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连 云 港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连政发〔2002〕169号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连云港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连云港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报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县、区人民政府每半年向市政府汇报一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对年终完不成任务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第三条 各县、区应当加强基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网络建设。县、区民政部门要有2名专职工作人员,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至少要有1名专职工作人员,低保对象100人以上的镇政府至少要有1名专职工作人员。
第四条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由各级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居委会具体分工负责。
(一)市民政局负责全市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其职责是:
1.负责向市政府汇报有关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2.负责制定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方面有关政策规定、规章制度,并负责督促实施。
3.负责有关部门的工作协调。
4.负责指导县、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5.负责最低生活保障方面的有关行政复议工作。
6.接待处理有关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咨询、来信来访。
7.完成市政府交办的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关工作。
(二)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其职责是:
1.负责对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上报的申请保障对象的审批和定期复核工作。
2.对审查后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指导、督促、检查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并负责对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的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政策培训和业务指导。
4.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动态管理机制。
5.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规范管理。
6.组织、协调、指导本辖区内社会力量共同开展帮困活动。
7.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和统计汇总。
8.负责最低生活保障方面的有关行政复议工作,并接待处理有关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方面的咨询、来信来访。
9.依法处理冒领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行为。
(三)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应当成立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小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本辖区内的有关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其职责是:
1.负责受理居民的申请,认真进行初审和定期复核工作。
2.委托社区居委会调查、公示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家庭成员情况。
3.将其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上报县、区民政局审批。
4.负责保障金的发放和管理,规范发放制度,按月发放保障金。
5.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动态管理,对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和人员变化情况定期进行核查,并将停发、减发或增发保障金的意见报县、区民政局审批。
