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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宣传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08:34: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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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宣传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宣传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

工商食字[2009]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2月28日经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将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为了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切实维护食品市场秩序,保障食品市场消费安全,现就学习宣传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入学习领会《食品安全法》,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食品安全法》的颁布施行,对于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作用和深远意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责任政府的高度,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充分认识《食品安全法》实施的重要意义,要把学习、宣传《食品安全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增强广大工商干部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自觉性。

  (一)提高思想认识,更新监管理念。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食品安全法》明确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确保《食品安全法》准确、严格地实施,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重要职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学习宣传《食品安全法》过程中,要进一步提高对贯彻《食品安全法》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并结合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实际,进一步增强符合科学发展观的发展理念、监管理念、执法理念和维权理念,努力实现食品安全监管在思想理念、工作措施、工作作风和工作机制等方面的新转变。按照法律法规和新“三定”方案的要求,牢固树立依法监管和依据职责监管的理念,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监管法定职责,做到不包不揽,不推不卸,要强化责任意识,切实承担起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管责任,努力实现“四高目标”,做到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相统一。

  (二)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学习《食品安全法》作为当前和今后的重要任务,认真组织执法人员深入学习《食品安全法》,切实提高执法水平。要采用集中学习、个人自学、知识竞赛、岗位练兵等多种方式开展《食品安全法》的学习。不仅要全面学习掌握《食品安全法》的每一项具体条文,而且要深刻领会《食品安全法》的精神实质,准确理解《食品安全法》的特点和主要内容,并抓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再学习,弄清《食品安全法》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关系,切实做到全面掌握、综合运用、依法行政。尤其要准确把握《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除了《食品安全法》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对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销售企业的质量安全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依法处罚;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要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管。

  (三)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全面掌握法律规定。总局举办《食品安全法》专题讲座,邀请立法机构有关负责人对总局机关干部进行培训;举办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专题培训班,对地、市级工商局主管局长和负责食品流通监管的人员进行培训。适时召开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工作会议,通过以会代训方式,对省级、副省级、计划单列市工商局主管局长和食品流通监管机构负责人进行培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大对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的教育培训力度,集中时间对工商执法人员进行专题培训。省和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抓好本地区各级工商干部的培训,尤其要抓好本地区基层工商所全员培训和一线执法骨干的专题培训。通过教育培训,使广大执法人员进一步了解掌握工商部门的法定监管职责,全面掌握《食品安全法》的各项规定,不断提高监管执法水平。

  二、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通过多种多样的形式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增强经营者和工商执法人员的食品安全守法经营意识、责任意识和依法监督意识,为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一)突出宣传重点,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尤其要以食品经营者和消费者作为重点宣传对象。要让食品经营者了解《食品安全法》的重大现实意义和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管职责,熟悉掌握《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从事食品经营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经营者的进货查验和记录、定期清理库存食品、召回和退市等基本制度、食品经营者的法律责任等主要内容。要让消费者了解权益受到损害时获得救济的途径、民事赔偿的具体内容、食品安全的知识,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同时,在组织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广大干部学习培训的同时,向全体工商干部进行广泛宣传,切实做到全面掌握,做到人人皆知。

  (二)采用多种方式,扩大宣传的覆盖面。总局将按照《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宣传工作方案》,积极协调中央主要新闻媒体就工商系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进行集中专题报道;利用总局的“两报一刊”和政府网站等新闻媒体开设学习宣传专栏,组织有奖征文活动;结合今年“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宣传活动,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活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协调当地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要把社会宣传与监管工作进社区、进乡镇、进商场、进超市、进市场、进企业、进学校结合起来,采取发放宣传材料、开展现场咨询、在媒体或居民区开辟宣传专栏、以案说法、举办培训班等方式,积极向社会公众尤其是广大食品经营者宣传《食品安全法》。还可以与“五五”普法相结合,扩大社会宣传面,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注重互动交流,确保宣传取得实效。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宣传活动中要加强与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互动,监督、帮助经营者完善自律制度,为经营者和消费者释疑解惑,确保宣传取得实效。要将宣传工作与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广泛的宣传,努力使食品经营者的法律意识、法律知识转化为依照《食品安全法》履行经营者责任和义务的行为,增强广大食品经营者守法经营的自觉性;努力使广大消费者了解其享有的权益以及维护权益的途径,为《食品安全法》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认真贯彻《食品安全法》,深入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深入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是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的重要任务和举措。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强化日常监管的同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积极履行职责,深入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尤其是要按照总局下发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部署,突出抓好三项专项执法检查,确保取得实效。

