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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费财政补助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26 17:21: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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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费财政补助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费财政补助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财社〔2005〕29号


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贯彻执行《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费财务管理,现将《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费财政补助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费财政补助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费财务管理,根据《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财政补助范围

(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25号)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1995〕69号)规定的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二)符合《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

(三)经中共天津市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各级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机关;

(四)本市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第三条:财政补助标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补助经费,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及规定的缴费比例,由市财政按照各单位经费管理性质给予补助,其中:行政单位补助100%,全额事业单位补助60%,差额事业单位补助40%,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单位自筹解决。

第四条:财政补助经费来源及列支渠道各行政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预算。财政核拨行政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补助,2005年暂从“政府预算收支科目”1504款“行政事业单位医疗”列支,以后年度随各单位行政事业费列支,并随部门预算年初一并下达。行政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列“经费支出”的“社会保险缴费”支出;事业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列“事业支出”的“社会保险缴费”支出。

第五条:生育保险费缴纳各行政事业单位要依照《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六条:生育保险费监督

(一)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生育保险费管理监督。按时足额拨付生育保险费财政补助资金,保证预算安排的财政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加强生育保险费管理监督。依法加强生育保险费征收工作,严格并及时办理生育保险费报销和补助。

(三)财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审计监督制度,保证生育保险费专款专用。同时,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七条: 各区县可参照本暂行办法并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县行政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费财政补助和财务管理办法。

第八条: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解释。

第九条:本暂行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实行。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发展农村客运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发展农村客运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

  《湘西自治州发展农村客运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湘西自治州发展农村客运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农村客运,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交通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班线客运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农村客运发展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农村客运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辖区农村客运及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公安、安监、农机、财政、税务、物价、教育等部门和道路客运企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本办法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五条 州内农村公路建设应严格执行《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以及《湘西自治州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同步实施安全保障设施建设工程,并达到相应技术标准等级要求。

  第六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已建成通车的农村公路的监督检查,及时增设和修复有关交通安全设施。

  第七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际,将已通行客运班车的农村公路纳入财政预算养护管理范畴,并定期给予养护资金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县市人民政府依据《湘西自治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八条 规划、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应简化农村客运站、招呼站建设审批程序,落实相关优惠政策,支持片区中心乡镇或重点乡镇的农村客运站建设。

  第三章 规范发展农村客运

  第九条 州交通运输、公安、安监等部门应根据国家、省道路客运安全通行勘验技术要求,结合我州农村道路交通建设实际,制定《湘西自治州农村公路“因路定车型”勘验暂行技术要求》。

  第十条 竣工验收合格农村公路需开通客运线路的,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向县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县市人民政府应在40个工作日内组织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按照《湘西自治州农村公路“因路定车型”勘验暂行技术要求》进行现场勘验并出具勘验报告。

  勘验报告应就所申请农村公路能否开通客运线路以及适运客车车型提出明确意见,经县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作为农村客运经营许可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州内农村公路开通客运线路必须依据勘验报告,符合开通农村客运线路标准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方可准予农村客运经营许可。

  第十二条 农村客运应实行公司化管理。从事农村客运的公司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符合条件的个体私营客车,可根据自愿原则,采取带车入股等方式,纳入公司化管理,严禁挂靠营运。

  第十三条 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并纳入农村客运经营管理范围的农村客运经营者,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008号)相关规定,农村客运经营者可享受油价补贴政策,各县市人民政府应按政策规定及时将油价补贴落实到具体受益对象;

  (二)减免各种办证(照、牌)费和交通规费。

  第十四条 农村客运价格标准由物价部门依法核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票价。

  第十五条 农村客运车辆必须按规定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每座28万元。

  第四章 农村客运公司经营和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六条 农村客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商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

  (二)公司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合法合格客运车辆,且客运车辆总数一般不少于10辆。