6.负责保障对象档案(一户一档)的建立和管理。
7.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统计工作。
8.负责组织制定社区公益性劳动计划,指导社区居委会组织保障对象参加社区公益性劳动。
9.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四)社区居委会应当成立最低生活保障审查小组,指定一位副主任具体负责有关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其职责是:
1.受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委托,具体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2.入户调查申请人家庭实际情况,走访知情人和左邻右舍并进行必要的外调、信函索证工作,全面了解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实际生活水平和家庭组成人员。
3.撰写调查报告,上报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
4.加强动态管理,对享受全额补助的保障对象,每季走访一次,每半年核查一次;其它保障对象每月走访一次,每季核查一次;保障对象家庭人均收入和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报告,以便及时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保障金手续。
5.组织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保障对象,参加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
6.接待有关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方面的咨询。
7.协助其他居委会,做好“人户分离”申请人的有关调查与材料核实工作。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3个工作日内,应当委托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1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社区居委会接受委托10个工作日内应当完成有关情况调查。
第六条 县、区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的用款计划,按时拨发保障金。
第七条 物价、卫生、教育、工商、税务、房产、广电、交通、劳动、供电、建设、供水、供气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保障对象救助措施和优惠政策的落实。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一)家庭有机动车、移动电话等非生活必需品及饲养宠物、月固定电话费超过40元等情形之一的。
(二)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有关部门或基层组织提供就业机会的。
(三)户口虽在本市但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正在外地居住且已满一年以上的(在校生除外)。
(四)由于征地而农转非并自愿领取一次性全额补助的。
(五)有赌博、吸毒、卖淫、嫖娼等违法行为之一的。
(六)保障对象因不履行有关规定而被停止社会救助未满3个月的。
(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居委会每月发放保障金前应当公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姓名和保障金额以及停发、减发或者增发保障金情况。
第十条 被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70岁以上老人或孤身一人的,可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元;困难企业军队转业干部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转业干部本人的保障标准,可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0%;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劳动模范本人的保障标准,可在家庭人均月补保障金的基础上增加20元。
第十一条 保障对象停发保障金时,由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收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交由县、区民政局注销。
第十二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工程建设及维修、卫生保洁、园林绿化、社区服务、物业管理等工作岗位,应当重点安置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