  (一)集中开展奶制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在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深入贯彻《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以及总局的实施意见,严格监督奶制品销售者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特别是继续仔细查验对2008年9月14日前生产的奶制品经生产企业重新检验合格的报告和标识;突出重点市场、重点区域和重点奶制品销售者,严格规范经营行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奶制品市场秩序,促进奶制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集中开展重点食品以及季节性、节日性食品的专项执法检查。各地要把开展重点食品专项执法检查作为整顿工作的重要任务,着力解决本地区食品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要集中开展重点品种的专项执法检查。要以消费者申诉举报多和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品种为重点,突出抓好奶制品、肉制品、米面制品、禽蛋制品、儿童食品、老年食品、膨化食品、豆制品、饮料、糕点、干果、调味品、食用油、酒类、腌制食品、冷冻食品等品种以及超市自制食品的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销售过期霉变食品、“三无”食品等违法行为,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二是要集中开展重点区域的专项执法检查。要以城乡结合部、旅游景区、车站码头为重点,依法抓好小食品店、小摊点、小市场的专项检查,集中执法力量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坚决依法取缔无照商贩,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三是要集中开展季节性、节日性食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要以“五一”、中秋、“十一”、元旦、春节为重点,突出抓好对节日性食品以及季节性食品的检查,重点整治价实不符、过度包装、搭售商品、虚假宣传及欺诈消费者等问题,切实保障节日食品和季节性消费安全。四是要集中开展对重点食品经营企业和市场的专项执法检查。要以商场、超市、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食品经营企业为重点,突出抓好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自查自纠和自律工作,认真监督落实食品经营者对食品安全的法定责任和义务,由基层工商所按辖区逐户检查排查,监督市场开办者、经营者自查和整改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切实做到不进、不存、不销假冒伪劣食品和不合格食品,严格规范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

  (三)集中开展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各地在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中要紧紧围绕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突出整治重点,加大整顿力度。一是要加大对农村城镇、集镇、乡村举办的食品交易会、庙会和旅游景区景点、车站码头等经营食品的监管力度,严格规范农村食品经营秩序;二是要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和乡镇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特别是食杂店的监管力度,狠抓重点场所和经营者的整治,严格规范经营行为;三是要加大对消费者反映强烈和与农民群众日常生活消费关系密切的食品品种的监管,狠抓重点品种的整治,强化对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严格规范食品市场安全准入行为;四是要加大推进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的力度,加快推进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进程,不断扩大覆盖面,努力提高规范化水平。

  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对食品广告的监管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含有虚假、夸大内容的食品广告,严厉查处涉及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违法食品广告;坚决制止和查处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协会违法推荐食品的广告;严格监管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广告,广告宣传的产品功能和成分与标签、说明书不一致的,要责令停止发布,并依法查处。对于被确认为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食品,要立即停止发布该食品的广告。

  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六项制度”,积极构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食品安全监管“六项制度”是对多年来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践的总结,也是落实《食品安全法》的客观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总结过去经验的基础上,坚持不懈地抓好食品安全监管“六项制度”的建立健全,切实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机制保障。

  (一)建立健全食品市场主体准入制度,严把食品市场主体准入关。按照《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准入条件的规定,进一步严格和规范准入管理。总局将制定《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对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部门、发放条件、发放程序、年审、与已有的卫生许可证的衔接等问题予以明确。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核发有关许可。对食品的生产经营者,要坚持先证后照,未依法取得前置审批文件的,不得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检验照时,发现有关许可证期满的,应当要求提交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新的许可证。对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涉及工商部门职责的,要依据《食品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及前置审批的,会同或配合相关审批部门依法处理。对被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到期的,要根据有关部门的通报和市场检查情况,及时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依法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的,依照《食品安全法》和登记注册法律法规吊销其营业执照;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者,要在工商行政管理网站或者当地主要媒体及时予以公布。

  (二)建立健全食品市场质量准入制度,严格监督食品经营者切实把好食品质量进货关。要认真监督落实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督促食品经营者严格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督促食品经营企业记好进货台帐;要按照相关规定,监督从事食品批发的企业记好销售台帐;要依法监督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要监督其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经营环境、条件、销售者是否遵守内部安全管理制度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要监督食品经营者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建立食品退市等制度;对经营者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要依照《食品安全法》依法处理。要突出抓好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批发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监管,确保入市食品质量合格;积极鼓励有条件的经营者建立电子进货查验记录,积极探索和完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积极引导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与生产加工基地、重点企业实行“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协议准入制度;积极鼓励有条件的商场、超市、大中型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设立检测室或检测工作台,开展质量自检,完善内部质量监控体系。大力推进食品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广泛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店”、“食品安全示范超市”和“食品安全示范市场”等创建活动。

