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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惠州市重大决策专家咨询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4-06-29 05:26: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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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惠州市重大决策专家咨询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惠州市重大决策专家咨询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的通知
惠府〔2008〕10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制度》、《惠州市社会公示制度》和《惠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九月八日


惠州市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健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的下列事项:
(一)市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二)涉及全市发展与改革的重大决定、重要政策的制定;
(三)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
(四)影响较大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
(五)其他需要专家咨询论证的事项。
第三条 咨询论证专家主要从“惠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咨询论证专家库”成员中筛选,必要时适当补充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如市外大型科研院所、咨询机构的专家等。
第四条 咨询论证采取以下方式:
(一)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
(二)网络、电话、书面形式。
第五条 咨询论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咨询论证事项;
(二)确定咨询论证专家组成员;
(三)向咨询论证专家组成员提供相关文件及背景资料;
(四)召开咨询论证专家会或通过网络、电话、书面形式,听取咨询论证专家组的意见和建议;
(五)根据咨询论证专家组成员的意见,形成决策建议。
第六条 咨询论证专家组成员应就下列内容对咨询论证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咨询论证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二)咨询论证事项是否符合我市的发展实际;
(三)咨询论证事项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可行性。
第七条 参与重大决策咨询论证工作的专家,按规定给予相应费用,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列入预算。
第八条 由惠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咨询论证专家库管理办公室负责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惠州市社会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政务公开,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享有对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公示内容应与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有关政策相一致,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应当公开公示的政务事项一律向社会公开、公示。
第三条 公示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本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事关全局的重大行政决策;
(三)政府组成部门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四)本地区城乡发展规划;
(五)财政预决算报告;
(六)政府采购情况;
(七)重大项目的审批和实施;
(八)征地拆迁;
(九)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十)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
(十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涉及民生的重大价格调整;
(十二)公务员招考、录用及干部选任情况;
(十三)社会劳动就业、保障情况;
(十四)重大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置情况;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公开的事项和其它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四条 公示的形式如下:
(一)通过政府公报、政报、通报、简报等形式公示;
(二)通过报刊、电视、广播、政府网站等形式公示;
(三)通过印发办事指南、发放便民手册等形式公示;
(四)其他公示形式。
第五条 公示期限为自发布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
第六条 各级政府、各部门根据政务事项变动情况,应及时更改公示内容,确保政务公开的时效性、准确性,使焦点、热点问题及时向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公示。
第七条 政府及其部门要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及时收集群众的主要意见和建议,公示中收集的信息,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公示报告。公示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示的基本情况;
(二)收集的主要意见、建议及理由;
(三)对主要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对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如决策中未采纳的,应说明理由,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 凡应公示而没有公示以及公示不规范的,或者因政务公开工作不力而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监察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追究其行政责任,造成重大影响和不良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九条 市、县(区)属媒体对涉及社会公示内容的应免费给予刊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惠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做到依法、科学决策和公开、公平、公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听证是社会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特定形式之一,市政府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原则上应进行听证,如法律法规另有明文规定的,从其规定。听证的主要形式是听证会。
第三条 听证要按照公平、公正、效率、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证过程应当接受社会监督。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会一律公开举行。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听证:
(一)对重大决策事项的必要性有较大争议的;
(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切身利益及对社会公共利益有较大影响的;
(三)不同利益群体之间有明显利益冲突的;
(四)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
(五)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在听证会举行20日前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参加方式、参加人数等。
第六条 举行听证会,应设听证主持人负责组织听证会。听证主持人由一名市领导担任。
第七条 听证会代表应当具有一定的广泛性、代表性。一般由利益相关单位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及相关方面的专家组成。根据听证内容,合理确定代表的人数及构成,听证代表不少于9人。公民提出旁听申请的,经批准后可以参加旁听。
第八条 确定听证会代表后,要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通知听证会代表,并提供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文本和听证内容说明,告知有关注意事项。听证会代表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可以向主持单位提出质询,查阅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
第九条 听证会后,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听证报告,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充分论证和采纳,对于未予采纳的意见和建议,要以书面形式向听证代表说明理由,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听证会代表绝大多数不同意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应重新修订并再次进行听证。
第十一条 遇有特殊情况,经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听证会可以延期举行或终止,但要及时通知听证会代表,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对应当听证而没有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不予讨论。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制度》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中央企业:

  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以及《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统计局令1999年第4号)的规定,我部结合近两年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发展情况,对《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并经国家统计局核准。