  (三)公司客运车辆驾驶人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四)具有基本的安全检测设备。

  (五)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

  (六)符合其他有关道路交通安全和客运经营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要求。

  现有城市公交公司符合上述规定的,可申请开通农村客运经营线路。

  第十七条 从事农村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男性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得超过55周岁,身体健康。

  (三)取得符合客运车辆驾驶要求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和客运从业资格证。

  (三)三年内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记录或者负同等以上责任记录。

  第十八条 农村客运公司应按照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不得擅自转让或者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第十九条 农村客运车辆应当按照许可的线路、站点运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行驶线路和停靠站点。

  第二十条 农村道路客运公司应加强驾驶人培训教育,自觉接受交通运输、公安和安监等部门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农村客运公司应当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测,建立农村客运车辆安全日检制度和农村客运车辆技术档案。

  第二十二条 所辖车辆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农村客运公司,应当积极主动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善后处理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理赔等工作。

  第五章 农村客运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建立农村客运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有关职能部门、乡镇(街道)和农村客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并按层次进行考核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要根据实际情况,成立乡镇片区交警中队,依法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乡镇片区交警中队工作经费由县市人民政府予以保障,办公场所由所辖片区的中心乡镇人民政府安排。

  第二十五条 从事农村客运的车辆,应当在车门上标明所属公司及公司编号。

  第二十六条 农村客运车辆实行户籍化管理,公安部门和乡镇街道每季度至少对农村客运车辆驾驶人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

  公安交警部门每年应对农村客运车辆安全性能按规定要求进行强制检测。

  第二十七条 县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客运站场的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农村客运站场日常安全管理由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第二十八条 从事农村客运经营的客运公司应当按要求组织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继续教育、培训和考试。不按要求参加安全继续教育、培训、考试的,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对相关客运公司和驾驶人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客运公司招聘不具备从业资格驾驶人从事农村道路客运的,或者发生因全责造成一人以上死亡安全事故的,交通运输部门应依法对相关客运公司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一年内累计有30天未进行车况安全日检或未按规定期限到公安交警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车况安全性能强制检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暂扣车辆,并对相关客运公司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农村客运车辆必须按规定进站经营。

  农村客运站场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安全检查台账(检查记录)。禁止超载客车和未经安检合格客车出站营运。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辖区内机动车辆的日常安全监管工作,预防和制止机动车辆非法载客。

  第三十三条 县市人民政府以及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监等有关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切实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落实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措施,全力确保校车运行安全,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

  第三十四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设置农村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农村学生提供方便。

  第三十五条 节假日、赶集日等特殊时段,县市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要深入农村公路沿线和乡镇墟场开展执法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安监站要积极配合执法。

  第六章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第三十六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公安、交通运输、安监、教育、宣传、农机等部门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职责,落实必要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经费。

  第三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在建制村、社区、学校、重点单位和公众宣传园地设立交通安全宣传橱窗或板报,宣传交通法律知识。

  第三十八条 公安、交通运输、安监、教育、宣传、农机等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进企业、进社区、进家庭、进校园、进农村”活动。

  第七章 监督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州人民政府将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全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定期组织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督查并予以通报。县市人民政府每年要组织不少于四次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及时整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

  第四十条 因推行农村客运工作不力或者对农村客运车辆监管不到位造成较大以上(含较大)道路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执法人员有失职、渎职行为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做好农村五件实事的实施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农村五件实事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5〕5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做好农村五件实事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关于做好农村五件实事的实施办法

为加快城乡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促进“两个率先”,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农村八件实事三年目标任务完成后,继续集中精力为农民新办五件实事,即:从2005年起,用三年时间,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制度、全面建立农村困难家庭子女教育救助制度、分步推进农村二次改水、进一步完善农村排涝抗旱基础设施改造和小农桥改造。根据《关于加快我市统筹城乡发展的意见》(宁委发〔2005〕21号)的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做好农村五件实事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

(一)目标任务


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长效机制,加强重点农村劳动力培训基地建设,按照新增非农就业人员50%经过培训、50%有组织转移的要求,确保每年新增转移农村劳动力5万人以上,并相应开展就业技能上岗和技能等级培训。有就业愿望的适龄农村劳动力均可参加培训,每名农村劳动力可享受一次政府补助。