  (三)建立健全食品市场监管和巡查制度,严格规范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严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的要求,将监管重心下移,切实把食品日常监管的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基层工商所,任务到岗、责任到人。严格落实基层工商所食品安全日常巡查和属地监管责任制,突出重点场所、重点区域、重点销售者,采取增加巡查频次、完善巡查内容、提高巡查效率等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市场巡查,尤其是要检查经营者是否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是否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要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违章行为,依法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切实规范食品销售者的经营行为。要将食品市场巡查与经济户口管理、食品抽样检验、食品分类监管与信用分类管理等结合起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建立违法案件信息库,完善监管档案,并加强对监管数据的统计分析,切实提高日常巡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建立健全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和退市制度,严格食品质量监管。按照“上下联动、内外结合、资源共享”的原则,依据《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新“三定”方案,完善和创新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机制和方式,建立健全“经营者自检、工商抽检、消费者送检”相结合的食品质量抽样检验体系。要突出对消费者申诉、投诉、举报集中、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种类和问题多、危害大、影响面广的重点项目,以及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专业门店等重点场所,有针对性地进行食品质量抽样检验,并作为监管执法的重要手段。要加强对食品质量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利用,及时进行消费警示、提示和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管,依法和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适时发布监管信息。同时,要充分利用相关部门检测、行业协会检测、销售者自检、消费者送检所反映的信息,对经法定检验机构依法确认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针对性地及时依法开展市场清查。要加大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退市的跟踪监管力度,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监控水平。建立健全行政监管责令退市和销售者主动退市相结合的监管机制,监督食品销售者对被告知、通报或者自行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采取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等退市措施,对食品经营者不主动退市的依法责令其退市,并加强对不符合食品退市后的跟踪监管,严防再次流入市场。

  (五)建立健全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制度,严格食品市场日常规范管理。针对商场、超市、批发企业、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食品店的不同特点及不同经营管理水平,有针对性地采取分类监管措施。对商场、超市,重点加强对包装食品、进口食品、散装食品等质量安全的监管,鼓励和督促经营者建立和完善进货查验记录、协议准入、质量自检、质量承诺和不合格食品退市等自律制度。对批发企业,重点加强对其是否建立并执行了食品销售台帐的监督检查。对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重点加强对其是否履行了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监督检查。对农村集贸市场,重点是推广“一户多档”、“实名登记”、“证明登记”、“标牌公示”等四项制度,引导其规范和诚信经营。对集贸市场的经营者、食品店尤其是农村食品店,重点加强对其是否履行了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义务的监督检查,并引导农村食品店积极参与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店活动,配合商务部门推进食品物流配送和连锁经营,确保食品质量合格、经营行为规范。同时,要与食品经营者经济户口管理、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相结合,注重监管工作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并不断加以完善和规范。要依据生产经营者守法诚信情况,重点加强对辖区失信、严重失信食品等产品经营者的监管。

  (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制度,严格防范和处置食品安全突发问题。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关于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要及时反应的要求,严格按照国务院制定的《国家重大食品事故应急预案》、总局下发的《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监管应急预案》和《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层层完善和落实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及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发布信息,妥善处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要利用12315行政执法网络,积极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的申诉举报。要强化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联网应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采集和综合分析利用,及时发布消费提示、警示,努力做到事前预警、事前监控,有效防范食品安全事故;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网络,运用无线执法平台、移动查询终端等现代科技手段,有效开展网上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各地要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机构、队伍、车辆、物资、设备保障,开展应急演练和应急系统检查,切实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畅通信息,严禁迟报、漏报和瞒报。

  五、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责任制度,强化部门协调,狠抓检查落实

  《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强化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管职能,明确了监管部门及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务必把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作为当前和今后的一项重要工作,采取有力有效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一)强化组织领导,严格责任制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的组织领导,明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指导和检查落实辖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合理调配执法力量,充实一线执法队伍,改善食品监管执法条件,确保组织领导、工作任务、工作措施、工作责任、人员力量和经费保障落到实处。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建立健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基层工商所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强化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导责任制,实行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全力抓。要强化职能部门监督检查和指导责任制,要明确各内设机构的职能分工,内外资企业登记注册、监督和个体私营经济监管机构要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登记管理,查处违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取缔无照经营;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要及时受理和依法分流、处理消费者的咨询和申诉举报,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食品流通监管机构要依法加强食品市场监管,依法查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市场监管机构要加强对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食品安全的监管,加强食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规范食品市场秩序;竞争执法、直销监管、商标管理、广告监管等机构要分别加大对食品市场不正当竞争、传销、商标侵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要强化基层工商所属地监管责任制,工商所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的要求,切实对辖区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要强化责任追究,对在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中不履行、不及时履行职责、违法履行职责、互相推诿、滥用职权以及有其他渎职行为造成后果的,坚决依照《食品安全法》予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要充分发挥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各级监察机构的职能作用,对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是否到位和是否依法行政进行执法监察,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和造成后果的,要严肃追究其责任。