第十三条 各类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应当优先为劳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提供就业信息并推荐就业,并免收门票费、报名费、求职登记费、微机信息资料查询服务费、劳动合同鉴证费、介绍成功服务费,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保障对象;为保障对象保存档案的,免收自愿委托保存档案费。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批准的培训机构对保障对象进行就业培训,减半收取培训费。
第十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保障对象,要简化登记手续,优先办理营业执照,减半收取注册登记费、证照工本费,免收私营个体企业协会会费;对从事商品购销、劳务活动和进入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税务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社区居民服务业的保障对象,参照国家和省、市对下岗失业职工的优惠措施给予税收减免。
第十五条 各级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帮困助学机制,制定保障对象子女助学办法。
(一)对保障对象子女在接受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由学校全免;
(二)保障对象“三残”子女在公办特教学校就学的,学校免收学杂费、住宿费;
(三)保障对象子女在非义务教育期间(包括幼儿园、普通高中、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等学校)就学的学费,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公费生收费标准减免50%以上或全免。
第十六条 各县、区要积极推行对保障对象大病医疗保险,逐步建立低保对象大病救助基金。
(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保障对象婚前体检及从事饮食服务等个体职业需要健康体检的,免收体检费;
(二)保障对象就医时,免收门诊诊疗费;患病住院减半收取诊疗费、床位费、护理费;治疗费、大型医疗设备(含CT、核磁共振、DSA、ECT、彩色B超、PET等)检查费减免30%;
(三)保障对象家庭新生儿,参加新生儿疾病筛查并确诊为苯丙酮尿症或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的,由县、区妇幼保健所免费治疗。
第十七条 房产管理部门对租住国有直管公房的保障对象,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8-12平方米的,按1995年7月1日前的公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人均住房使用面积超过12平方米的,其超出部分可减免房屋租金30%;对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不足8平方米,减免房屋租金50%。保障对象租用国有直管公房、地下人防工程从事个体经营的,其房租、物业管理费减免20%;租住单位公有住房,按此减免政策规定执行时,若租金支出高于房改租金减免政策标准的,按房改租金政策执行。租住非国有直管公房的,其产权单位可参照本条规定的租住国有直管公房的减免政策执行。有条件的县、区要创造条件向保障对象家庭提供政府廉租房,逐步解决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
第十八条 供水、供电、园林、有线电视等单位,对保障对象减半收取水电费、旅游门票、有线电视初装费、有线电视收视费;供水、供电部门对保障对象申请水电增容的,免收增容费。
第十九条 保障对象乘座公交车实行半价,保障对象需要法律服务时,有关法律部门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公布第五批非处方药药品目录(二)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公布第五批非处方药药品目录(二)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3]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0号令《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按照《关于做好2002年非处方药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办[2002]195号)的要求,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定,现公布第五批非处方药药品目录(二)(下称《目录》)品种。
此次公布的《目录》,共计209个药品制剂(见附件)。其中:中成药制剂173个(甲类非处方药128个,乙类非处方药45个),化学药品制剂36个(甲类处方药19个,乙类非处方药17个)。《目录》公布后,请按照《关于做好2002年非处方药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第五批非处方药药品目录(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五月二十日
第五批非处方药药品目录(二)
(中成药部分)
一、内科用药
序号 药品名称 规格 分类
1 七宝美髯丸 每45丸重6克 甲
2 七宝美髯胶囊 每粒装0.32克 甲