(二)资金安排和补助办法


1、对农村劳动力进行就业技能上岗培训的各类培训机构,经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合格率在90%以上的,由区县财政局提出申请,市级财政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高淳县、溧水县、六合区100元/人,其它区60元/人。对市级财政补助的培训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落实到人,补助到培训机构。

2、对技能等级培训补助标准和补助办法按照《市政府关于促进新生劳动力就业的意见》(宁政发〔2005〕79号)文件执行。


3、培训机构可凭农村劳动力培训花名册、培训合格证书等材料,到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政府培训补助。各区县财政局将相关补助申请材料报送至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季拨付补助资金。

(三)主要措施


1、充分利用教育、劳动、工会、团委、妇联、社会力量办学等系统现有的培训资源和区县、镇街现有各类培训机构对农村劳动力开展就业技能上岗培训。


2、劳动保障和教育等部门负责农村劳动力培训机构的认定。经认定的培训机构应有负责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专职人员,有教室、设备、专职教师、管理人员以及详实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方案等。培训机构还应具备指导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能力,掌握一定的市场、用工信息。


3、提高对农村劳动力培训的组织程度。区县应进一步开展符合市场导向、适合当前市场需求的“订单式”、“集体购岗”等多种形式的培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组织,合理制定培训计划,把培训与就业紧密结合,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素质与满足用人单位的岗位要求有机结合,增强劳务输出的有效性。


4、加强监督和管理。各区县政府应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农村劳动力就业技能上岗培训办法,并对农村劳动力培训情况建立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四)检查验收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每年12月初对当年每个区县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任务
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形成综合汇报材料报市农村五件实事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农村低保家庭子女教育救助

(一)目标任务

为农村低保家庭子女就学开辟“绿色通道”,让低保家庭的学生都能得到政府的资助,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二)资金安排和补助办法


1、市级财政对农村低保家庭子女教育给予专项补助。补助标准为:六合区、高淳县、溧水县,市级财政承担50%,区(县)财政、教育局各承担25%。其他区,市级财政承担40%,区财政、教育局各承担30%。


2、对农村低保家庭子女就学实行“助学券”政策补助,即:在义务教育阶段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全免,书本费减免50%;低保家庭子女属于孤儿的,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书本费、住宿费全免;低保家庭的“三残”子女,在公办特殊教育学校就学的,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书本费、住宿费全免。

(三)主要措施


1、完善工作体系。逐步建立起以政府为主导、城乡一体化的教育救助体系。教育部门应制定农村低保家庭子女教育救助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2、规范管理。区县教育主管部门要迅速建立农村低保家庭子女教育救助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侵占和挪作他用。财政、审计部门对资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执行省、市有关收费减免的各项政策规定,收费要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区县民政部门应建立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电子档案。

(四)检查验收


市教育局于每年12月初对当年每个区县农村低保家庭子女教育救助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形成综合汇报材料报市农村五件实事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农村二次改水

(一)目标任务


完善水质安全工程,对两年内无撤并计划的100个(含以漂白粉消毒的水厂)村级水厂配齐净化和消毒设施;完善管网改造工程,分轻重缓急,对1964公里的100毫米以上的供应水管进行分步改造;完善连网供水工程,扩大镇以上水厂的覆盖面,撤并村级小水厂(站),实现管网对接,由镇以上水厂连网供水;完善扩容升级过程,科学规划农村水厂的布局及规模,结合改扩建工程,对37座镇级水厂进行扩容升级。通过努力,力争使全市农村供水达到“科学规划、布局合理、供水安全、保障发展”的目标。

(二)资金安排和补助办法


1、加大对两年内无撤并计划的100个村级水厂配套消毒和净化设备投入。市级财政对六合区、高淳县、溧水县的每个水厂分别安排消毒和净化设备专项补助;其他区由市级财政对每个水厂安排消毒设备专项补助。