  (二)强化工作措施,严格依法行政。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强化各项工作措施,尤其是要加强立法立规工作,确保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各项工作落实到位。总局将研究制定《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办法》、《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就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进货查验和进销货台帐、不合格食品退市等制定规范性文件。并将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办法》中进一步明确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快速检测等相关事项。有立法权的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积极推动地方立法。同时,要以《食品安全法》颁布以前制定的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重点,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在全系统集中清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性立法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为全面履行《食品安全法》赋予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奠定基础,确保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得到切实执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监管职责,既要用好《食品安全法》赋予的各种执法手段、严格执法,又要防止滥用执法手段;要坚持事实和行为认定、适用法律法规、采取的强制措施和处罚条款等相统一,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有效防止和尽量减少危害发生,坚决杜绝“只罚不纠”、“以罚代处”、“以罚代刑”的行为。在对违法行为查处中,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和行政处罚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经营者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强化部门协作,严格检查落实。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既要切实履行职责,又要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和协作。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书面移交相关部门;对申诉举报处理工作中发现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要及时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相关移交、转交材料要存档备核;对其他部门移交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要按照职责及时予以查处,并建立健全登记反馈制度;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对共同负责的领域适时开展联合执法检查。要采取专项督查、日常检查等多种方式,强化对《食品安全法》贯彻实施工作的督促检查。要把履行监管职责到位、依法行政和保障食品市场消费安全作为检查落实的重点,并作为对单位或个人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地要加强调查研究,深入基层,了解《食品安全法》的执行情况,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发现问题,不断改进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要将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情况及时上报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



蚌埠市预算外资金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蚌 埠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蚌政〔2001〕114号

关于印发蚌埠市预算外资金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预算外资金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已经蚌埠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四日


蚌埠市预算外资金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规范预算外资金收缴行为,严格“收支两条线”制度,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有预算外资金收入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收费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收费单位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以下简称缴费人)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预算外资金收入, 由收费单位开票,银行代收,实行收缴分离。
  本办法所指预算外资金收入范围是:
  (一)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各项基金(专项资金、附加);
  (三)主管部门(集团)按国家规定收取、提取的专项资金和从所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集中的资金;
  (四)各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创收收入、转让收入;
  (五)以政府名义获取的各项捐赠、赞助收入;
  (六)依法应当纳入预算外专户管理的其他资金。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物价局、审计局、监察局、中国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预算外资金收缴分离工作。
  第五条 在蚌埠市区设立的经中国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批准有代理收付款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银行( 以下简称代收机构),可以开办预算外资金代收业务。
  代收机构由市财政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共同研究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代收机构应当具备足够的代收网点,并在营业时间、缴款手续等方面为缴费人提供方便。
  第六条 市财政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与代收机构签订代理收费协议。代理收费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市财政局和代收机构的名称、地址以及负责人姓名;
  (二)具体代收网点的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
  (三)代理收费方式;
  (四)所收资金划转和对账方式;
  (五)服务质量要求;
  (六)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市财政局应对每个收费单位确定单位代码和每个收入项目编码(包括往来款项和各类代管资金),做好预算外资金收入的审核、统计和核对工作。
  第八条 由代收机构代收的预算外资金,收费单位应当向缴费人开具预算外资金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缴款书应当载明收费单位、对象、标准、数额、期限以及代收机构等项内容,并明确对缴费人逾期缴款加收滞纳金的标准。滞纳金标准,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外,每日按照缴费数额的1‰执行。
  第九条 缴款书可作为代收机构结算凭证使用,缴款人凭此以转账或现金方式缴款。缴费人应当按照缴款书确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数额到代收机构缴费。缴费人对缴费项目或者缴费标准、数额以及加收滞纳金有异议的,应当先行缴纳,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 代收机构在缴费人缴费时,应当审核缴款书,经审核无误后在缴款书上加盖代收机构受理印章,并将受理联退缴费人。收费单位凭加盖代收机构受理印章的缴款书,向缴费人开具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收费或收款收据,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收费单位只能开设一个基本账户,用于接纳市金库、财政专户拨入款项和办理日常支出业务。其他日常收入款项、上级主管部门拨款及往来款项应当通过财政专户办理结算。
  第十二条 收费单位开设基本账户必须经市财政局批准,报中国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审批,并领取《开户许可证》。严禁擅自开户、多头开户和私设“小金库”。原开设的收入待解户一律撤销,账户余额由市财政局直接划入市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应当在设有收费网点的金融机构分别开设一个市级财政专户,用于本级预算外资金的收缴和拨付。
  第十四条 缴费人已按照规定缴费,收费单位未开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或收款收据的,缴费人应当向市财政局举报。
  第十五条 代收机构应当按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的规定,将所收资金上缴市级财政专户,纳入预算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由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金库条例》划转市级金库。
  第十六条 代收机构及其收费网点应当定期与市财政局、收费单位对账,保证收费数额与应收数额、上缴财政专户的数额一致;财政部门应当与金库定期对账,保证划入金库的数额与金库收到数额相一致。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属实的,市财政局给予相应奖励:
  (一)检举违反预算外资金收缴分离办法的;
  (二)举报使用预算外资金私设小金库的。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物价局、审计局、监察局、中国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据《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暂行规定》,对预算外资金收缴分离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2002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安排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科 学 技 术 部      文 件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中 华 全 国 总 工 会
      共 青 团 中 央