  现将修订后的《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制度》印发给你们,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2010年12月印发的《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制度>的通知》(商合发【2012】519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2年12月13日



  附件:1.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
     2.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制度








《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
(修订稿)







商 务 部
2012年12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统计部门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业务统计资料。




目 录
一、总说明………………………………………………………………………………………………3
二、报表目录……………………………………………………………………………………………5
三、调查表式
(一)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情况(CB1表) ………………………………………………………6
  (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明细(CB2表) ……………………………………………………7
  (三)主要交通运输建设项目明细表(CB3表)………………………………………………8
  (四)主要电力工程建设项目明细表(CB4表)………………………………………………9
  (四)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经营情况(CB5表) ………………………………………………10
四、附录
  (一)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分类…………………………………………………………………11
  (二)关于统计机构和统计奖惩办法的说明 …………………………………………………13
五、主要指标及解释…………………………………………………………………………………14









一、 总 说 明
  (一)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全国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以及《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二) 对外承包工程指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的活动。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获得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三) 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的基本任务是通过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实际情况,为有关部门制订方针、政策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它是我国涉外经济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商务部负责全国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工作,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有关中央管理的企业(不包括在地方的中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下同)的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工作,审核、汇总、编制全国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资料。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工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包括在该行政区域内中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地方企业,下同)的统计工作,审核、汇总并向商务部上报本行政区域内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资料。
   企业负责本单位的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工作,编制统计资料并上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
  (五)企业承揽的下列业务纳入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
  1、承包国(境)外工程项目。指企业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承揽和实施的各类工程项目。
  2、承包我国对外经济援助项目。指企业以投标、议标等方式承揽和实施的我国对外经济援
助项目。
  3、承包我国驻外机构工程项目。指企业以投标、议标等方式承揽和实施的我国驻外使(领)
馆等工程项目。
   4、企业自带设备,以收取设备使用费、技术服务费等形式承揽和实施的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工程项目。
   5、企业为实施承包工程项目出口的大型成套和机电设备,并负责安装和调试。
   6、企业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承担地形地貌测绘,地质资源普查与勘探,建设区域规划,工程设计、生产工艺、技术资料和工程技术咨询,工程项目的可行性考察、研究和评估,工程监理,技术指导等经济活动。
  (六)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的主要指标包括:新签合同额、完成营业额、外派人数、月末在外人数、雇佣项目所在国人员数量等。
  (七)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报表报送渠道:地方企业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的报表后报商务部,同时抄报同级统计部门;商务部汇总全国数据后报国家统计局。
  经商务部批准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集团),仅报告企业(集团)总部及不具有经营资格的下属公司的统计资料; 具有经营资格的下属公司的统计资料由该公司按属地化原则报送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
  (八)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企业应加强数据传输的现代化建设,充分运用网络传输手段,全面提高统计工作质量。商务部可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对月度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数据进行调整。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管理工作中使用及对外提供的统计资料,以商务部发布的统计资料为准。
  (九)逢国家法定的节假日,统计报表的报送时间顺延。
  (十)本制度使用的国别(地区)统计代码,按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国别(地区)统计代码》执行。
  (十一 )本制度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十二) 本制度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商合发[2010]519号)同时废止。
   
   
   
   
   
   
   
   
   
二 、 报 表 目 录

基层报表
表号 表 名 报告
期别 填报范围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
及方式 页码
CB1 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情况 月
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

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
月后2日内,
网络传输 6
CB2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明细 月
同上 同上 同上 7
CB3 主要交通运输建设项目明细 月
同上

同上
同上 8
CB4 主要电力工程建设项目明细 月
同上

同上
同上 9
CB5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经营情况 年
同上

同上 年后4月30日前,网络传输 10
















三、调 查 表 式
基层报表
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情况
表 号: CB1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企业名称: 批准文号:
组织机构代码:□□□□□□□□-□ 有效期至: 2014年12月
       年 月

    指标
     

国家(地区)
新签合同份 数
(份) 新签合同额
(万美元) 完成营业额
(万美元)
外派
人数
(人)
月末在
外人数
(人)
月末雇佣项目所在国人员数量(人)

金额 其中:设计
咨询
金额 其中:设计
咨询
甲 1 2 3 4 5 6 7 8
合 计
XX国家(地区)
XX国家(地区)


