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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

时间:2024-06-26 20:29: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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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公告[2010]14号——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0〕14 号


     现公布《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doc




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行为,防范风险,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包括集合、定向、限额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适用本指引。
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券公司限额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是指募集资金规模在10亿元以下、客户人数在200人以下、单个客户参与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的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第三条 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以下简称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制定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相关制度,包括投资决策流程、投资目的、投资规模及风险控制等事项,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有关董事会决议应当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报备。
第四条 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具备熟悉股指期货的专业人员、健全的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有效的动态风险监控系统,确保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第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采用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对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风险进行识别、计量、预警,并将股指期货交易纳入风险控制指标动态监控系统进行实时监控,确保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在任一时点都符合规定标准。有关动态监控系统数据接口应当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开放。
第六条 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时,应当制定详细的投资策略或套期保值方案。证券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当在套期保值方案中明确套期保值工具、对象、规模、期限以及有效性等内容。
证券公司负责风险管理的部门应当对投资策略或套期保值的可行性、有效性进行充分验证、及时评估、实时监控并督促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部门及时调整风险敞口确保投资策略或套期保值的可行性、有效性。
第七条 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中金所)有关套期保值交易的规则,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证券公司申请用于套期保值的股指期货交易编码时,应当提交证券自营业务资格文件及中金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等规定,对已被股指期货合约占用的交易保证金按100%比例扣减净资本。
(三)证券公司通过卖出股指期货对冲持有的权益类证券风险时,应当对已有效对冲风险的权益类证券和卖出股指期货分别按权益类证券投资规模和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的5%计算风险资本准备(5%为基准标准,不同类别公司按规定实施不同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下同);对未有效对冲风险的权益类证券和卖出股指期货分别按权益类证券投资规模和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的20%和30%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其中股指期货套期保值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有关套期保值高度有效要求的,可认为已有效对冲风险。
(四)证券公司应当按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的30%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五)证券公司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其中股指期货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计算。
第八条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不含限额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遵守中金所有关套期保值交易的规则,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证券公司应当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请用于套期保值的股指期货交易编码。申请时,证券公司应当提交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计划成立批准文件及中金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明确约定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目的、比例限制、估值方法、信息披露、风险控制、责任承担等事项,并向客户充分揭示投资股指期货风险。
(三)本指引实施前,证券公司已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未明确约定可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原则上不得投资股指期货。若拟变更合同投资股指期货的,应当至少在投资股指期货2个月前将股指期货投资目的、比例限制、估值方法、信息披露等事项告知客户,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取得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同意,保障客户选择退出集合计划的权利,同时对相关后续事项作出合理安排。有关合同变更事项应当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四)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任一时点,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不超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权益类证券总市值的20%,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不超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10%。
(五)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任一时点持有的权益类证券市值和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的合计应当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关于权益类证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六)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占用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保持不低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5%的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七)证券公司应当在资产管理报告中充分披露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目的、持仓情况、损益情况等,并充分说明投资股指期货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目的。
第九条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限额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中金所有关股指期货交易的规则,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金所有关规定申请相关股指期货交易编码。申请时,证券公司应当提交资产管理合同及中金所要求的其他材料。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还应当提交计划成立批准文件。
(二)证券公司应当选择适当的客户开展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资产管理业务,审慎进行股指期货投资。在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前,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了解客户的情况,审慎评估客户的诚信状况、客户对产品的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试客户的股指期货基础知识,向客户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并将风险揭示书交客户签字确认。
(三)证券公司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明确约定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目的、比例限制、估值方法、信息披露、风险控制及责任承担等事项。
(四)本指引实施前,证券公司已签署的资产管理合同未明确约定可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原则上不得投资股指期货。若拟变更合同投资股指期货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及有关规定取得客户、资产托管机构的同意并履行有关报批或报备手续。
(五)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限额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在任一时点,单一客户或单一计划持有股指期货的风险敞口不得超过客户委托资产净值或计划净值的80%,并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1倍的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六)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充分披露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目的、持仓情况、损益情况等,并在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内容。
(七)证券公司限额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除应当符合本条以上有关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指引第八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的要求。
第十条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根据中金所的相关规定,确定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交易结算模式,明确交易执行、资金划拨、资金清算、会计核算、保证金存管等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资金安全保障机制。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证券自营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用于股指期货交易的交易编码须在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备案。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的,应当在清算结束后3个交易日内申请注销股指期货交易编码,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报告。
第十二条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公司之外的原因致使股指期货投资比例不符合规定的,证券公司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同时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报告。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不符合以上规定或者导致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将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十四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下达《2005年制修订安全生产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管司办字〔2005〕11号