国经贸资源[2002]6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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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2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安排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委、科技厅(科委)、广播影视局(厅)、总工会、团委,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各直管协会,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国节能工作的深入开展,不断提高全民的节能意识、资源意识和环境意识,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科技部、广电总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定于2002年11月4日至9日,举办2002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现将有关活动安排通知如下:

  一、宣传周主题。2002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能法》)公布实施的第五年。今年节能宣传周的主题定为:“依法节能,持续发展”。

  二、宣传周期间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科技部、北京市人民政府将联合举办2002年中国国际能源与环保展览会暨研讨会。

  三、宣传周期间,国家经贸委将围绕“支持北京2008年奥运会绿色行动计划”,开展节能、节水、绿色照明推广等专题研讨、经验交流和宣传,会同北京市人民政府举办大型群众节能宣传活动,深入企业、社区、学校开展节能诊断、节能科普教育活动。

  四、各地经贸委要会同有关单位切实抓好本地区节能宣传周的组织工作。宣传周期间,要集中宣传可持续发展规划,推动规划的落实和实施;积极宣传推广先进、适用的节能环保新技术、新产品;要重点总结和推广发出《企业节能倡议》的50户大型企业开展节能降耗的经验;要积极宣传和表彰本地区的节能先进企业(单位),宣传节能工作对推动当地经济发展的意义;西部地区要结合西部大开发,积极宣传节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意义和作用。

  五、各地计委要积极宣传能源专项发展规划在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贯彻执行能源可持续发展战略,制定优惠政策加快开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积极调整能源结构,努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六、各地科技部门要结合科技计划的实施,组织宣传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成果,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七、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优势,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话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要安排播发部分优秀企业节油、节水的先进经验和节能倡议企业的典型经验,各地电视台组织播放有关节能专题片。各大报刊要围绕宣传周主题集中组织宣传党和国家的节能方针政策,我国节能工作取得的巨大成就以及对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作用,依法开展节能的典型经验。

  八、各地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群众组织的优势,调动企业和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的节能降耗增效工作。

  九、各地团组织要引导广大团员青年,开展形式多样的节能宣传,继续深化青年创新创效活动。

  十、为使节能宣传周产生更强的社会影响力,使节能深入每个人的生活,有关部门、单位可组织面向社区、学校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节能知识,推动全社会自觉节能的意识。各节能机构,各有关协会要积极配合主办单位开展活动。宣传周期间,国家经贸委将制作节水节能宣传画,向全国发放。

  宣传周活动结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今年的节能宣传周活动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对今后的活动提出意见,于12月31日前将总结报告报送国家经贸委(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司)。

  附件:2002年节能宣传周口号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科 学 技 术 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中 华 全 国 总 工 会
共 青 团 中 央

二OO二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

2002年全国节能宣传周口号

  一、依法节能,持续发展

  二、节约能源,从我做起

  三、节约用水,人人有责

  四、节能、降耗、减污、增效

  五、实施资源战略,保障能源安全

  六、开发与节约并重,把节约放在首位

  七、使用清洁能源,还我碧水蓝天

  八、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能源效率

  九、推广节能灯具,倡导绿色照明

  十、节能需要你我他,节水节油靠大家

  十一、因地制宜,发展风能

  十二、发展太阳能,方便千万家

  十三、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十四、浪费资源、殃及后代,节约资源、造福子孙

  十五、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