统计负责人: 制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1、本表综合反映报告月份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国家(地区)分布基本情况。
2、本表由企业于月后2日内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
3、“设计咨询”指新签合同额和完成营业额中企业承担地形地貌测绘,地质资源普查与勘探,建设区域规划,工程设计、生产工艺、技术资料和工程技术咨询,工程项目的可行性考察、研究和评估,工程监理,技术指导等部分的金额。
4、月末雇佣项目所在国人员数量:指报告期末企业在执行国(境)外工程项目中雇佣项目所在国家(地区)各种人员数量的总和。包括:雇佣当地项目的管理、施工、后勤等方面的人员。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明细
                            表 号: CB2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企业名称: 批准文号:
组织机构代码:□□□□□□□□-□ 有效期至: 2014年12月
年 月
指标

项目 项目所在国家(地区) 项目类别
签约
日期
对外签约单位
项目实施单位
业主
项目资金来源 新签合同额
(万美元)

大类
小类 金额 其中:设计咨询
合计 甲 乙 丙 丁 戊 己 庚 辛 1 2
XX项目
XX项目

(续表)
完成营业额
(万美元)
带动国产设备材料
出口额
(万美元)
外派人数
(人)
月末在外人数
(人)
月末雇佣项目所在国人员数量(人)
月末雇佣第三国人员数量(人)
金额 其中:设计
咨询
3 4 5 6 7 8 9



统计负责人: 制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1、本表综合反映报告月份企业对外承包工程业务项目的开展情况。
2、本表由企业于月后2日内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
     3、“项目类别”项目大小分类见附录一。
4、“签约日期”指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签约日期。
5、“对外签约单位”指与国(境)外业主签订合同的企业。
6、“项目实施单位”指具体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企业。
7、“业主”指与企业签订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的项目发起人。
8、项目资金来源:指企业承揽工程项目工程款的来源方,包括项目所在国政府、世界银行、其他区域性金融机构、中国政府援外项目款项、中国政府优惠出口买方信贷等。
9、“设计咨询”指新签合同额和完成营业额中企业承担地形地貌测绘,地质资源普查与勘探,建设区域规划,工程设计、生产工艺、技术资料和工程技术咨询,工程项目的可行性考察、研究和评估,工程监理,技术指导等部分的金额。
10、月末雇佣项目所在国人员数量:指报告期企业在执行国(境)外工程项目中雇佣项目所在国各种人员数量。包括项目的管理、施工、后勤人员等。
     11、月末雇佣第三国人员数量:指报告期企业在执行国(境)外工程项目中所雇佣的扣除本国及项目所在国人员以外的各种人员数量。包括项目的管理、施工、后勤人员等。

主要交通运输建设项目明细
                             表 号: CB3
制定机关:商务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企业名称: 批准文号:
组织机构代码:□□□□□□□□-□ 有效期至: 2014年12月
年 月
     指标


分类、项目 签约情况 进展情况 月末在外人数
     
新签合同金额
(万美元) 线路总里程(公里)
完成
营业额(万美元) 已完工线路里程(公里)
     
总计 其中
总计 其中
      全线桥梁长度
(米) 全线隧洞长度
(米) 桥梁长度(米) 隧洞长度(米)
甲 1 2 3 4 5 6 7 8 9
合 计
一、公路
  XX国家(地区)
   XX项目


二、铁路
  XX国家(地区)
   XX项目
   •

统计负责人: 制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1、本表综合反映报告月份企业开展主要交通运输类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交通运输项目指企业在国(境)外承揽和实施的涉及合同金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公路(含高速公路)和铁路(含地铁、轻轨等)工程建设类的项目,包括公路、铁路修复项目。
     2、本表由企业于月后2日内通过网络传输报送。
     3、线路总里程:指合同文本规定的公路、铁路项目的路面或铺轨总长度(包括桥梁、隧道等)。
     4、全线桥梁长度:指公路、铁路线路总里程中涉及桥梁的长度。
     5、全线隧洞长度:指公路、铁路线路总里程中涉及隧洞的长度。
     6、已完工线路里程:指报告期已经完成(即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公路、铁路项目的路面或铺轨长度(包括桥梁、隧道等)。
    
    
    
    
主要电力工程建设项目明细
                             表 号: CB4
制定机关:商务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企业名称: 批准文号:
组织机构代码:□□□□□□□□-□ 有效期至: 2014年12月
年 月
     指标