2、鼓励撤并村级小水厂,扩大区域供水能力。对撤并的村级水厂按受益人口测算补助,市级财政对六合区、高淳县、溧水县,按每人20元标准进行补助,其他区按每人15元标准进行补助。

3、完成该目标任务,市级财政预算安排510万元,按实际政府采购金额进行结算补助。

(三)主要措施


1、强化管理,明确责任。二次改水工作实行区县政府负责制,市爱卫部门应做好组织协调及检查指导工作,市爱卫会各委员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工作。各区县政府应明确农村水厂的管理主体,建立责权利对等的管理机制,实现对农村水厂的长效管理。


2、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各区县政府应以实现大规模区域供水为原则,整体科学规划,优化整合资源,打破行政区划限制,在实施二次改水工作中,撤并规模小、运行效益差的农村水厂。要建立适合本地特点的农村水厂管理机制,确保一定比例的收益用于扩大再生产,实现农村水厂的自主经营、自我发展。应避免过渡性的改水工程,条件不具备的应缓建。


3、加强农村改水资金监管。改水工程所需管材要以区县为单位,实行政府招标采购。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监督,定期审查。二次改水实行项目申报制,根据报批的二次改水项目年度计划,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每年分两次拨付。上半年拨付补助资金总额的一半用于工程启动,其余部分待当年工程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拨付。

(四)检查验收


市爱卫办于每年12月初对当年每个区县农村二次改水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形成综合汇报材料报市农村五件实事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农村抗旱排涝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

(一)目标任务

用三年时间改造完成急需改造的村级泵站150座,做到旱能灌、涝能排,保证农业生产。

(二)资金安排和补助办法


完成该目标任务,预计需总投入4500万元,每年需投入1500万元。资金安排实行市、县、镇三级负担的原则,负担比例原则上为5∶3∶2。

(三)主要措施


1、按照“明确事权、落实责任,分级负担、重在实效”的原则,镇街是实施建设和改造工程的责任主体。水利部门应制定和完善农村抗旱排涝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办法。市水利、财政部门根据郊县水利、财政部门申报的更新改造计划,建立项目库,分轻重缓急,审批当年实施的项目计划,并予以专项补助。

2、加大市场化运作力度,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强化质量管理,全面提高泵站建设水平。


3、建管并重,落实农村泵站养护管理责任。切实落实镇街作为农村泵站建设、养护责任主体的职责,形成泵站“有人建设、有人养护、有人管理”的良性机制。

(四)检查验收

1、由市水利、财政部门按年度对已完成的泵站建设项目进行验收,并根据检查验收结果安排下一年度计划。


2、市水利局于每年12月初对当年每个郊县农村泵站建设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形成综合汇报材料报市农村五件实事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小型农桥建设、改造

(一)目标任务

至2007年,完成588座村级小型农桥的建设和改造。

(二)资金安排和补助办法


建设、改造资金实行分级负担。对六合区、高淳县、溧水县财政投入资金,省、市、区(县)负担比例为5∶4∶1;对其他区,省、市、区负担比例为5∶3∶2。

(三)主要措施

1、按照省、市出台的小型农桥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管理,强化对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的管理,明确责任,确保建设质量。


2、郊县财政部门分轻重缓急,申报农桥新建、改造分年度实施计划。市财政局建立农桥建设项目库,报省批复后,下达当年实施计划及专项补助资金。

3、拓宽筹资渠道,发动社会各界出资出力,调动农民投工建桥的积极性,支持农桥建设。

4、建管并重,落实农村小农桥养护管理责任。切实落实镇街作为农村小农桥建设、管护责任主体的职责。

(四)检查验收

1、市财政部门按年度对已完成的小农桥建设、改造项目进行验收,验收检查结果将作为安排下年度建设计划的重要依据。


2、市财政局于每年12月初对当年每个郊县农村小农桥改造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形成综合汇报材料报市农村五件实事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