3 二至益元酒 每瓶装(1)100毫升(2)250毫升(3)500毫升 乙
4 人参卫生丸 小蜜丸每10丸重1.5克;大蜜丸每丸重9克 甲
5 人参口服液 每瓶装(1)10毫升(2)50毫升(3)100毫升 乙
6 人参袋泡茶 每袋装2.2克 乙
7 人参蜂王浆胶囊 每粒装0.3克 乙
8 十全大补丸 每10丸重0.6克 乙
9 十全大补合剂 每瓶装(1)10毫升;(2)100毫升 乙
10 三黄胶囊 每粒装0.4克 甲
11 五味子片 每片重0.35克 乙
12 双参安神糖浆 每瓶装100毫升 甲
13 伤风净喷雾剂 每瓶装(1)5毫升(2)10毫升(3)15毫升 甲
14 全鹿片 基片重0.35克 甲
15 华容口服液 每支装20毫升 甲
16 西洋参胶囊 每粒装0.5克 乙
17 西洋参颗粒 每袋装4克 乙
18 抗衰灵口服液 每支装10毫升 甲
19 灵芪加口服液 每支装10毫升 甲
20 芙朴感冒颗粒 每袋装15克;每块重15克;每袋装10克(相当于原 乙
药材量15.5克)
21 阿归养血口服液 每支装10毫升 甲
22 阿胶口服液 每支装10毫升 乙
23 阿胶养血膏 每瓶装125克 乙
24 京制牛黄解毒丸 每丸重3克 甲
25 刺五加颗粒 每袋装8克 甲
26 参杞全鹿丸 每40丸重3克 甲
27 参杞糖浆 每瓶装(1)100毫升(2)400毫升 甲
28 参芪阿胶胶囊 每粒装0.5克 甲
29 参芪益气酒 每瓶装500毫升 甲
30 参芪鹿茸口服液 每支装10毫升 甲
31 参芪颗粒 每袋装10克 甲
32 参茸加口服液 每支装10毫升 甲
33 参茸补血酒 每瓶装500毫升 甲
34 参茸颗粒 每袋装10克 甲
35 参鹿健肺胶囊 每粒装0.25克 甲
36 参鹿膏 每块重5克 甲
37 明目滋肾片 基片重0.3克 乙
38 枣参合剂 每瓶装(1)10毫升(2)20毫升(3)100毫升 乙
(4)250毫升
39 养血补肾丸 每6丸重1克 甲
40 复方虫草口服液 每瓶装(1)10毫升(2)100毫升 甲
41 复方扶芳藤胶囊 每粒装0.37克 甲
42 复方阿胶补血颗粒 每袋装20克 甲
43 复方板蓝根胶囊 每粒装0.5克 乙
44 复方板蓝根颗粒 每袋装3克 乙
45 首乌片 薄膜衣片每片重0.37克 甲
46 健身长春颗粒 每袋装15克 甲
47 振源口服液 每支装(1)10毫升(2)20毫升 乙
48 海龙胶口服液 每支装20毫升 甲
49 益元黄精糖浆 每瓶装100毫升 甲
50 益气养血补酒 每瓶装(1)135毫升(2)250毫升(3)500毫升 甲
51 益肾生发丸 每10丸重1.6克 乙
52 益精口服液 每支装10毫升 乙
53 清凉油(白色) 每盒装(1)3.5克(2)4.5克(3)10克 乙
(4)18.4克(5)19克
54 绿梅止泻颗粒 每袋装10克 甲
55 野菊花颗粒 每袋装15克 乙
56 鹿茸洋参片 每片重0.5克 甲
57 黄连上清丸 每10丸重0.3克 甲
58 黄连上清丸 每10丸重0.6克 甲
59 黄连上清胶囊 每粒装0.3克 甲
60 黄连上清颗粒 每袋装2克 甲
61 黄连双清丸 每10丸重0.35克 甲
62 黄精养阴糖浆 每瓶装(1)10毫升(2)120毫升 甲
63 棕色清凉油 每盒装(1)3.5克(2)4.5克(3)10克 乙
(4)18.4克(5)19克
64 熟三七丸 每10丸重0.8克 甲
65 熟三七散 每瓶装(1)3克(2)10克(3)40克 甲
二、外科用药
序号 药品名称 规格 分类
1 复方紫草气雾剂 每瓶装(1)30毫升(2)50毫升(3)120毫升 乙
2 香荷止痒软膏 每瓶装(1)4克(2)10克 乙
3 烧烫宁喷雾剂 每瓶装(1)20毫升(2)50毫升 (3)100毫升 乙
4 痔炎消颗粒 每袋装3克 甲
5 榆槐片 每片重0.45克 乙
6 熊胆栓 每粒重1.2克 乙
三、妇科用药
序号 药品名称 规格 分类
1 八味痛经片 薄膜衣每片重0.31克 甲
2 八珍益母丸 每10丸重2克 甲
3 八珍鹿胎颗粒 每袋装10克 甲
4 十一味黄精颗粒 每袋装10克 甲
5 乌鸡白凤丸 每10丸重1克 甲
6 乌鸡养血糖浆 每瓶装(1)20毫升(2)60毫升(3)120毫升 甲
7 五加更年片 薄膜衣每片重0.33克 甲
8 四物膏 每瓶装(1)125克(2)250克(3)400克 甲
9 归芍调经片 基片重(1)0.22克(2)0.44克 甲
10 白柏胶囊 每粒装0.4克 甲
11 妇炎清洗剂 每瓶装(1)100毫升(2)200毫升 乙
12 妇洁搽剂 每支装20毫升 甲
13 妇科调经颗粒 每袋装14克 乙
14 妇康宝煎膏 每瓶装250克 甲
15 利夫康洗剂 每瓶装100毫升 甲
16 更辰胶囊 每粒装0.2克 甲
17 花红胶囊 每粒装0.28克 甲
18 鸡血藤颗粒 每袋装10克 甲
19 复方三七补血片 薄膜衣每片重0.27克 甲
20 复方乌鸡丸 水蜜丸每10丸重0.45克;大蜜丸每丸重9克 甲
21 复方黄松洗液 每瓶装(1)50毫升(2)150毫升(3)250毫升 甲
22 复方黄松湿巾 每片含药液12克 甲
23 益母草颗粒 每袋装2克 乙
24 调经祛斑胶囊 每粒装0.3克 甲
25 黄枣颗粒 每袋装20克 甲
26 痛经宁颗粒 每袋装12克;每袋装5克(无蔗糖) 甲
27 舒尔经胶囊 每粒装0.5克 甲
28 舒更胶囊 每粒装0.3克 甲
四、儿科用药
序号 药品名称 规格 分类
1 儿咳糖浆 每瓶装10毫升 甲
2 小儿化滞健脾丸 每10丸重2克 甲
3 小儿牛黄清肺散 每袋装1克 甲
4 小儿利湿止泻颗粒 每袋装5克 甲
5 小儿启脾片 基片重0.3克 甲
6 小儿扶脾颗粒 每袋装10克 甲
7 小儿麦枣片 每片重0.45克 甲
8 小儿柴芩清解颗粒 每袋装5克 甲
9 小儿清凉止痒酊 每瓶装(1)60毫升(2)100毫升 甲
10 小儿渗湿止泻散 每袋装2.5克 甲
11 小儿喜食颗粒 每袋装10克 甲
