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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户籍迁移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2 02:48: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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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户籍迁移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户籍迁移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府〔2008〕21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户籍迁移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人口办)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

深圳市户籍迁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方便我市居民市内迁移户籍,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户籍迁移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户籍迁移,是指具有深圳户籍的居民在深圳市范围内因居住地变更、夫妻分居、未成年小孩随父或随母居住、老人随子女居住等事由而产生的户籍变动。

  第三条 在户籍迁移管理体制上实行全市统一的政策管理和操作程序。

  第四条 深圳市特区内外的户籍迁移,不得多头审批,除接收深圳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入户事宜由人事部门继续受理外,其余的市内户籍迁移业务均统一归口到公安部门办理。

  第五条 宝安区、龙岗区、光明新区或特区内居民变更工作单位,可凭新签劳动合同直接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的续保手续,其户籍关系不随劳动、人事关系转移。

  第六条 深圳市内居民直接凭有关合法证件到公安部门办理因房产地变更、夫妻分居、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居住、老人随子女居住事由的户籍迁移手续。

  第七条 公安部门办理本办法所规定事项,不受夫妻分居时间、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迁入及计划指标等限制,提高办事效率。

  第八条 市公安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组织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原关于户籍在特区内外迁移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


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办法》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办法》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决定对1993年4月17日发布的《天津市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企业合并可由有关企业提出申请,也可由政府决定。企业提出的合并,合并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市主管部门会同有关经济综合部门批准。政府决定的合并,合并方案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月25日

山东省关于保护农村专业户合法权益的暂行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关于保护农村专业户合法权益的暂行规定
山东省政府


(一九八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山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一九八五年二月十六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


农村中的各类专业户,是农村发展商品生产、勤劳致富的带头人,是农村先进生产力的代表。专业户的发展,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向专业化、商品化、现代化转变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切实保护农村专业户(含经济联合体,下同)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依据有关法律规定
,结合我省情况,作如下规定:
一、专业户在国家法律和政策许可范围内,享有生产和经营的自主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涉、限制和阻挠;专业户的财产和正当收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和侵犯。
二、专业户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可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与国营、集体、个体经济之间灵活多样的合作经营和经济联合。各种合作和联合经济组织,按照国家规定,经法人登记机关核准,即具有法人资格。
三、专业户同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合作组织、联合组织之间依法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受国家法律保护。合同双方都要严格信守,认真履行,不得单方变更或解除。否则,违约方必须按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责任。
四、各级商业、供销、外贸、粮食、物资等部门,收购专业户的农副产品或供应生产资料、辅料、包装材料时,要严格按国家规定和购销合同办事,不准压级压价,也不得任意提级提价,不准强行搭配冷背、滞销、积压或者失效的商品。按计划供应的化肥、燃料、农药、饲料、机械等
生产资料,应保质保量,不准克扣、挪用或私分。违者,要限期纠正,补偿损失。
五、银行、信贷部门要积极帮助专业户解决生产和经营中的资金困难。对开发性经营项目,要重点扶持,还款期限应根据生产周期适当延长。要允许专业户在银行立户办理结算。
六、税务、工商、交通、农机等部门,向专业户征税、收费,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府的有关规定,不得任意改变税率和收费标准,不得重复收税、收费,更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违者,除如数退还财物外,情节严重的要给主要责任者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白吃、白拿或依权低价购买专业户的产品;不准强行赊、借专业户的财物;不准在专业户经营的企业中强行安插亲友;更不准依仗权势入“权力股”,白拿工资或参加分红。对违犯者,任何人都有权检举和揭发,专业户有权抵制和控告。
八、政法部门要积极为专业户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护,对专业户经济纠纷案件要积极受理,对敲诈、恐吓、勒索、哄抢、盗窃、骗取专业户财物和破坏专业户生产经营的犯罪分子,要依法惩处。
九、专业户要同其他农户一样负担义务工和基建工,由村统一确定工值,专业户少出工者缴钱,由多出工者得报酬。专业户可以自己出工,也可以自己找人代替出工。
十、专业户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从事正当的生产与经营,照章纳税,认真履行对国家、集体应承担的义务。违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本规定适用于国营农、林、牧、渔场圃的承包专业户。
十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5年2月16日