国有农林场职工等补贴对象户口簿、身份证等资料,不得虚开销售发票或向信息系统录入虚假备案信息,不得将标识卡配发到非匹配产品上,不得抽取产品标识卡并将家电下乡产品作为非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不得将非家电下乡产品作为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违反本条规定的,立即取消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资格;同时,追溯相应中标流通企业或中标生产企业责任;情节严重的,商相关部门取缔该网点经营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家电下乡监管处罚种类及处罚权限

第二十条 家电下乡违规行为处罚权限:

(一)对省级家电下乡主管部门取消评先评优资格、通报批评、核减家电下乡工作经费、扣减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中央财政负担比的处罚由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按家电下乡工作职责联合或分别作出。对省级以下家电下乡管理部门相应处罚由省级家电下乡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作出。

(二)取消中标生产企业中标资格、中标销售企业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资格、扣缴中标企业家电下乡履约保证金、取消家电下乡投标资格、全国通报批评、取消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资格的处罚由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按家电下乡工作职责联合或分别作出。

(三)暂停中标生产企业家电下乡产品发货、暂停中标销售企业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责令中标企业整改的处罚由省级商务部门会同财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作出,并报商务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后执行。

(四)责令备案网点限期整改、取消备案网点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资格的处罚由县级(含)以上商务部门作出。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由相应主管部门作出。

第二十一条 经检查或接举报发现有违规嫌疑的,家电下乡主管部门应当立即会相关部门深入调查。对确认违规的单位及个人,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罚,处理结果应当公告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对本级没有处罚权限的违规行为,接到举报的家电下乡主管部门应当进一步查实情况,及时上报有处罚权的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其他未尽事宜按《家电下乡操作细则》(财建[2009]15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贵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03年6月2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6月14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与经济相结合,加速我市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贵阳市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和奖励一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在科学技术活动中,为本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公民、组织。

科学技术奖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 贵阳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预。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贵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设立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为贵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权威机构。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组,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每年组建一次,组成人员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实行公示和异议制度。

第二章 设置和条件

第八条 贵阳市科学技术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或组织: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技术、装备及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

(二)在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实现科学技术成果产业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在引进、消化、吸收、推广先进适用科学技术成果或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其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工程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五)在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六)完成软科学研究,经应用为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发挥重要作用,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前款第四项重大工程类奖项仅授予组织奖。

第九条 贵阳市科学技术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个等级,每年奖励项目总数原则上不超过40项。

第三章 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十条 贵阳市科学技术奖候选对象由下列单位或专家推荐:

(一)区、县(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

(二)市级有关部门;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或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一条 推荐的项目应当经过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和科学技术成果登记,由推荐单位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并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推荐的科学技术奖候选对象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按学科、专业进行分类,分别组织不同专业组对推荐的项目进行初评,提出初评意见,呈送评审委员会总评。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应当对参评的项目和人选做出认定,根据评审标准,评出获奖成果和授奖等级建议。

第十四条 奖励项目在《贵阳日报》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如对公布项目有异议,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提出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印章的异议材料和有关的书面证明材料。由项目推荐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裁定。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全部资料后,自公布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有异议的项目未经处理不得授奖。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将最终审核获奖项目和人选,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贵阳市科学技术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及奖金。奖金数额分别为:特等奖三十万元,一等奖三万元,二等奖二万元,三等奖一万元。

第十六条 贵阳市科学技术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评奖工作经费由市财政按年度拨给。

第十七条 贵阳市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员,其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八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贵阳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证书,追回奖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贵阳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参与贵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对科学技术成果已经获得市及市以上其他奖励的,不再重复发放奖金。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18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贵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2007年公益性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工作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全国体育总会


关于印发《2007年公益性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工作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群体处、社体中心,北京体育大学,上海、武汉、西安、成都、沈阳、天津、广州体育学院:
根据群体工作计划,国家体育总局群体司、社体中心于2007年8月1~5日在山西省忻州市举办了公益性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工作研讨会。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实际做好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工作。