12 小儿感冒片 基片重0.18克 甲
13 小儿感冒退热糖浆 每瓶装(1)10毫升(2)100毫升 甲
14 厌食康颗粒 每袋装7克 甲
15 参术儿康糖浆 每瓶装(1)10毫升(2)100毫升 甲
16 和胃疗疳颗粒 每袋装10克 甲
17 肥儿口服液 每支装10毫升 甲
18 食积口服液 每支装10毫升 甲
19 健脾止泻宁颗粒 每袋装10克 甲
20 健脾消疳丸 每丸重4克 甲
五、五官科用药
序号 药品名称 规格 分类
1 口炎清颗粒(无蔗 每袋装3克 甲
糖)
2 口炎颗粒 每袋装3克 甲
3 口洁含漱液 每瓶装20毫升 乙
4 口洁喷雾剂 每瓶装20毫升 乙
5 双山颗粒 每袋装15克 甲
6 四季青片 薄膜衣每片重0.62克 乙
7 甘桔冰梅片 基片重0.2克 甲
8 余麦口咽合剂 每瓶装100毫升 甲
9 芩黄喉症胶囊 每粒装0.4克 甲
10 拨云退翳丸 每10丸重1克 甲
11 复方牙痛宁搽剂 每瓶装(1)5毫升(2)10毫升(3)20毫升 甲
12 复方决明片 基片重0.25克 甲
13 银菊清咽颗粒 每袋装15克 乙
14 景天虫草含片 每片重0.8克 乙
15 蒲公英颗粒 每袋装15克 乙
16 蓝蒲解毒片 每片重0.4克 乙
17 蜂胶口腔膜 每片1厘米×1.3厘米 甲
18 熊胆眼药水 每支装(1)5毫升(2)10毫升 甲
19 藿胆滴丸 每丸重50毫克 甲
六、骨伤科用药
序号 药品名称 规格 分类
1 十味活血丸 每10丸重1克 甲
2 丹芎跌打膏 每支装(1)10克(2)20克 甲
3 正伤消痛膏 7.6厘米×11厘米 甲
4 龙血竭含片 每片重0.38克 甲
5 龙血竭胶囊(肠溶) 每粒装0.4克 甲
6 龙血竭散 每袋装1.2克 甲
7 伤痛跌打丸 每10丸重1.5克 甲
8 乳香风湿气雾剂 每瓶装60克 乙
9 肾骨胶囊 每粒含钙(Ca)0.1克 甲
10 复方三七胶囊 每粒装0.25克 甲
11 活血风寒膏 每张净重15克 甲
12 活血跌打丸 每5丸重1克 甲
13 珍牡肾骨胶囊 每粒装0.63克 乙
14 络通酊 每瓶装(1)15毫升(2)25毫升 甲
15 骨松康合剂 每瓶装(1)30毫升(2)90毫升(3)500毫升 甲
16 骨愈灵胶囊 每粒装0.4克 甲
17 根痛平片 薄膜衣每片重(1)0.3克(小片) 甲
(2)0.5克(大片)
18 消肿镇痛膏 每片(1)7厘米×10厘米(2)8厘米×12厘米 乙
(3)16厘米×12厘米
19 益肾健骨片 薄膜衣每片重0.3克 甲
20 强腰壮骨膏 每片(1)7厘米×10厘米(2)8厘米×12厘米 甲
(3)12厘米×16厘米
21 麝香祛风湿油 每瓶装(1)8毫升(2)12毫升 甲
七、皮科用药
序号 药品名称 规格 分类
1 足光散 每袋装(1)20克(2)40克 甲
2 参皇软膏 每支装(1)30克(2)36克 乙
3 肤康搽剂 每瓶装(1)25毫升(2)50毫升 乙
4 复方蛇脂软膏 每支装(1)10克(2)20克 乙
5 洁身洗液 每瓶装(1)100毫升(2)200毫升 乙
6 润伊容口服液 每支装10毫升 甲
7 润伊容胶囊 每粒装0.35克 甲
8 热痱搽剂 每瓶装(1)50毫升(2)100毫升 乙
9 清凉止痒搽剂 每瓶装(1)60毫升(2)100毫升 甲
10 景天祛斑胶囊 每粒装0.5克 甲
11 紫松皮炎膏 每片5厘米×7厘米 甲
12 紫椒癣酊 每瓶装(1)50毫升(2)100毫升 甲
13 新肤螨软膏 每瓶装(1)20克(每1克含甲硝唑30毫克) 甲
(2)30克(每1克含甲硝唑30毫克)
14 薄荷止痒酊 每瓶装30毫升 甲
第五批非处方药药品目录(二)
(化学药品部分)
一、呼吸系统用药
序号 药品名称 规格 分类
1 氨金黄敏颗粒 每袋含对乙酰氨基酚150毫克、马来酸氯苯那敏2毫 甲
克、人工牛黄10毫克、盐酸金刚烷胺50毫克
2 小儿复方氨酚烷胺片 每片含对乙酰氨基酚100毫克、盐酸金刚烷胺40毫克、 甲
咖啡因6毫克、马来酸氯苯那敏0.8毫克、人工牛黄4
毫克
3 愈创甘油醚糖浆 1毫升:20毫克 甲
二、神经系统用药
序号 药品名称 规格 分类
1 复方阿司匹林双层片 每片含阿司匹林230毫克、对乙酰氨基酚126毫克、 乙
咖啡因30毫克、枸橼酸2.3毫克、柠檬黄0.035
毫克、硫胺0.15毫克、二甲基硅油1毫克
2 双氯芬酸钾凝胶 20g:0.21g 乙
3 五维甘草那敏胶囊 每粒含马来酸氯苯那敏5毫克、维生素B65毫克、维生 甲
素B25毫克、烟酰胺10毫克、泛酸钙20毫克、生物素
0.25毫克、甘草皂苷12.5毫克
4 小儿贝诺酯维B1咀嚼片 每片含贝诺酯200毫克、 甲
维生素B12毫克
5 乙酰天麻素片 50mg 甲
三、消化系统用药
序号 药品名称 规格 分类
1 铋镁豆蔻片 每片含碱式碳酸铋155毫克、碳酸镁206毫克、颠茄 甲
流浸膏6毫克、大黄粉12毫克、复方豆蔻酊0.1毫升
2 复方碱式硝酸铋片 每片含碱式硝酸铋350毫克、碱式碳酸镁400毫克、碳 甲
酸氢钠200毫克、大黄粉25毫克
3 复方铝酸铋片 每片含铝酸铋200毫克、甘草浸膏300毫克、重质碳酸 甲
镁200毫克、碳酸氢钠100毫克、弗朗鼠李皮25毫克、
茴香10毫克
4 复方胃膜素片 每片含胃膜素560毫克、海螵蛸(漂)细粉96毫克、 甲
莨菪流浸膏0.032毫升
5 甘油灌肠剂 (1)60毫升;(2)110毫升 乙
6 鼠李铋镁片 每片含碱式硝酸铋300毫克、碳酸氢钠200毫克、碳酸 甲
镁400毫克、弗朗鼠李皮25毫克
7 维U颠茄铝镁片Ⅱ 每片含维生素U50毫克、颠茄流浸膏2.6毫克、氢氧 甲
化铝123毫克、三硅酸镁53毫克
四、五官科用药
序号 药品名称 规格 分类
1 呋麻滴鼻液 每100毫升含盐酸麻黄碱10克、呋喃西林200毫克、 甲
氯化钠9克
2 复方硫酸软骨素滴眼液 每毫升含硫酸软骨素5mg,氨基乙磺酸1mg 乙
五、皮科用药
序号 药品名称 规格 分类
1 苯甲酸苄酯搽剂 每1000毫升含苯甲酸苄酯250克 乙