关于下达《2005年制修订安全生产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2005年制修订安全生产行业标准项目计划》下达给你们,请抓紧组织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要按照《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国家局令第14号)的要求,确定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成立标准起草小组,并明确专人负责标准的起草工作。请各单位将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和标准起草小组名单于2月28日前报送国家局政法司。

  二、标准项目委托给其他单位起草的,委托单位要加强对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及时检查督促项目进展情况。受委托单位要保质按期完成标准的起草工作。

  三、标准项目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于去年未完成的标准项目,各单位要抓紧完成。确因特殊原因,标准项目不能如期完成的,标准起草单位应当说明理由。标准起草单位两年未完成规定项目的,今后不再列新的标准项目。

  国家局政法司联系人:邬燕云沈萍

  电话:6446331764463350

二○○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2005年制修订安全生产行业标准项目计划

  一、规划科技司

  1.危险品道路运输安全监控车载设备安全规范(2005年完成)

  2.危险品道路运输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通用规范(2005年完成)

  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

  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导则(2006年完成)

  三、煤矿监察一司

  4.煤矿安全规程(2006年完成)

  5.煤矿安全生产能力核定办法(2005年完成)

  四、监督管理一司

  6.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规程(2006年完成)

  7.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规范(2005年完成)

  五、监督管理二司

  8.核电站安全评价导则(2006年完成)

  六、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

  9.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装置及设施与周边社区的安全距离(2005年完成)

  10.汽车加油(气)站、轻质燃油和液化石油气汽车罐车用阻隔防爆储罐技术要求(2005年完成)

  11.阻隔防爆橇装式汽车加油(气)装置技术要求(2006年完成)

  七、人事培训司

  12.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2005年完成)

  13.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2005年完成)

  14.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2006年完成)

  15.烟花爆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2006年完成)

  八、矿山救援指挥中心

  16.矿山救援队伍质量标准化规范(2006年完成)

  九、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17.重大工业事故隐患辩识标准(2005年完成)

  18.尾矿库重大危险源辩识标准(2005年完成)

  十、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

  19.安全社区建设基本要求(2006年完成)

  十一、中国煤炭工业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

  20.煤矿矿井粉尘防治规范(2006年完成)

  十二、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重庆分院

  21.矿井瓦斯动力现象鉴定方法(2005年完成)

  22.瓦斯等级鉴定规范(2005年完成)

  十三、煤矿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23.煤矿自然发火预测预报标志气体优选规范(2005年完成)

  24.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方法(2005年完成)

  25.煤矿用防爆电气设备检修管理规范(2006年完成)

  26.煤矿用爆破器材入井管理规范(2006年完成)

  十四、江苏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27.涂装工程安全设施验收规范(2005年完成)

  28.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2005年完成)

  十五、中煤选煤协会

  29.洗煤厂安全规程(2005年完成)

  十六、中国纺织工业协会(产业部)

  30.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2005年完成)

  31.棉纺织企业安全生产要求(2005年完成)

  十七、上海宝钢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32.钢结构制作安全规范(2005年完成)

  十八、中国矿业大学

  33.基于氧化动力学的煤自燃倾向性鉴定方法(2006年完成)

 

教育部关于做好第一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获奖教师奖励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第一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获奖教师奖励工作的通知


2003-10-29

教高函〔2003〕14号


  第一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颁奖大会于2003年9月9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国务委员陈至立会见了第一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获奖教师,温家宝总理发表了重要讲话。这是对全体获奖教师的巨大鼓舞与鞭策。为了奖励获奖教师做出的突出贡献,我部决定对100名第一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获奖教师给予物质奖励。现就奖励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是我部开展的重要表彰奖励项目。表彰长期从事基础课程教学工作,注重教学改革与实践,教学方法先进,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的教授。该奖不分等级,每三年组织一次,每次原则上评选100名教师给予表彰奖励。

  二、我部颁发的奖章、奖杯与证书,均印有“国家级教学名师奖”专用标志,任何单位要使用这一标志,需事先征得教育部的同意。

  三、我部发给每位获奖教师奖金人民币2万元。

  获奖教师的奖金,由我部统一汇到获奖教师所在学校,由学校转发获奖教师。

  四、鼓励有关高校对获奖教师的教学研究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供其开发教学研究成果。

  开展第一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奖励工作,是落实科教兴国战略,推进教授上讲台,提高教学质量的又一重要举措。各高等学校要倍加珍惜获奖教师所取得的宝贵教学财富,努力营造重视质量、重视教学、重视教师的良好环境,为提高我国高等教学质量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第一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获奖教师奖金发放清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