二○○七年十月十一日




2007年公益性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
培训工作研讨会会议纪要




为进一步唱响“全民健身与奥运同行”主题,促进社会体育指导员各项工作的具体落实,国家体育总局群体司和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于2007年8月1日—5日在山西省忻州市举办了全国公益性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研讨会。全国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基地的8所体育院校(北京体育大学,上海、武汉、西安、成都、沈阳、天津及广州体育学院)、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部分省市(区、市)体育主管部门和农民体协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学者共30多人参加了研讨会。会议得到了山西省体育局和忻州市体育局的重视。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主任胡建国同志参加了会议。
会议在认真总结14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紧紧围绕着社会的发展、广大群众的需求,就如何进一步提高社会体育指导员综合素质、能力和数量;如何进一步适应城市社区青少年锻炼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及实施农村全民健身工程的需要,培养和发展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如何有效地在部队开展社会体育技术骨干培训并实施社会指导员等级制度;如何进一步规范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工作,制定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基地的管理办法;如何编印社会体育指导员所需的工作指南性资料,制作为公益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所需的精品课时光盘;如何在2008年奥运会前举办以全国社会体育指导员技能展示经验、交流、宣传、促进为目的的大型活动方案,以及如何按计划实施2007年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工作等议题展开了认真的研讨。
此次会议议题范围广,时间紧,内容丰富,重点突出。就以下问题达成共识。
一、关于农村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工作
大家认为,实施农村体育健身工程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之一。因此,加强农村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很有必要。但是目前,我国农村的社会体育指导员仅占总数的10%,远远不能满足9亿农民的健身需求。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数量偏少,质量偏低的问题亟待解决。农村发展的难点在于,农民的收入和文化水平偏低,对自身健康的重视不够;各地农村的体育基础、传统习惯和风俗各不相同;农村开展体育活动缺少必要技术骨干。因此打造一支扎根农村的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尤为重要。我国农村地域广阔,经济、文化、体验等有诸多差异,要区别对待,不能搞一刀切。当务之急是培养一支培训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师资队伍,坚持免费培训和义务服务,应把乡镇文化站工作人员、农村学校的体育教师、农村文体中心户、农村医生、退伍军人等作为重点培养对象,逐步实施。与会的湖北农民体协代表根据多年工作经验和调查结果,提出农村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教学要有实效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在过去取得教学经验基础上编写培训的辅助教材,教学内容除规定的必要的理论部分,项目设置上应根据不同地域的特色和需要把传统项目和新项目结合推广。培训内容主要是:职责、素质,活动组织能力,常见运动创伤处理,体育器材使用与管理等。大家对2007年工作计划中农村社会体育指导员师资培训教学方案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二、关于部队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与发展问题
经过研讨一致认为,可将《军人锻炼标准》和培养部队体育骨干两者结合起来,从部队特点出发,实施体育指导员的培训和建设。部队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工作可与地方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优势互补,以取得多赢效果。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一方面为部队服务,另一方面为地方培养体育骨干。部分省市已为部队培养了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军地两用人才。此项工作各地体育部门应积极支持和配合。
三、关于制定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基地管理办法
这是继2006年对8所体育院校13年来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工作进行全面评估的延续,管理办法涵盖了培训基地工作的基本内容。应在管理办法中完善如下内容:1. 每期办班之前召集院校培训工作会议,研究办班有关工作。2. 办班结束后,8所体育院校应以书面形式正式向有关省市体育部门反馈学员在班学习新、表现情况,以便让各省市主管部门及时准确掌握了解输送学员的全面情况。3. 要建立联络员制度,各省体育主管部门确定一名相关工作的联络员,确保长期和基地所在院校进行工作上的及时沟通。
四、关于社会体育指导员制作培训教学光盘
根据2007年工作计划,在举办本年度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期间,各院校须在已确定的学员认可的精品教学目录基础上,进行重新审定后制作,主要作用如下:1. 用于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2. 用于各地各个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师资的培训。3. 用于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再培训(适用于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5年以上没有经过再培训的人员)。4. 为少数民族和边远地区及广大农村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使用。5. 抢救体育精品课程。光盘母带将在今年年底培训工作完成后,经过审定再投入制作。
五、编印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手册
编印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手册,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通用的工作指南性质资料手册十分必要。编写内容包括相关的体育法规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具备的素质条件,应做到简单使用。2007年进行研究和编纂,拟列入2008年工作计划出版。
六、关于2008年举办全国社会体育指导员技能展示大会策划方案
大家一致表示,2008年奥运会之前举办全国性的、大规模的、高水平的、具有影响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技能展示大会,是顺势、借势、造势,全面唱响“全民健身与奥运同行”主题,要把活动方案策划好,通过技能展示达到检验、交流、宣传、促进的目的。把我国实施《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制度》十多年来取得的重要成果充分展示出来。打破条条框框的束缚,凡是由社会体育指导员指导开展的有特色的健身活动项目均可参加。一定要将活动办出成效。
七、为保证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数量和质量,努力完成《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培训要求和任务目标
在2006年采取了由群体司和社体中心下发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通知、并取得较好成效的基础上,2007年的培训通知依然由国家体育总局有关部门下发,要求各基地所在院校会后正式报上2007年培训计划,并保证培训工作在11月中下旬之前完成。
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主任胡建国在会议结束时讲话指出:公益性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要树立系统工程的发展思路,要解放思想,创新观念,树立大群众体育发展观,群众体育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展紧密相关、意义重大。全国9亿人口在农村,是群众体育重要的组成的部分,学校体育是竞技体育的重要基础。部队社会体育指导员机制的建立将有助于新时期部队强军建设,有助于为各行业、农村及城市社区培养高素质体育骨干。开展群众体育的目的要为全民健身增强人民体质服务,为竞技体育为国争光及后备人才培养服务,为促进社会和谐、科学发展服务。公益性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要加强培训学习,努力成为科学健身的指导者,群众体育活动的组织者,开展健身活动的服务者,全民健身与奥运同行的宣传者。是基础工作中的重中之重,要抓住机遇,切实抓好,狠抓落实,不但要有数量,更要注重质量。2008年奥运会之前举办全国社会体育指导员技能展示大会,是我国实施《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制度》十多年来的成果展示,目的是促进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事业发展。社会体育指导员办公室成员,要树立全局意识,创新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在总局群体司的具体指导下把工作主动,创造性地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