2 薄荷麝香草酚搽剂 每1000毫升含薄荷脑15克、樟脑5克、苯酚10克、麝 乙
香草酚10克
3 复方水杨酸苯甲酸搽剂 每1000毫升含水杨酸30克、苯甲酸60克、甘油适量、 甲
月桂氮卓酮适量、薄荷脑适量
4 复方水杨酸樟碘溶液Ⅱ 每1000毫升含水杨酸60克、苯甲酸120克、樟脑75克、甲
碘酊60毫升、甘油10克、薄荷油10毫升
5 复方五倍子水杨酸搽剂 每1000毫升含五倍子提取物50克、苯甲酸30克、薄荷 甲
油15毫升、甘油100毫升、水杨酸40克、β-萘酚15克、
苯酚11毫升、70%乙醇适量
6 复方氧化锌软膏 每1000克含氧化锌200克、苯酚20克、樟脑54克、水 乙
杨酸甲酯10克
7 水杨酸苯甲酸松油搽剂 每1000毫升含松馏油300毫升、苯甲酸60克、水杨酸 甲
44克
六、妇科用药
序号 药品名称 规格 分类
1 克霉唑阴道片 (1)100毫克;(2)150毫克 甲
七、维生素与矿物质类药
序号 药品名称 规格 分类
1 二维钙赖氨酸片 每片含盐酸赖氨酸50mg,磷酸氢钙150mg;维生素D2 乙
0.05mg,维生素B10.05mg
2 复方牛磺酸胶囊 每粒含牛磺酸165毫克、维生素B1(硝酸盐)1.65毫 乙
克、维生素B2(磷酸酯)0.85毫克、维生素B60.85毫
克、烟酰酸镁3.35毫克
3 复方维生素B2片 每片含维生素B22毫克、烟酸20毫克 乙
4 复合氨基酸胶囊 每粒含L-亮氨酸18.3mg,L-异亮氨酸5.9mg,L-赖 乙
氨酸盐酸盐25mg,L-苯丙氨酸5mg,L-苏氨酸4.2mg,
L-缬氨酸6.7mg,L-色氨酸5mg,DL-蛋氨酸18.4mg,
5-羟基邻氨苯甲酸盐酸盐0.2mg,维生素A2000IU,
维生素D2200IU,维生素B1硝酸盐5mg,维生素B23mg,
烟酰胺20mg,维生素B120.001mg,维生素B62.5mg,
叶酸0.2mg,泛酸钙5mg,维生素C20mg,维生素E1mg
5 富马酸亚铁颗粒 (1)1g:0.1g(2)2g:0.2g 甲
6 牡蛎碳酸钙胶囊 按Ca计(1)50毫克、(2)100毫克、(3)150毫克、乙
(4)250毫克
7 牡蛎碳酸钙咀嚼片 按Ca计(1)25毫克、(2)50毫克、(3)100毫克、 乙
(4)125毫克、(5)150毫克
8 牡蛎碳酸钙颗粒 5克:50毫克(按Ca计) 乙
9 牡蛎碳酸钙泡腾片 100毫克(按Ca计) 乙
10 牡蛎碳酸钙片 按Ca计(1)25毫克、(2)50毫克、(3)75毫克 乙
11 葡萄糖酸钙维D2散 每1000克含葡萄糖酸钙150克、葡萄糖150克、维生素 乙
D27万单位
吉林市城市夜景灯饰建设管理办法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城市夜景灯饰建设管理办法
(2004年3月30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4月5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51号公布 自2004年5月10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夜景灯饰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城市现代化发展,营造优美的城市夜景灯饰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夜景灯饰是指独立设置和依附于建(构)筑物、山体、绿化带等用于装饰、宣传、广告等的户外光源设施、设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夜景灯饰的规划、建设及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四条 市市容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夜景灯饰的主管部门。其下设的市城市亮化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亮化办)负责夜景灯饰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夜景灯饰专项规划,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夜景灯饰工程设计的招标与审核;
(三)组织夜景灯饰工程建设并进行监督、指导、管理;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政公用、规划、国土、环保、交通、建设、工商、公安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配合做好夜景灯饰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参与夜景灯饰技术、艺术及文化的研究,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提倡绿色照明,营造先进的夜景灯饰文化。
第六条 下列范围必须设置夜景灯饰:
(一)位于主、次干道两侧、城市广场周边的建(构)筑物立面(住宅楼除外)和顶部;
(二)位于其它位置高度在30米以上的建(构)筑物的临街立面(住宅楼除外)和顶部;
(三)符合内透光形式设置灯光的建(构)筑物立面;
(四)城市广场、绿化带等;
(五)重要的行政区、商业街及旅游区内的广告、牌匾、橱窗、店面;
(六)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
(七)市政府指定的其他应亮化的场所。