分类、国家、
项目 签约情况 进展情况 月末在外人数
(人)
      新签合同金额
(万美元)  装机容量
 (万千瓦) 完成营业额(万美元) 带动国产设备材料出口
(万美元)
甲 1 2 3 4 5
合 计
一、化石燃料电厂
XX国家(地区)
 XX项目
二、水电站
  XX国家(地区)
   XX项目
三、核电站
  XX国家(地区)
   XX项目
四、热电联电站
  XX国家(地区)
   XX项目
五、风力发电站
  XX国家(地区)
   XX项目
六、太阳能电站
  XX国家(地区)
   XX项目
统计负责人: 制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1、本表综合反映报告月份企业开展主要电力工程建设类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电力工程建设项目指企业在国(境)外承揽和实施的涉及化石燃料电厂、水电站、核电站、热电联电站、风力发电站、太阳能电站建设的项目。
     2、本表由企业于月后2日内通过网络传输报送。
     3、装机容量:指该电站系统按合同文本规定安装达到的发电机组额定有功功率的总和。该指标由电站项目总包方填报。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经营情况
       
表 号: CB5
制定机关:商务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企业名称: 批准文号:
组织机构代码:□□□□□□□□-□ 有效期至:2014年12月 年

指标

单位
数值
甲 乙 1
1、对外承包工程利润总额
2、 当年新增承包工程项下流动资金贷款金额
美元部分
人民币部分
3、年末对外承包工程项下流动资金贷款余额
(1)美元部分
(2)人民币部分
4、支付给当地及第三国人员的工资
5、在当地及第三国采购设备材料金额
6、境外纳税总额
7、带动国产设备材料出口额
8、年末雇佣外籍劳务人员数量 万元人民币
万元人民币
万美元
万元人民币
万美元
万美元
万元人民币
万美元
万美元
万美元
万美元

统计负责人: 制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1、本表综合反映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年度经营情况及对社会的贡献情况。
     2、本表由企业于年后4月30日前通过网络传输报送。
     3、当年新增承包工程项下流动资金贷款金额:指报告年度企业为执行国(境)外工程项目而从境内银行性金融机构取得的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流动资金贷款总额。
     4、年末对外承包工程项下流动资金贷款余额:指截止报告期末企业为执行国(境)外工程项目而从境内银行性金融机构取得的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流动资金贷款总额中,扣除已归还部分款项的余额。
5、支付给当地及第三国人员的工资:指支付给非我国外派人员的工资(含保险、社保等福利支出)总额。
6、在当地及第三国购买的设备材料:指为完成该工程项目,在当地(项目所在国家地区)及第三国(除我国和东道国之外的地区)购买的设备材料的总额。
7、年末雇佣外籍人员数量:指报告期末企业在国(境)外工程项目中雇佣当地员工和第三国员工的总和。



  四、附录
  (一)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分类
项目类别代码
(大类、小类) 类别名称
A 房屋建筑项目
01 商用建筑(包括用于商业活动的商场、市场等以及商用办公楼)
02 政府办公设施
03 教育用设施(包括幼儿园、学校等)
04 监狱惩戒机构
05 卫生保健机构(包括医院以及与卫生保健相关的场所建设)
06 物流分销、仓储设施(包括各类仓库、商品分拨中心等)
07 酒店、汽车旅馆、会展中心
08 多户单元住宅(包括供多户居民居住的住宅、公寓等)
09 体育设施(包括体育场、运动中心等)
10 游乐场所、主题公园
11 宗教和文化设施
12 土地平整
13 其他
B 工业建设项目
01 钢铁和有色金属加工厂建设
02 化学品(非石油)厂建设(包括化肥厂等)
03 制药厂建设
04 食品和饮料加工厂建设
05 纸浆和造纸厂建设
06 非金属矿物制品厂建设(包括水泥厂、石灰厂、玻璃厂等)
07 其他
C 制造加工设施建设项目
01 汽车装配和零部件制造厂建设
02 半导体制造厂建设
03 电子装配厂建设
04 航空航天设备制造厂建设
05 其他
D 水利建设项目
01 水处理、海水淡化厂
02 供水管线、沟渠建设
03 水坝、水库
04 防洪堤坝、海堤建设
05 打井工程
06 其他
E 废水(物)处理项目
01 污水处理厂
02 卫生间、下水道处理
03 固体废弃物处理
04 其他
F 交通运输建设项目
01 公路(含高速公路)
02 桥梁
03 港口及港口设施建设
04 机场(含航站楼)
05 铁路(含地铁、轻轨及相关公共交通枢纽)
06 其他
G 危险品处理项目
01 化学品处理和土壤(指遭受污染的土壤)修复
02 核废料处理
03 石棉和铅减排处理
04 空气净化设施
05 其他
H 电力工程建设
01 化石燃料电厂(石油、天然气和煤做为燃料的电厂)
02 核电站
03 水电站
04 热电联产电厂(指同时向用户供给电能和热能的火力发电厂)、废燃料电厂
05 风力发电站
06 太阳能发电站
07 输配电工程(包括输电线路工程、变电工程、换流站工程等)
08 电站运营维护(含改造)
09 其他
I 石油化工项目
01 炼油厂和石化厂建设
02 油气管线建设
03 海上石油平台建设
04 01-03项服务维护运转
05 其他
J 通讯工程建设
01 广播电视转播塔施工
02 数据和网络中心建设
03 通讯传送架与设施的施工(含地下和水下通信电缆)
04 通信线路和设备安装
05 航空航天工程(含卫星发射等)
06 其他
K 其他
01 与采矿业相关的地质勘察
02 矿山工程建筑(含坑道、隧道、井道的挖掘、搭建等)
03 其他
  (二)关于统计机构和统计奖惩办法的说明
   