第七条 已建成的建(构)筑物设置夜景灯饰的,必须填写《夜景灯饰设置申请表》,并提供设计方案(含工程效果图及概算)和场地使用许可证明。经市亮化办同意,依法办理土地等有关手续后,方可设置;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八条 新建建(构)筑物的夜景灯饰设置与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纳入建设工程审批及验收程序。
已建成建(构)筑物根据夜景灯饰整体规划分期组织设置。
第九条 城市夜景灯饰建设按照统一规划、专业设计、多方投资的原则进行。城市夜景灯饰工程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安装和施工。
第十条 夜景灯饰建设的资金来源及建设责任:
(一)新建的建(构)筑物的夜景灯饰工程由建设单位出资建设;
(二)已建成的建(构)筑物的夜景灯饰设计、设置由业主出资。同一建(构)筑物属于多家业主的,可由业主委员会(无业主委员会的,由市亮化办负责)按照各自房屋产权确定出资额,并由市亮化办组织审查、建设;
(三)商业夜景灯饰由业主与经营使用单位协商出资建设。
政府出资建设的夜景灯饰工程根据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公开招标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第十一条 夜景灯饰设施由出资建设单位维护管理。政府投资的,由市亮化办维护管理。
第十二条 夜景灯饰设施的设置单位必须采取相应的防雷、防火、防盗、防渗漏、防漏电、防光污染等安全措施,确保设施正常运行,亮灯率达到95%以上。
夜景灯饰设施的设置单位必须对其设置的夜景灯饰设施进行定期检查、踏查,排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
第十三条 夜景灯饰设施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确保灯饰功能良好,出现故障应当及时排除,出现残缺时,应当在48小时内修复。
废弃的夜景灯饰设施应当及时拆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偷盗、破坏、擅自移动、拆卸夜景灯饰设施。
第十四条 夜景灯饰的开关按照市亮化办要求统一启闭。
夜景灯饰在法定节假日、大型活动期间、市政府规定的特别时间必须全部开启,开启时间为夏季19时,冬季17时,关闭时间为夏季23时,冬季22时。
商业夜景灯饰夏季应于18时开启,冬季应于16时开启,于23时关闭。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六条规定,未设置夜景灯饰的,限期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并由市亮化办组织设置,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二)违反第七条规定,未经批准设置夜景灯饰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经验收或复验仍不合格的,予以强制拆除;
(三)违反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新建建(构)筑物未建设夜景灯饰及未经验收而交付使用的,责令建设,并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
(四)违反第九条规定,不具有相应设计、安装、施工资质的单位建设夜景灯饰的,责令停工,限期改正,并处以灯饰工程造价5%至20%的罚款;
(五)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未采取相应措施,致使夜景灯饰无法正常运行的,责令整改,并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逾期未整改的,由市亮化办组织整改,所需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六)违反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夜景灯饰设施出现故障及残缺,未在规定时间内修复的,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并由市亮化办组织修复,所需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七)违反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已废弃的夜景灯饰设施,责令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并予以强制拆除,有关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八)违反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损坏、擅自移动、拆卸夜景灯饰设施的,责令赔偿,并可处200元至2000元罚款;
(九)违反第十四条规定,夜景灯饰设施未按规定时间启闭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每次5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阻挠、妨碍、围攻、殴打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0日起施行。《吉林市城市夜景灯饰和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