   一、各单位必须根据统计调查任务的需要及统计工作量,设置统计机构,指定统计机构负责人,配备专职或指定兼职统计人员。 统计人员必须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的专业知识。应保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统计人员调动或离职,必须在统计机构负责人的监督下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各单位应建立和健全统计资料的签署制度,统计报表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制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出。
   二、各单位必须依法建立统计资料的审核、查询、保密、交接、档案等管理制度,并对统计资料的质量进行检查,如发现差错,应及时向上一级业务统计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并予以更正。
   三、属于国家机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四、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
   1、组织、协调本单位及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的统计工作,完成本单位统计调查任务,搜集、整理并及时、准确地提供统计资料;
   2、对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
   3、负责本单位及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人员的培训工作;
   4、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资料。
   五、统计机构、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六、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有关单位应给予奖励:
   1、在改革和完善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2、在完成规定的统计任务,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方面,成绩显著的;
   3、在开展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方面,取得重要成绩的;
   4、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统计制度的行为作斗争的;
   5、检举、揭发违反统计法规行为的。
   七、获得商务部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有关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奖励。
   八、根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业务统计资料的单位,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各单位负责人强令或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各单位负责人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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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离婚案件的审理


原告徐甲婚前患有精神疾病,后治愈。2001年2月被告宋某与原告结婚,同年婚后生育一女,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争吵。2004年1月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讼中原告在2月、3月曾两次患“癔症”而住院治疗,经鉴定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原告的父亲徐乙作为在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被告答辩同意离婚并要求原告支付每月1元钱的子女抚育费,以维护母女的感情。本院在原告的病情经治疗有所好转后开庭进行了审理,认为双方的感情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子女由被告抚养,原告对被告要求告支付每月1元钱的子女抚育费的请求表示同意,本院予以支持,并根据原告的精神健康状况和当地的生活水平、被告的承受能力给予原告精神帮助500元。
点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该通则第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该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条规定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在不具备诊断、鉴定的条件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况认定,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第10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本案中原告为患病期间的精神病患者,其民事行为能力受到了限制,她不能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参加诉讼,而原告的配偶第一顺序的监护人宋某与其有利害关系,因此,被告宋某不能做为他的法定代理人,由第二顺序的监护人原告的父或母作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代为行使权利。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条规定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在不具备诊断、鉴定的条件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况认定,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诉讼中本院对原告的精神健康状况做了鉴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双方都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同意离婚,本院应准予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被告从维护母女的感情出发,要求原告仅支付一元的抚养费,原告表示同意,不仅符合法律的规定,同时也符合情理,同时原告的精神健康状况不佳,其劳动能力和生活能力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抚养子女的能力也会受到限制,因此对双方达成的子女抚养协议予以确认。
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原告的精神健康状况不佳,其劳动能力和生活能力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会给以后的生活造成一定的困难,同时被告有更大的抚养子女的责任,因此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被告应适当给予原告经济帮助500元。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本案中双方虽然对是否解除婚姻和子女如何抚养达成一致意见,但是原告是个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此在原告法定代理人的要求下,法院可根据协议的内容制作了判决书。

宣州区人民法院周红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